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律师民事经济纠纷收费价目表,广州本地厉害的离婚官司律师找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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步入婚姻,在笔者看来,就像是从“个人独资”到“两人合伙”,从“自己对自己负责”到“两个人合伙过日子”。过日子,就少不了财产与债务的问题,好的婚姻需要守护好财产,处理好债务。
《民法典》即将正式生效,在新法典下夫妻共同财产与共同债务的规定有何变化?
变化一:夫妻共同财产范围扩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实战律师解读
在民法典下,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扩大,将劳务报酬和投资收益列为夫妻共同财产。
劳务报酬是指什么?劳务报酬的性质和工资、奖金类似,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劳动收入。
投资的收益是指什么?此处的投资收益指的是,夫妻一方使用共同财产进行投资所获得的收益,也包含一方在利用个人财产在婚姻存续期间进行投资的活动的所获得的收益。
在此笔者举以下例子来帮助大家理解投资收益。
举例一:马先生在婚前拥有个人现金五百万元。婚后,他使用了二百万购买了某理财产品;剩下的三百万元存进银行作为定期存款。离婚时,马先生的购买的该理财产品的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并被分割,三百万的银行定期存款利息仍然属于马先生的个人财产。因为购买理财属于投资活动,而银行利息属于法定孳息,故而利息仍为马先生的个人财产。
举例二:侯先生婚前购买了2支股票,分别为M股和T股。婚后,侯先生在M股买进卖出,但是由于贵人多忘事,侯先生对T股一直不闻不问没有进行任何的操作。离婚时,侯先生的M股的收益将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被分割,而T股的收益则仍属于侯先生的个人财产。
变化二: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 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实战律师解读
根据即将施行的《民法典》规定,夫妻共同债务包括以下三种:
1.夫妻双方共同签名的债务;
2.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
3.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
如此的规定也并非《民法典》首创,此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就有如此的内容,《民法典》如此的操作是将司法解释的内容上升为法律。
以下由笔者根据团队的离婚案件办案经验,为大家分享两个“避坑小妙招”:
1.谨慎签字
无论是任何人,即便是自己的丈夫/妻子递过来的文件,都需要留多一个心眼,明确自己签的是什么内容的文书。作为一名成年人,需要对自己的行为负责,任何需要签字的地方都需要谨慎。
2.警惕追认行为
追认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如下行为:在微信上和自己的丈夫/妻子确认/同意/知晓债务;事后与债权人明确等行为;要特别小心注意如此的行为,否则一不小心就会背上“莫须有”的债务。
广州合同律师 合同纠纷律师-周浩律师苏粤☆法商律师团,周浩律师、李楚翔律师,专攻民事、商事、刑事类案件,团队模式处理,具有丰富的诉讼和非诉的经验。擅长处理合同纠纷、房产纠纷、劳动工伤、离婚诉讼、公司法务、债权债务、民间借 贷及各类刑事案件。
例如,在济宁森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济宁森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施工合同纠纷案【(2015)民申字第3575号】中,最 高人民法院认为: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双方在签订了备案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之后,又签订了两份补充协议,对工程价款约定了8%、4%的让利。一、二审判决认为,工程价款属于影响合同当事人基本权利义务的实质性内容,双方在备案合同之外的两份补充协议中,对工程价款约定了8%、4%的让利,属于对备案合同实质性内容作了重大变更,并非一般的合同内容变更或其他条款的修改,该认定并无不当。故一、二审判决依据《司法解释》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依据,未计算让利条款约定的部分并无不当。
另外,最 高人民法院通过个案裁判,还明确了当事人在中标合同之外另行签订的施工合同应以规避中标行为、架空中标合同为目的,建设工程开工后,因设计变更、建设工程规划指标调整等客观原因,发包人与承包人通过补充协议、会谈纪要、往来函件、签证等洽商记录形式变更工期、工程价款、工程项目性质的,不应认定为变更中标合同的实质性内容。
例如,在赤峰建设建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唐山凤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施工合同纠纷案【(2015)民一终字第309号】中,最 高人民法院认为:《司法解释》第二十一条之规定针对的是当事人在中标合同之外另行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以架空中标合同、规避中标行为和行政部门监管的情形,而《补充协议书》是在双方履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过程中,为了解决因工程多次停工给赤峰建设公司造成的损失而签订,只是变更了结算方式,其他条款仍然有效,……因此,《补充协议书》属于双方当事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经协商一致的合同变更,不属于《司法解释》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情形。
《司法解释》第二十一条适用的前提是“白合同”有效,“黑合同”因规避“白合同”而无效。但如果“白合同”和 “黑合同”均被认定无效,应如何结算工程款?
