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周礼和刑的作用,中国古代礼刑关系是出礼则入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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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礼治”法律文化的基础是建立在土地“王有”的基础上,其实质是“王权天授”的神权政治和“家国一体”的宗法制度在意识形态上的反映。“礼”最初是原始社会的习惯,起源于原始人的祭祀。但一经儒家渲染之后,“礼”已不是最初始祭神、拜祖意义上的礼了。而成为“治天下”的本,这样的礼,实质上是法。以礼为根据,衍生出各种行为规范,老百姓必须严格遵守。西周的“礼治”要求以“亲亲”、“尊尊”原则来立法,同时主张“明德慎罚”,“罪疑惟轻”等等。到了春秋时期,儒家坚持和发展了“礼治”思想,他们视“礼”为根本的国家制度和主要统治方法,作为制定法令的指导原则与基本纲领,从而使“礼治”具有了法律的性质和内容,这时的“礼”多以不成文的诰、令、训、习惯等形式表现。“法治”观念的提出是与儒家的“礼治”针锋相对的。“法治”自形成之日便与君主专制联系在一起,以刑罚的运用作为主要内容。春秋战国是从“礼治”到“法治”的变革时期。这种变革,既是一场政治变革,也是一种演变。由于“法治”比较适合封建制确立初期的社会需要,所以得以取代“礼治”而成为占支配地位的文化形态。秦始皇依仗法家的铁腕终于统一了中国,但他的暴政也使法家名声扫地。但不管如何,“法治”为主体的法律文化,开辟了中国古代成文法的发展,建构了封建法律制度的基本框架。汉承秦制,董仲疏提出“罢黜百家,独尊儒术”,高度集权者们把儒家奉为官方哲学,这样,儒家和法家,礼治和法治,一个台前,一个幕后,在中国封建统治者手中合二为一,达到了“礼法合治”。“礼法合治”即宗法制与官僚制的结合,家族伦理原则与君主专制原则的结合,道德教化与法律强制的结合,贤人政治与刑法治国的结合。表现了“礼”、“法”通过统治方法上的相互补充和交替作用,从而在制度上由原来的对立走向统一。进入“礼法合治”阶段,“礼治”与“法治”虽然彼此对立,却又相互沟通,具有同一性。治理国家应该是“导之以礼,齐之以刑”,应该“德主刑辅”。意思是治理国家、统治民众应以发扬德政、宣传教化为主要的手段和根本目的,而不能像法家主张的那样本末倒置。同时,制定法律、实施刑罚也应反映、适应礼义教化的要求,使法律成为道德仁义、纲常名教的最好载体。所以,儒家不仅主张实行“仁政”,也强调执法要“仁恕”,要审慎,要“恤刑”。注重家族伦理,注重维护家庭的和睦和亲情。我们的祖先认为,家庭的生命是一脉相承的整体,个人的生命是父母生命的延续,子女的生命又是个人生命的延续。在这种情形之下,一遇到与亲情伦理有关的问题,考虑的、注重的东西,就和常人大不相同了。传统法律制度,很自然地被深深地烙上了这种印痕,“依伦理而轻重其刑”的伦理特性也就成为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最为鲜明的特征。在中国传统法文化中,法律以德教为主,道德是社会调整的主要手段,而法律只是次要手段,是道德的辅助手段。在德刑关系上,德教的地位高于刑罚,即所谓“德主刑辅”。传统法文化主张“为政以德”。在“德主刑辅”思想的指导下,法律自我发展张力极其衰微,法律成为伦理道德体系和行政命令的附庸。法律规范与道德规范、行政命令之间没有明确界线,法律缺乏独立性和自治性,从而丧失了自身作为法律的独特个性和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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