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迁房离婚后怎么分配,离婚后拆迁房财产如何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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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几天不少网友都在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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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迁房离婚财产分割怎么分配(动迁房离婚财产分割怎么分)方面的法律知识,小编也是查阅很多资料,整理了相关方面的答案,大家可以参考一下, 文章目录:1、法眼看生活 | 动迁房离婚如何分割?2、当离婚遇上拆迁,这补偿应该怎么分?3、离婚了,对于拆迁利益应该怎么分割?法眼看生活 | 动迁房离婚如何分割?

情况描述:

像往常一样,正在准备毕业论文的何倩文早早来到了图书馆。刚坐下来的时候,她突然发现前一天忘记给电脑充电,电脑完全打不开了,而自己又忘记带电源线。环顾一周后何倩文发现,斜对面的一个男生电脑跟自己一样,此时正埋头打字,丝毫没有注意到倩文。倩文只得轻手轻脚走过去,准备找他借个电源线。

他们悄悄小声聊了几句,原来这个男生叫汪炎,正准备研究生毕业论文。那天中午两人就在一起吃了第一顿饭,就这样,互生好感的汪炎与何倩文渐渐走到了一起,感情很好的他们大学毕业没多久就领了结婚证,举办婚礼后汪炎与倩文就一起住进了汪炎家位于黄浦区的老房子里。

几个月后,突然接到通知,这套位于黄浦区的老房子即将拆迁,这套被拆迁的房屋是汪炎的父亲承租的公有住房,随后分得了一套位于青浦区的安置房,由于小夫妻两人感情极好,汪炎自然而然地将倩文的名字写到了拆迁分得的这套安置房的产证上。

在安置房一切布置好了之后,两人便搬到了青浦,汪炎的父母又以汪炎的名字购置了一辆汽车给小两口上下班使用,日子就这么平静地继续着。但在拆迁安置房中居住了一段时间后,倩文跟老公汪炎提出,她工作的地点在上海的中心城区,平时工作很十分繁忙,经常免不了加班,要是住在安置房,每天上下班在路上都要耽误三个小时,她感觉有些吃不消了,想在公司附近租个房子,工作日住在出租房内,到了周末再回到青浦家里住。

一天下午,汪炎突然收到了法院寄来的起诉材料,震惊的他看到,这是倩文起诉离婚,而她除了要离婚外,还要分割登记在汪炎名下的一辆车和动迁分的那套安置房。

一审法院认定,车辆是汪炎婚后购买的,应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对于那套安置房,因汪炎和妻子倩文都是安置人口,产权登记在两人名下,属于他们的夫妻共同财产。法院判决两人离婚,车子和房子均归汪炎所有,但汪炎需给付倩文一大笔财产折价款。而面对倩文的决绝与一审判决结果,汪炎彻底傻眼了。

互动解答:

主持人:这个案例当中我们看到,其实他们就是一对周末夫妻,那也正是由于这种长期的分居状态,导致了他们两个沟通不足而使矛盾越来越深,对于这样的情况,汪炎应该怎么办呢?法院的一审判决又是否合理呢?

孙律师:这个案例在我们代理的离婚案件中还是比较常见的。如果当事人一方不服一审判决的,可以委托律师,向法院提起上诉。

主持人:那么孙律师就您看来,法院这样的一审判决究竟是否合理呢?

孙律师:根据《婚姻法》有关司法解释,这辆车是由汪先生的父母全额出资购买的,且登记在汪先生一人名下,所以该车辆应视为汪先生父母对汪先生一方的赠与,属于汪先生的个人财产。

主持人:明白了,那我们再回到这个房子上的问题来看下,这套老房子其实它的

孙律师:被拆迁的房屋是汪炎的父亲承租的公有住房,

主持人:这个汪炎的妻子,突然之间提出离婚的这么一个请求,也是让人觉得非常的意想不到,完全没有顾及到夫妻二人的情感。

孙律师:没错,我们也建议汪先生尽快委托律师进行上诉。

本期婚恋小贴士:

婚恋关系中的男女双方,在房产证上添加对方名字时,一定要慎之又慎。若一套房屋是婚前取得的,只要产权证上加了配偶一方的名字,那么配偶即使分文未出,他对这套房屋也是享有一定权利的,离婚就有权利分割。因此在决定加名之前,要了解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

当离婚遇上拆迁,这补偿应该怎么分?