“白合同”是为了规避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而签订,从这个角度来讲,“白合同”距离当事人的真意最远;“黑合同”本质上是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如果以“黑合同”进行结算,无异于承认当事人规避法律的行为有效。所以,无论是“白合同”还是以“黑合同”作为结算的依据,都是有问题的。
在长春永信集团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与四川星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2014)民提字第00015号】中,最 高人民法院认为:本案中,施工合同与补充协议约定的计价方法不尽一致:……由于施工合同与补充协议均为无效,故本案并不适用《司法解释》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而且,由前所述可知,施工合同系双方当事人为在形式上完备法律规定的工程招标投标程序之目的而签订,施工合同亦明确约定“合同未尽事宜双方以补充协议形式加以修改和补充,如与补充协议相抵触,按补充协议执行”,因此,虽然按照补充协议约定计算的总价款比施工合同约定略低(约低1.64%),补充协议并约定增加和减少项目的工程量均不另行结算工程款,但考虑到这是双方当事人基于对案涉工程成本利润核算、建设工程施工过程复杂性的认识、权利义务对等的原则以及提高工程结算效率等因素的考量作出的意思表示,双方当事人在案涉工程施工过程中实际履行的也是补充协议,故一审、二审判决以补充协议的约定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依据并无不当。
在前述(2013)民一终字第117号判决中,最 高人民法院也认为:双方的行为违反了《招投标法》的强制性规定,所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a、d标段工程施工补充合同》均应认定为无效。鉴于《a、d标段工程施工补充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并已实际履行,且一审审理期间,双方均认可涉案工程款的取费标准和工程款支付均按照《a、d标段工程施工补充合同》的约定进行,故本案应以《a、d标段工程施工补充合同》作为结算的参照。
《司法解释》第二十一条适用于必须招投标的项目应无疑问,问题在于法律没有强制进行招投标的项目,如果当事人进行了招投标并办理了备案,是否还适用该条规定。
一种观点认为,如果工程不是必须招投标或未进行实质意义上的招投标而编造的仅用于备案的中标合同,不属于《司法解释》第二十一条规定的备案的中标合同,不能以“白合同”作为结算依据,而应以反映当事人真意的“黑合同”作为结算价款的依据。例如,《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指导意见(二)》第七条规定: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建设工程,发包人与承包人又另行签订并实际履行了与备案中标合同不一致的合同,当事人请求按照实际履行的合同确定双方权利义务的,应予支持。
我们认为,《司法解释》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并未排除不是必须招投标的工程,只要发包人选择招投标并签订《施工合同》,就必须维护招投标的公开性、公平性和公正性,不允许在招投标之外另行签订与中标合同存在实质性变更的合同,否则无异于放任招标人和中标人通过另行签订施工合同损害其他投标人的利益。
例如,《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一条就明确规定:法律、行政法规未规定必须进行招标投标的建设工程,应当以当事人实际履行的合同作为工程价款的结算根据;经过招标投标的,当事人实际履行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中标合同作为工程价款的结算根据。
