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国公职人员的行贿罪由谁管辖,外国公职人员行贿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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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组织公务员条件(国际公共组织官员行贿罪的立案标准有哪些)方面的法律知识,小编也是查阅很多资料,整理了相关方面的答案,大家可以参考一下, 图解纪法|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1991年出生的刘某某,其父亲是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委原书记(另案处理)。由于这层特殊关系,淮阴区多家企业老板寻找各种机会接近刘某某,企图通过刘某某和其父亲“搭上线”,以便获得特别关照。

2016年的一天,刘某某与某建筑公司老板吴某共同乘车前往酒店就餐,途中收受吴某赠送的5万元港币,并表示可以帮吴某牵线搭桥、推进业务。在此后的2年多时间里,刘某某共收受吴某贿送的港币161万元,其父亲对此事不知情。

作为回报,刘某某多次请求其父亲利用职务便利,将部分政府建设工程项目指定给吴某所在公司承接。此外,吴某还通过刘某某向其父亲贿送港币100万元。

2019年8月,经淮安市监委指定管辖,淮安区监委对刘某某立案调查并采取留置措施。2022年3月,刘某某因犯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

纪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 监察机关依法调查涉嫌贪污贿赂犯罪,包括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受贿罪,单位受贿罪,利用影响力受贿罪,行贿罪,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对单位行贿罪,介绍贿赂罪,单位行贿罪,巨额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条之一 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通过该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或者利用该国家工作人员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案例提供: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纪委监委 漫画: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李芸)

监察机关管辖100个罪名立案标准一览表

整理说明

《国家监察委员会管辖规定(试行)》中规定了国家监委管辖88个罪名;《关于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司法工作人员相关职务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对14个罪名检察机关“可以立案侦查”,同时根据《国家监察委员会管辖规定(试行)》第二十一条规定“在诉讼监督活动中发现的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由人民检察院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管辖”。因此,理论上监察委对检察院可以立案的14个罪名也可以管辖。由于14个罪名中“滥用职权罪”和“玩忽职守罪”在监委管辖的88个罪名中也存在,所以,理论上监委对88个罪名+12个罪名共计100个罪名有管辖权。

100个相关罪名立案管辖一览表

一、贪污贿赂犯罪(17个罪名)

序号

罪名

立案(定罪量刑)标准

管辖

1

贪污罪(第382条)

①3万元以上(六种情形【注1】:1万元以上),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②20万元以上(六种情形【注1】:10万元以上),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③300万元以上(六种情形【注1】:150万元),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监察

2

挪用公款罪(第384条)

①非法活动3万元以上的,营利活动或者超过三个月未还5万元以上,应予立案,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②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1)挪用公款非法活动100万元以上、营利活动200万元以上; (2)挪用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特定款物,非法活动50万元以上,营利活动100万元以上;(3) 挪用公款不退还,非法活动50万元以上,营利活动100万元以上;(4)其他严重的情节。

③非法活动300万元以上,营利活动500万元以上,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监察

3

受贿罪(第385条)

①3万元以上(四种情形【注2】:1万元以上),应予立案,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②20万元以上(四种情形【注2】:10万元以上),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③300万元以上(四种情形【注2】:150万元以上),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监察

4

单位受贿罪(第387条)

10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但故意刁难、要挟有关单位、个人,造成恶劣影响的,或者强行索取财物的,或者致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应予立案,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

监察

5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第388条之一)

①3万元以上(四种情形【注2】:1万元以上),应予立案,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②20万元以上(四种情形【注2】:10万元以上),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③300万元以上(四种情形【注2】:150万元以上),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监察

6

行贿罪(第389条)

①3万元以上(六种情形【注3】:1万元以上),应予立案,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②100万元以上(六种情形【注3】(1-5)或行贿造成损失10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上)或具有其他严重的情节,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③500万元以上(六种情形【注3】(1-5)或行贿造成损失500万元以上:250万元以上)或具有其他特别严重的情节,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监察

7

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第390条之一)

①3万元以上(六种情形【注3】:1万元以上),应予立案,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②100万元以上(六种情形【注3】(1-5)或造成损失10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上)或具有其他严重的情节,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③500万元以上(六种情形【注3】(1-5)或造成损失500万元以上:250万元以上)或具有其他特别严重的情节,处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监察

