格式条款被认定为无效的条件,格式合同中的哪些条款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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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辩护律师网小编为大家分享法律知识,涉及民事、婚姻、经济、合同纠纷、刑事辩护中遇到的相关问题免费帮大家提供法律咨询!

  根据《合同法》第40条的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格式合同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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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l(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  格式合同中如有规定免除制定方的责任,加重对方的责任,或者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条款均无效。但该条款无效,不影响格式合同其他条款的效力。

《合同法》第四十条 【格式条款的无效】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1、居间人满堂红(中国)置业有限公司以委托人陈传实不履行房地产买卖合同为由要求给付违约金被驳回案2004年5月,满堂红(中国)置业有限公司(原告)和陈传实(被告)达成协议,被告委托原告向房主购房,如果被告在提出的条件满足时,不达成协议,不履行合同的约定,除了给房主的定金5000元不予返还外,被告还需要向原告支付违约金12500元。后被告在同房主交涉时,由于对于某吉房是否包含两台空调等问题发生争议而没有达成协议。后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支付12500元违约金。广州市天河区法院认为原被告合同合法有效,被告违约,应该支付原告违约金12500元。被告不服上诉,广州市中级法院认为原被告是居间合同,被告支付12500元违约金,应该是被告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房主承担的违约责任。虽然合同有约定违约金,但是如果允许原告这样的居间人收取违约金,则会出现被告这样的委托人既要向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又要向不是买卖合同相对人的原告支付违约金,这种约定加重了被告的责任,故该违约金条款为无效条款。被告不能以意思自治为由将不合理的违约金条款强加给原告。法院判决撤销一审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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