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居后挣钱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分居期间的收入算夫妻共同财产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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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居期间的收入算夫妻共同财产吗(分居后的收入算夫妻共同财产吗)方面的法律知识,小编也是查阅很多资料,整理了相关方面的答案,大家可以参考一下, 分居期间的财产,算夫妻共同的?

有的夫妻因为感情不和长期分居,但却一直没有办理离婚手续。那么,在分居的这段时间双方取得的财产,是归个人所有,还是算作夫妻共同财产呢?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除非于夫妻之间有其他书面约定分居期间财产归各自所有,否则任何一方的婚内收入仍然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案例分析

张某、方某原系同学关系,后经自由恋爱,并登记结婚。2013年10月,张某因感情不和从家中搬出居住。2013年10月30日,双方签订分居协议,双方约定暂分居一年,分居期间或共同生活期间,方某必须保证不对张某行使暴力,否则必须无条件同意离婚。2014年7月张某某诉至原审法院,请求判令解除王某与方某的婚姻关系,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法院查明,在双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张某名下2010年4月至2014年6月30日的公积金为31961.92元。2014年2月份左右,张某从原单位离职,按每月2600元标准领取了7个月的补偿金18200元,并可按每月900元标准分月领取18个月的失业保险金。

法院审理后认为,张某与方某签订的分居协议中,并未明确约定分居期间的财产的归属,故张某名下的公积金31961.92元,该笔公积金产生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上述公积金归张某所有,张某补偿方某15981元。2014年2月张某因从原单位离职,领取的7个月的补偿金18200元,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因生活需要,张某按月领取的失业保险金不宜再分割。补偿金归张某所有,张某补偿方某9100元。

温律说法:

分居期间夫妻双方仍属于婚姻存续状态,所以在这个期间双方所获得取得的收入和财产,原则上仍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分居不影响夫妻婚姻关系,在夫妻分居期间,如果双方没有书面约定婚姻存续期间或分居期间的财产所得归各自所有,则双方所取得的财产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编辑:金毅 律师

丈夫和妻子分居5年后离婚,法院:分居期间所得财产为共同财产

夫妻分居5年后离婚,分居期间所得财产为共同财产吗?

事件回顾

2015年,小群与小益登记结婚,婚后小群性格暴躁,经常对小益进行谩骂,并实施暴力。

从2017年开始小益与小群分居生活。

2022年,小益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并要求依法分割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同财产。

法院向双方送达了《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通过小群申报的财产显示存款、证券资产等总价值200余万元,而小益仅靠每月微薄的收入维持生活。

小群同意离婚但不同意分割财产,认为双方已分居五年,经济上早已相互独立,财产上已经归各自所有。

那么,分居期间所得财产是否为夫妻共同财产?

群益普法

首先,分居并不影响夫妻婚姻关系,在夫妻分居期间,婚姻关系还是合法存在的。夫妻的婚姻关系只能通过协议离婚或者诉讼离婚消灭,分居不会影响婚姻关系。

其次,《民法典》没有规定说,分居期间的收入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那么分居期间的收入就推定为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最后,如果夫妻对婚后财产作出了约定,则按照约定执行,如果没有作出约定,那么分居期间的收入就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财产不因分居而个人化。

只要婚姻关系还在存续期间,分居只是改变共同生活的方式,而不能改变合二为一的夫妻共同财产性质。

只要双方还是合法夫妻,那么各自所得财产就具备共同性而不是个人化财产。

同时,分居时间长短会影响财产分割的比例分配。

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需兼顾公平原则和保护女方利益原则。尽管分居时间的长短无法改变夫妻共同财产的性质,但是却可以影响分割财产时的比例分配。

本案中,法院结合双方分居时间、共同财产

最终,法院依法作出判决准予小群与小益离婚。

关于财产分割,结合本案小群与小益长时间分居的情况,分割时应兼顾公平原则。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存款及证券资产等总价值小群占55%,小益占45%的比例进行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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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分居近30年,离婚时财产怎么分?法院判了

1988年

刘女士和高先生年结婚

育有一女

1995年

两人开始分居

女儿随刘女士共同生活

一年前

刘女士打官司要求离婚

并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包括:

房产、证券资产、

车辆、保险等

总价值达500余万元

高先生不乐意了

……

刘女士诉称,因丈夫出轨,对自己和孩子身心造成伤害,因此双方分居。至今近30年,毫无夫妻感情。分居后,孩子一直跟随自己共同生活,丈夫长期不闻不问。请求判令双方离婚并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以及要求支付自己家务劳动补偿10万元。

高先生辩称,同意离婚,但不同意分割财产。双方分居近30年,经济上早已独立,财产上已经归各自所有。不同意支付家务劳动补偿款,分居期间,女儿虽随刘女士共同生活,但女儿成年后为其购置了房产,又多次转账给女儿40多万元。

法院认为,夫妻一方要求离婚,如双方感情确已破裂,经调解无效的,可予准许。刘女士和高先生结婚至今虽超过30年,但因感情不和而分居亦有27年,可见双方在处理夫妻矛盾的态度、能力上均有欠缺。现刘女士坚持要求离婚,高先生亦同意,应视为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法院准予刘女士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

财产分割,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规定,夫妻分居两地分别管理、使用的婚后所得财产,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在分割时,各自分别管理、使用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双方所分财产相差悬殊的,差额部分,由多得财产的一方以与差额相当的财产抵偿另一方。

法院认为,涉案三套房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同时应结合本案情况,分割时应兼顾公平原则。刘女士名下房产归刘女士所有,刘女士给付高先生占房价45%的房产折价款,高先生名下的两套房产归高先生所有,高先生给付刘女士占房价45%的房产折价款。证券资产、车辆、保险的分割同前述房产分割原则,高先生名下的证券资产、车辆、保险产品归高先生所有,高先生给付给刘女士45%的折价款。

关于家务劳动补偿款,法律规定,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负担了较多义务,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

刘女士和高先生分居后,女儿一直随刘女士共同生活,高先生在女儿成年前,精神、物质上均疏于对女儿的关心,综合高先生在女儿成年后为其购置房产、刘女士不属于家庭妇女等情节,法院酌定,高先生应给付刘女士家务劳动补偿款2万元。

最终,法院做出一审判决,准予刘女士与高先生离婚,刘女士给付高先生房产折价款50万元,高先生给付刘女士房产折价款、证券资产分割差额款、车辆折价款、保险产品折价款、家务劳动补偿款等共计140万余元。

双方均同意上述判决。

新民晚报

记者:屠瑜

通讯员:李满园 陆烨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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