离婚律师:财产分配方面女性弱势的比例更高,好的感情一定要谈钱离婚率不断上升的现在,家庭成为人们密切关注的单位。作为家庭亲密关系的一种,爱情和亲情不一样,它里面有很多不为人知的暗滩,比如“谈钱伤感情”,一句俗语透露着我们文化里感情和利益二元对立的尴尬。婚姻作为两者的结合体,人们往往没有办法在婚姻里“正当”地去讨论钱的问题,那意味着生疏、不是一家人、互相算计。这样导致很多问题停留在了暗处,像多米诺骨牌一样产生了更多的隐患。
作为一个已经从业近10年的专业离婚律师,吴杰臻对这个问题的感受比普通人要强烈得多。在他看来,人人都渴望婚姻是幸福的,但并不是每个人都懂得如何去经营婚姻。很多人更擅长于把眼睛蒙起来去相信爱情可以永恒,出了问题就选择下一个,却不愿意承认婚姻和爱情有着很大的不一样。面对利益的时候人性是脆弱的,财产,不应该是婚姻里的一种禁忌。
以下是吴杰臻的自述。
文 | 马拉拉
编辑 | 萧祷
运营 | 山山
禁忌从2013年开始,我开始专业从事离婚诉讼。这些年里,有的情况还是没有改变,比如人们不善于在婚姻里谈钱,甚至对“离婚”这个词有很强的回避情绪。
有的时候我去参加婚礼,常有人问我是做什么的,我说我是律师,专门做离婚案件的,对方往往会终止聊天,感觉自己好像是个扫把星一样的。在年前我写了《好的婚姻,要守护财产和爱》,好多读者和我说只能偷偷看,甚至不敢拿回家看。
做生意有散伙的准备,谈恋爱也有分手的准备,奇怪的是,结婚却不能有离婚的准备。似乎一旦有这种想法,就是罪恶的,内心会受到谴责。到现在为止,中国对婚姻里“白头偕老”的信念依然很强,很多人觉得,“还没有结婚就想着离婚?”“谈钱伤感情。”
从我自己的从业经验来说,近年来,特别是2013年之后离婚率是不断在上升的。结婚1到3年是离婚的高发期,然后就是结婚5年之后,以前大家说七年之痒,现在数据说是变成了五年之痒。
现状是这样,但是人们对婚姻的观念还是没有很大的改变,可能变得更容易说出口离婚了,但还是不知道要怎么去在婚姻里维持一个良好的关系。我一直说的一件事情是,婚姻和感情是不一样的,离婚自然是代表感情的破裂,但更重要的,它本质是一种财产分配。
因为有利益的地方就有人性,太多夫妻离婚的时候撕破脸,悄悄转移财产、经济条件不好的家庭两个人连家里的凳子都要分,还有的把孩子藏在谁都不知道的地方为了争夺抚养权。
现在的夫妻肯定是因为感情进入婚姻,但是依赖感情去解决婚姻里的问题是有风险的。
▲婚姻走到尽头时,许多夫妻对婚内财产进行了严格的平均分割。图 / 《心花路放》截图
陷阱等婚姻破裂了再去法庭,对不掌握家庭财产主动权的一方来说是很难的。在我的经验里,女性弱势的比例更高。
2011年是改变离婚案走势的一年。
举个例子来说,有一个比较传统的女性,结婚之后辞职在家里做全职太太。当别人住出租屋的时候,她已经住上了大房子,每个月还能拿到不少的生活费。她出门开车不用挤公交,看到名牌化妆品也不用一忍再忍,直接刷附属信用卡,反正丈夫会给她还钱。但是好景不长,她发现丈夫出轨了,而且出轨的对象还不止一个。结婚三年,丈夫名下已经有了三套房子,只不过全都是他父亲出钱买的。她决定离婚,觉得自己至少还可以得到一半的房子。
按照以前的《婚姻法》这是对的,婚后父母出资为子女买房,视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予,是夫妻的共同财产。但是2011年出台了新的司法解释,婚后父母出资,而且产权登记在子女名下的,不算共同财产。所以,虽然是丈夫出轨,但她却要净身出户。
2011年以后,这样的案件很多。传统婚嫁的模式大多是男方买房子,但房价一路高涨,常常要动用三代人的积蓄,一旦子女离婚,三代人的积蓄立刻被腰斩。2011年之后,进入依附型婚姻的女性财产分配权被消解。
独立女性的情况也没有好到哪里去。现在女性虽然已经可以在社会上独立了,但是一到婚姻里面,存在一种“男主外,女主内”的文化惯性,加上生育这种客观条件的限制,很容易回到那种女性默认牺牲的模式,又变成被动的角色。
我有一个客户,她之前是得过很多奖的知名设计师,她老公是做生意的,生育之后她就在家里面做全职太太。结婚第九年左右,她发现丈夫出轨,提出了离婚,那时候她想要再重新回到行业里,发现自己已经“过气”了。
▲对很多女性来说,结婚生子后想要重返职场难上加难。图 / 《82年生的金智英》剧照
这里往往会牵扯到家务劳动价值不被承认的问题。这个问题有人会反驳说,《婚姻法》的第40条规定了可以有权利向对方要求补偿,但这并不是一个简单的婚后财产的分割问题,我个人认为在婚姻关系里让一方承担全部或主要家务,实际上是在把婚姻变成一场隐形剥削。
财产是可以被分走的,但在婚姻期间有一样东西是对方绝对分不走的,那就是自身的无形资产——可实现财富、地位、名声的自身价值。
