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后一起还房贷算共同财产吗,夫妻共同还贷的房子是共同财产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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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子婚后共同还房贷算共同财产吗(夫妻共同还贷部分的增值计算方法)方面的法律知识,小编也是查阅很多资料,整理了相关方面的答案,大家可以参考一下, 以案释法|婚前购房,婚后共同还贷,离婚可否请求补偿?

自民法典施行以来,人们对离婚后财产分割的法律规定又有了新的认知。比如一方婚前出资支付购房首付,将房产登记在自己名下按揭贷款,婚后夫妻双方共同还贷,离婚时该不动产应如何分割?近日,信宜法院审结了一起离婚纠纷,依法判令不动产登记人应向对方补偿婚后共同还贷金额的一半。

【案情回顾】

2021年初,胡某(女)与彭某经人介绍相识后不久就办理了结婚登记。婚后双方经常为生活琐事争吵。10月,彭某提起离婚诉讼,后因胡某怀孕而撤诉。11月,胡某又起诉离婚,称彭某婚前承诺将其名下的存款11万交给其保管,但彭某没有做到;并提出彭某婚前购置并登记在彭某名下的信宜市某小区的房产,婚后一直由双方共同还贷,彭某应补偿共同还贷的一半13500元给胡某。而彭某认为该房产属于其婚前个人财产,与胡某无关,胡某从未共同负担过房贷,不应作出补偿。

【法院判决】

信宜法院经审理认为,胡某与彭某经人介绍相识不到半年便结婚,婚前缺乏足够了解,婚后共同生活时间较短,双方在一个月时间内先后提起离婚诉讼,可见双方感情已完全破裂,没有和好的可能,因而准予胡某与彭某离婚。对于登记在彭某名下的信宜市某小区的房产,该房产系彭某婚前交纳首付并按揭贷款购买,且办理了房产证,该房产应为彭某的婚前个人财产。但是对于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离婚时彭某作为不动产登记权利人应对胡某作出补偿,故判决彭某应补偿婚后共同还贷的一半12848.55元给胡某。判决后,双方均未提起上诉,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官说法】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八条的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从还贷的时间看,还贷的时间只要处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般即可认定是双方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而不必区分还贷的资金

【撰文】邱茜

【通讯员】梁燕秋

用婚前公积金还贷,房产增值部分归谁?判决来了

台海网9月16日讯(海峡导报记者陈捷林彬彬通讯员厦法宣/文杨希/漫画)用婚前的公积金偿还房贷,离婚时房产增值部分属于谁?近日,厦门中院发布了这样一起案例:丈夫在婚前购买了一套房产并办理了按揭贷款,双方登记结婚后,妻子提取8万元婚前的个人住房公积金用于偿还房产贷款。没想,双方后来离婚了,离婚时,因房产增值,女方拿到了45万元。

起因男方婚前买的房,女方用婚前公积金还贷

阿坤和阿琴(均为化名)于2008年登记结婚,阿坤婚前购买了一套房产,登记在自己名下,并向银行办理按揭贷款40万元。婚后,除夫妻二人共同为该房产还贷,阿琴还提取了婚前的个人住房公积金8万元,用于偿还该房产的贷款本金。

2021年,二人感情破裂,阿琴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离婚,阿坤同意离婚。经鉴定,夫妻房产中由阿琴使用个人婚前住房公积金还贷所产生的房产增值部分为37万元,双方对阿琴投入的8万元及相应增值部分37万元的归属各执己见。

近日,法院开庭审理了这起案件。法庭上,双方各执一词,展开激烈争辩。

焦点用婚前公积金还贷,房产增值部分归谁?

