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房产留给子女怎么处理,离婚时房子赠与子女要注意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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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几天不少网友都在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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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房产留给子女好不好?(离婚时房产留给子女好不好?)方面的法律知识,小编也是查阅很多资料,整理了相关方面的答案,大家可以参考一下, 离婚协议中赠与给孩子的房产还能收回吗?

离婚时,丈夫将婚前买的房子赠与给其儿子了,现在反悔,法院支持吗?

李某与汤某因感情不合而自愿离婚,离婚时双方签订《离婚协议书》,协议书约定他们的儿子李某1抚养权以及财产分割问题。其中财产分割部分约定了李某婚前购买的01号房子赠与给婚生子李某1。

李某认为,赠与的不动产是其婚前购买,鉴于赠与合同单务、无偿的基本法律特征,赠与人享有任意撤销权,不需要受赠人的同意。要求撤销离婚协议中关于赠与该房产的条款。

法院认为,离婚协议是为解除双方的婚姻关系以及离婚后处理子女抚养、夫妻共同财产和债权债务分割等问题而订立,是基于婚姻家庭的身份关系所订立的协议,双方在离婚协议中对房屋所作的财产处理,与双方解除婚姻关系、子女抚养等条款构成离婚协议的整体。关于房屋归李某1所有的约定是依附于双方婚姻关系的解除,带有身份关系的性质,不同于一般性的单纯的财产赠与,不适用合同法关于赠与的规定。

再次提醒大家,签订离婚协议时一定要谨慎。因为离婚协议一旦在婚姻登记机关签订,就意味着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只要不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协议履行。

离婚时将房子给孩子了,可以反悔吗?#撤销离婚协议

许律师,我在离婚协议中约定了将房子给孩子,但是我反悔了,可以要求撤销吗?曾经有当事人咨询过我这个问题,答案是:如果你已经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而你又没办法证明你在签订协议时是受胁迫或者是欺骗的。这类协议是没有办法撤销的。因为离婚协议不仅牵扯到财产,也牵扯到人身权益的处置。这类协议是以离婚登记为生效要件的离婚登记已经办理了。这类协议是没有办法撤销的。尤其是当双方将房子给孩子作为离婚的条件时,如果一方贸然的撤销,也是违反公平原则的。所以签订这类协议时,最好找专业的律师进行咨询,详细的了解所有可能的风险。关注徐律师了解更多婚姻家庭知识。

离婚时,夫妻双方约定将房产赠与子女,离婚后一方可以反悔吗?

原、被告于2006年9月6日在民政部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并签订了离婚协议书。该协议书约定:夫妻共有的房产归双方的孩子所有。现原告要求被告协助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被告拒不履行协助义务。为此,原告为维护孩子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查明事实,支持原告诉讼请求。

被告辩称,第一、原、被告双方签订离婚协议的本意是双方婚生女由被告抚养,原告以诉争房产应得的份额充抵其应承担的孩子的生活、教育、医疗等所有费用,即离婚时诉争房产全部归被告所有,后被告考虑孩子随其生活,且未成年,故诉争房产归其所有还是归婚孩子所有都一样,故在签订《离婚协议书》时就约定为诉争房产归孩子所有。 第二、《离婚协议书》签订后,原告即离开家乡到南方打工,直到2011年年底才回来,期间一直由被告照顾孩子的生活、学习。原告回来后,蛊惑孩子并起诉到法院要求变更孩子的抚养权,被告不愿见孩子心灵受到伤害,故在法院的调解下,将孩子变更为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给付抚养费700元,故被告在诉争财产权利转移之前行使任意撤销权,即要求撤销对孩子诉争房产的赠予。

孩子述称,原、被告双方自愿签订的离婚协议,该协议即没有胁迫也没有威胁,协议的内容合法,并且协议约定本案诉争的房产归孩子所有;孩子随原告生活,每次为取得生活费费劲周折,并且按照离婚协议,至独立生活为止,现被告已经不再支付任何抚养费。

人民法院认为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均知悉该涉案房屋系夫妻共同财产,对于房产的处理,双方早已达成约定,且该约定系双方在离婚时达成的,离婚后,一方不同意履行房屋处理的约定,并要求分割房屋,其诉讼请求法律依据不足,也有违诚实信用原则。该案经过人民法院审理,最终没有认定被告的答辩意见。你觉得法院的判决公平公正吗?

原、被告于2006年9月6日在民政部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并签订了离婚协议书。该协议书约定:夫妻共有的房产归双方的孩子所有。现原告要求被告协助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被告拒不履行协助义务。为此,原告为维护孩子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查明事实,支持原告诉讼请求。

被告辩称,第一、原、被告双方签订离婚协议的本意是双方婚生女由被告抚养,原告以诉争房产应得的份额充抵其应承担的孩子的生活、教育、医疗等所有费用,即离婚时诉争房产全部归被告所有,后被告考虑孩子随其生活,且未成年,故诉争房产归其所有还是归婚孩子所有都一样,故在签订《离婚协议书》时就约定为诉争房产归孩子所有。 第二、《离婚协议书》签订后,原告即离开家乡到南方打工,直到2011年年底才回来,期间一直由被告照顾孩子的生活、学习。原告回来后,蛊惑孩子并起诉到法院要求变更孩子的抚养权,被告不愿见孩子心灵受到伤害,故在法院的调解下,将孩子变更为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给付抚养费700元,故被告在诉争财产权利转移之前行使任意撤销权,即要求撤销对孩子诉争房产的赠予。

孩子述称,原、被告双方自愿签订的离婚协议,该协议即没有胁迫也没有威胁,协议的内容合法,并且协议约定本案诉争的房产归孩子所有;孩子随原告生活,每次为取得生活费费劲周折,并且按照离婚协议,至独立生活为止,现被告已经不再支付任何抚养费。

人民法院认为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均知悉该涉案房屋系夫妻共同财产,对于房产的处理,双方早已达成约定,且该约定系双方在离婚时达成的,离婚后,一方不同意履行房屋处理的约定,并要求分割房屋,其诉讼请求法律依据不足,也有违诚实信用原则。该案经过人民法院审理,最终没有认定被告的答辩意见。你觉得法院的判决公平公正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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