8

对单位行贿罪(第391条)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1.个人行贿10万元以上、单位行贿20万元以上的;2.个人行贿不满10万元、单位行贿10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为谋取非法利益而行贿的;(2)向3个以上单位行贿的;(3)向党政机关、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行贿的;(4)致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监察

9

介绍贿赂罪(第392条)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1.介绍个人行贿3万元(参照最新解释行受贿标准)以上的;介绍单位行贿20万元以上的;2.介绍贿赂数额不满上述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为使行贿人获取非法利益而介绍贿赂的;(2)3次以上或者为3人以上介绍贿赂的;(3)向党政领导、司法工作人员、行政执法人员介绍贿赂的;(4)致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监察

10

单位行贿罪(第393条)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1.单位行贿20万元以上的;2.单位行贿,数10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为谋取非法利益而行贿的;(2)向3人以上行贿的;(3)向党政领导、司法工作人员、行政执法人员行贿的;(4)致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监察

11

巨额财产

30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监察

12

隐瞒境外存款罪(第395条第2款)

折合人民币30万元以上,应予立案,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监察

13

私分国有资产罪(第396条第1款)

10万元以上,应予立案,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

监察

14

私分罚没财物罪(第396条第2款)

10万元以上,应予立案,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或者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

监察

15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第163条)

①6万元以上,应予立案,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②100万元以上,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监察公安

16

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第164条)

①个人行贿6万元以上,单位行贿20万元以上,应予立案,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②行贿200万元以上,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监察公安

17

对外国公职人员、国际公共组织官员行贿罪(第164条第2款)

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暂无具体标准,可参照行贿罪及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标准。

监察公安

二、滥用职权犯罪(15个罪名)

18

滥用职权罪(第397条)

①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1.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或者轻伤9人以上,或者重伤2人、轻伤3人以上,或者重伤1人、轻伤6人以上的;2.造成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的;3.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4.其他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②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1.造成伤亡达到前款第1项规定人数3倍以上的;2.造成经济损失150万元以上的;3.造成前款规定的损失后果,不报、迟报、谎报或者授意、指使、强令他人不报、迟报、谎报事故情况,致使损失后果持续、扩大或者抢救工作延误的;4.造成特别恶劣社会影响的;5.其他特别严重的情节。

此外,两种特殊情况下滥用职权罪标准【注4】

监察检察

19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第168条)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1.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 2.造成有关单位破产,停业、停产6个月以上,或者被吊销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解散的;3.其他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监察

20

滥用管理公司、证券职权罪(第403条)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1.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的;2.工商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对不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违法予以批准、登记,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3.金融证券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对不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股票、债券发行、上市申请,违法予以批准,严重损害公众利益,或者严重扰乱金融秩序的;4.工商管理部门、金融证券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对不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或者股票、债券发行、上市申请违法予以批准或者登记,致使犯罪行为得逞的;5.上级部门、当地政府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强令登记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不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或者股票、债券发行、上市申请予以批准或者登记,致使公共财产、国家或者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6.其他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监察

21

食品监管渎职罪(第408条之一)

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导致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暂无具体标准,可参照玩忽职守等相关罪名。

监察

22

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第398条)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1.泄露绝密级国家秘密1项(件)以上的;2.泄露机密级国家秘密2项(件)以上的;3.泄露秘密级国家秘密3项(件)以上的;4.向非境外机构、组织、人员泄露国家秘密, 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危害社会稳定、经济发展、国防安全或者其他严重危害后果的;5.通过口头、书面或者网络等方式向公众散布、传播国家秘密的;6.利用职权指使或者强迫他人违反国家保守秘密法的规定泄露国家秘密的;7.以牟取私利为目的泄露国家秘密的;8.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监察

23

报复陷害罪(第254条)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1.报复陷害,情节严重,导致控告人、申诉人、批评人、举报人或者其近亲属自杀、自残造成重伤、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的;2.致使控告人、申诉人、批评人、举报人或者其近亲属的其他合法权利受到严重损害的;3.其他报复陷害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监察

24

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第416条第2款)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1.利用职权,禁止、阻止或者妨碍有关部门、人员解救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的;2.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向拐卖、绑架者或者收买者通风报信,妨碍解救工作正常进行的;3.其他利用职务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监察