阿坤主张,阿琴自愿将她的个人婚前财产投入到夫妻二人婚后的共同生活之用,应视为“自愿赠与”,她的个人婚前财产已转化为夫妻婚后的共同财产,相应增值部分也应为夫妻共同财产。退一步讲,即便没有转化为婚后夫妻共同财产,阿琴个人婚前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依法也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阿琴却认为,这37万元是其个人婚前住房公积金8万元所产生的增值,因此,增值后全部45万元理应归其所有。

对此,法院认为,阿坤未能举证证实阿琴就该款项具有赠予的意思表示,因而该部分款项依法仍为阿琴个人所有。

阿坤还主张,即便该8万元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款项对应的房屋增值部分37万元因产生于婚后,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然而,房屋的增值属于自然增值,而非夫妻婚后经营所得,阿琴使用其个人婚前财产用于偿还阿坤个人婚前房产的按揭贷款,该部分款项所对应的房产增值部分亦为自然增值,应为阿琴个人所有。

因此,法院判决认为,阿坤应就案涉房产向阿琴支付补偿款共计45万元。

判决个人财产的“自然增值”,不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法官说,在夫妻离婚分割财产案件中,一方婚前购房、婚后双方共同还贷的情形较为普遍。但是,如本案中一方使用个人婚前财产偿还另一方婚前房产的按揭贷款的情形则较为少见。对于个人婚前财产应归该方所有,法律有明确规定,一般争议不大;而对于个人婚前资金投入所产生的房产增值部分的归属,实践中容易产生较大争议。

那么,房产增值部分应该归谁?对此,法官认为,关键是解决该增值部分的性质问题。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为夫妻共同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五条规定“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为夫妻共同财产。本案中,阿坤认为增值部分37万元产生于婚后,应归夫妻双方共有,实际上是将房产增值视为夫妻投资和经营的结果,但应当认识到,房产增值从本质上反映的是投入的资金因市场因素变化而实现的自然性增长,有别于夫妻一方或双方出租房屋、买卖股票、经营生意等投入劳动、管理而实现的主动性增值。所以,房产增值是投入的资金所产生的自然增值,而非经营所得。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规定,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因此,一方婚前财产在婚后的自然增值,仍为其个人所有。

其次,在本案中,阿坤未能举证证实阿琴就其个人婚前公积金具有赠予的意思表示,故法院最终判决确定阿琴的个人婚前住房公积金款项还贷部分及相应的房产增值部分均归阿琴个人所有。

律师说法

当爱走到尽头双方如何分割财产

婚前买房婚后办证,房子归谁?

福建自晖律师事务所主任林敏辉律师:目前司法实践一般将婚前以个人名义购买的房屋产权的归属分为以下几种情形分别处理:1.婚前以个人名义购买,并且已经支付全额房款,则该房产在婚后仍属于个人财产。2.婚前以个人名义购买并且有按揭贷款,婚后共同还贷或以自己存款还贷,该房产婚后还贷部分和房屋增值部分属共有财产;婚前所偿还银行部分的按揭款及计息属于婚前个人财产。3.婚后以个人名义购买,在没有约定属于一方财产的情况下,该房屋属夫妻共有财产。

只有一套房,离婚怎么分?

林敏辉: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

夫妻闹离婚,股权怎么分?

林敏辉:在婚姻存续期间,夫妻二人共同创立有限责任公司,在登记注册公司时未提交财产分割证明,未明确“双方以各自所有的财产作为注册资本,并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的,应当认定为以夫妻共同共有财产出资设立,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公司股份为双方共同共有的财产,在分割时应均分股份。夫妻一人不愿意持股,应将股份作价一半补偿给愿意持股方。夫妻都不愿意继续经营的,可以对公司资产进行清算,夫妻分割清算后的资产,并注销公司。

合伙买房,如何避免隐患?

林敏辉:首先要写明是“共同共有”或“按份共有”。如双方出资不同,应登记为按份共有,并写清各自所占份额。

其次是签订协议,协议内容越细越好。明确违约责任、出资比例、产权归属、贷款由谁偿还、如何分割等,中途撤资等细节也要约定明晰。

第三,银行借款详细约定。如以一方名义向银行借款,并独自归还,应在书面协议中写清银行借款是否算一方出资,以及将来的分割方式。如以一方名义向银行借款而由双方共同偿还,需有更详细的约定。

另外,还要注意“隐形共有权人”。一套房产可以登记多个产权人,但如其中一人已婚,那这人的伴侣作为“隐形共有权人”也对所买房产享有权利。合伙买房双方一定要相互了解,保证没有被漏掉的隐形共有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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