拆|你身边有多少「拆迁户」

和妻子办个假离婚,再花200元办一本假《产权证》,以为这样就能多拿到拆迁补偿款?

这是早前的厦门新闻,一翔安男子以为能通过分户多分拆迁款,这样的“神操作”最终导致男子被判处拘役三个月,处罚金两千元。

在拆迁“遍地开花”,房价高企的厦门,拆迁补偿款是很多家庭不容忽视的一大重要事项。“拆字一喷,立提大奔”,拆迁补偿通常能高达几百甚至上千万,涉及多方利益,当然,这里不建议为了拆迁补偿闹“假离婚”。

但,倘若在「拆迁」关头真要离婚,那么补偿款该如何分割呢?今天带大家进入离婚拆迁补偿分割篇

拆迁补偿,给什么

“拆迁款”、“安置房”只是通俗的说法,正规的说法应该是“拆迁安置补偿”, 一般分为货币补偿和房屋产权调换两种方式,包括:搬迁费、过渡补助费、停产停业损失等。

离婚时,如果被拆迁房屋本就是夫妻共同财产,那么拆迁后的安置补偿只是共同财产的形式发生了转化,依旧属于共同财产。此时拆迁安置补偿的处理较为简单,只需要按照分割共同财产的一般原则进行处理即可。

反之,如果被拆迁房屋属于配偶一方婚前个人财产,或者是属于配偶一方父母的财产,此时处理方法较为复杂。在此种情况下,离婚时,安置补偿该如何分配就需要研究相应的拆迁政策。

1一方的婚前房产要进行拆迁

婚前个人名下的财产,婚后面临拆迁:

? 如果仅是获得补偿款或者产权调换,未涉及其他名额,也未涉及差价款支付的,则拆迁所取得的安置补偿仍为个人名下的财产。

即,仍然是个人一方的婚前财产,离婚时不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 如果发生产权调换涉及另一方的名额,或者涉及使用夫妻共同的财产支付了差价款,则拆迁所取得的安置补偿需要根据实际政策情况进行判定。

即便还是登记在一方名下,产权归一方所有,但是,如果面临离婚,另一方还是有权要求进行相应的补偿。

2一方父母的房产要进行拆迁

这种情形在厦门特别常见,厦门拆迁安置一般是结合原房屋产权面积以及安置补偿人员的数量进行的拆迁安置补偿。

这种情形下,一旦离婚,拆迁安置补偿的分割就成了一个特别麻烦的事情。

? 首先,离婚是两个人的事情,但是拆迁安置补偿不再是两个人的事情,而是涉及到被拆迁安置房屋原来产权人的事情。

? 其次,离婚要分割的是夫妻共同财产,而拆迁安置补偿往往不是两个人的共同财产,是一家子人的共同财产,这财产怎么分割,直接导致了这婚怎么离。

? 最后,起诉离婚的案件中,一般案件的当事人为夫妻双方,但是,要分割的财产并不仅仅是双方的财产。

这种情形下,这套房屋的分割虽然是由于离婚引起的。但是,这套房屋的处理却不仅仅是离婚财产分割这么简单,确是家庭共同财产析产的问题。所面临的析产对象也不仅仅是夫妻双方。

另外,离婚后才发放的拆迁补偿款,只要自己是合法的权利人,都可以要求分割属于自己的安置补偿。

办理这类涉及拆迁安置补偿的案件需要处理的问题相较复杂,可能涉及到与拆迁办、街道办事处、土地储备中心、村委会、法院等多个部门打交道。

过程中包括调查取证、调取拆迁补偿协议、收集证据、财产保全、沟通案情、变更补充财产范围等等。

专业性极强,普通老百姓受专业限制,往往不能全面的处理这些法律事务,更建议委托专业的律师帮忙处理,使自己的利益最大化。

离婚了,对于拆迁利益应该怎么分割?

婚姻存续期间发生拆迁,离婚后要求分割拆迁利益的,能否获得相应利益?

