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断工龄补偿款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买断工龄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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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断工龄的钱是不是夫妻共财产(工龄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方面的法律知识,小编也是查阅很多资料,整理了相关方面的答案,大家可以参考一下, 买断工龄款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一、提岀问题:司法实践中不统一

案例1:甲法院审理的田某继承一案中,2000年11月,田某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领取买断工龄款12万余元。2003年3月,田某因病去世时,该款尚余7.9万元存于银行。田某之母与田某的妻子、儿子因遗产发生纠纷。在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对田某尚存的买断工龄款的性质是夫妻共同财产还是田某的个人财产产生分歧,法院最后认定这笔买断工龄款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案例2:乙法院审理的李某与张某离婚诉讼中,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离婚,但张某提出:李某于2001年7月买断工龄后,单位为其支付了8万余元的买断工龄款,该款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乙法院经审理认为,我国《婚姻法》在一方特有财产的规定中虽未明确将买断工龄款列入,但是该法第18条第2项的规定体现了将一些具有严格人身属性的财产不作为夫妻共同财产的现代立法思想。李女士所领取的买断工龄款是企业体制改革中计发的安置补偿费,也是为今后再就业提供的资助和保障,带有较强的人身依附性。故其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买断工龄款应属其个人财产。

从目前的法律规定来看,买断工龄款的归属问题仍然是法律上的空白。有的法院作出买断工龄款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的判决,而有的法院则作出买断工龄款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判决,同一问题出现完全不同的判决,有损于法律的严肃性。

买断工龄款究竟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还是个人财产,关系到财产的分配。如果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那么有一半的工龄款就属于配偶个人的。如果不属于共同财产,那么全部就属于继承的范围。故而,研究探讨买断工龄款的性质及归属问题就显得尤为重要了。

二、几种观点及其理由

分析审判实践中对买断工龄款的处理情况,基本上可以归纳为三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夫妻一方所在企业发放的买断工龄款应按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其理由是买断工龄款属于一方劳动所得的收人,我国实行法定的夫妻共同财产制,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一般归夫妻共同所有。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得到的买断工龄款,应作为家庭的共同生活费用,不能由夫或妻一方独享。

在确定买断工龄款的性质时,可以采用逆推的方法,即看其与个人财产的性质是否相符,不能得出肯定的判断,那么就应当推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故买断工龄款应按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第二种观点认为,夫妻一方所在企业发放的买断工龄款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其理由是买断工龄款与特定的人身不可分离,不论有无婚姻关系的存在,这种针对下岗而获得的财产的事实依然可以独立发生,而与婚姻关系无明显、必然的内在联系。买断工龄款是对其失去工作后能在一定时期内得以继续谋生、减少生存风险的一种经济扶助,也是为其今后再就业提供的资助和保障,带有较强的人身依附性,在本质上与其平时的工资、奖金等普通劳动所得有明显的区别。买断工龄时单位发放的补偿费实际上是一种变相的失业保障费,其目的是为失业后的生活提供保障而发放的。从这个意义上说,这是一种提前预发的后期收入。对劳动者来说,买断工龄款是以放弃长期、稳定的劳动期待收入为代价换来的。

买断工龄款具有人身依附性

同时,在竞争激烈的现代社会,劳动者失去工作也就等于面临生存危机,买断工龄款无疑对劳动者失去工作岗位后的继续生存和再就业具有极其重要的作用,如将买断工龄款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将有悖于公平合理的法律精神,故买断工龄款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第三种观点认为,买断工龄款这种方式已被相关部门明令禁止,因此有关《婚姻法》的司法解释没有规定这种情况。至于之前形成的买断工龄款,要按买断工龄的性质进行区分,具体情况具体处理。

买断工龄款分为向前买断与向后买断两种,多数企业给职工发放的买断工龄款都是对职工多年工作的一种补偿,即向前买断。这种买断工龄款是按工龄计算的,其多少与工龄长短成正比关系,因此可以按工龄段划分。如果属于夫妻共同生活期间的工龄段,与此相对应的那部分买断工龄款就是夫妻共同财产,属于婚前工龄段产生的买断工龄款应认定为一方的个人财产;如果是向后买断,则以人均寿命70岁减去买断时的年龄,计算出以后每年的款项,其中属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部分,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其余的属于一方的个人财产;如果不能分清是向前买断还是向后买断,则以参加工作时年龄至70岁,计算平均款项,其中属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属的部分,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处理。

