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协议书及财务分配范本,公司利润股权分配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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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几天不少网友都在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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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润分配决议范本(新公司股权分配协议书模板)方面的法律知识,小编也是查阅很多资料,整理了相关方面的答案,大家可以参考一下,

一、案例背景

甲公司在2021年12月初召开股东大会,会议内容为公司2021年11月末账面未分配利润余额为3300万元,扣除10%的盈余公积(40万元)后,拟分配给股东3000万元(款项尚未支付),但公司12月份发生2200万元的巨额亏损,导致2021年度未分配利润为-2000万元左右。

甲公司财务总监有如下疑问:

甲公司超额分配的决议是否有效,是否应撤销12月初的分配决议,重新按正确的基数确定利润分配方案?

二、案例解析

本问题看似是一个问题,似乎还比较复杂,但是我们略微思考一下就会知道答案,而且也不需要具体的政策依据,当然为了严谨,我们还是给出具体的政策规范,我们可以从两个角度来分析这个问题:

(一) 会计角度

所有者权益主要由两个来源构成:一是股东原始投入;二是经营所得中尚未分配的利润。

本案例该公司原本预计的是有超过3300万元的未分配利润(公司管理层可能会预计12月仍有利润)。但后续的事实是公司发生了巨额亏损,不仅没有利润,还导致未分配利润是负的2200万。在这种情况下,根本就没有可供分配的利润,实际原来的协议已经实质上作废了。强行分配的话,相当于用股本和资本公积分配,将转换为股东减资问题。

(二) 法律层面

如果不涉及法律,那就没有强制约束力,如果涉及到法律的,未按照法律规定操作,还属于违法行为。实际,在存在未弥补亏损的情况下,向股东发放股利,股东还需要返还,本案例亏损巨大,不存在分配股利的可能性,该利润分配决议当然无效。具体法律条款如下:

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六十六条 【法定公积金与任意公积金】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有限责任公司依照本法第三十四条(笔者注:第三十四条 【分红权与优先认购权】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的规定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得分配利润。

诉讼时效法律规定是什么(最新诉讼时效司法解释)

诉讼时效是一个老生常谈的问题了,为什么诉讼时效这么重要呢?因为时效代表着我们能够保障自己权益的时间,大家想一想,每一天都在发生各种各样的事情,要想打官司,什么最重要?证据!

而证据是最容易随时间消逝的,一件事情隔得越久就越不易取证,付出与收获就越不成正比,因此我国有诉讼时效这样的规定。

在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内,权利人提出请求的,法院就应当强制义务人履行所承担的义务。而在法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之后,权利人行使请求权的,法院对权利人的权益就不再予以保护。比如说,债务人逾期一直不还钱,债权人一直不主张自己的权益就等着债务人自己“良心发现”,等过了诉讼时效后,发现不诉讼根本就要不回来债务 这时候再去主张自己的权益就已经晚了!

大家也不要以为诉讼时效很长,若当事双方没有特殊约定的情况下,或也没有出现诉讼时效中断的时候,诉讼时效其实是不久的。根据我国现行《民法总则》中第188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虽然说根据法律规定有诉讼时效,但并不是说一件事情发生后一旦过了三年就求助无门了,比如说下列请求权就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即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什么时候起诉法院都应该受理。

1、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 消除危险的;

2、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的;

3、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扶养费的;

4、法律规定的不适用诉讼时效的其他请求权,法律规定的其他请求权,比如说纯粹的身份权请求权就是不受诉讼时效限制的。

举个例子 解除收养关系请求权就是身份请求权,不能说自知晓收养关系存在之日起三年内不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将永远不予受理。因为,身份权不是权益受损,因此不计算权益受损的时间点 自然也就没有诉讼时效。当然 大家还是要注意,当自己权益受损时 即使主张权益,不要拖着拖着就过期无效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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