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刑法规定有几个吸毒犯罪罪名,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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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7年12月25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关于适用刑法分则规定的犯罪的罪名的意见》,共确定了414个罪名。2002年3月26日,“两高”《关于执行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新增6个罪名,同时减少2个旧罪名。2003年8月21日“两高”《关于执行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二)》新增4个罪名。2007年11月6日“两高”《关于执行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三)》新增14个罪名,致此,刑法罪名共436个。2009年“两高”《罪名补充规定(四)》新增9个罪名。2011年5月1号,刑法修正案(八)新增10个罪名,截至目前,刑法分则共有罪名455个。根据《刑法修正案(九)》以及两高《关于执行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六)》的整理,最新行法罪名一共468个。

我国新刑法中环境犯罪的主要罪名有哪些

根据我国《刑法》分则第6章第6节的规定,环境犯罪是指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故意或过失实施的污染或破坏生态环境,情节严重或后果严重的行为。国外学界定义环境犯罪时多侧重于对危害环境行为的结果的描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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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环境犯罪是指通过恶化环境而危害人身健康和财产等犯罪。它要求产生一定的危害,至少对人类的根本利益存在潜在的危险” ;2、“危害环境罪指以破坏环境的形式而危害人身健康、财产和环境的行为,它要求该行为与人类利益相联系”; 3、“危害环境罪是危害生态系统的犯罪,它不要求该行为与人类利益存在任何联系”;4、“任何人实施了法律所许可的行为或未履行某项法定义务,如果这种作为或不作为的结果危害公众的生命、健康、财产、道德或福利,或者妨碍公众行使或享有公众共有的权利,就构成了一项普通法的罪行,即公害罪” ;5、“公害罪(环境犯罪),是指由于大气污染、水体污染、土壤污染、噪声、振动、地面下沉和臭味等等,使人的健康和生活环境发生损害的行为(这里的生活环境包括与人类活动密切相关的财产、动植物及其生存环境)” ;6、“环境犯罪是指在任何情况下,如果违反环境保护法的行为对他人的生命和健康或大量物质财富造成了威胁就构成了犯罪。相比之下,我国定义环境犯罪多强调“情节、后果严重”,“违反环境保护法规”这两项前提条件:1、危害环境罪是指故意或过失地污染、破坏环境,造成环境、人民的生命与健康或公私财产重大损害的行为 ;2、“环境犯罪,指的是行为实施的违反环境保护法规,损害法规保护的对象,并且后果严重,依照法律应该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 ;3、“是指违反环境保护法的规定,严重破坏和污染环境,或者由于破坏和污染环境引起人员伤亡以及工、农、林、牧、副、渔业重大损失的行为” ;4、“是指自然人故意或过失,法人无过失地污染、破坏环境及自然资源,从而严重损害环境要素及人类健康和生命或损害巨额公私财产的行为” ;5、“指违反环境保护法则,危害公民健康和安全,故意或过失地严重污染环境,破坏资源,造成或足以造成环境、人民的生命健康重大损失的行为” ;6、“指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故意或过失地从事危害或可能危害环境或人体健康的活动,情节严重的行为” ;7、“环境犯罪是自然人或非自然人主体,故意或过失或无过失实施的污染大气、水、土壤或破坏土地、森林、草原、珍稀濒危动物等生态环境和生活环境,是有现实危害性或实际危害结果的作为和不作为的行为”。  综上所述,环境犯罪是指一切自然人和非自然人违反一切涉及环境犯罪的法律法规,(包括特别刑法、附属刑法等)实施了破坏环境或污染环境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国内外对环境犯罪的认识上的分歧主要集中在三方面。  第一,主观方面无过错责任的环境犯罪概念。即将环境犯罪界定为“自然人和非自然人主体,故意、过失或无过失实施的污染大气、水、土壤或破坏土地、森林、草原或珍稀濒危动物等生态环境和生活环境,具有现实危害性或实际危害后果的作为和不作为行为。”这类环境犯罪概念的界定,其特点在于规定了特殊情况下不要求行为人在实施破坏或污染环境的行为时要有主观罪过。  即使行为人没有故意或过失,仍有可能承担刑事责任。主张这一定义方法的学者更多考虑了在某些环境犯罪中很难分辨行为人的主观罪过,特别是在单位犯罪时,要考察犯罪行为人是故意还是过失非常困难。采用不要求主观罪过的环境犯罪概念便可以回避在某些严重环境犯罪中对犯罪主体主观考察的难题。  第二,只处罚实害犯的环境犯罪概念。即将环境犯罪界定为“自然人、法人故意或过失地违反环境保护法和有关刑事法律的规定,造成环境严重污染或破坏,导致人身伤亡和公私财产重大损失的行为。” 这类环境犯罪概念界定,秉承结果本位主义思想,主张只有在客观上造成环境严重破坏、污染或其他损失的行为,才能适用刑罚处罚,并将后果量化,根据不同程度的结果量刑。中国现行刑法中所反映的环境犯罪概念就是这种模式。这种概念模式可以准确地认定犯罪行为,主张这种界定模式的学者认为环境污染或破坏多是伴随社会发展所必须付出的代价,将刑法适用于这类犯罪应受到严格的限制。  第三,客观方面不要求出现实害结果的环境犯罪概念。即将环境犯罪界定为“自然人或非自然人违反环境保护法的规定,故意或过失地超标排污或不合理地开发利用自然资源,破坏环境和生态平衡,造成严重后果或有造成严重后果危险的行为。”3这类环境犯罪概念界定的特点在于刑法规定不仅惩罚结果犯,对导致出现法定危险状态的行为同样处罚。主要考虑到环境犯罪行为导致的结果一旦现实出现,后果无法弥补,因此有必要提高对行为人注意度的要求,扩大刑法规制的范围,以达到刑法的威慑作用。  综上所述,环境犯罪的概念可表达为:自然人或法人违反环境保护法规,故意或过失实施的,污染大气、土壤或破坏土地、矿藏、森林、草原、珍危动物或其他生态环境,从而产生严重危害结果或高度现实危害可能性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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