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错方起诉离婚法院会判离婚吗,离婚过错方申请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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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今天辩护律师网小编为大家分享法律知识,涉及民事、婚姻、经济、合同纠纷、刑事辩护中遇到的相关问题免费帮大家提供法律咨询!这几天不少网友都在问:wWw.PeiXunjia.cOm过错方离婚的赔偿标准是多少钱(过错方离婚的赔偿标准是多少)方面的法

今天辩护律师网小编为大家分享法律知识,涉及民事、婚姻、经济、合同纠纷、刑事辩护中遇到的相关问题免费帮大家提供法律咨询!

这几天不少网友都在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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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错方离婚的赔偿标准是多少钱(过错方离婚的赔偿标准是多少)方面的法律知识,小编也是查阅很多资料,整理了相关方面的答案,大家可以参考一下, 夫妻在离婚时过错方赔偿多少?

1、所谓离婚损害赔偿包括物质赔偿和精神赔偿。

2、物质损害赔偿主要是一方在重婚、与他人同居期间将财产赠与与其重婚、同居的第三方,致使无过错方的财产损失,无过错方可要求过错方赔偿因该赠与行为给其带来的物质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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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质损害赔偿是指看得到的损失,如,调查过错方有重婚情况的花费、起诉离婚的起诉费、家庭暴力治疗的医疗费等等。根据法律的规定,物质损害赔偿需要按扎实际损失赔偿,不能因为赔偿得到多于损失的赔偿。因此,物质损害赔偿的标准就是实际的损失额。具体的损失额需要根据实际情况来确定,所以,在此需要提醒各位,保存好因过错方造成的物质损失的证据,如收据、发票、医疗费清单等等。

3、关于精神损害赔偿,最高人民法院规定参照《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实施。其赔偿数额的确定,需由侵权人过错程度、侵害手段、场合、侵权后果、侵权人的获利情况、侵权人经济能力和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等多重因素来予以确定。

4、离婚损害赔偿,是指因夫妻一方的重大过错致使婚姻关系破裂,并对无过错方的财产或精神造成损失,过错方对此应予以赔偿的法律制度。中国目前司法实践中,对于离婚纠纷中的过错赔偿标准是很低的。

过错方离婚时赔偿需要什么证据

1、重婚的,提交对方重婚的证据。如,对方与第三者领取的结婚证等。此类证据比较好找,因为重婚的肯定会领取结婚证,未领取结婚证的,不属于重婚。调查此证据时,可以试着去民政部门查询。

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在此需要提交过错方与他人同居的事实,如双方入住的小区的邻里证言,门卫的证言,同居双方对外关系、同居者平日的生活习惯等等。此类证据在收集时会有一定的难度,因此此类证据涉及到隐私。因此,在收集此类证据时可以试着请律师提供帮助,利用律师的专业能力及优势。

3、家庭暴力的,过错方家暴的证据,如,照片、诊断证明、伤情鉴定等等。如果需要提起精神损害赔偿的,还需要请医生出具精神损害的鉴定书。此类证据比较好收集,只要留心,应该不存在很大的难题。重点是时间上的要求,遭遇家暴的一定要及时取证,保存好证据。

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此时和家暴一样都需要及时保存证据,必要时可以请警察帮忙,讲笔录作为证据出示。

延伸阅读:

离婚协议书注意事项有哪些

第一,网上的离婚协议范本仅是参考,不要完全照搬。

网上现成的离婚协议书范本不可能完全符合您的情况,要想离婚协议最终能实际解决您的具体问题,还要对“范本”进行补充。补充的方面主要一些具体细节。比如,财产明细,分割方式,财产放置于何处,如何交付,户口迁移,如违约怎么处理;涉及子女的,则有优抚养费怎么支付,孩子的辅导班费用、医疗费用的承担比例等等。

第二,写离婚协议时要尽量细化。

离婚协议在的写法上要尽量细化,对约定事项规定得越清楚就越能避免以后不必要的纠纷。比如,孩子抚养费问题,如果仅规定了每月孩子的抚养费数额,没有就孩子参加课外辅导班的费用承担做约定,随着孩子的成长,课外辅导费用也会越来越重,基于此产生的纠纷往往很难解决。

第三,不要轻易变更或重写离婚协议书。

不要因为离婚期间的思想波动,或由于一方随意的要求而变更或推翻已有的离婚协议书。这里的劝告主要是为了防止由于对已更改离婚协议内容,而导致对您最为有利的离婚协议书被废除或归于无效。如果前后出现几份离婚协议书,可能会引起复杂的法律问题,比如究竟该以哪一份为准?

