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众筹与非法集资最根本的区别,企业股权众筹与非法集资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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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几天不少网友都在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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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众筹算不算非法集资(私募众筹和非法集资有什么区别)方面的法律知识,小编也是查阅很多资料,整理了相关方面的答案,大家可以参考一下, “私募基金”“股权众筹”,到底是金融创新还是非法集资?

近年来

一些不法分子

打着“股权众筹”“私募基金”的旗号

从事非法集资活动

广州市人民检察院编写的

《防范非法集资宣传手册》

带你揭开犯罪面纱

作出防范提示

守好自己的“钱袋子”

今天我们

一起来认识

股权众筹网络投资平台非法集资

私募基金投资平台非法集资

股权众筹网络投资平台非法集资

易受骗群体:追求低门槛、高收益的投资者

作案手法:

? 违规设立“股权众筹网络平台”

? 以高额利息等回报诱引公众购买股权,部分平台还采用传销手段发展会员

? 平台资金链断裂崩盘

典型案例

“中国放飞”传销案

2015年3月,林某杰、蒲某开发运行“中国放飞股权众筹网络平台”以股权众筹为名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投资者在平台上按“人民币1元=1放飞股”购买1000以上放飞股成为持股人,按照“普通会员一经理一高级经理一董事”组成四个层级,持股人享有每天1%至2%的利息收入,发展下线享受下级投资额一定比例的推荐奖。截至案发,该平台发展会员1.6万多人,非法吸收金额逾7亿元。林某杰、蒲某成被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九年、七年。

检察官提醒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股权众筹平台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公开发行或者变相公开发行股票。股权的本质是收益与风险共同承担,宣传“保本保收益”的股权众筹平台涉嫌非法集资。

私募基金投资平台非法集资

易受骗群体:有一定资金实力的投资者

作案手法:

? 以“私募基金”的名义募集资金

? 违规骗取备案、“先备后募”、“备少募多”

? 通过公开募集、保本保息、拆分份额等突破监管规定

? 投资者遭受损失

典型案例

刘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2017年以来,刘某先后成立某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成长九号合伙投资企业,未经批准及备案,公开宣传投资成长九号基金可成为企业合伙人,并承诺7%-14%年化利率高额回报,先后向社会不特定公众321人吸收投资款金额共计人民币7亿余元。刘某被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

检察官提醒

非法集资的“伪私募”往往具有未登记备案,公开宣传、保本保息、向不特定对象募集等特征,假借私募基金名义,行非法集资之实。投资者在购买私募基金产品前,可以通过基金业协会网站查询了解私募机构,自觉抵制“保本保息”等噱头诱惑,增强风险意识,提高自我保护能力。

高度警惕!非法集资又出新花样“众筹”忽悠投资者参与股指期货

先筹集50万资金,而后出借给客户开立股指账户,每单业务收取6千通道费。这种先集资、后配资的“众筹项目”是不是很“妙”?

虽然市场上一直存在配资公司“借钱炒股”,为中小散户提供验资资金,并收取一定的通道费。但靠集资筹到款项,再拿给客户垫资开户,赚取通道费的做法,在市场上还鲜为人知。粗略估算,此方法年化足有15%,收益较为可观,然而事实真的如此吗?这其中又暗藏什么陷阱?

陷阱:股指期货垫资开户,50万资金年利息7.2万

先来看看上述众筹项目长什么样子。

粗略估算,按照50万的本金,7.2万的利息,该项目的年化大概在15%左右,收益还算相当可观。尽管有点非法集资的意思,但假如这不是个骗局,确是某个投资者的奇思妙想,这种靠先集资、后配资的方式赚取通道费的想法也算是非常机智了。

当然,这是在最理想的状态下可以达到的效果。投资者若想拿到这15%的收益,一个默认的前提是,资金是安全有保障的,项目方既不会卷款走人,垫资出去的钱也能够“有去有回”。但最大的问题是,谁也不敢确保一年后能够顺利拿回本金。

股指期货交易门槛过高?实为保护投资者权益

《股指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实施办法》中第五条第二款规定,期货公司会员只能为符合标准的投资者申请开立股指期货交易编码,申请开户时保证金账户可用资金余额不低于人民币50万元,为国内金融市场少见之高门槛。

上述“众筹项目”反映了一种心态,即一部分投资者很难理解股指期货的准入条件,认为过高的开户门槛对中小散户不公平。

对于想参与到股指期货的中小投资者来说,给予配资公司一定的过桥费,垫资开户的做法,在期货市场中并不少见。不过,这种做法真的有必有吗?有时候,绝对的公平其实是一种不公平。

