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终止合同赔违约金吗,以合同期满为终止合同理由合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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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辩护律师网小编为大家分享法律知识,涉及民事、婚姻、经济、合同纠纷、刑事辩护中遇到的相关问题免费帮大家提供法律咨询!

签保单时,有些纸上要写病史,你父亲肯定没写,保险公司有权利这样做。如果是你父亲不是故意隐满,而且当时签协议时间业务员故意没让你们填,哪就是业务员的责任。业务员责任保险公司连带。可以投诉看看。2年这个说话,我没听过。不知道。

保险公司赔偿后保险合同是否解除

要看你的赔偿限额的类别,如果是每次赔偿限额,那么保险合同继续有效;如果是累计赔偿限额,那么在发生保险事故后的赔偿达到限额后,保险合同自动终止。比如车辆三者责任保险就属于每次赔偿限额,而意外险主险附带的附加险“意外伤害住院医疗费用保险”就属于累计险额,不论发生事故的次数,只要达到投保的限额,该项保险责任就自动终止。

新保险法下,合同签订2年后,保险公司不可解除合同。但没有规定不可拒赔或者要求签订某种疾病的免责协议?

“2年后,如果证实故意,保险公司仍可解除合同(不退保费)”这个是正确的,另外两个说法在保险法中没有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规定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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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保险事故是指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扩展资料九年前,叶女士的丈夫吴先生购买了某寿险公司的重疾险。在购买该保险之前,吴先生已在医院检查出患有慢性乙型肝炎,并接受了治疗。“买保险的时候,保险营销员让我们如实填写一份资料,包括以往病史之类的内容。我们从营销员那里了解到,如果我们填写了‘曾患乙肝’,保险公司就不会让我们投保。于是,我们就没有填写了。”当时,保险营销员也没有再详细追问,保单就购买成功并生效了。“当时,我们夫妻俩还挺高兴的,觉得捡到便宜了。于是,就每年定期交足该份保险的保费,一直交了9年。”今年3月,吴先生因胃癌去世了。当叶女士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时,保险公司以吴先生购买保险未“如实告知”为由,拒绝理赔。由于保险公司提供的拒赔证据充分,同时叶女士也确实了解整个买保险的过程,最后,叶女士只能无奈接受了“不予理赔”的事实。“我们理亏,所以我只能接受现实。我希望别人不要再犯我们当初的错误!我现在很后悔,其实如果当初我们如实告知了,大不了就是被拒保,更好的是根据病史,被免除部分病情的保险责任,比如跟乙肝有关的重大疾病。胃癌并不在其中,就可以获得理赔了。可现在,却因为当初没有如实告知,什么都没得赔了。九年的保费,就这样白交了。”参考资料来源:搜狗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人民网买保险未“如实告知”出险后没得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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