下面结合以下案例对拆迁中的情况予以分析。

案例简介

小明与小红于2005年登记结婚,婚后生有一子小小明,二人于2018年经法院调解离婚。二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小红之父的名义申请,对小红父母建造的宅基地进行了房屋拆迁,小红之父作为被腾退人签订拆迁协议,该协议上的被安置人为小红父母、小红、小明、小小明,共给付他们安置房四套,拆迁补偿款80万元。

后因为财产分配问题,小明、小小明以其为被安置人为由,且该房屋拆迁以被腾退房屋的现有实际居住人口为基数,按照每人45平方米建筑面积的标准计算安置面积,购买安置房屋四套,因此小明诉至法院,要求取得一套安置房屋的使用权,并要求补偿款40万元。

小红及其父母则表示此次拆迁是按照宅基地置换的,认为安置房屋及补偿款与小明、小小明无关。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小红、小明、小小明不是被拆迁房屋所在宅基地的申请人,且未对房屋建设出资出力,因此不享有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按照本案中搬迁腾退方案规定的标准,置换的回迁安置楼房应归被腾退人所有;但是小明、小小明是拆迁协议上写明的共同居住人,对于被拆迁房屋所得的补偿款应享有相应权利,法院据此判决小明、小小明获得拆迁补偿款25万元,驳回了原告的其他诉求。

李晓娟律师说法:

明明拆迁协议上有名字,为什么不能获得房屋所有权?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发生的拆迁,离婚后对方能够分得的拆迁利益,主要根据具体的拆迁政策、拆迁协议及婚后对于被拆迁房屋翻扩建的贡献情况,一般法院会综合考虑夫妻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等其他因素进行分配。

本案当事人每人均享有45平方米的安置房购房面积,只有具备该购房指标才能取得相应面积的安置住房。本案小明、小小明作为被安置人之一,享有相应的安置房优惠购房指标。

同一宅基地上的被腾退人只能一并进行定向安置,且小红及其父母在实际购买安置房屋时确实使用了小明、小小明的部分购房指标,但其所享有的购买安置房的购房指标不足以对诉争房屋享有排他性的权利,且根据安置政策,该安置房屋及与宅基地相关的补偿款应由宅基地建房批示上的申请人和共同居住人共有。

建房、翻建、扩建出资出力的被安置人可享有关于地上建筑物|对应的补偿款。若男方既不是宅基地建房批示中的申请人又对建房无任何贡献,则仅能获得针对被安置人口的补偿,如周转费。

但考虑到购房指标作为购房的优惠条件,包含一定的财产价值,为减少当事人的诉累,法院据此判决小明、小小明获得拆迁补偿款25万元。

李晓娟律师解读

拆迁购房指标是一种财产性利益,对于被拆迁户来说是受法律保护的利益,也是一种权利,包括转移、赠与等处分的权利。

如果因为其他原因,被拆迁人将该指标退还给拆迁方,则说明是自己对自己的财产性权利进行的一种处分行为,因此是合法有效的。如果是无偿退回,则不能再次要回;如果有附加条件下的退回,则如果拆迁方违约或者没有达到附加条件,是可以再次要回的。

在现实生活中,按照安置人口给予优惠购房指标来获得安置面积的情况下,需根据双方个人优惠购房指标及安置房的套数、面积等情况确定安置房分割。

若一方个人优惠购房指标面积大于或等于其中一套安置房面积且被安置人购买该房屋的,可以认定一方享有该套安置房所有权;

若面积不足或已被他人使用购房指标购买房屋的,安置房屋由他人取得,可综合考量购房指标所包含的财产价值、诉争房屋当地的腾退搬迁安置办法、诉争房屋现尚未取得产权登记等确定购房指标的经济价值,以此给予相应的补偿。

温馨提示

现实生活中,由于拆迁利益多涉及案外的被安置人,一般不会在离婚诉讼中对家庭共有的拆迁利益进行实际分割,需要单独针对拆迁利益提起分家析产的诉讼。

司法实践中,接触到不少因安置房如何分配而引起的家庭纠纷,当事人对法律规定不清楚,往往只站在自己的角度考虑问题。对此,律师建议,出现纠纷不妨去寻求专业人士的意见,合理、冷静地处理,使得纠纷得以解决的同时又不割裂亲人之间的关系。

婚姻存续期间发生拆迁,离婚后要求分割拆迁利益的,能否获得相应利益?