介绍了这么多离婚协议的写法和注意事项,不知是否对您有所帮助。作为一名专门办理离婚案件的律师,在文章的最后我想再次提醒打算离婚的朋友,如果您选择通过协议的方式离婚,那绝对不仅是去民政局办理手续那么简单。可以说,协议离婚的整个过程,您千辛万苦讨价还价的结果,都直接体现在了这份小小的离婚协议书中,甚至有些法院还将诉讼前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作为法院判决的参考,所以对写离婚协议不加重视的话,只会后患无穷。

我国法定的离婚损害赔偿标准是多少?

1、一方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的、具有虐待、遗弃行为的。

  2、因为上述行为而导致法院判决离婚。也就是说,离婚赔偿应该以离婚为原因,如果没有达到离婚程度,而是在婚内损害,则不应该单独提起夫妻之间的损害赔偿。

  3、受害方受到了损害。这种损害包括财产损害和精神损害两种。

  4、请求人无过错。

出轨导致离婚赔偿标准

在生活中,有许多关于因为出轨导致离婚的问题我们对其不太了解,故为解决关于出轨导致离婚问题专门作出了解答,那么关于出轨导致离婚的内容在看完下面的文章后,对于出轨导致离婚这类问题一定会有所了解。接下来就是由找法网小编带来出轨导致离婚赔偿标准的有关知识,以供大家参考借鉴。

一、出轨导致离婚赔偿标准

婚外情离婚赔偿包括两个方面: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

(一)物质损害赔偿的包括:因收集对方有重婚行为证据的花费、起诉费、律师费等等直接的物质损害。

(二)由于我国对精神损害没有明确的标准,因此,因为婚外情离婚遭受的精神损害赔偿也没有明确的标准。在实际操作中,由于婚外情概率的升高,婚外情离婚赔偿还是有很多人想要了解。

在实际操作中,则需要根据以下标准来确定:

1、婚外情无过错方精神受到损害的程度。可以考虑受害人所遭受精神伤害和精神痛苦的程度,如是否出现愤怒、恐惧、焦虑、沮丧、悲哀等情绪障碍;是否因精神和感情受到损害导致身体患病;是否精神抑郁、恍惚,影响工作和生活;是否有精神疾病等等。由于其损害结果涉及人的身体和精神方面,必要时可委托医疗单位作出相应判断。

2、婚外情过错方具体的出轨情节。如重婚与通奸相比,重婚过错行为更为严重,危害性更大,属情节恶劣。而通奸行为相对来说,其情节较轻。

3、婚外情过错方的过错程度。如,婚外情一方与第三者的行为,是不是严重影响了无过错方的生活。

4、其他相关因素。如双方结婚年限,双方结婚时间长短,双方婚后的感情,无过错方对婚姻生活的付出等等因素都应当作为赔偿考量因素。

二、离婚赔偿的程序

关于离婚赔偿程序,法律无明文规定。离婚赔偿程序既适用于行政登记离婚程序,也适用于诉讼离婚程序。因为,基于婚姻法的私法性质,在夫妻双方同意行政离婚的情形下,如果双方就离婚损害赔偿问题已达成协议,法律应尊重当事人的意愿,不必进行干预;如果双方就离婚损害赔偿问题不能达成协议,则可以通过诉讼离婚,由人民法院依法判决。

1、符合婚姻法第46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原告基于该条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

2、符合婚姻法第46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如果被告不同意离婚也不基于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就此单独提起诉讼。

