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可以减刑吗,伪造金融票证罪5年可以减刑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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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今天辩护律师网小编为大家分享生活中遇到的法律知识,帮助大家解答民事、婚姻、经济、合同纠纷、刑事辩护中遇到的相关问题!老铁们,大家好,相信还有很多朋友对于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情节特别严重和伪造金融票证罪5年可以减刑吗的相关问题不太懂,没关系,今

今天辩护律师网小编为大家分享生活中遇到的法律知识,帮助大家解答民事、婚姻、经济、合同纠纷、刑事辩护中遇到的相关问题!

老铁们,大家好,相信还有很多朋友对于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情节特别严重和伪造金融票证罪5年可以减刑吗的相关问题不太懂,没关系,今天就由我来为大家分享分享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情节特别严重以及伪造金融票证罪5年可以减刑吗的问题,文章篇幅可能偏长,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下面一起来看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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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金融诈骗有哪些典型的金融诈骗银行业务违规事件种类伪造金融票证罪5年可以减刑吗什么是金融诈骗有哪些典型的金融诈骗金融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事实真相的方法,骗取公私财物或者金融机构信用,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的行为。金融诈骗罪是从普通诈骗罪中分离出来的,但金融诈骗犯罪又不是传统意义上的诈骗犯罪。

我列举一下日常常见的几种:

1、非法借贷平台。比如P2P、私募基金、众筹,虽然国家倡导的出发点不错,其中也不乏不忘初心的正规公司,但大多数,是披着金融创新的外衣,实际行着非法集资诈骗的勾当。金融传销的模板,就是“庞氏骗局”。

2、期货、外汇投资、荐股群,编些创富传奇甚至虚拟盘操作,天天讲着都是天上掉馅饼的故事。

3、养老集资。雇些帅哥美女,街头公园里对老人嘘寒问暖,讲着投资养老床位,既可自住也可出租的前景,白发老人也成了割韭菜的对象。

4、购物返利。很多受害者,连“买的没有卖的精”的古训都忘了。

5、虚拟数字币。货币是一个国家权力的象征,民间机构可以发行货币?用屁股想想都知道,不过是蹭一下区块链技术概念的金融诈骗。

说起这些金融诈骗,几乎人人喊打。但实际上金融诈骗其实离我们每个人不远,甚至可以说每天在我们身边上演,又甚至我们每个人有意无意的会成为参与者、受害者。

1、骗贷。用虚假材料办理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美其名曰“包装”,企业的财务报表、个人的收入证明,相信很多人很多企业都干过,不逾期便罢,一旦逾期,骗贷的罪名是跑不了。

2、骗保。保险诈骗。

3、信用卡诈骗。申请信用卡时填写的申请表,提交的材料,水分有多少?

4、微商传销。微商没错,但微商模式裂变的核心其实是传销。这个谁做谁知道。

这是一个鼓励投机的时代,雪崩时没有哪一片雪花是无辜的,打击金融诈骗从我们每个人自身做起,且行且珍惜。

银行业务违规事件种类一、商业受贿罪

本罪是指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行为。

银行业务中的“商业受贿”主要有以下表现形式:以贷受贿、挪用资金(包括贷款)给他人使用接受贿赂、利用拆出拆入资金收受贿赂等。

《刑法》第184条第1款规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在金融业务活动中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依照本法第163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按照最高人民法院规定,索取或者收受贿赂5千元至2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索取或者收受贿赂1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

国有银行中的国家工作人员的受贿行为,构成受贿罪。

二、职务侵占罪

本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

在商业银行,职务侵占主要有以下表现形式:具有非法占有为目的的主管故意,采用收贷收息不入账方式侵占贷款本息(含收回已核销呆帐贷款本息)、监守自盗、私自动用库款、空存实取、侵占长款、侵吞业务或服务性收入、偷支睡眠户存款、现金抽头(从整把或整捆现金中抽出几张占为己有)、虚报费用、采用顶冒名等违法方式将贷款占为己有等。

《刑法》第271条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按照最高人民法院规定,侵占本单位财物5千元至2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侵占本单位财物1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

三、挪用资金罪

本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3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

在商业银行,挪用资金主要有以下表现形式:发放顶名冒名假名贷款、挪用收储收贷收息资金、截留贷款、偷支单位(个人)存款等。

《刑法》第272条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3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刑法》第185条第1款规定: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或者客户资金的,依照本法第272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规定,挪用本单位资金1万元至3万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进行非法活动的,挪用本单位资金5千元至1万元以上的,追究刑事责任。

四、违法发放贷款罪

本罪是指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数额巨大或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

