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保证书有法律效力吗,离婚保证书有法律效力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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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几天不少网友都在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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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保证书可以作为财产分割的证据吗为什么(离婚保证书能当证据吗)方面的法律知识,小编也是查阅很多资料,整理了相关方面的答案,大家可以参考一下, 离婚财产保证书能否作为财产分割的依据?

离婚财产保证书能否作为财产分割的依据?

不行的。

离婚财产分割有严格的法律规定的,只有双方的协议方才可以。而保证书的保证事项属单方行为,不属于协议,不能做为财产分割依据。而且通常保证书中的后果一般与法律规定相悖,当然不予采信。

新婚姻法离婚财产如何分割

㈠、婚前购买的商品房,此处商品房指已经在婚前付清购房款,该房屋属于婚前购买房屋的一方所有;

㈡、使用权性质的房屋由一方在婚前承租的、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购买的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不论房屋权属证书登记在夫妻哪方名下的,都是夫妻共同财产。

㈢、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房的处理:

① 父母出资购买的房屋在婚前子女名下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按照中国的国情,父母给子女买房签订书面房屋赠与合同的可能性很小,一般认为:父母将房屋产权登记在自己子女一人名下的,是单独赠与给子女,属于子女的婚前财产,将房屋产权登记在子女及未来媳/婿共同名下的,视为对双方的赠与。

② 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㈣、婚前以一方名义购买的按揭商品房,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归还贷款的,在离婚时已经取得房屋完全产权的

① 婚前签订的商品房买卖买卖合同的那方是合同的当事人,合同的权利义务由该方承担;

② 婚前由一方名义支付的首期属于支付方个人财产

③ 该房屋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增值部分属于夫妻双方共同共有;

④ 由取得该房屋产权的购房一方按照①-③的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㈤、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的,法院不对房屋的所有权作出判决,只能判决房屋由谁使用,等到取得所有权后另行起诉,解决最终的所有权归属问题。

评:《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的第21条的“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及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权后的另行诉讼是的没有取得使用资格的人在某种意义上丧失了对房屋的“所有”。

㈥、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处理为:

① 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

② 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③ 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

㈦、对房屋增值部分的处理

房地产因其土地的稀缺性,使得其与其他的商品不同,一般商品随使用时间的增加而贬职,而房地产有可能因种种原因增值,对于婚前购买的房屋,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房屋增值部分因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而原始部分属于拥有产权的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㈧、对生活困难方的帮助

离婚时候一方如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属于生活苦难人员,另外一方要对其进行帮助,换句话说就是如离婚后一方无经济能力租赁房屋的,仍可以居住在离婚前的房屋内。

综合上面所说的,离婚财产的分割是必须要双方签订协议书的,任何其它形式都不能作为法律的依据,而且在签订协议书的时候一定要双方达成一致的条件才能起法律的效益,所以,夫妻在离婚的时候一定要对财产的分割,孩子的抚养问题商量好,这样才能真的好聚好散。

这两个“无效”文件,在离婚时可能有大用处

夫妻两人都确认的协议也会没有效力吗? “无效”的协议也会有用吗?它们是怎么发挥作用的?我们一起来看一看。

一、忠诚协议

我之前写过“忠诚协议”效力判定的文章,忠诚协议大多约定的是,如果一方有出轨或者再犯某某行为,就要净身出户,或者给对方巨额赔偿,或者自愿离婚、放弃子女的抚养权等等。这样的约定,法律并不禁止,但除非是签保证书的人自觉自愿履行,否则法律是不确认协议的强制执行力的。也就是说签保证书的人如果毁约了,在法律上是不能按照保证书的内容追究对方净身出户等责任的。

很多人看到这里,想想自己手上的保证书突然就觉得不香了,认为对方不按保证书履行了,这张保证书就没用了,于是就不再重视了,撕了或者丢了。

曾经有一个案件,男方多次出轨,女方认为男方签了保证书,自己的利益就稳妥了,我跟她说法院是不会按照保证书的约定来判决的。快要开庭了,女方说男方现在不承认出轨,女方也没有证据,女方就比较灰心。我告诉她,虽然法院不会按照保证书里面的内容来进行判决,但是男方写过几份保证书,确认自己出轨了,并且表示不会再犯,男方的出轨次数比较多,虽然保证书不能作为财产分割的证据,但是作为证明出轨事实的证据是完全没有问题的,因为是男方自己签字的,没有证据证明是被迫签字的,这些保证书加在一起可以证明男方确实存在过错,所以女方可以从这一角度来争取更多权益。

二、离婚协议

离婚有两种方式,其中一种是协议离婚,夫妻两人签好离婚协议之后去民政部门办理离婚登记,法律规定有个离婚冷静期,也就是说要先办理离婚登记申请,满三十日后再去办理离婚登记,简单来说就是先申请后办离,有两个程序。有的夫妻签好协议之后没有去办理离婚登记申请,有的是在离婚冷静期后没有及时去办理离婚登记,这两种情况都不能完成协议离婚。离婚协议必须发放离婚证才能生效,像前面这样没有生效的离婚协议是不是就没用了呢?那倒未必。

