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异议之诉的司法解释,最新执行异议之诉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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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异议指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15日内审查。

执行复议指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什么是执行异议在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不同意见,主张实体权利叫执行异议。

执行异议提起的条件:一是必须是案外人提出。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对执行有意见不作为执行异议。二是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主张自己的实体权利。如财物属自己所有,或执行人作为不作为涉及自己权益。三是必须在执行程序结束前提出。执行完毕的应通过新的诉讼。

执行异议之诉司法解释执行异议之诉,是指当事人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实体权利存有争议,请求执行法院解决争议而引起的诉讼。执行异议之诉是执行救济的重要途径之一。执行法律关系纷繁复杂,执行中合法权益遭受侵害的情形在所难免,救济与侵害理应相伴相随。案外人异议之诉作为一种执行救济,是执行法律体系中不可或缺的内容。

民事诉讼法规定:

第二百二十七条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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