3、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中,一审时被告未基于婚姻法第46条规定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在离婚后一年内另行起诉。

三、离婚赔偿的内容

1、在离婚诉讼中,如要求一方承担损害赔偿的责任,就需要主张方提交充足的证据来支持其对对方的指控,离婚损害赔偿的证据主要包括:

(1)过错行为人承认错误的文字记录或口头陈述。

(2)由过错方所在的居(村)委会或其所在的单位出具的其与他人同居或与他人以夫妻名义相称共同生活的证明。

(3)由婚姻登记机关出具的其与他人结婚的证明。

(4)有关机构如医院出具的证明遭受家庭暴力的诊断或有关机关出具的伤情鉴定书。

(5)由人民法院作出的构成虐待罪、遗弃罪或其他关于家庭暴力犯罪的刑事判决书。

(6)左右邻居的证词。

(7)能证明一方有过错事实或行为的照片。

(8)司法行政、执法机关的相关记录等。

收集证据时要采取法律允许的方法、手段和途径向了解真相的单位、组织、人员询问、收取证词、记录、凭证等,如家庭暴力伤害后拍摄的照片、X片等,医疗机构诊断受害人因长期家庭压力患上忧郁症的病历;可能的话,也可以请有关证人出庭作证。

2、离婚损害赔偿不同于以往审判实践中对无过错方的经济补偿,而是一种强制性规定。

在《婚姻法》修正之前,理论界和司法实践界一直在探索离婚案件中过错方对无过错方的损害及经济补偿问题,比如在离婚案件审理时,对共同财产的分割上倾斜于无过错方,在调解时过错方给予无过错方一定数额的金钱补偿等,但是没有法律上的依据,不能真正体现对过错方的制裁,给过错方钻了法律的空子,滋长了过错行为的发生,不利于对无过错方的保护,不利于对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调整。而修正后的《婚姻法》确立的离婚损害赔偿制度,从立法的角度明确了第46条所规定的四种情形引起的离婚,对无过错方存在着损害事实,也就是说,上述行为确已给无过错方带来了精神和物质上的损害,过错方应对这种损害所造成的后果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赔偿无过错方因此而受到的损失。这条规定使受害方享有了一种明确的请求权利,也使过错方的赔偿有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婚姻法》第46条列举的四种情形所损害的客体是我国婚姻家庭关系的基本制度,《婚姻法》第4条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和婚姻家庭关系的义务。上述情形与婚姻法的基本准则是背道而驰的,具有极大的社会危害性,因而《婚姻法》第3条第2款对上述四种行为作了禁止性的规定:禁止重婚;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而因为上述情形所导致的离婚直接侵害的对象是无过错一方以及家庭的其他成员和因缔结婚姻而形成的特殊的身份关系,但对于离婚损害赔偿的提起只限于婚姻缔结的双方当事人,即夫妻之间的无过错方才有权提起,而不是其他家庭成员或家庭以外的第三者,婚姻法的这一规定侧重于对合法婚姻中的夫妻身份权的保护,来维护家庭的稳定和和睦。

3、离婚损害赔偿中的过错与无过错不同于一般民事意义上的过错与无过错。

根据《民法通则》及相关的司法解释,民法上的过错是指行为人在实施其行为时,对其违法行为及其后果所表现出来的主观上的不良心理状态,包括故意和过失,强调的是主观方面,而离婚损害赔偿也是由于行为人的主观上的过错所引起的,但它强调的是行为的客观性,是一种客观行为上的过错,即行为人实施了《婚姻法》第46条所规定的四种行为之一的,才构成过错。特定的行为和特定对象,决定了离婚损害赔偿过错的特殊性,因而,既不能理解为导致夫妻之间感情不和最终离婚的一般过错,也不能理解为第三者插足的过错。