三、笔者的观点:参照复员费、自主择业费处理

将买断工龄款完全视为夫妻共同财产,或者完全视为一方的个人财产,恐怕都不妥。在一起离婚诉讼中,男方说:“我和工厂解除劳动关系后,6万元买断工龄款是我的活命钱,这钱是对我个人下岗后的生活补助,凭什么分给对方一半?”女方说:“我和他结婚这么多年,家中事情全靠我一人打理,对他的工作和生活都帮助很大,为此还落下一身病痛,他的买断工龄款理应与我平分。”双方似乎说得都有些道理。

怎么分配是个大问题

买断工龄款是发放给职工的一次性补偿费用,与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有相似之处,均包含劳动或军队工作补偿、失业或再就业保障金。所以对买断工龄款的归属可参照对军人复员费、自主择业費的规定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2004年4月1日起施行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4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诉讼,涉及分割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前款所称年平均值,是指将发放到军人名下的上述费用总额按具体年限均分得出的数额。其具体年限为人均寿命70岁与军人入伍时实际年龄的差额。”

当时制定该条司法解释的思路是:将发放给军人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按年份平均分成若干等份,属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对应的款项为夫妻共同财产,属于军人结婚前和离婚后所得部分为军人的个人财产,婚姻关系存续时间的长短将直接体现在认定夫妻共同财产的数额上。

这条规定兼顾了婚姻双方的利益,总的感觉是比较公平的。那么同样道理,在处理买断工龄款的问题时,将一方企业发放的买断工龄款总额按具体年限均分得出年平均值,其具体年限为人均寿命70岁与一方参加工作时实际年龄的差额,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即为夫妻共同财产。

比如,某人20岁参加工作,25岁结婚,55岁被买断工龄,工龄款为10万元,60岁闹离婚。那么,夫妻共同财产的计算方法是:10(万)除以50(年)=0.2(万);0.2(万)乘以35(年)=7(万)。

参考文献:

《中国民事审判前沿》,法律出版社2005年第2集,总第2集。

吴庆宝主编:《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政策与指导案例》,法律出版社

买断工龄款不是夫妻共同财产

买断工龄款是否可以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在法律上并无明文规定,在司法实践中也是做法不一,因此存有争议。 《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夫妻共同财产中,没有涉及到买断工龄款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对“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的规定中,也没有涉及到买断工龄款的法律性质。 上海律师认为,买断工龄款不宜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理由如下: 买断工龄款是指劳动者基于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而产生的,在下岗或者提前退休的前提下由用人单位发放的带有补偿性质的款项。 首先,从其与婚姻的关系来讲,该款项与特定的人身不可分离,不论有无婚姻关系存在,这种针对下岗或者提前退休等,而获取的财产的事实依然可以独立发生并且独立存在。 其次,从买断工龄款的法律性质来讲,买断工龄款是对劳动者失去工作后的一种经济扶助或者经济补偿,具有较强的人身依附性,在本质上与劳动者平时的工资及奖金等劳动收入具有明显区别。 最后,从其目的及保护劳动者权益方面来讲,买断工龄款是以劳动者放弃长期稳定的劳动岗位和劳动收入为代价而取得的,劳动者失去了工作岗位后将长期面临生存方面的危机,如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必将使其难以发挥补偿及扶助的真正目的,并极有可能使买断工龄款的原获得者发生生存方面的困难。 因此,从公平合理角度和保障劳动者的生活角度出发,从婚姻法所体现的精神原则出发,为构建和谐社会关系,维护社会稳定,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处理夫妻共同财产时,不宜将一方的买断工龄款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及处置。相关案例>>> 章某与许某系夫妻关系,共同生活了十几年,其间经常为琐事吵打,矛盾不断升级。 章某诉至无锡市南长区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审理过程中许某表示同意离婚,但提出在章某处有一笔买断工龄款总计人民币4万元,要求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法院经过综合考虑,判决买断工龄款不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法律条文>>> 《婚姻法》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双方有平等的处理权。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买断工龄款”能否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呢?

