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夫妻贷款离婚后财产怎么分配,房子婚前首付婚后贷款离婚怎么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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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几天不少网友都在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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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贷款买的房子离婚(房子是婚前买的离婚怎么办)方面的法律知识,小编也是查阅很多资料,整理了相关方面的答案,大家可以参考一下, 婚前一方按揭购房,婚后共同还贷,离婚时怎么分割?

房产分割问题是所有离婚当事人最为关心的问题,经常在后台也收到很多粉丝咨询房产分割的问题,其中问的最多的就是:夫妻一方婚前按揭买房,婚后共同还贷,离婚时房产应该怎么分割?那么今天,律师就对于这个问题进行详细解答。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的相关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不能协商一致的,人民法院判决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登记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相对应的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由登记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举一个简单的例子,张三和李四系恋人,经两人商量后决定由张三婚前按揭购买一套位于北京市通州区的房产,首付60万,按揭贷款120万,贷款期限为240个月,利息总计812568.14元。婚后两人使用工资共同还贷,每月还贷6000元,已还贷48个月。后两人因为家庭琐事发生矛盾,李四向法院提出离婚,并要求分割夫妻名下共同财产,此时上述房产市值600万元。

那么离婚时,李四能分得多少补偿款呢?

一般在司法实践中,法院一般会采取“房屋补偿款=夫妻共同还贷部分占房价款的比例x房屋现有价值x50%”的算法,来计算出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以及相应的增值部分,其中夫妻共同还贷部分占房价款的比例=婚后还贷本息÷(首付款 按揭贷款金额 贷款利息)。

因此,在上述案件中,离婚时张三应支付李四补偿款:(6000x48)÷(600000 1200000 812568.14)x6000000x50%=330709.08元。

除上述主流算法之外,法院还会采取以下三种算法来计算补偿款数额:

(1)简单计算,房屋补偿款=共同还贷部分x不动产升值率(不动产现值÷(购买时不动产价格 共同已还利息 其他费用))÷2;

(2)房屋补偿款=夫妻共同支付款项÷(房屋购买价值 全部利息)x房屋评估现值或者夫妻认可房屋现值x50%;

(3)由获得房屋产权一方承担剩余还贷责任,并给付另一方补偿款,补偿款=(房屋现值-未还按揭贷款)x50%。

不同的计算方式可能得出来的最终结果是不一样的,甚至相差较大。在实践中,法院虽然允许当事人选择自己认为合适的计算方式计算补偿款,但是出于公平原则,会提醒当事人选择相对公平的方式计算补偿款。

房产分割占离婚财产分割比重较大,当夫妻一方婚前贷款买房,婚后共同还贷的,离婚时若不清楚如何分割利益最大化,建议咨询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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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婚前买房,婚后还贷的,离婚时如何分割?

随着社会的发展,婚房已经成为现在很多年轻人结婚的必备条件,众所周知,房子价格高,一般年轻人一次性支付不起,就会出现贷款买房的情形。但是,贷款买的房在离婚时就会出现很多法律纠纷,比如一方婚前买房,婚后还贷的情形,这种情况下离婚时如何分割呢?先看一个案例。

案情介绍:

两个90后夫妻,婚后生了一女儿。婚后因为性格问题,两人想要离婚,没多久,男方主动提起了离婚诉讼,并提出房子和钱都不给妻子,要让妻子净身出户。妻子得知此事非常生气,找到了我咨询,通过与妻子的沟通我了解到,原来在家里都是丈夫挣钱,夫妻俩住的房子,是丈夫婚前买的,婚后房子的贷款也是丈夫一个人还的,所以丈夫才会提出这样的要求。那么,丈夫提出这样的请求真的合理吗?