而对于无过错的理解也不能扩大到导致离婚的所有因素之中,因为当一个家庭分崩离析时,其原因是多种多样的,物质与精神因素互相掺和在一起,很难分清在这其中夫妻双方的过错及过错的大小,往往不单纯是单方面的过错造成的,不能将一般意义上的过错与特定的过错等同起来,苛求受害人在导致离婚的起因上没有任何过错,这对于受害人一方是不公正的,即使在婚姻家庭中存在这样或那样的过错,也不能成为另一方重婚或与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等的理由,并在离婚损害赔偿中成为免责的条件,这样受害人就很难提出赔偿的请求,从而不能体现婚姻法对受害人进行保护和对行为人进行制裁的作用。只要行为人具备了四种行为之一而导致离婚的,相对一方没有实施的,即没有过错,就有权要求行为人赔偿。

综上所述,我们知道了在法律规定上出轨导致离婚赔偿标准,离婚损害赔偿中的过错与无过错不同于一般民事意义上的过错与无过错。

在生活中,有许多关于因为出轨导致离婚的问题我们对其不太了解,故为解决关于出轨导致离婚问题专门作出了解答,那么关于出轨导致离婚的内容在看完下面的文章后,对于出轨导致离婚这类问题一定会有所了解。接下来就是由找法网小编带来出轨导致离婚赔偿标准的有关知识,以供大家参考借鉴。

一、出轨导致离婚赔偿标准

婚外情离婚赔偿包括两个方面: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

(一)物质损害赔偿的包括:因收集对方有重婚行为证据的花费、起诉费、律师费等等直接的物质损害。

(二)由于我国对精神损害没有明确的标准,因此,因为婚外情离婚遭受的精神损害赔偿也没有明确的标准。在实际操作中,由于婚外情概率的升高,婚外情离婚赔偿还是有很多人想要了解。

在实际操作中,则需要根据以下标准来确定:

1、婚外情无过错方精神受到损害的程度。可以考虑受害人所遭受精神伤害和精神痛苦的程度,如是否出现愤怒、恐惧、焦虑、沮丧、悲哀等情绪障碍;是否因精神和感情受到损害导致身体患病;是否精神抑郁、恍惚,影响工作和生活;是否有精神疾病等等。由于其损害结果涉及人的身体和精神方面,必要时可委托医疗单位作出相应判断。

2、婚外情过错方具体的出轨情节。如重婚与通奸相比,重婚过错行为更为严重,危害性更大,属情节恶劣。而通奸行为相对来说,其情节较轻。

3、婚外情过错方的过错程度。如,婚外情一方与第三者的行为,是不是严重影响了无过错方的生活。

4、其他相关因素。如双方结婚年限,双方结婚时间长短,双方婚后的感情,无过错方对婚姻生活的付出等等因素都应当作为赔偿考量因素。

二、离婚赔偿的程序

关于离婚赔偿程序,法律无明文规定。离婚赔偿程序既适用于行政登记离婚程序,也适用于诉讼离婚程序。因为,基于婚姻法的私法性质,在夫妻双方同意行政离婚的情形下,如果双方就离婚损害赔偿问题已达成协议,法律应尊重当事人的意愿,不必进行干预;如果双方就离婚损害赔偿问题不能达成协议,则可以通过诉讼离婚,由人民法院依法判决。

1、符合婚姻法第46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原告基于该条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

2、符合婚姻法第46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如果被告不同意离婚也不基于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就此单独提起诉讼。

3、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中,一审时被告未基于婚姻法第46条规定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在离婚后一年内另行起诉。

三、离婚赔偿的内容

1、在离婚诉讼中,如要求一方承担损害赔偿的责任,就需要主张方提交充足的证据来支持其对对方的指控,离婚损害赔偿的证据主要包括:

(1)过错行为人承认错误的文字记录或口头陈述。

(2)由过错方所在的居(村)委会或其所在的单位出具的其与他人同居或与他人以夫妻名义相称共同生活的证明。

(3)由婚姻登记机关出具的其与他人结婚的证明。

(4)有关机构如医院出具的证明遭受家庭暴力的诊断或有关机关出具的伤情鉴定书。

(5)由人民法院作出的构成虐待罪、遗弃罪或其他关于家庭暴力犯罪的刑事判决书。

(6)左右邻居的证词。

(7)能证明一方有过错事实或行为的照片。

(8)司法行政、执法机关的相关记录等。

收集证据时要采取法律允许的方法、手段和途径向了解真相的单位、组织、人员询问、收取证词、记录、凭证等,如家庭暴力伤害后拍摄的照片、X片等,医疗机构诊断受害人因长期家庭压力患上忧郁症的病历;可能的话,也可以请有关证人出庭作证。

2、离婚损害赔偿不同于以往审判实践中对无过错方的经济补偿,而是一种强制性规定。

在《婚姻法》修正之前,理论界和司法实践界一直在探索离婚案件中过错方对无过错方的损害及经济补偿问题,比如在离婚案件审理时,对共同财产的分割上倾斜于无过错方,在调解时过错方给予无过错方一定数额的金钱补偿等,但是没有法律上的依据,不能真正体现对过错方的制裁,给过错方钻了法律的空子,滋长了过错行为的发生,不利于对无过错方的保护,不利于对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调整。而修正后的《婚姻法》确立的离婚损害赔偿制度,从立法的角度明确了第46条所规定的四种情形引起的离婚,对无过错方存在着损害事实,也就是说,上述行为确已给无过错方带来了精神和物质上的损害,过错方应对这种损害所造成的后果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赔偿无过错方因此而受到的损失。这条规定使受害方享有了一种明确的请求权利,也使过错方的赔偿有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婚姻法》第46条列举的四种情形所损害的客体是我国婚姻家庭关系的基本制度,《婚姻法》第4条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和婚姻家庭关系的义务。上述情形与婚姻法的基本准则是背道而驰的,具有极大的社会危害性,因而《婚姻法》第3条第2款对上述四种行为作了禁止性的规定:禁止重婚;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而因为上述情形所导致的离婚直接侵害的对象是无过错一方以及家庭的其他成员和因缔结婚姻而形成的特殊的身份关系,但对于离婚损害赔偿的提起只限于婚姻缔结的双方当事人,即夫妻之间的无过错方才有权提起,而不是其他家庭成员或家庭以外的第三者,婚姻法的这一规定侧重于对合法婚姻中的夫妻身份权的保护,来维护家庭的稳定和和睦。

3、离婚损害赔偿中的过错与无过错不同于一般民事意义上的过错与无过错。

根据《民法通则》及相关的司法解释,民法上的过错是指行为人在实施其行为时,对其违法行为及其后果所表现出来的主观上的不良心理状态,包括故意和过失,强调的是主观方面,而离婚损害赔偿也是由于行为人的主观上的过错所引起的,但它强调的是行为的客观性,是一种客观行为上的过错,即行为人实施了《婚姻法》第46条所规定的四种行为之一的,才构成过错。特定的行为和特定对象,决定了离婚损害赔偿过错的特殊性,因而,既不能理解为导致夫妻之间感情不和最终离婚的一般过错,也不能理解为第三者插足的过错。

而对于无过错的理解也不能扩大到导致离婚的所有因素之中,因为当一个家庭分崩离析时,其原因是多种多样的,物质与精神因素互相掺和在一起,很难分清在这其中夫妻双方的过错及过错的大小,往往不单纯是单方面的过错造成的,不能将一般意义上的过错与特定的过错等同起来,苛求受害人在导致离婚的起因上没有任何过错,这对于受害人一方是不公正的,即使在婚姻家庭中存在这样或那样的过错,也不能成为另一方重婚或与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等的理由,并在离婚损害赔偿中成为免责的条件,这样受害人就很难提出赔偿的请求,从而不能体现婚姻法对受害人进行保护和对行为人进行制裁的作用。只要行为人具备了四种行为之一而导致离婚的,相对一方没有实施的,即没有过错,就有权要求行为人赔偿。

综上所述,我们知道了在法律规定上出轨导致离婚赔偿标准,离婚损害赔偿中的过错与无过错不同于一般民事意义上的过错与无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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