25

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第417条)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1.向犯罪分子泄漏有关部门查禁犯罪活动的部署、人员、措施、时间、地点等情况的;2.向犯罪分子提供钱物、交通工具、通讯设备、隐藏处所等便利条件的;3.向犯罪分子泄漏案情的;4.帮助、示意犯罪分子隐匿、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翻供的;5.其他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监察

26

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罪(第407条)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致使森林遭受严重破坏”,应予立案,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1.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允许采伐数量累计超过批准的年采伐限额,导致林木被超限额采伐10立方米以上的;2.滥发林木采伐许可证,导致林木被滥伐20立方米以上,或者导致幼树被滥伐1000株以上的;3.滥发林木采伐许可证,导致防护林、特种用途林被滥伐5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被滥伐200株以上的;4.滥发林木采伐许可证,导致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树木被滥伐的;5.滥发林木采伐许可证,导致国家禁止采伐的林木被采伐的;6.其他情节严重,致使森林遭受严重破坏的情形。

监察

27

办理偷越国(边)境人员出入境证件罪(第415条)

对明知是企图偷越国(边)境的人员而予以办理出入境证件的,应予立案,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监察

28

放行偷越国(边)境人员罪(第415条)

对明知是偷越国(边)境的人员而予以放行的,应予立案,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监察

29

挪用特定款物罪(第273条)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1.挪用特定款物数额在五千元以上的;2.造成国家和人民群众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3.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多次挪用特定款物的,或者造成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严重困难的;4.严重损害国家声誉,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5.其他致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遭受重大损害的情形。

监察

30

非法剥夺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罪(第251条)

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是指非法剥夺宗教信仰自由的手段恶劣,造成被害人精神失常或自杀等严重后果的情况。

监察

31

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罪(第251条)

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即多次或多人侵犯、手段恶劣、引起民族纠纷、民族矛盾的,造成骚乱、示威游行或社会秩序严重混乱,产生恶劣的政治影响的。

监察

32

打击报复会计、统计人员罪(第255条)

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暂无具体标准,可参照报复陷害罪立案标准。

监察公安

三、玩忽职守犯罪(11个罪名)

33

玩忽职守罪(第397条)

同滥用职权罪标准。除外:疏于审查或者审查不严,致使盗窃、抢劫、诈骗、抢夺的机动车被办理登记手续,数量达到5辆以上或者价值总额达到50万元以上的,以玩忽职守罪定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监察检察

34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第168条)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1.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 2.造成有关单位破产,停业、停产1年以上,或者被吊销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解散的;3.其他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监察

35

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第406条)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1.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2.造成有关单位破产,停业、停产6个月以上,或者被吊销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解散的;3.其他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金融机构、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的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造成100万美元以上外汇被骗购或者逃汇1000万美元以上的,应予立案。

监察

36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第406条)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1.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30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150万元以上的;2.其他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监察

37

环境监管失职罪(第408条)

致使公私财产损失30万元以上,或者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应予立案,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1.造成生态环境严重损害的;2.致使乡镇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取水中断12小时以上的;3.致使基本农田、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5亩以上,其他农用地10亩以上,其他土地20亩以上基本功能丧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坏的;4.致使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死亡50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死亡2500株以上的;5.致使疏散、转移群众5000人以上的;6.致使30人以上中毒的;7.致使3人以上轻伤、轻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8.致使1人以上重伤、中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9.其他严重污染环境的情形。

监察

38

传染病防治失职罪(第409条)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1.导致甲类传染病传播的;2.导致乙类、丙类传染病流行的;3.因传染病传播或者流行,造成人员重伤或者死亡的;4.因传染病传播或者流行,严重影响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的;5.在国家对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采取预防、控制措施后,对发生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地区或者突发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突发传染病病人,未按照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工作规范的要求做好防疫、检疫、隔离、防护、救治等工作,或者采取的预防、控制措施不当,造成传染范围扩大或者疫情、灾情加重的;6.在国家对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采取预防、控制措施后,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指使、强令他人隐瞒、缓报、谎报疫情、灾情,造成传染范围扩大或者疫情、灾情加重的;7.在国家对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采取预防、控制措施后,拒不执行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应急处理指挥机构的决定、命令,造成传染范围扩大或者疫情、灾情加重的;8.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在国家对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采取预防、控制措施后,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1.对发生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地区或者突发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突发传染病病人,未按照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工作规范的要求做好防疫、检疫、隔离、防护、救治等工作,或者采取的预防、控制措施不当,造成传染范围扩大或者疫情、灾情加重的;2.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指使、强令他人隐瞒、缓报、谎报疫情、灾情,造成传染范围扩大或者疫情、灾情加重的;3.拒不执行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应急处理指挥机构的决定、命令,造成传染范围扩大或者疫情、灾情加重的;4.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监察