买断工龄款的夫妻共同财产部分=夫妻结婚多少年×(买断工龄款总额÷(70-夫妻某一方参加工作时年龄)),该部分可以作为共同财产予以分割。

所谓的买断工龄一说,其实是不准确的,它实际上是企业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根据相关规定支付经济补偿的行为。离婚案件中,若简单的将买断工龄款做个人财产或完全视为共同财产处理,都不公平,容易计划矛盾,那么离婚案件中,针对夫妻某一方的“买断工龄款”,如何做分割处理呢?

首先,我们看一看买断工龄款的性质是什么。买断工龄款兼顾夫妻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的属性,其本质是发放给职工的一次性补偿费用,包含对职工过去工作贡献的奖励以及未来生活的额保障,与发给军人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非常类似,因此,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在离婚案件中处理有关买断工龄款问题,可参考婚姻法解释(2)中有关军人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的规定处理。

根据婚姻法解释(2)14条,可得出买断工龄款夫妻共同财产计算公示如下:

买断工龄款的夫妻共同财产部分=夫妻结婚多少年×(买断工龄款总额÷(70-夫妻某一方参加工作时年龄)),该部分可以作为共同财产予以分割。

举个例子,夫妻二人离婚,男方25岁参加工作,与女方结婚20年后离婚,此时丈夫获得公司买断工龄款45万元,那么买断工龄款可以作为共同财产分割的金额为20×(45÷(70-25))=20万,即该20万元作为共同财产予以分割,其他25万原则上为男方个人财产。

该处理的思路为将发给职工的买断工龄款,按具体年限均分得出若干份,属于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款项即为共同财产,职工婚前及离婚后的买断工龄款即为个人财产,该处理方式兼顾了婚姻双方的利益,是比较公平的。

法律依据:婚姻法解释(2)14条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前款所称年平均值,是指将发放到军人名下的上述费用总额按具体年限均分得出的数额。其具体年限为人均寿命七十岁与军人入伍时实际年龄的差额。

买断工龄款的夫妻共同财产部分=夫妻结婚多少年×(买断工龄款总额÷(70-夫妻某一方参加工作时年龄)),该部分可以作为共同财产予以分割。

所谓的买断工龄一说,其实是不准确的,它实际上是企业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根据相关规定支付经济补偿的行为。离婚案件中,若简单的将买断工龄款做个人财产或完全视为共同财产处理,都不公平,容易计划矛盾,那么离婚案件中,针对夫妻某一方的“买断工龄款”,如何做分割处理呢?

首先,我们看一看买断工龄款的性质是什么。买断工龄款兼顾夫妻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的属性,其本质是发放给职工的一次性补偿费用,包含对职工过去工作贡献的奖励以及未来生活的额保障,与发给军人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非常类似,因此,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在离婚案件中处理有关买断工龄款问题,可参考婚姻法解释(2)中有关军人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的规定处理。

根据婚姻法解释(2)14条,可得出买断工龄款夫妻共同财产计算公示如下:

买断工龄款的夫妻共同财产部分=夫妻结婚多少年×(买断工龄款总额÷(70-夫妻某一方参加工作时年龄)),该部分可以作为共同财产予以分割。

举个例子,夫妻二人离婚,男方25岁参加工作,与女方结婚20年后离婚,此时丈夫获得公司买断工龄款45万元,那么买断工龄款可以作为共同财产分割的金额为20×(45÷(70-25))=20万,即该20万元作为共同财产予以分割,其他25万原则上为男方个人财产。

该处理的思路为将发给职工的买断工龄款,按具体年限均分得出若干份,属于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款项即为共同财产,职工婚前及离婚后的买断工龄款即为个人财产,该处理方式兼顾了婚姻双方的利益,是比较公平的。

法律依据:婚姻法解释(2)14条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前款所称年平均值,是指将发放到军人名下的上述费用总额按具体年限均分得出的数额。其具体年限为人均寿命七十岁与军人入伍时实际年龄的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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