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笔迹鉴定和个人笔迹鉴定,笔迹鉴定是本人笔迹法院会怎么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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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迹鉴定可靠吗(笔迹鉴定时间国家新规)方面的法律知识,小编也是查阅很多资料,整理了相关方面的答案,大家可以参考一下, 一、笔迹鉴定的主观性

笔迹鉴定,鉴定人员在结论部分往往写的是“倾向于认为**和**是同一人笔迹”。其实这是一句相对主观的话,当然,主观并不是说没有依据,因为笔迹鉴定是要从某些特殊之处去审查的,包括用笔的手法,包括一些特征点,甚至包括书写的力度,等等。鉴定人员在进行鉴定的时候,一定会审查这些情况,因此,鉴定是有依据的。

但笔迹鉴定为何又脱离不了鉴定人员的主观?因为鉴定人员除了从用笔的手法和特征点等方面来判断,很难以更加丰富的要素或者更客观的方法去综合判断笔迹是否同一人写的了,说白了,就是纯粹靠自己“眼睛”去分辨,而且就只是分辨那几个固定的要素,就很容易陷入主观。

二、样本的“随意性”

鉴定人员在进行笔迹鉴定时,一定会用一些样本,而这些样本,由于客观条件所限,不完全是同一时期的样本,由于同一个人在不同时期内笔迹可能会有变化,所以用与检材(可能于)不同时期产生的样本来进行比对,本来就可能存在判断失误的可能。即便是同一时期甚至同一天,都有可能存在判断失误的可能性。

因为人写字有时是非常随意的,多一横少一横,往左偏一点往右偏一点,一笔高一点一笔低一点都很正常,写快一点和写慢一点有时也不一样。正如世上没有两片相同的树叶,世上也不可能有两份完全相同的笔迹,而只要不完全一样,就有可能是有问题的。人写字的随意性决定了笔迹天然携带的“随意性”,而这种随意性就会导致样本一定自带“随意性”。

三、笔迹的可模拟性

小时候,我上下学那条路有一个写书法的老爷爷,他每天就在家里写啊写,写隶书、草书、行书、楷书还有很多我叫不出名字的“书”,各种书法都能写得很好。过年时,我和我自己的爷爷去买春联,要什么字体什么字,摊主都能一挥而就。

从幼儿园到小学到初中甚至高中,老师都让(大部分)学生描红练字,由于经常性地需要应试,中国写字好看的人太多了,学过(哪怕是不认真地学过)书法的人也太多了。我们以前高中文科重点班,90%以上的人字都写得不错,老师之所以能够一眼看穿A卷是A的字,B卷是B的字,很可能不是因为老师太爱我们,而是因为“检材”太多了,特别是语文老师,一篇作文1000字以上,理论上不可能有两个人1000个字都完全写得一样的,所以她能够慧眼如炬,一眼看穿。

用证据的思维来解释,就是检材的数量太多了,想鉴定不出也难。但值得强调的是,刑事案件中大部分用于笔迹鉴定的检材也只是“签名”而已。中国人的签名,70%的情况三个字,20%是两个字,这导致签名太容易被模仿。而中国人起名字的习惯是什么呢?大部分家长不喜欢用生僻字,而喜欢用笔画不太多的字,只除了一些真的特别有文化或者有杰克苏(玛丽苏)情节的家长。举一个比较极端的例子,譬如我就叫“李一”,我知道笔迹鉴定经常是可采用的证据,我会每天忧心忡忡的,因为我的签名也太容易被模仿了吧。

以上情况导致以笔迹鉴定的结果作为入罪的单一关键证据,是很难令人信服的。因此,在刑事诉讼中,对于是否以笔迹鉴定作为刑事案件的关键证据,需要更为谨慎。假设对某一案件事实,物证方面仅存在单一的带有当事人签名字样的检材,就该物证上的签名是否为当事人所签一事的判断应当更为审慎。

有的人可能会觉得本文有“过激”之处,因为目前60%以上的刑事案件都会做鉴定,换言之,笔迹鉴定可能有“问题”,其他鉴定也有可能存在,那岂非鉴定意见对认定事实没什么作用?譬如现在很多配音秀、配音演员,淮秀帮啊、胥渡吧啊、小夏啊,还有变声器,那岂非声纹鉴定以后都不能用了?现在还有Ai换脸,那岂非以后人脸识别也不能用了?

但需要注意的是,不同鉴定有不同的鉴定要素,和不同的鉴定方法,本文说笔迹鉴定的结论不可信赖,并非指所有鉴定都如此。但客观来说,如果把鉴定意见的采纳标准提高到比较高的层次,那么目前很多鉴定意见也确实达不到刑事证据应有的要求。

客观地说,随着科技发展,常规的鉴定意见确实越来越难以让人信服了。因为“合理怀疑”一定会越来越多。所以,在鉴定方法暂时性地跟不上科技变化的前提下,刑事诉讼中的个别“决策者”就有可能通过人为地降低标准或者维持目前的审查标准以保持鉴定的“权威性”,从而保证诉讼顺利进行。

目前在刑事案件中,无论是公检法,还是律师,都面临着比以往更严格的监管,那么刑事诉讼中,最薄弱的环节,最容易出现不易被监管的事情的环节,很可能就在鉴定这一块上。一是由于专业知识的不同,无论是公检法还是律师,一般都比较难很深入地去质疑鉴定的结果;二是如果辩护人要申请重新鉴定,必须有足够的理由,那么也就是说,如果某个案件,控方非常强势,且鉴定结果对控方有利,辩护人要申请重新鉴定,该申请不一定会被同意,甚至很可能不会被同意;三是辩护人负有保密义务,也就是说对于鉴定意见,即便辩护人发现有问题,但辩护人很难在案件结束前要求启动外部监督,对该鉴定意见进行全面审查。

所以鉴定,几乎就变成了完全看鉴定人员“良心”的事情。那不妨再来思索一下,什么样的鉴定“造假”是容易被发现的?如前段时间引爆微博热搜的亲子鉴定。因为血缘关系是没办法捏造的,是容易被鉴定出来的,而亲子鉴定很多地方都可以做,公民对第一次鉴定的结果有怀疑,也很容易拿到新的、具有一致性(同两个人的血液、头发等)的检材,去到新的机构重新进行鉴定。这也是前段时间亲子鉴定造假上热搜的原因——太容易被发现了。

反过来讲,那么什么样的鉴定即便“造假”也不容易被发现?检材难得的、仅限于某些鉴定机构鉴定的、不允许公民私下委托鉴定机构鉴定的。——可以说,刑事案件中很多都是这样的鉴定事宜啊。这里并不是说“造假”普遍,而是说这类“造假”,理论上有可能可以普遍,还很难被发现。所以刑事诉讼,在司法体制改革基本对公检法人员的权力作出进一步的调整之后,在对律师的执业行为进行进一步的规范之后,很可能就会把重点放到刑事证据方面,尤其是鉴定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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