39

商检失职罪(第412条第2款)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1.致使不合格的食品、药品、医疗器械等商品出入境,严重危害生命健康的;2.造成个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15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15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75万元以上的;3.造成公共财产、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财产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30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150万元以上的;4.未经检验,出具合格检验结果,致使国家禁止进口的固体废物、液态废物和气态废物等进入境内的;5.不检验或者延误检验出证、错误出证,引起国际经济贸易纠纷,严重影响国家对外经贸关系,或者严重损害国家声誉的;6.其他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监察

40

动植物检疫失职罪(第413条第2款)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1.导致疫情发生,造成人员重伤或者死亡的;2.导致重大疫情发生、传播或者流行的;3.造成个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15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15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75万元以上的;4.造成公共财产或者法人、其他组织财产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30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150万元以上的;5.不检疫或者延误检疫出证、错误出证,引起国际经济贸易纠纷,严重影响国家对外经贸关系,或者严重损害国家声誉的;6.其他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监察

41

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第416条第1款)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1.导致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或者其家属重伤、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的;2.导致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被转移、隐匿、转卖,不能及时进行解救的;3.对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不进行解救3人次以上的;4.对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不进行解救,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5.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监察

42

失职造成珍贵文物损毁、流失罪(第419条)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珍贵文物损毁或者流失,后果严重的,应予立案,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1.导致二级以上文物或者5件以上三级文物损毁或者流失的;2.导致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本体严重损毁或者灭失的;3.其他后果严重的情形。

监察

43

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第398条)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1.泄露绝密级国家秘密1项(件)以上的;2.泄露机密级国家秘密3项(件)以上的;3.泄露秘密级国家秘密4项(件)以上的;4.违反保密规定,将涉及国家秘密的计算机或者计算机信息系统与互联网相连接,泄露国家秘密的;5.泄露国家秘密或者遗失国家秘密载体,隐瞒不报、不如实提供有关情况或者不采取补救措施的;6.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监察

四、徇私舞弊犯罪(15个罪名)

44

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第169条)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1.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 2.造成有关单位破产,停业、停产6个月以上,或者被吊销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解散的;3.其他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监察

45

非法批准征收、征用、占用土地罪(第410条)

①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1.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基本农田10亩以上的;2.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30亩以上的;3.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其他土地50亩以上的;4.虽未达到上述数量标准,但造成有关单位、个人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或者造成耕地大量毁坏或者植被遭到严重破坏的;5.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影响群众生产、生活,引起纠纷,造成恶劣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6.非法批准征用、占用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分别或者合计10亩以上的;7.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其他林地20亩以上的;8.非法批准征用、占用林地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或者造成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分别或者合计5亩以上或者其他林地10亩以上毁坏的;9.非法批准征收、征用、占用草原40亩以上的; 10.非法批准征收、征用、占用草原,造成20亩以上草原被毁坏的; 11.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②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1.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基本农田20亩以上的;2.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60亩以上的;3.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其他土地100亩以上的;4.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造成基本农田5亩以上,其他耕地10亩以上严重毁坏的;5.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等恶劣情节的。6.非法批准征用、占用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数量分别或者合计达到20亩以上;7.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其他林地数量达到40亩以上;8.非法批准征用、占用林地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达到60万元以上,或者造成本条第(一)项规定的林地数量分别或者合计达到10亩以上或者本条第(二)项规定的林地数量达到20亩以上毁坏;9.非法批准征收、征用、占用草原80亩以上的; 10.非法批准征收、征用、占用草原,造成40亩以上草原被毁坏的; 11.非法批准征收、征用、占用草原,造成直接经济损失60万元以上,或者具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

监察

46

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第410条)