我有好几个律师同行在离婚时都是净身出户,但他们离婚后不需要多久就可以恢复过来,业绩仍然蒸蒸日上。婚姻里个人要取得这样无形的资产,不仅仅要依赖自身的努力,它是需要依赖配偶在家庭劳务中的付出的,但法律却没有能够保证这方面的付出。现实里,比较大概率的是男性独占了这部分无形资产,而另一方,尤其是作为家庭主妇,离婚后剩下的资本是分得的眼前财产,她们在黄金时期里的职业技能可能为了家庭而牺牲掉。
结婚的时候不谈钱,如果弱势的一方在离婚之后希望法律能够保护自己,这是很容易失望的。
离开如果把“教人离婚”比喻成一场游戏,我常常会觉得替女性打官司是一场逆风球,而给男性打官司是一场顺风球。
我举个很简单的例子,一对夫妻结婚七年,男方负责赚钱,女性有工作,同时把自己很多时间投入家庭。几年下来,她帐户上面的钱是七八万,但男方这边工作几年,前两年二、三十万一年,后面三年的话都是一百万一年的,存了有三百万。
如果男方找过来,律师就会建议:第一个,你拖着她,哄着她,乖乖地每天回家,让她不要那么早决定离婚。广州离婚就调一年的流水,律师就让他把账户里的三百万弄走了,之后一年再来离婚,法院调的流水就看不到他的积蓄了。
如果是给女方打官司,那就只能“破案”了。查房产吧,内地是不支持“以名查房”的,也就是说,需要提供房产证号码或者房产地址才可以查。如果男方蓄意偷偷买房,女方肯定是不知道的。查钱吧,也不能够“以名查账号”,女方如果想要拿到钱,只能希望对方不那么注意,这样可以偷偷把银行卡账号拍下来,但这都是运气非常好的了。
这种情况不应该分性别,而是由家庭里财产的主导权角色决定的,但现实就是女性在家庭里的财产地位比较弱势。
有财产的主导权之后,女性就可以干脆地提出离婚了吗?也不是。我有一个客户,她自己是很有钱的,比男方有钱。她被男方家暴,来找我离婚,反反复复半年了,还没有离掉。
每次女的一找我,男的就向她求饶,女方父母也叫了各方亲戚都来劝她不要离婚,她儿子也劝她不要离婚,对着她闹情绪,学习成绩也下降。每次她就忍着,不敢离,打一次,求救一次,打一次,求救一次。
有一次她发短信给我说:“救命,救我。”我就知道出事了,让她把定位发过来,还打了电话报警。她让我马上过去帮她处理,我说行啊,那先要签个合同。因为前面我们已经去讲了很多次了,每次到那边之后,又说不离婚了,不处理了,我们白跑一趟。有时候半夜我一看微信,就知道她肯定又被打了。但后面我问她是不是真的要离,她又不回了。
▲2016年的一份专题报告显示,家庭暴力已成为离婚纠纷案件中的第二大离婚原因。图 / 司法案例研究院
对于这种情况我们是真的很无力的。她不是那种经济困难得连律师都请不起的情况,也不是离婚之后赚不到钱的类型,按道理来说算是一个强者,但就是离不掉。
不过大体看来,女性提出离婚的比率在离婚案件里是比较高的,占了七成左右,这里面最多的还是工薪阶层的女性提出离婚。她们没有富人阶层动辄上亿的财产要分割,还得扯到公司的继承权问题;也不是依附型的关系,女方往往在离婚之后能够继续自己挣钱养活自己,维持一个比较正常的生活。
男性来离婚要么是已经有了别的选择,要么是对方出轨,或者认为女方“生不出儿子”,是比较果断的。但女性就比较拉扯,主要是对方出轨,自己出轨要离婚的比较少,还有一个分类是因为生活琐事离婚。
生活里会有一些摩擦,特别是在有了孩子之后。孩子不需要男性生育,不在他肚子里,没经过那种痛楚,他进入这个父亲的角色没有那么容易。于是在一个家庭里,他还没完全脱离儿子的角色,又是丈夫的角色,再加上父亲的角色,他可能什么都不做,也不去协调关系。
这样的情况长期下去,在没有更多利益绑定的情况下,工薪阶层的婚姻是很容易破裂的。
爱情刚入行的时候,我一年能够接到40个左右的离婚咨询已经算是了不起了,为了维持事务所的运转经常还是会接一些刑事案件去做。但现在我的事务所一年会收到上千件的案子,我们再从里面挑150个左右正式来做,当然这个可能和我的从业年限有关系。
以前的咨询主要集中在北上广深这些一线城市,到2016年的时候,一些类一线城市,包括天津,成都、重庆都开始会有人找过来。网上也会有一些二、三线城市的人来做咨询。一般培养一个专业的离婚律师周期是3年左右,现在我觉得培养的速度跟不上离婚诉求增加的速度,存在一个很大的缺口。
作为一个离婚律师,我有的时候觉得这个职业像是海绵一样吸纳了很多的负能量。有人来找我的时候会说着说着哭出来,他们强调自己在家庭里的付出,或者仅仅是感情需要一个倾诉的地方。好像大家很难去分清楚感情,或者说是爱情和婚姻的区别。
