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管辖权案例,刑事管辖权的法律规定最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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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今天辩护律师网小编为大家分享法律知识,涉及民事、婚姻、经济、合同纠纷、刑事辩护中遇到的相关问题免费帮大家提供法律咨询!一、刑事管辖权刑事管辖权是国家基于国家主权而派生的一项基本权利。国家在其主权范围内,通过国内刑事立法确立其刑事管辖权,以解

今天辩护律师网小编为大家分享法律知识,涉及民事、婚姻、经济、合同纠纷、刑事辩护中遇到的相关问题免费帮大家提供法律咨询!

一、刑事管辖权

刑事管辖权是国家基于国家主权而派生的一项基本权利。国家在其主权范围内,通过国内刑事立法确立其刑事管辖权,以解决一国刑法适用于什么地方的犯罪以及适用于什么人犯罪的问题。根据该国缔结和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内容,拓展自己的管辖领域,履行惩治国内与国际犯罪的职责,是刑事警察权。

二、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的规定,刑事案件以什么管辖为原则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规定,刑事案件以犯罪地管辖为原则。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十五条 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公安机关管辖。如果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

犯罪地包括犯罪行为发生地和犯罪结果发生地。犯罪行为发生地,包括犯罪行为的实施地以及预备地、开始地、途经地、结束地等与犯罪行为有关的地点;

犯罪行为有连续、持续或者继续状态的,犯罪行为连续、持续或者继续实施的地方都属于犯罪行为发生地。犯罪结果发生地,包括犯罪对象被侵害地、犯罪所得的实际取得地、藏匿地、转移地、使用地、销售地。

居住地包括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户籍所在地最后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

法律、司法解释或者其他规范性文件对有关犯罪案件的管辖作出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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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是为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贯彻实施,保证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正确履行职权,规范办案程序,确保办案质量,提高办案效率制定。由公安部于2012年12月13日发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刑事案件是指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被控涉嫌侵犯了《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国家为了追究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而进行立案侦察、审判并给予刑事制裁(如罚金、有期徒刑、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等)的案件。

2018年9月5日上午,深圳龙华法院对公诉机关以涉黑犯罪向法院提起公诉的殷某涉嫌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寻衅滋事、故意伤害、开设赌场罪一案进行公开开庭审理。据悉,这是龙华法院全面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以来公开审理的首起涉黑刑事案件。

参考资料:《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百度百科

三、地区管辖名词解释

地区管辖,是指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在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权限上的划分。

刑诉法第24条规定“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刑诉法第25条规定“几个同级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的案件,由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审判。在必要的时候,可以移送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法院审判。”这两条规定了我国刑事审判之管辖法院,即“第一管辖”(犯罪地、被告人居住地)与“第二管辖”(最初受理、主要犯罪地)。其中,关于第二管辖,刑诉法解释第17条规定“两个以上同级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的案件,由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管辖。尚未开庭审判的,在必要的时候,可以移送被告人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法院审判。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的,应当在审限内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争议的人民法院分别逐级报请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刑诉法解释第14条规定“发现正在服刑的罪犯在判决宣告前还有其他犯罪没有受到审判的,由原审人民法院管辖;如果罪犯服刑地或者新发现罪的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服刑地或者新发现罪的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正在服刑的罪犯在服刑期间又犯罪的,由服刑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正在服刑的罪犯在脱逃期间的犯罪,如果是在犯罪地捕获并发现的,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是被缉捕押解回监狱后发现的,由罪犯服刑地的人民法院管辖。”这对服刑人员所犯之漏罪及新罪作出具体规定,即对于漏罪,分一级管辖(原审法院)与二级管辖(服刑地、主要犯罪地);对于新犯之罪,分犯罪地管辖(严格条件:在犯罪地捕获并发现)与服刑地管辖(其他情况)两种。

以上是关于刑事诉讼审判管辖之地区管辖部分。有一个问题:根据刑诉解释第14条,漏罪管辖法院有三:原审法院,服刑地法院,以及新发现罪的主要犯罪地法院。这种规定是否具有合理性?

根据上述规定,犯罪地法院是第一管辖法院。据此,漏罪本应在犯罪地法院审判,也就是刑诉解释规定的“新发现罪的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法院”。而“新发现罪的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法院”本身就有问题:新发现罪是一个罪之时,何来“主要犯罪地”!即使有多个犯罪地,也有刑诉法第25条规定来解决,何必多此一举!故“新发现罪的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的说法存在问题。

如果A地是甲的原审法院所在地,B地是服刑地,C地是漏罪发生地。B地侦查机关发现甲在C地有犯罪。此时,根据刑诉法解释规定之便易性,应当选择C地法院管辖。但实际上,根据刑诉法规定就可以选择犯罪地(C地)管辖,何必绕了一圈又回到原位呢!

法典条文之精简,法律解释之到位,是法治社会所必需资源。如果二者重复,如同某些单位人员臃肿一样,那就会影响法治进程,影响和谐发展。

四、我国的刑事管辖权(要全面的准确的)

我国刑法在第六条到第九条分别规定了属地管辖权、属人管辖权、保护管辖权、普遍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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