首先,如果双方在离婚协议中写明了离婚原因的,比如一方存在家暴,那么这条约定可以证明家暴事实。其次,离婚协议虽然没有生效,但是双方约定的内容可以供法院参考,尤其离婚协议经过备案的,证明效力会更强。也许法院不会全部按照协议离婚的内容进行判决,但是在某些不具有倾向性的内容上,比如孩子抚养权问题没有倾向于判给哪一方更好,两方条件都差不多的,那么法官有可能会按照离婚协议中的约定来进行判决。

三、结语

所以,协议有效无效不用过度揣摩,多搜集对自己有利的证据,保存好相关证据,说不定本来无效的内容在诉讼中也能发挥巨大作用。

“净身出户”承诺书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案情:

黄某(男)与李某(女)于2009年7月5日登记结婚。2013年,双方共同购买商品房一套;2015年,双方又购买价值20万元的小轿车一辆。2017年以来,黄某常常很晚回家,李某怀疑黄某有外遇,引发双方矛盾。2017年6月27日,双方再次激烈争吵后,黄某向李某出具一份书面承诺:“本人如日后在婚内出轨,婚后所有财产归妻子,本人自愿净身出户”。2018年9月20日,黄某诉至法院,要求与李某离婚。庭审中,李某同意离婚,并提供证据证实黄某早已出轨,要求依据承诺书判决所有财产归李某所有。

评析:

首先,从“净身出户”承诺书的内容分析,黄某书写该份承诺书,承诺如婚内出轨,所有财产归妻子所有,其本人自愿净身出户。本质上是对其将来违反夫妻之间忠诚义务而以书面形式约定的财产处分的协议,属于“忠诚协议”的范畴。

其次,从夫妻之间忠实义务的本身来看,《婚姻法》第4条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该条款所规定的忠实义务,是一种情感道德义务,而不是法律义务,夫妻之间签订的忠诚协议,应由当事人本着诚信原则自觉自愿履行,法律并不禁止夫妻之间签订此类协议,但也不赋予此类协议强制执行力。夫妻一方以此道德义务作为对价与另一方进行交换而订立的协议,不能理解为确定具体民事权利义务的协议。

第三,从社会效应来看,如果赋予忠诚协议法律效力,主张按忠诚协议分割财产的一方当事人,既要证明协议内容是真实的,没有欺诈、胁迫的情形,又要证明对方具有违反忠诚协议的行为,势必导致举证一方为了举证而去捉奸,其成本和负面效应不可低估。

第四,《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四条规定:当事人达成的以登记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协议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如果双方协议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分割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该条款明确规定了以离婚为前提的协议的生效条件。而实际上,黄某签订的“净身出户”承诺书正是约定在离婚时双方对于财产分割的约定,故应当依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规定,确定该条款未生效。

综上分析,无论是忠诚协议还是以出轨为前提的“净身出户”承诺书,均不具有法律效力,不能作为支付违约金、赔偿金、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依据。本案中,李某以“净身出户”承诺书主张全部夫妻共同财产归其所有,无法律依据。

案情:

黄某(男)与李某(女)于2009年7月5日登记结婚。2013年,双方共同购买商品房一套;2015年,双方又购买价值20万元的小轿车一辆。2017年以来,黄某常常很晚回家,李某怀疑黄某有外遇,引发双方矛盾。2017年6月27日,双方再次激烈争吵后,黄某向李某出具一份书面承诺:“本人如日后在婚内出轨,婚后所有财产归妻子,本人自愿净身出户”。2018年9月20日,黄某诉至法院,要求与李某离婚。庭审中,李某同意离婚,并提供证据证实黄某早已出轨,要求依据承诺书判决所有财产归李某所有。

评析:

首先,从“净身出户”承诺书的内容分析,黄某书写该份承诺书,承诺如婚内出轨,所有财产归妻子所有,其本人自愿净身出户。本质上是对其将来违反夫妻之间忠诚义务而以书面形式约定的财产处分的协议,属于“忠诚协议”的范畴。

其次,从夫妻之间忠实义务的本身来看,《婚姻法》第4条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该条款所规定的忠实义务,是一种情感道德义务,而不是法律义务,夫妻之间签订的忠诚协议,应由当事人本着诚信原则自觉自愿履行,法律并不禁止夫妻之间签订此类协议,但也不赋予此类协议强制执行力。夫妻一方以此道德义务作为对价与另一方进行交换而订立的协议,不能理解为确定具体民事权利义务的协议。

第三,从社会效应来看,如果赋予忠诚协议法律效力,主张按忠诚协议分割财产的一方当事人,既要证明协议内容是真实的,没有欺诈、胁迫的情形,又要证明对方具有违反忠诚协议的行为,势必导致举证一方为了举证而去捉奸,其成本和负面效应不可低估。

第四,《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四条规定:当事人达成的以登记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协议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如果双方协议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分割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该条款明确规定了以离婚为前提的协议的生效条件。而实际上,黄某签订的“净身出户”承诺书正是约定在离婚时双方对于财产分割的约定,故应当依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规定,确定该条款未生效。

综上分析,无论是忠诚协议还是以出轨为前提的“净身出户”承诺书,均不具有法律效力,不能作为支付违约金、赔偿金、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依据。本案中,李某以“净身出户”承诺书主张全部夫妻共同财产归其所有,无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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