提出难点:在很多人看来,婚前个人买房,婚后个人还贷,离婚时房子就应该是个人的,不应该分割,这其实是个误区,让我们看看法律中是如何规定的。

法律规定:《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律师分析:按照法律规定,婚后取得的工资、奖金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我们回到案例中,虽然男方婚前付了首付,但是还贷的钱是他婚后的工资,这部分钱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除此之外,还包括房子的增值部分,都是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是要分割的,男方不可能一分也不给。

很显然这套房子是需要分割的,这没有什么争议。那么,男方到底还了多少贷款呢?这个需要算一下。于是,我们向法院申请调取他的银行流水,而正是这个调取银行流水的请求,又让我们有了一个新发现。

我们让男方打流水的时候,男方推三阻四,一直不打,最后经过几次交涉,男方终于提供流水了,我们只能把还贷记录一个月一个月加起来,看看到底还了多少。没想到的是,男方在每个月发工资后,会固定转出一部分钱,不是用于还贷,并且我的当事人说男方每个月收入一万左右,但其实算下来流水每个月收入有两万,这就属于隐瞒真实收入了,这个情况对我们是非常有利的。

在法律上,对于男方的这种行为,《民法典》也有明确规定:

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规定: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

在法庭上,我们要求男方说明每个月转出固定一笔钱的使用目的,男方一直支支吾吾,不愿意说,并多次强调,工资是他自己的,他有权处分。最终,结合男方每个月的流水情况,以及每个月给家里生活费等情况,法院认定男方存在隐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男方自以为房子、钱都是他个人的,却没想到,他要为自己的行为付出代价。不管是分房、还是分存款,男方这样的行为,都会让他自己少分。

提出难点:我们前面说,房子的增值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也是要分割的,那么,房子的增值部分如何确定呢?实践中,购房总价、贷款总数、相关的税费,比如契税,公积金等都会影响房子增值部分的确定,但是,最重要的是房产的现值是多少。关于房产的现值,双方可以协商定价;如果不能协商一致,可以申请中介机构评估,双方可以共同指定一个在高院名录里的中介机构;如果不能共同指定,由法院摇号决定。评估费用是由申请方预付的,但是我建议大家最好协商定价,这样可以省去评估费。

一般情况,房子的增值是用房子现值和购房的总成本进行对比,但很多时候会出现这样一个情况,比如一方在结婚前十年购买的房屋,在这十年里房屋发生了很大的增值,而结婚后房子的增值相对不多,如果按照房子现值和购房的总成本进行对比,对于买房子的一方是很吃亏的,相当于他结婚前的增值部分也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了分割。那对于这样一个情况呢,其实我们也是有办法的,这时候可以向法院申请,适用房子现值与结婚时的房子价值进行对比。不要小看了这样一种算法,有时候会相差几百万的增值价款。我们这个案子中,小两口是婚前一年多买的房子,不存在这样的情况,就按房子现值减去购房总成本计算房子的增值,增值是220万。

判决结果:最后经过我们的争取,法院判决房子归男方所有,双方婚后共同还贷以及房子的增值部分由男方对女方进行补偿,但是由于男方存在转移隐藏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对男方少分,共补偿女方150万,这个结果远远超出女方的预期。

法律提示:在这里我们提醒大家,千万不要以为婚后自己挣钱还房贷就没有使用夫妻共同财产,像工资、公积金,这其实都是夫妻共同财产。另外,在计算房子的增值时,可以根据情况向法院申请更为合理的计算方式。

一方婚前的房屋,婚后还贷,离婚时怎么分?

