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行使什么权,人民检察院行使什么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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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今天辩护律师网小编为大家分享法律知识,涉及民事、婚姻、经济、合同纠纷、刑事辩护中遇到的相关问题免费帮大家提供法律咨询!一、人民检察院行使什么权各级人民检察院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于叛国案、分裂国家案以及严重破坏国家的政策、法律、法令、政令统

今天辩护律师网小编为大家分享法律知识,涉及民事、婚姻、经济、合同纠纷、刑事辩护中遇到的相关问题免费帮大家提供法律咨询!

一、人民检察院行使什么权

各级人民检察院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于叛国案、分裂国家案以及严重破坏国家的政策、法律、法令、政令统一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行使检察权。 (二)对于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进行侦查。 (三)对于公安机关侦查的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 逮捕 、起诉或者免予起诉;对于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五条,各级人民检察院行使下列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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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于叛国案、分裂国家案以及严重破坏国家的政策、法律、法令、政令统一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行使检察权。 (二)对于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进行侦查。 (三)对于公安机关侦查的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逮捕、起诉或者免予起诉;对于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四)对于刑事案件提起 公诉 ,支持公诉;对于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五)对于刑事案件判决、裁定的执行和监狱、看守所、劳动改造机关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二、如何行使监督权?

一方面,人民代表受选民和原选举单位的监督,原选举单位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罢免本单位选出的代表.另一方面,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极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任何国家机关极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检举的权利.

一是依法监督的原则。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权是宪法和法律赋予的,离开了宪法和法律的监督就失去了法律依据。人大监督的对象、内容、范围和方式都要严格符合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在法律规定的职权范围内,按照法定的程序,对法定的对象进行监督。是否需要行使监督权,如何行使监督权都要以法律为准绳。

只有坚持依法监督,监督才能有权威性和法律效力。

二是职权分工的原则,或者说是不包办代替的原则。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要做到既不失职,又不越权,就必须遵循宪法规定的国家机关职权分工的原则。宪法和有关法律在保证人大及其常委会统一行使国家最高权力的前提下,明确划分国家的行政权、审判权、检察权,并规定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不得兼任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

这样规定既可避免权力过分集中,又能使国家机关各项工作有序有效地进行。因此,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监督权,不允许侵犯和代替其他国家机关的职权,不能包办代替“一府两院”的工作。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责成“一府两院”予以处理解决,人大常委会不直接处理或办案。

三是监督大事的原则。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监督职权主要应是涉及人民群众当家作主的重大问题。人大监督的内容应该是国家和地方事务中那些带有根本性、长远性的重大事项。即工作监督要抓大事,法律监督要抓典型。如果事无巨细,样样都管,就容易干扰“一府两院”的正常工作。

四是集体行使职权的原则。人大及其常委会作为国家权力机关监督的显著特点,是集体行使监督权。即监督意向的确定,监督行为的实施,监督结论的形成,都要按照法定程序,经过集体讨论,通过会议表决来决定。人大代表、人大常委会委员个人视察、调查只能提出意见和建议,或为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监督权提供信息和建议。

主任会议和常委会的工作机构也主要是为常委会的监督做必要的准备和组织协调、了解督办等工作,不能直接做出决定和进行处理,任何处理决定都由人大及其常委会集体做出。

五是坚持党的领导的原则。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对“一府两院”和它的工作人员的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必须在同级党委的领导下进行。

重大问题,必须及时向党委请示报告,这也是一项重要的政治原则,必须坚决执行。

三、行使监督权有哪些方面?

信访举报制度。信访举报制度是通过给国家机关写信、打电话或向有关人员当面指出的方式,反映自己的意见,提出批评、建议。这一制度是我们行使宪法所规定的提出批评、建议、申诉、控告和检举权利的重要途径之一,是我们实行民主监督的有效方法,为此,我国各级各类国家机关都设立了接待人民群众来信来访的工作机构。

人大代表联系群众制度。人大代表是由人民选举产生,代表人民,对人民负责。公民将自己的意见、建议和要求反映给人大代表,形成人大代表的议案,上传到国家权力机关。实施这种制度,能够使公民行使监督权、参与民主监督得以真正地落实,得到切实的保障。舆论监督制度。

我们可以依法在新闻媒体上公开发表意见,行使监督权,参与民主监督。新闻媒体包括电视、广播、报纸、杂志、图书等。舆论监督的最大特点是透明度高、威力大、影响广、时效快,在民主监督中发挥着独特的作用。此外,还有监督听证会、民主评议会、网上评议政府等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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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依法监督的原则。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权是宪法和法律赋予的,离开了宪法和法律的监督就失去了法律依据。人大监督的对象、内容、范围和方式都要严格符合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在法律规定的职权范围内,按照法定的程序,对法定的对象进行监督。是否需要行使监督权,如何行使监督权都要以法律为准绳。

只有坚持依法监督,监督才能有权威性和法律效力。

二是职权分工的原则,或者说是不包办代替的原则。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要做到既不失职,又不越权,就必须遵循宪法规定的国家机关职权分工的原则。宪法和有关法律在保证人大及其常委会统一行使国家最高权力的前提下,明确划分国家的行政权、审判权、检察权,并规定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不得兼任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

这样规定既可避免权力过分集中,又能使国家机关各项工作有序有效地进行。因此,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监督权,不允许侵犯和代替其他国家机关的职权,不能包办代替“一府两院”的工作。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责成“一府两院”予以处理解决,人大常委会不直接处理或办案。

三是监督大事的原则。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监督职权主要应是涉及人民群众当家作主的重大问题。人大监督的内容应该是国家和地方事务中那些带有根本性、长远性的重大事项。即工作监督要抓大事,法律监督要抓典型。如果事无巨细,样样都管,就容易干扰“一府两院”的正常工作。

四是集体行使职权的原则。人大及其常委会作为国家权力机关监督的显著特点,是集体行使监督权。即监督意向的确定,监督行为的实施,监督结论的形成,都要按照法定程序,经过集体讨论,通过会议表决来决定。人大代表、人大常委会委员个人视察、调查只能提出意见和建议,或为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监督权提供信息和建议。

主任会议和常委会的工作机构也主要是为常委会的监督做必要的准备和组织协调、了解督办等工作,不能直接做出决定和进行处理,任何处理决定都由人大及其常委会集体做出。

五是坚持党的领导的原则。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对“一府两院”和它的工作人员的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必须在同级党委的领导下进行。

重大问题,必须及时向党委请示报告,这也是一项重要的政治原则,必须坚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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