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刑法对效力范围的规定原则,刑法程序正当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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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辩护律师网小编为大家分享法律知识,涉及民事、婚姻、经济、合同纠纷、刑事辩护中遇到的相关问题免费帮大家提供法律咨询!

一、事实认识错误概述  事实认识错误,简称事实错误,是指行为人对自己实施的行为的有关事实情况的认识错误。关于事实错误的分类,我国刑法学界的通说是依据错误的具体表现形式把事实认识错误划分为客体错误、对象错误、手段错误、行为性质错误和因果关系错误等五大类。笔者曾撰文指出,对“事实错误的分类应当采用六分法,即在通说的基础上,再加上主体错误”。除了客体错误以外,对各种事实错误还可以以错误发生的实际情形为依据进一步分类。  二、国外刑法理论关于事实认识错误的处理原则  关于事实错误的处理,在英美法系刑法中,通过判例逐步确立了一条规则,即“错误可以成为被告人不具有法律规定的被指控犯罪的犯罪意图的辩护理由。”大陆法系的刑法理论对事实错误的处理主要有三种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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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符合说、抽象符合说和法定符合说。其中,法定符合说认为,即使行为人主观的认识与客观实际不完全一致,但只要法律性质相同,就可以依据行为人的主观认识认定其故意犯罪既遂。当二者不一致时,才以想象竞合犯处理。该说充分强调了犯罪构成在定罪上的重要性,又不拘泥于理论定式,因此更具合理性。  三、我国关于事实认识错误的处理原则  我国刑法理论处理事实错误的通说是“主客观相统一说”,该说认为,主客观相统一原则是定罪量刑的基本原则,而判断行为人主客观是否统一的标准只能是犯罪构成,犯罪构成是行为人负刑事责任的唯一根据。当行为人认识的事实与实际发生的事实在犯罪构成上不符时,就可以肯定行为人主观与客观是不统一的,从而排除行为人对实际发生事实的故意责任;反之,当行为人主观上的认识与客观实际情况不完全一致的时候,如果二者在犯罪构成上被认为是相同的,就可以肯定行为人主客观方面是统一的,行为人对实际发生的事实就应承担故意犯罪既遂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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