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法律条款是什么,劳动合同法必须具备的条款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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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第19条第1款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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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 并具备以下条款:(一)劳动合同期限;(二)工作内容;(三)劳动保 护和劳动条件;(四)劳动报酬;(五)劳动纪律;(六)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七)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劳动合同法》第17条第1款规定:“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 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 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三)劳动合同期限;(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六)劳动报酬;(七)社会保险;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人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从上述规定中可以看出,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有:(1) 订立合同的双方当事人的基本信息:按照《劳动合同法》第 17条第1款第1项和第2项的规定,所谓的基本信息是指用人单位的名 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与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需要注意的是,《劳动合同法》第7 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与之相对应的是,《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 8条规定,“劳动合同法第七条规定的职工名册,应当包括劳动者姓名、性别、公民身份号码、户籍地址及现住址、联系方式、用工形式、用工 起始时间、劳动合同期限等内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订立劳动合同 之时,可以考虑参考职工名册的相关内容作为劳动合同中当事人的基本信息。(2) 劳动合同期限:是指合同的有效时间,始于合同生效之时,终 于合同终止或解除之时。劳动合同可以有固定期限,也可以无固定期 限,或者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所谓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照《劳动合同法》第13条的规定,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合同终止时间 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在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中,也有行业的特殊规定。劳动部《关于〈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1条规定:用人单位经批准招用农民工, 其劳动合同期限可以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协商确定。从事矿山井下以及在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种、岗位工作的农民工;施行定期轮换制度, 合同期限最长不超过8年。所谓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按照《劳动合同法》第14条的规定, 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 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 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1)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的;2)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且距法 定退休年龄不足10年的;3)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 者没有《劳动合同法》第39条和第40条第1项、第2项规定的情形, 续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1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 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所谓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按照《劳动合同法》第 15条的规定,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以某项工作的完成为合同期 限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合同中应有规定期限的条款,若没有规定又不能通过其他方法明确必要的期限时,合同不能成立。就具体的劳动合同而言,当事人在不违 背法律禁止性规定的前提下,可自行协商合同期限。(3) 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主要是指劳动者为用人单位提供的劳动, 是劳动者应履行的主要义务,以及劳动者工作的场所或者地点。劳动者 被录用到用人单位以后,应担任何种工作或职务,工作上应达到什么要求等,应在劳动合同中加以明确。双方可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明确劳动 者所应从事工作的类型及其应达到的数量指标、质量指标等,也可以参 照同行业的通用标准来执行。需要注意的是,对于工作地点问题,如果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注册地不一致的,《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 14条规定,“劳动合同履行地与用人单位注册地不一致的,有关劳动者的最低工资标准、劳动保护、劳动条件、职业危害防护和本地区上年度职 工月平均工资标准等事项,按照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有关规定执行;用人单位注册地的有关标准高于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有关标准,且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按照用人单位注册地的有关规定执行的,从其约定”。(4)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按照《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以及 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除特殊情况外,我国现今实行每天不超过8小时,每周不超过40小时的标准工作时间制度。休息和休假权是指劳动 者在劳动中经过一定的体力和脑力的消耗以后,依法享有的恢复体力、脑力以及用于娱乐和自己支配的必要时间的权利。《宪法》第43条规定 我国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利。《劳动法》规定的劳动者休息休假权具体包括:享有法律规定的休息时间总量的权利;享有在法定节假日休息的权 利;享有法律规定的年休假时间的权利;享有在法律规定的特定时间内 休息的权利。如《劳动法》第38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 周至少休息1日。对于休息权的具体权利,《劳动法》通过严格控制加班和延长劳动时间的法律规定,保证劳动者休息权的切实实现。关于劳 动或工作的时间、地点、方法、范围和休息休假等,法律有统一规定 的,依照法律执行;没有统一规定的,可由双方协商,但不能违背法律的基本原则。(5) 劳动报酬:劳动报酬权,是《宪法》规定的劳动者各项经济权利 中最基本的一项权利,是劳动者及其家庭生活的主要来源。《宪法》第6条 第2款规定: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 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因此,《劳动法》将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权作为一项重要的 基本权利。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这是用人单位的主要义 务;与之相对应的,获得劳动报酬是劳动者的权利。劳动报酬,专指劳动法中所调整的劳动者基于劳动关系而取得的各种劳动收入,其主要支 付的形式是工资,此外还有津贴、奖金等。在劳动合同中应明确工资的 数额,支付方法,奖金、津贴的数额及获得的条件等。若法律已有明文规定的,应遵从规定;若无规定的,当事人可议定。(6) 社会保险:社会保险是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建立社会保险基金, 对劳动者在年老、疾病、工伤、死亡、失业、生育等情况发生时给予必 要补偿和救助的社会保障制度。社会保险主要包括养老保险、疾病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是保障劳动者基本生 活需求的社会保障制度。《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将社会保险权和 社会福利权作为劳动者的基本权利,并以劳动基本法的地位和规定为基础,建立和完善了我国社会保险和社会福利的法律规范体系。《劳动法》第九章对劳动者的社会保险权和社会福利权作了明确规定。因此,对劳 动者来说,用人单位是否为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对劳动者的个人权益 至关重要,因此应该在劳动合同中进行约定。(7) 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一般而言,劳动保护和 劳动条件是劳动者进行劳动的前提条件,没有良好的劳动保护措施和劳 动环境,劳动者的人身安全就得不到保障,因此也有必要在劳动合同中进行规定。按照《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在劳动保护权的 内容方面,我国劳动者享有的劳动保护权主要包括:安全卫生环境条件 获得权;取得劳动保护用品的权利;获得法律规定的休息时间的权利;定期健康检查权;依法获得特殊保护的权利和拒绝权等。(8)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人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该条款属于兜 底条款。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对于这些应当纳人劳动合同的其他事 项,《劳动合同法》第17条规定的“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 的其他事项”,以及《劳动法》第19条规定的范围不一致。《劳动法》中多规定了 “劳动纪律”、“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和“违反劳动合同的 责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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