首先,该资金门槛的限制十分必要,否则难以进行顺利而成功的交易。从交易最低占用保证金来看,目前沪深300股票指数期货合约每点指数价值为300元人民币,假设股指期货价位现为3000点,则一手合约相应面值为:3000×300=90万元,按12%保证金率计算,买卖一手合约需占用保证金为:90×12%=10.8万元。

合约价位每变动±10%,则买卖一手合约盈亏为:3000×(±10%)×300=±9万元,这样亏损一方的交易保证金10.8万元几乎就完全损失了。按资金管理理论计算方法,在盈亏比1:3的情况下,必须保证交易保证金占用率小于25%,才能回避一次亏光永无翻身机会的最坏情况,因此客户最低应有资金宜为10.8万元/25% = 43.2万元。从这个角度看,开户资金门槛设在50万元并不算太高。

另外,股指期货被广泛认为是专业投资者进行风险管理的工具,而不是普通投资者进行投机炒作的产品。如果不加限制地让所有投资者参与其中,虽然看似大家拥有公平的参与机会,实际上却是漠视投资者利益的不负责任的行为。

数据显示,在美国证券市场,个人直接持有的证券仅占证券总市值的20%,其余80%都是机构投资者持有,而在我国证券市场,中小散户仍是我国证券市场投资者队伍的主体,这势必会加大股指期货市场的投机风险。

业内人士表示,等市场成熟后,可以考虑适当降低股指期货准入门槛,逐步向国内理性的个人投资者和国外规范的机构投资者开放,借鉴S&;P500股指和恒生指数的迷你型合约形式,推出迷你型股指期货合约品种,吸引中小投资者的参与。

相比股指期货对投资者的专业度的要求,50ETF期权是有过之而无不及。期权是最复杂的衍生产品之一,其风险远高于现货。普通投资者极易因不熟悉期权特性而在交易中蒙受巨大损失,因此,严格投资者准入条件,设立相应的开户门槛并非不公平,而是对投资者权益的保护。

警惕以集资和配资为名义的诈骗行为

对于投资者而言,无论是参与这种所谓的集资活动,还是期货配资,都极其容易踩雷。而上述众筹方案,集集资和配资于一身,这种想法虽然新颖独到,却面临着道德和法律上的多层风险。

首先,上述众筹方案已经可以断定为非法集资行为。因为按照非法集资的定义,非法集资是指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吸收资金的行为。

非法集资一般具有如下四个特征:一是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二是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三是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四是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需要注意的是,根据我国法律法规,因参与非法集资活动受到的损失,由参与者自行承担,而所形成的债务和风险,不得转嫁给未参与非法集资活动的国有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以及其他任何单位。债权债务清理清退后,有剩余非法财物的,予以没收,就地上缴中央金库。经人民法院执行,集资者仍不能清退集资款的,应由参与者自行承担损失。在取缔非法集资活动的过程中,地方政府只负责组织协调工作。

这意味着一旦社会公众参与非法集资,参与者的利益不受法律保护。直白一点,假如集资方卷款跑路,你想拿回本金的可能性真的微乎其微。

随着股票市场的活跃,场外配资行为也风生水起。同时,场外配资也是风险的高发区,以场外配资为名,行诈骗之实的公司并非少数。

“不少配资行为只是一个噱头,愿意去找配资公司咨询的投资者,一般都有交易需求。配资公司利用投资者这种需求,很有可能提供的不是资金,而是他们的交易平台,真正开户也不一定通过期货公司。”华南一家期货公司相关人士告诉记者,所谓的场外配资平台均不具备经营证券业务资质,有的涉嫌从事非法证券业务活动,有的甚至采用“虚拟盘”等方式涉嫌从事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投资者需要提高风险防范意识,以免遭受财产损失。

他强调,对于大多数投资者来说,开通50ETF期权和股指期货账户不一定是好事。比如,股指期货一个点300块钱,现在市场波动并不是很大,所以感觉风险可控,但是放在2015年、2016年这些股市波动较大的年份,很多人做股指期货投资都被市场清洗掉了。

高杠杆配资和集资炒期货都属于违法行为,不仅会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也会扰乱资本市场正常秩序。因此,希望投资者提高警惕,认清高杠杆配资的巨大风险,远离非法场外配资,以免遭受财产损失。

本文源自期货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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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众筹如何防范非法集资风险?

非法集资是集资类犯罪的总称,其并不是一个单独的罪名,根据最高法司法解释,非法集资犯罪包括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和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

股权众筹如何防范非法集资风险?

