贿赂罪立案标准及量刑标准,贿赂罪的构成条件和量刑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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贿赂罪怎么判(2023贪贿巨大犯罪量刑标准)方面的法律知识,小编也是查阅很多资料,整理了相关方面的答案,大家可以参考一下,

【导语】

考察我国刑法中有关“介绍”行为的定性,主要有两种情况,第一种情况是将介绍行为作为共犯处理的,如2001年5月16日实施的《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介绍买卖枪支、弹药、爆炸物的,以买卖枪支、弹药、爆炸物的共犯进行论处。第二种是将介绍行为独立成罪的。除介绍贿赂罪以外,还有刑法第359条规定的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罪。

那么,究竟什么样的行为构成介绍贿赂罪?

【正文】

一、概念

介绍贿赂罪,是指向国家工作人员介绍贿赂,情节严重的行为。在行贿人与国家工作人员之间进行引见、沟通、撮合,促使行贿与受贿得以实现。但应当注意的是,如果是向非国家工作人员(如企业的工作人员)介绍贿赂或者向单位介绍贿赂,则不成立介绍贿赂罪。

二、构成要件

(1)客观要件

通常情况下,介绍贿赂的行为表现为以下两种形式:其一,受行贿人之托,为其物色行贿对象,疏通行贿渠道,引见受贿人,传达贿赂的信息,为行贿人转交贿赂物,向受贿人传达行贿人的要求。其二,按照受贿人的意图,为其寻找索贿对象,传达索贿要求等。

介绍贿赂罪的着手,是指开始实施介绍贿赂的行为。具体来说,介绍行贿的,是就贿赂一事开始与受贿方发生接触;介绍受贿的,则是就贿赂一事与行贿方发生接触。

(2)客体

本罪侵犯的客体与其他贿赂型犯罪一致,均为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和公职人员职务行为的不可收买性。

(3)主体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实施介绍贿赂的行为,均可构成本罪犯罪主体。

(4)主观方面

责任形式为故意,行为人认识到自己介绍贿赂的行为,在促成以权换利的不正当交易,并希望或者放任这种交易的实现。

三、立案与量刑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立案标准》的相关规定,以下情形可以认定为“情节严重”予以立案:(1)介绍个人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数额在2万元以上的;介绍单位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2)介绍贿赂数额不满上述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①为使行贿人获取非法利益而介绍贿赂的;②3次以上或者为3人以上介绍贿赂的;③向党政领导、司法工作人员、行政执法人员介绍贿赂的;④致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根据刑法第392条规定,犯介绍贿赂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介绍贿赂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介绍贿赂行为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四、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

(1)介绍贿赂罪与贿赂罪共犯区分

首先,介绍贿赂罪不仅有单纯帮助贿赂实行犯的意思,而且是出于介绍贿赂的故意。而贿赂罪的共犯仅有单纯的帮助贿赂实行犯的意思;其次,犯罪主体上,介绍贿赂罪是独立的第三人,而贿赂罪的共犯则依附于行贿或受贿方,不能独立存在;最后,介绍贿赂罪的目的是从一方中获取非法利益,而行贿或受贿共犯只能从一方中获取非法利益。

实质而言,介绍贿赂罪与行贿罪、受贿罪是非严格意义上的共同犯罪,介绍贿赂行为是帮助行为,行贿受贿行为是实行行为。简言之二者之间存在主从的吸收关系,根据主行为吸收从行为的原则,介绍贿赂行为失去独立评价的价值,应当以行贿罪或受贿罪一罪论处。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业务意见

(2)向非国家工作人员介绍贿赂行为如何定性

有关部门就向非国家工作人员介绍贿赂行为如何定性问题征求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意见。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经研究认为:

对于向非国家工作人员介绍贿赂行为,根据罪刑法定原则,不宜定罪处罚。但对于确已明显构成行贿共犯或者受贿共犯的,予以定罪处罚,也依法有据,并不违反罪刑法定原则。

五、实务裁判观点汇总

利用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影响力是否符合介绍贿赂罪构成要件

案情:2005年7月,光大银行聘请毕马威会计师事务所从事年度审计工作。此后,光大银行每年都对毕马威会计师事务所年度工作进行评价,并根据评价结果,经管理层、董事会审议后决定是否续聘。2007年,王霞作为汇金公司派驻的董事进驻光大银行,毕马威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宋某定期向董事汇报审计工作时跟王霞相识。2011年,被告人王欣为帮助其朋友马某的亲属进入毕马威会计师事务所工作,介绍马某向王霞请托。王霞经王欣的介绍后,接受马某的请托,向宋某打招呼,安排请托人马某的亲属进入毕马威会计师事务所工作,为此,马某给予王霞钱款20万元。

初审法院认为:王霞作为光大银行董事,对与光大银行存在合作关系的毕马威会计师事务所具有一定的制约,但该种制约应认定为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业务制约关系,并非刑法意义上的隶属、制约关系。王霞并不具有安排请托人的亲属进入毕马威会计师事务所工作的职权,故王欣为帮助马某谋取不正当利益,介绍马某向不具有相应职权的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未满足介绍贿赂罪的构成要件。

二审法院认为:忽视了王霞所具有的国家工作人员身份和影响力,且不能合理解释王霞收受他人用于请托事项的巨额财物的合法性问题。表面上看,光大银行与毕马威会计师事务所是以合同作为双方合作的依据,二者是一种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合同关系。但根据光大银行出具的说明,2005年至2014年间,光大银行董事会每年会对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年度工作进行评价,根据评价结果,经管理层、董事会审议后决定是否续聘。王霞作为光大银行董事,必然对毕马威会计师事务所是否能续签与光大银行的合同具有一定的决定权。同时,会计师事务所需定期向股权董事汇报工作情况,王霞与事务所合伙人宋某由此相识。宋某之所以答应王霞的请托要求,并非基于其本人与王霞之间的职务隶属关系,而是基于王霞对毕马威会计师事务所整体业务能否继续开展的部分决定权。因此,王霞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在利用此项职务便利的情况下,非法收受马某一方给予的感谢费20万元,为请托人马某的亲属谋取利益,完全符合受贿罪的犯罪构成。仅仅认为王霞依靠人际关系帮忙递交简历就安排他人入职,显然不能解释其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在未付出相应劳动的情况下收受他人20万元的合法性。相应对于王欣而言,其向马某介绍王霞,并在此过程中牵线搭桥,促成行受贿事实发生,其行为应认定为介绍贿赂罪。

六、法律法规汇总

(1)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

 第三百九十二条 【介绍贿赂罪】向国家工作人员介绍贿赂,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介绍贿赂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介绍贿赂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2)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六条 监察机关依法调查涉嫌贪污贿赂犯罪,包括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受贿罪,单位受贿罪,利用影响力受贿罪,行贿罪,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对单位行贿罪,介绍贿赂罪,单位行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隐瞒境外存款罪,私分国有资产罪,私分罚没财物罪,以及公职人员在行使公权力过程中实施的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对外国公职人员、国际公共组织官员行贿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和相关联的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

(3)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

 介绍贿赂罪是指向国家工作人员介绍贿赂,情节严重的行为。 “介绍贿赂”是指在行贿人与受贿人之间沟通关系、撮合条件,使贿赂行为得以实现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1、介绍个人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数额在2万元以上的;介绍单位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2、介绍贿赂数额不满上述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为使行贿人获取非法利益而介绍贿赂的;(2)3次以上或者为3人以上介绍贿赂的;(3)向党政领导、司法工作人员、行政执法人员介绍贿赂的;(4)致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4)党内法规制度

 《国家监察委员会管辖规定(试行)》

第十二条 贪污贿赂犯罪案件,包括贪污罪;揶用公款罪;受贿罪;单位受贿罪;利用影响力受贿罪;行贿罪;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对单位行贿罪;介绍贿赂罪;单位行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隐瞒境外存款罪;私分国有资产罪;私分罚没财物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对外国公职人员、国际公共组织官员行贿罪。

企业贿赂罪量刑标准(法人贿赂罪定罪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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