“国家规定”,涉及《商业银行法》、《担保法》、《贷款通则》、《贷款证管理办法》、《信贷资金管理办法》、《合同法》等一系列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有关信贷管理的规定。主要包括,《商业银行法》第35条“商业银行贷款,应当对借款人的借款用途、偿还能力、还款方式等情况进行严格审查”、第36条“商业银行应当对保证人的偿还能力,抵押物、质物的权属和价值以及实现抵押权、质权的可行性进行严格审查”、第40条“商业银行不得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向关系人发放担保贷款的条件不得优于其它借款人同类贷款的条件”等。

在商业银行,违法发放贷款主要有以下几种表现形式:发放顶冒名贷款;向不具备借款资格、不符合贷款条件的主体发放贷款;未按照《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或银监会监管规定等对借款人借款用途、偿还能力、还款方式和担保措施进行严格审查,或不经过审查或审批,超越权限擅自发放贷款;向国家明文禁止的生产经营或投资项目、产品发放贷款;向未取得环境保护部门许可的生产经营或投资项目发放贷款;向按国家规定应报有关部门批准而未取得批准文件的建设项目发放贷款等。

《刑法》第186条第1款规定: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数额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五、违法向关系人发放贷款罪

本罪是指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向关系人发放贷款的行为。

“关系人”的范围,依照刑法和《商业银行法》第40条规定,是指:(一)商业银行的董事、监事、管理人员、信贷业务人员及其近亲属;(二)前项所列人员投资或担任高级管理职务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

《刑法》第186条第2款规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向关系人发放贷款的,按照《刑法》第186条第1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对于违法发放贷款罪和违法向关系人发放贷款罪,《刑法》第186条第三款还规定了单位犯罪:单位犯前两款罪的(违法发放贷款罪和违法向关系人发放贷款罪),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六、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

本罪是指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数额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

在商业银行,“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主要有以下表现形式:利用办理存储业务或者发放贷款的便利,收受储户存款,采取不入账方式,开具假存单,利用所收受的存款资金进行个人经营活动或者以信用社名义为单位之间非法拆借巨额资金作担保,或者高息吸存后私自放贷。

《刑法》第187条规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数额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造成特大重大损失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

七、非法出具金融票证罪

本罪是指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规定,为他人出具信用证或者其他保函、票据、存单、资信证明,情节严重的行为。

《刑法》第188条规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规定,为他人出具信用证或者其他保函、票据、存单、资信证明,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单位可以成为本罪的犯罪主体。

八、对违法票据承兑、付款、保证罪

本罪是指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在票据业务中,对违反票据法规定的票据予以承兑、付款或者保证,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

在商业银行本罪主要有以下表现形式:在票据业务中,玩忽职守,对没有真实委托付款关系的汇票予以承兑;对背书不连续(以其他合法方式取得的例外)、形式要件欠缺、签章与预留印鉴不符、票载金额(文字与数码记载)不一致、超过实效期限及其他违反票据法规定的票据予以付款;对没有财产担保或财产担保不足值的票据予以保证或承兑等。

《刑法》第189条规定: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在票据业务中,对违反票据法规定的票据予以承兑、付款或者保证,造成重大损失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单位可以成为本罪的犯罪主体。

九、贷款诈骗罪

本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行为。

《刑法》第193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的;(二)使用虚假经济合同的;(三)使用虚假证明文件的;(四)使用虚假产权证明作担保或者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的;(五)以其他方法诈骗贷款的。按最高人民法院规定,贷款诈骗1万元以上的属“数额较大”。

十、票据诈骗罪

本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金融票据进行诈骗活动,损害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个人、其他组织和国家、人民利益,数额较大的行为。

《刑法》第194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金融票据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明知是伪造、变造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二)明知是作废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三)冒用他人的汇票、本票、支票的;(四)签发空头支票或者与其预留印鉴不符的支票,骗取财物的;(五)汇票、本票的出票人签发无资金保证的汇票、本票或者在出票时作虚假记载,骗取财物的;

本条所指的票据,是指汇票、本票、支票。

本罪的犯罪特征是:1、本罪侵犯的是票据管理制度,合法票据持有人的财产权和银行、金融机构的财产权、国家利益;2、本罪在犯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采用下列方法进行票据诈骗活动:(1)明知是伪造、变造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2)明知是作废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3)冒用他人的汇票、本票、支票;(4)签发空头支票或者与其预留印鉴不符的支票,骗取财物;(5)汇票、本票的出票人签发无资金保证的汇票、本票或者在出票时作虚假记载,骗取财物;3、本罪的犯罪主体是一般个体,包括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及单位;4、本罪在主观方面的表现是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是金融票据诈骗,出于非法占有而故意为之,并希望这种结果发生。

十一、骗取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罪

本罪是指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在商业银行,骗取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主要有以下表现形式:在申请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的过程中提供虚假的财务资料,虚增资产、收入或利润,虚减负债、成本费用;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的虚假理由;虚构贷款用途;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提供虚假的担保等。

《刑法》修正案(六)第175条之一规定: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位罚金;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特别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十二、高利转贷罪

本罪是指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资金高利转贷他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行为。

《刑法》第175条规定: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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