下面结合以下案例对拆迁中的情况予以分析。

案例简介

小明与小红于2005年登记结婚,婚后生有一子小小明,二人于2018年经法院调解离婚。二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小红之父的名义申请,对小红父母建造的宅基地进行了房屋拆迁,小红之父作为被腾退人签订拆迁协议,该协议上的被安置人为小红父母、小红、小明、小小明,共给付他们安置房四套,拆迁补偿款80万元。

后因为财产分配问题,小明、小小明以其为被安置人为由,且该房屋拆迁以被腾退房屋的现有实际居住人口为基数,按照每人45平方米建筑面积的标准计算安置面积,购买安置房屋四套,因此小明诉至法院,要求取得一套安置房屋的使用权,并要求补偿款40万元。

小红及其父母则表示此次拆迁是按照宅基地置换的,认为安置房屋及补偿款与小明、小小明无关。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小红、小明、小小明不是被拆迁房屋所在宅基地的申请人,且未对房屋建设出资出力,因此不享有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按照本案中搬迁腾退方案规定的标准,置换的回迁安置楼房应归被腾退人所有;但是小明、小小明是拆迁协议上写明的共同居住人,对于被拆迁房屋所得的补偿款应享有相应权利,法院据此判决小明、小小明获得拆迁补偿款25万元,驳回了原告的其他诉求。

李晓娟律师说法:

明明拆迁协议上有名字,为什么不能获得房屋所有权?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发生的拆迁,离婚后对方能够分得的拆迁利益,主要根据具体的拆迁政策、拆迁协议及婚后对于被拆迁房屋翻扩建的贡献情况,一般法院会综合考虑夫妻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等其他因素进行分配。

本案当事人每人均享有45平方米的安置房购房面积,只有具备该购房指标才能取得相应面积的安置住房。本案小明、小小明作为被安置人之一,享有相应的安置房优惠购房指标。

同一宅基地上的被腾退人只能一并进行定向安置,且小红及其父母在实际购买安置房屋时确实使用了小明、小小明的部分购房指标,但其所享有的购买安置房的购房指标不足以对诉争房屋享有排他性的权利,且根据安置政策,该安置房屋及与宅基地相关的补偿款应由宅基地建房批示上的申请人和共同居住人共有。

建房、翻建、扩建出资出力的被安置人可享有关于地上建筑物|对应的补偿款。若男方既不是宅基地建房批示中的申请人又对建房无任何贡献,则仅能获得针对被安置人口的补偿,如周转费。

但考虑到购房指标作为购房的优惠条件,包含一定的财产价值,为减少当事人的诉累,法院据此判决小明、小小明获得拆迁补偿款25万元。

李晓娟律师解读

拆迁购房指标是一种财产性利益,对于被拆迁户来说是受法律保护的利益,也是一种权利,包括转移、赠与等处分的权利。

如果因为其他原因,被拆迁人将该指标退还给拆迁方,则说明是自己对自己的财产性权利进行的一种处分行为,因此是合法有效的。如果是无偿退回,则不能再次要回;如果有附加条件下的退回,则如果拆迁方违约或者没有达到附加条件,是可以再次要回的。

在现实生活中,按照安置人口给予优惠购房指标来获得安置面积的情况下,需根据双方个人优惠购房指标及安置房的套数、面积等情况确定安置房分割。

若一方个人优惠购房指标面积大于或等于其中一套安置房面积且被安置人购买该房屋的,可以认定一方享有该套安置房所有权;

若面积不足或已被他人使用购房指标购买房屋的,安置房屋由他人取得,可综合考量购房指标所包含的财产价值、诉争房屋当地的腾退搬迁安置办法、诉争房屋现尚未取得产权登记等确定购房指标的经济价值,以此给予相应的补偿。

温馨提示

现实生活中,由于拆迁利益多涉及案外的被安置人,一般不会在离婚诉讼中对家庭共有的拆迁利益进行实际分割,需要单独针对拆迁利益提起分家析产的诉讼。

司法实践中,接触到不少因安置房如何分配而引起的家庭纠纷,当事人对法律规定不清楚,往往只站在自己的角度考虑问题。对此,律师建议,出现纠纷不妨去寻求专业人士的意见,合理、冷静地处理,使得纠纷得以解决的同时又不割裂亲人之间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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