众筹分为债权众筹、股权众筹、产品众筹和公益众筹四类。其中最有可能涉及到非法集资的是股权众筹。

股权众筹是指,公司出让一定比例的股份,面向普通投资者,投资者通过出资入股公司,获得未来收益。

据不完全统计,目前全国50余家私募股权企业涉嫌非法集资,涉案金额逾160亿元,参与人数超过10万人。

第一,面向不特定,股东不超过200人

根据《私募股权众筹融资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二条规定了融资方的发行方式是禁止公开发行或者变相公开方式,不得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并且融资企业的股东人数累计不得超过200人。此条规定是股权众筹区别于非法集资非常关键的规定,虽然股权众筹平台在互联网上面对的是社会大众,但是在众筹项目融资的时候只能采取非公开的形式,面向符合法律规定的特定投资者进行融资,而且最终成立的融资企业的股东不得超过200个。

比如目前较常见的模式是投资者通过如“领投人” “跟投人”结构组成有限合伙企业作为投资主体投资,从而较好的的规避了投资金额门槛和人数限制门槛。从此种意义上说,股权众筹的确是在非法集资的边缘行走。

第二,不承诺还本付息

而与非法集资区别更大的,是正规合法的股权众筹不会承诺保本付息。股权众筹本身是一项极具有风险和激进属性的投资活动,而非法集资的重要属性之一是“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股权众筹虽然的确是以“股权”为交换利益,但笔者认为此种股权本身风险性极大,其本身并不带有“还本付息”的一般功能,真正让股权投资者获得回报的时机是项目因运营良好,项目上市或者被收购后投资者退出,获得投资风险利益。在国内股权众筹领域,真实的项目失败率高达七成以上,所谓的股权回报,其实更多的是一种预期风险或收益权的转移。即便是存在“对赌协议”,此种对赌协议也往往无法视作一种还本付息的承诺。

因为,我们可以看出,不论是券商、保险资管平台,还是p2p平台或股权众筹项目,打破刚性兑付,不承诺还本付息是其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区分的关键,这也是金融监管机关、司法机关处理该类案件的关键。(曾杰撰写于2017年12月11日)

非法集资是集资类犯罪的总称,其并不是一个单独的罪名,根据最高法司法解释,非法集资犯罪包括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和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

股权众筹如何防范非法集资风险?

众筹分为债权众筹、股权众筹、产品众筹和公益众筹四类。其中最有可能涉及到非法集资的是股权众筹。

股权众筹是指,公司出让一定比例的股份,面向普通投资者,投资者通过出资入股公司,获得未来收益。

据不完全统计,目前全国50余家私募股权企业涉嫌非法集资,涉案金额逾160亿元,参与人数超过10万人。

第一,面向不特定,股东不超过200人

根据《私募股权众筹融资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二条规定了融资方的发行方式是禁止公开发行或者变相公开方式,不得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并且融资企业的股东人数累计不得超过200人。此条规定是股权众筹区别于非法集资非常关键的规定,虽然股权众筹平台在互联网上面对的是社会大众,但是在众筹项目融资的时候只能采取非公开的形式,面向符合法律规定的特定投资者进行融资,而且最终成立的融资企业的股东不得超过200个。

比如目前较常见的模式是投资者通过如“领投人” “跟投人”结构组成有限合伙企业作为投资主体投资,从而较好的的规避了投资金额门槛和人数限制门槛。从此种意义上说,股权众筹的确是在非法集资的边缘行走。

第二,不承诺还本付息

而与非法集资区别更大的,是正规合法的股权众筹不会承诺保本付息。股权众筹本身是一项极具有风险和激进属性的投资活动,而非法集资的重要属性之一是“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股权众筹虽然的确是以“股权”为交换利益,但笔者认为此种股权本身风险性极大,其本身并不带有“还本付息”的一般功能,真正让股权投资者获得回报的时机是项目因运营良好,项目上市或者被收购后投资者退出,获得投资风险利益。在国内股权众筹领域,真实的项目失败率高达七成以上,所谓的股权回报,其实更多的是一种预期风险或收益权的转移。即便是存在“对赌协议”,此种对赌协议也往往无法视作一种还本付息的承诺。

因为,我们可以看出,不论是券商、保险资管平台,还是p2p平台或股权众筹项目,打破刚性兑付,不承诺还本付息是其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区分的关键,这也是金融监管机关、司法机关处理该类案件的关键。(曾杰撰写于2017年1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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