①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1.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30亩以上,并且出让价额低于国家规定的最低价额标准的百分之六十的;2.造成国有土地资产流失价额30万元以上的;3.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影响群众生产、生活,引起纠纷,造成恶劣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4.非法低价出让林地合计30亩以上,并且出让价额低于国家规定的最低价额标准的百分之六十的;5.造成国有资产流失30万元以上的;6.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②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1.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面积在60亩以上,并且出让价额低于国家规定的最低价额标准的百分之四十的;2.造成国有土地资产流失价额在50万元以上的;3.造成国有资产流失价额达到60万元以上的。

监察

47

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第165条)

获取非法利益10万元以上,应予立案,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监察

48

为亲友非法牟利罪(第166条)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1.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2.使其亲友非法获利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3.致使有关单位破产,停产、停业6个月以上或者被吊销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解散的;4.其他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监察

49

枉法仲裁罪(第399条之一)

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暂无具体标准,可参照滥用职权等相关罪名。

监察

50

徇私舞弊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罪(第405条第1款)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1.徇私舞弊,致使国家税收损失累计达10万元以上的;2.徇私舞弊,致使国家税收损失累计不满10万元,但发售增值税专用发票25份以上或者其他发票50份以上或者增值税专用发票与其他发票合计50份以上,或者具有索取、收受贿赂或者其他恶劣情节的;3.其他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监察

51

商检徇私舞弊罪(第412条第1款)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1.采取伪造、变造的手段对报检的商品的单证、印章、标志、封识、质量认证标志等作虚假的证明或者出具不真实的证明结论的;2.将送检的合格商品检验为不合格,或者将不合格商品检验为合格的;3.对明知是不合格的商品,不检验而出具合格检验结果的;4.其他伪造检验结果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监察

52

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罪(第413条第1款)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1.采取伪造、变造的手段对检疫的单证、印章、标志、封识等作虚假的证明或者出具不真实的结论的;2.将送检的合格动植物检疫为不合格,或者将不合格动植物检疫为合格的;3.对明知是不合格的动植物,不检疫而出具合格检疫结果的;4.其他伪造检疫结果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监察

53

放纵走私罪(第411条)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1.放纵走私犯罪的;2.因放纵走私致使国家应收税额损失累计达10万元以上的;3.放纵走私行为3起次以上的;4.放纵走私行为,具有索取或者收受贿赂情节的;5.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监察

54

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罪(第414条)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1.放纵生产、销售假药或者有毒、有害食品犯罪行为的;2.放纵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犯罪行为的;3.放纵依法可能判处3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的;4.对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不履行追究职责,致使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得以继续的;5.3次以上不履行追究职责,或者对3个以上有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的单位或者个人不履行追究职责的;6.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恶劣影响的)

监察

55

招收公务员、学生徇私舞弊罪(第418条)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1.徇私舞弊,利用职务便利,伪造、变造人事、户口档案、考试成绩或者其他影响招收工作的有关资料,或者明知是伪造、变造的上述材料而予以认可的;2.徇私舞弊,利用职务便利,帮助5名以上考生作弊的;3.徇私舞弊招收不合格的公务员、学生3人次以上的;4.因徇私舞弊招收不合格的公务员、学生,导致被排挤的合格人员或者其近亲属自杀、自残造成重伤、死亡, 或者精神失常的;5.因徇私舞弊招收公务员、学生,导致该项招收工作重新进行的;6.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监察

56

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第402条)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1.对依法可能判处3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的犯罪案件不移交的;2.不移交刑事案件涉及3人次以上的;3.司法机关提出意见后,无正当理由仍然不予移交的;4.以罚代刑,放纵犯罪嫌疑人,致使犯罪嫌疑人继续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5.行政执法部门主管领导阻止移交的;6.隐瞒、毁灭证据,伪造材料,改变刑事案件性质的;7.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为牟取本单位私利而不移交刑事案件,情节严重的;8.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监察

57

违法提供出口退税凭证罪(第405条第2款)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1.徇私舞弊,致使国家税收损失累计达10万元以上的;2.徇私舞弊,致使国家税收损失累计不满10万元,但具有索取、收受贿赂或者其他恶劣情节的;3.其他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监察

58

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第404条)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1.徇私舞弊不征、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损失累计达10万元以上的;2.上级主管部门工作人员指使税务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不征、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损失累计达10万元以上的;3.徇私舞弊不征、少征应征税款不满10万元,但具有索取或者收受贿赂或者其他恶劣情节的;4.其他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监察

