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缴费基数调整规定,社保缴费基数怎么调整最合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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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辩护律师网小编为大家分享法律知识,涉及民事、婚姻、经济、合同纠纷、刑事辩护中遇到的相关问题免费帮大家提供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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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缴费基数调整(全国社保基数一览表)方面的法律知识,小编也是查阅很多资料,整理了相关方面的答案,大家可以参考一下,

7月份开始社保的缴费基数又要调整,那么自己到手的工资,会发生什么样的变化呢?我们如果说每一年经历这个社保缴费基数的调整,那么在职员工可能都会能够体会得到。社保缴费基数的调整就意味着社保缴费基数是要上涨的,那么也就是说从我们个人工资当中,扣除的费用会有所提高,所以到处的工资如果在你工资不变的前提下,肯定是有减少的可能性。

每一年社保缴费基数都会调整,但是它的这个调整的时间节点是从1月份开始进行调整,但是真正公布新的上一年度的社会平均工资,大多数地区都是在每年的7月份左右的时间段公布。这样一来的话,那么7月份以后公布社保新基数,然后他要把1~7月份社保基数的差额需要一次性补缴完成,所以说7月份所发放的工资当中,可能会扣除这1~7月份的差额。

虽然社保缴费基数的变化,跟我们个人来说有一定的关系,但实际上我们个人所承担的社保缴费比例,仅仅只有缴费总额的1/3,所以说是一小部分,那么我们个人从公司当中,可能每个月会多增长个二三十块钱这样水平。当然看似并不是很多,但是他在7月份工资当中会一次性扣除1~7月份的全部,也就是说每个月是20块钱,那么7月份加在一起可能就是140块钱,或者说有的人是30块钱,那么7个月全下来是210块钱。所以相对来说,实际上你7月份所扣除的这个社保费用会比较多一些,所以到手的工资也会更少一些。

但是补交上半年社保基数的差额,仅仅只是扣除一次性的费用,所以说你从8月份开始的工资并不会一次性扣除这么多了,也许他只会调整这二三十块钱,所以说本质上来讲仅仅只多扣除了二三十块钱,仅此而已,如果说你的工龄工资能够抵消着多扣除的二三十块钱,那么对于你来说,其实到处的工资并不会发生一个太大的变化。

甚至有的人他可能每一年的工龄工资,是远远超过了二三十,比如说工龄工资是50甚至是100块钱。那么这种情况下就完全可以冲抵社保基数提高,带来的扣除费用,所以我们依然是可以拿到手更多的工资性的收入。当然也有的人可能工龄工资比较低,比如说每年只有10块钱,但是每一年社保缴费基数的增长是30块钱,那么这样的话,你可能到手的工资就会减少个20块钱,这也是有可能的事情。

但毕竟社保缴费基数的提高,对我们个人来说还是有一定的好处的,毕竟。进入到我们个人账户当中的余额,也会变得更多一些,将来你享受到的养老金待遇,包括个人医保卡的账户,余额都会有相应的提高,所以说这就是给我们个人带来的好处。

感谢阅读,每天讲讲退休知识那点事,本人专注于社保和退休领域,有喜欢我文章的小伙伴可以加我的关注,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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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间借贷合同(公司欠钱不还起诉流程)

资金是公司的血液,在保障公司正常运转中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现行金融体系下,金融机构针对中小企业贷款十分谨慎,非金融机构企业间资金借贷是目前中小企业缓解融资难的重要途径,但企业间资金借贷又涉及众多的法律风险,如何预防这些法律风险,一起来了解一下。

合法的企业借贷需满足的条件

第一,企业间借贷的目的是为了生产、经营的需要,借贷的资金确实是用于生产经营而非其他。

第二,企业间借贷不存在《合同法》第52条规定的合同无效情形。如: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第三,企业间借贷不存在《民间借贷规定》第14条规定的合同无效情形,如: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又高利转贷给借款人,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以向其他企业借贷或者向本单位职工集资取得的资金又转贷给借款人牟利,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

第四,企业间借贷的利率约定符合法律规定。

企业间借贷法律风险的防范

(一)委托贷款

委托贷款是由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及个人等委托人提供资金,由商业银行(即受托人)根据委托人确定的贷款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利率等代为发放、监督使用并协助收回的贷款。

商业银行开办委托贷款业务,只收取手续费,不得承担任何形式的贷款风险,允许企业或个人提供资金,由商业银行代为发放贷款。由于企业有权决定借款人和利率,所以对企业来说拥有较大的利润空间,在企业间借贷受到限制的情况下,不失为一种理想的选择方式。

(二)信托贷款

企业可以作为委托人以信托贷款的方式实现借贷给另一企业。信托贷款的贷款对象是由受托人确定的,信托贷款并不是完全意义上的企业间借贷关系,因为委托人在乎的是收益,而不是借款给谁。

(三)其他方式

1.改变借贷主体

出借方先将资金借给个人,该个人再将资金借给实际使用资金的企业(称实际借款方)。同时要求实际借款方为个人的该笔借款,向出借人提供连带担保。如果个人不能还款时,则出借方追索个人借款人,并同时要求实际借款人承担连带担保责任,维护了出借方的利益。

2.先存后贷,存贷结合

企业可以将资金存入银行,然后用存单为特定借款人作质押担保,实现为特定借款人融资的目的。但这种借贷安排对银行和出资人有利,但不利于借款人,这样会增加借款的借贷成本。

3.通过买卖合同中的回购来实现企业间的融资目的

在买卖合同中安排回购条款,买方向卖方预付货款后,到了一定的期限或回购条款成就时,又向卖方收回货物、货款、利息或违约金。通过形式上的买卖合同,实现企业之间借贷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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