爱情和婚姻是不一样的。我个人认为爱情是一个文学上的定义,它好像天生具备无限的牺牲,海枯石烂的永恒,不讲条件的信任,的确有很多人是因为觉得(与)对方是爱情而走入了婚姻。但婚姻是现实的,在更早的年代里它甚至和感情这个词没有任何的关系。现实中爱情之所以被推崇,一方面是因为它引发人对美好的向往嘛,但另一方面是它太难做到了,大部分人都做不到,所以人们才那么渴望它。
如果没有认清婚姻的本质,而仅仅是希望用爱情去调节两个人之间的现实问题,婚姻是不安全的。人的感情就像人的身体一样,是会得病的东西。它不是永恒的,不可能两个人很相爱,就静止在这里永远不变。
所以我经常会提到好的婚姻,一定要敢于提钱。只有事先把财产谈好了,人才能够更容易放下包袱地彻底相信另一个人,才真的对感情有良性的促进作用。
▲图 / 《致命女人》截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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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一次她发短信给我说:“救命,救我。”我就知道出事了,让她把定位发过来,还打了电话报警。她让我马上过去帮她处理,我说行啊,那先要签个合同。因为前面我们已经去讲了很多次了,每次到那边之后,又说不离婚了,不处理了,我们白跑一趟。有时候半夜我一看微信,就知道她肯定又被打了。但后面我问她是不是真的要离,她又不回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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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这种情况我们是真的很无力的。她不是那种经济困难得连律师都请不起的情况,也不是离婚之后赚不到钱的类型,按道理来说算是一个强者,但就是离不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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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里会有一些摩擦,特别是在有了孩子之后。孩子不需要男性生育,不在他肚子里,没经过那种痛楚,他进入这个父亲的角色没有那么容易。于是在一个家庭里,他还没完全脱离儿子的角色,又是丈夫的角色,再加上父亲的角色,他可能什么都不做,也不去协调关系。
这样的情况长期下去,在没有更多利益绑定的情况下,工薪阶层的婚姻是很容易破裂的。
爱情刚入行的时候,我一年能够接到40个左右的离婚咨询已经算是了不起了,为了维持事务所的运转经常还是会接一些刑事案件去做。但现在我的事务所一年会收到上千件的案子,我们再从里面挑150个左右正式来做,当然这个可能和我的从业年限有关系。
以前的咨询主要集中在北上广深这些一线城市,到2016年的时候,一些类一线城市,包括天津,成都、重庆都开始会有人找过来。网上也会有一些二、三线城市的人来做咨询。一般培养一个专业的离婚律师周期是3年左右,现在我觉得培养的速度跟不上离婚诉求增加的速度,存在一个很大的缺口。
作为一个离婚律师,我有的时候觉得这个职业像是海绵一样吸纳了很多的负能量。有人来找我的时候会说着说着哭出来,他们强调自己在家庭里的付出,或者仅仅是感情需要一个倾诉的地方。好像大家很难去分清楚感情,或者说是爱情和婚姻的区别。
爱情和婚姻是不一样的。我个人认为爱情是一个文学上的定义,它好像天生具备无限的牺牲,海枯石烂的永恒,不讲条件的信任,的确有很多人是因为觉得(与)对方是爱情而走入了婚姻。但婚姻是现实的,在更早的年代里它甚至和感情这个词没有任何的关系。现实中爱情之所以被推崇,一方面是因为它引发人对美好的向往嘛,但另一方面是它太难做到了,大部分人都做不到,所以人们才那么渴望它。
如果没有认清婚姻的本质,而仅仅是希望用爱情去调节两个人之间的现实问题,婚姻是不安全的。人的感情就像人的身体一样,是会得病的东西。它不是永恒的,不可能两个人很相爱,就静止在这里永远不变。
所以我经常会提到好的婚姻,一定要敢于提钱。只有事先把财产谈好了,人才能够更容易放下包袱地彻底相信另一个人,才真的对感情有良性的促进作用。
▲图 / 《致命女人》截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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