一方结婚前购买的房屋,结婚后仍然在继续还贷款,离婚时该房屋有没有配偶的份额?该如何计算配偶应得的份额?接下来,通过一个案例进行详细分析。

案情简介

2016年7月,朱女士购买了建筑面积为105平方米的房屋一套,总价为45万元,朱女士支付了10万元的首付款。2017年6月,朱女士与张先生登记结婚。后因夫妻感情破裂,2018年7月朱女士起诉至法院要求离婚,诉讼请求为离婚和子女抚养,没有提出财产分割。2018年8月,双方经一审法院调解离婚,调解书确认财产和债权债务另行解决。2019年3月张先生向法院起诉朱女士要求分割登记在朱女士名下的房屋婚后还贷和增值部分,庭审中张先生与朱女士认可2018年8月离婚时,该房屋市场价为85万元。张先生与朱女士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朱女士用自己工资卡还贷5万元,其中利息为2万元。

争议焦点

一方婚前的房屋,婚后还贷,离婚时怎么分?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一审法院认为该房屋是朱女士在与张先生登记结婚之前购买,并登记在朱女士个人名下,应为朱女士婚前个人财产,对于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还贷金额为5万元,是夫妻共同财产,因此朱女士补偿给张先生的金额的计算公式为:夫妻共同还贷部分50000×不动产升值率÷2,不动产升值率=离婚时不动产价格850000÷不动产成本[购置时不动产价格450000 共同已还贷款利息20000 税费7000]×100%。计算得出,金额为44500元。

判决结果

法院认为双方并未约定实行分别财产制,朱女士的工资收入应当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因此朱女士提出,结婚后一直是用自己的工资卡还贷,张先生并未参与还贷,不应当向张先生支付房屋补偿款的答辩意见,法院不予采纳。朱女士应当向张先生支付房屋补偿金的金额为44500元。

笔者观点

这个案例是一种比较常见的不动产婚内共同还贷及增值的补偿数额的计算方式,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家事纠纷案件审理指南(婚姻家庭部分)》第30条也是这样规定的:“补偿数额可以按以下公式计算:【夫妻共同还贷部分×不动产升值率÷2】。不动产升值率=离婚时不动产价格÷不动产成本(购置时不动产价格 共同已还贷款利息 其他费用)×100%。其他费用包括印花税、契税、营业税、评估费等,不包括公共维修基金、物业费。如果夫妻一方购置不动产后经过一段时间才结婚的,计算不动产成本时,应当以结婚时不动产价格作为计算依据。若在个案中计算所得补偿数额明显低于婚后还贷本息总额的一半时,应当依照《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判令取得所有权的夫妻一方给予夫妻另一方合理的补偿。”

相关问题

Q:结婚后,产权登记方一直用自己的收入还贷款,为何还要分给配偶一半?《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规定,其中“工资、奖金、劳务报酬”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因此一方婚后工资收入也是夫妻共同财产,即使全部用来还贷,也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Q:共同还贷的配偶可以拿到房屋的产权吗?

如果双方协商一致,是可以拿到房屋的产权;如果产权方不同意,房屋产权证仅登记了一方的名字,且是婚前登记,因此一般产权会判决给房屋产权的登记方。

Q:如果离婚时房屋仍然有贷款未还完,未还完的贷款由谁承担?

如果房屋判决给产权登记方,尚未还完的贷款是产权登记方的个人债务,由其自行承担。

Q:如果房屋价格下跌,该如何分割?

补偿金一般是产权登记方要给另一方共同还贷本息的一半的金额。因为,婚前购买房屋是房屋产权方自己的选择,另一方并未参与选择,只是参与还贷,如果房价下跌产权方要自行承担风险;且如果房屋仅是用来居住,房价下跌并不会给产权方造成实质性的损失。

结语

实务当中,关于房屋增值补偿还有一些其他的计算方式,但是很多判例并不是单纯地机械地按照这个公式计算,法官会综合考虑结婚时间的长短、子女情况、有无过错、有无双方父母对房屋的出资贡献等因素,再结合照顾子女、女方以及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酌情使用自由裁量权认定房屋补偿金的金额。

