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行为不属于刑法上的危害行为,刑法上危害行为的构成要件

辩护律师网 426 人看过
核心提示:今天辩护律师网小编为大家分享法律知识,涉及民事、婚姻、经济、合同纠纷、刑事辩护中遇到的相关问题免费帮大家提供法律咨询!危害行为,是指由行为人的意识、意志支配的违反刑法规定的危害社会的客观活动。  危害行为具有有体性、有意性、有害性三个特征:

今天辩护律师网小编为大家分享法律知识,涉及民事、婚姻、经济、合同纠纷、刑事辩护中遇到的相关问题免费帮大家提供法律咨询!

危害行为,是指由行为人的意识、意志支配的违反刑法规定的危害社会的客观活动。  危害行为具有有体性、有意性、有害性三个特征:

www.xtw.com.cn

  首先,危害行为是人的身体活动或动作,包括消极活动与积极  活动。这是危害行为的客观要素。由于危害行为是人的身体活动,因此思想被排除在危害行为之外,随之被排除在犯罪之外。危害行为是客观的、外在的现象,它能改变客观世界,侵犯法益;思想是主观的、内在的东西,其本身不可能具有行为的功能。在通常情况下,容易区分行为与思想,难以区分的是有关言论的场合。  其次,危害行为是基于人的意识而实施的,或者说是意识的外在表现,这是危害行为的主观要素。这里的意识是指一般意义上的意识,即在判断身体活动是否属于客观要件的行为时,只要考察该身体活动是否出于一般意义的意识即可。至于故意、过失与犯罪目的等,则不是作为客观要件要素的“危害行为”的内容。由于危害行为是意识的产物与表现,所以无意识举动被排除在危害行为之外,因而被排除在犯罪之外。如身体的反射动作,睡梦中的举动,不能辨认或不能控制行为的精神病人的举动,就不是意识的产物与表现,尽管根据刑法第16条与第18条的表述可以说是“行为”,但它们不是犯罪客观要件中的“危害行为”。  最后,危害行为必须是客观上侵犯法益的行为,这是危害行为的实质要素。立法者在确定什么行为危害社会时,是从本质上考察行为是否侵犯了法益以及侵犯的程度;司法工作人员在确定什么行为危害社会时,是从法律上考察行为是否违反法律以及违反的程度。由于法益侵犯性是危害行为的实质要素,故没有侵犯法益的行为被排除在危害行为之外,因而被排除在犯罪之外,如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等行为,是保护(较大)法益的行为,因而不可能是危害行为。

WwW.bianhuLvshi.COM辩护律师网提供法律问题咨询,法律知识查询,律师查询,律所查询,裁判文书查询,法律法规查询,代理诉讼,文书合同范文,仲裁,公证等服务。

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