一方结婚前购买的房屋,结婚后仍然在继续还贷款,离婚时该房屋有没有配偶的份额?该如何计算配偶应得的份额?接下来,通过一个案例进行详细分析。

案情简介

2016年7月,朱女士购买了建筑面积为105平方米的房屋一套,总价为45万元,朱女士支付了10万元的首付款。2017年6月,朱女士与张先生登记结婚。后因夫妻感情破裂,2018年7月朱女士起诉至法院要求离婚,诉讼请求为离婚和子女抚养,没有提出财产分割。2018年8月,双方经一审法院调解离婚,调解书确认财产和债权债务另行解决。2019年3月张先生向法院起诉朱女士要求分割登记在朱女士名下的房屋婚后还贷和增值部分,庭审中张先生与朱女士认可2018年8月离婚时,该房屋市场价为85万元。张先生与朱女士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朱女士用自己工资卡还贷5万元,其中利息为2万元。

争议焦点

一方婚前的房屋,婚后还贷,离婚时怎么分?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一审法院认为该房屋是朱女士在与张先生登记结婚之前购买,并登记在朱女士个人名下,应为朱女士婚前个人财产,对于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还贷金额为5万元,是夫妻共同财产,因此朱女士补偿给张先生的金额的计算公式为:夫妻共同还贷部分50000×不动产升值率÷2,不动产升值率=离婚时不动产价格850000÷不动产成本[购置时不动产价格450000 共同已还贷款利息20000 税费7000]×100%。计算得出,金额为44500元。

判决结果

法院认为双方并未约定实行分别财产制,朱女士的工资收入应当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因此朱女士提出,结婚后一直是用自己的工资卡还贷,张先生并未参与还贷,不应当向张先生支付房屋补偿款的答辩意见,法院不予采纳。朱女士应当向张先生支付房屋补偿金的金额为44500元。

笔者观点

这个案例是一种比较常见的不动产婚内共同还贷及增值的补偿数额的计算方式,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家事纠纷案件审理指南(婚姻家庭部分)》第30条也是这样规定的:“补偿数额可以按以下公式计算:【夫妻共同还贷部分×不动产升值率÷2】。不动产升值率=离婚时不动产价格÷不动产成本(购置时不动产价格 共同已还贷款利息 其他费用)×100%。其他费用包括印花税、契税、营业税、评估费等,不包括公共维修基金、物业费。如果夫妻一方购置不动产后经过一段时间才结婚的,计算不动产成本时,应当以结婚时不动产价格作为计算依据。若在个案中计算所得补偿数额明显低于婚后还贷本息总额的一半时,应当依照《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判令取得所有权的夫妻一方给予夫妻另一方合理的补偿。”

相关问题

Q:结婚后,产权登记方一直用自己的收入还贷款,为何还要分给配偶一半?《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规定,其中“工资、奖金、劳务报酬”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因此一方婚后工资收入也是夫妻共同财产,即使全部用来还贷,也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Q:共同还贷的配偶可以拿到房屋的产权吗?

如果双方协商一致,是可以拿到房屋的产权;如果产权方不同意,房屋产权证仅登记了一方的名字,且是婚前登记,因此一般产权会判决给房屋产权的登记方。

Q:如果离婚时房屋仍然有贷款未还完,未还完的贷款由谁承担?

如果房屋判决给产权登记方,尚未还完的贷款是产权登记方的个人债务,由其自行承担。

Q:如果房屋价格下跌,该如何分割?

补偿金一般是产权登记方要给另一方共同还贷本息的一半的金额。因为,婚前购买房屋是房屋产权方自己的选择,另一方并未参与选择,只是参与还贷,如果房价下跌产权方要自行承担风险;且如果房屋仅是用来居住,房价下跌并不会给产权方造成实质性的损失。

结语

实务当中,关于房屋增值补偿还有一些其他的计算方式,但是很多判例并不是单纯地机械地按照这个公式计算,法官会综合考虑结婚时间的长短、子女情况、有无过错、有无双方父母对房屋的出资贡献等因素,再结合照顾子女、女方以及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酌情使用自由裁量权认定房屋补偿金的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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