五、责任事故犯罪(11个罪名)

59

重大责任事故罪(第134条)

①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1.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的;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3.其他造成严重后果或者重大安全事故的情形。

②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1.造成死亡3人以上或者重伤10人以上,负事故主要责任的;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负事故主要责任的;3.其他造成特别严重后果、情节特别恶劣或者后果特别严重的情形。

监察公安

60

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第138条)

①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的,应予立案,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②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1.造成死亡3人以上或者重伤10人以上,负事故主要责任的;2.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同时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并负事故主要责任的,或者同时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监察公安

61

消防责任事故罪(第139条)

同重大责任事故罪(第134条)

监察公安

62

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第135条)

同重大责任事故罪(第134条)

监察公安

63

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第134条)

①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1.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的;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3.其他造成严重后果或者重大安全事故的情形。

②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1.造成死亡3人以上或者重伤10人以上,负事故主要责任的;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负事故主要责任的;3.其他造成特别严重后果、情节特别恶劣或者后果特别严重的情形。

监察公安

64

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第139条之一)

①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1.导致事故后果扩大,增加死亡1人以上,或者增加重伤3人以上,或者增加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2.实施下列行为之一,致使不能及时有效开展事故抢救的:(1)决定不报、迟报、谎报事故情况或者指使、串通有关人员不报、迟报、谎报事故情况的;(2)在事故抢救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3)伪造、破坏事故现场,或者转移、藏匿、毁灭遇难人员尸体,或者转移、藏匿受伤人员的;(4)毁灭、伪造、隐匿与事故有关的图纸、记录、计算机数据等资料以及其他证据的;3.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②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1.导致事故后果扩大,增加死亡3人以上,或者增加重伤10人以上,或者增加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的;2.采用暴力、胁迫、命令等方式阻止他人报告事故情况,导致事故后果扩大的;3.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监察公安

65

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第132条)

同重大责任事故罪(第134条)

监察公安

66

重大飞行事故罪(第131条)

飞机等航空器或者其他航空设施受到严重损坏,航空器上人员遭受重伤,公私财产受到严重损失等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造成飞机坠毁或者人员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监察公安

67

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罪(第135条之一)

同重大责任事故罪(第134条)

监察公安

68

危险物品肇事罪(第136条)

同重大责任事故罪(第134条)

监察公安

69

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第137条)

①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1.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的;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3.其他造成严重后果或者重大安全事故的情形。

②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1.造成死亡3人以上或者重伤10人以上,负事故主要责任的;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负事故主要责任的;3.其他造成特别严重后果、情节特别恶劣或者后果特别严重的情形。

监察公安

六、其他(19个罪名)

70

破坏选举罪(第256条)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1.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等手段,妨害选民、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致使选举无法正常进行或者选举结果不真实的;2.以暴力破坏选举场所或者选举设备,致使选举无法正常进行的;3.伪造选举文件,虚报选举票数,产生不真实的选举结果或者强行宣布合法选举无效、非法选举有效的;4.聚众冲击选举场所或者故意扰乱选举会场秩序,使选举工作无法进行的。

监察

71

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第169条之一)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1.无偿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致使上市公司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150万元以上的;2.以明显不公平的条件,提供或者接受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致使上市公司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150万元以上的;3.向明显不具有清偿能力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致使上市公司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150万元以上的;4.为明显不具有清偿能力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担保,或者无正当理由为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担保,致使上市公司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150万元以上的;5.无正当理由放弃债权、承担债务,致使上市公司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150万元以上的;6.致使公司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者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被终止上市交易或者多次被暂停上市交易的;7.其他致使上市公司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监察公安

72

金融工作人员购买假币、以假币换取货币罪(第171条第2款)

总面额在2000元以上或者币量在200张(枚)以上的,应予立案,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

监察公安

73

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第180条第4款)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1.证券交易成交额累计在50万元以上的;2.期货交易占用保证金数额累计在30万元以上的;3.获利或者避免损失数额累计在15万元以上的;4.多次利用内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开信息进行交易活动的;5.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监察公安

74

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罪(第181条第2款)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1.获利或者避免损失数额累计在5万元以上的;2.造成投资者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3.致使交易价格和交易量异常波动的;4.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监察公安

75

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第185条之一第1款)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三万以上三十万以下罚金:1.擅自运用客户资金或者其他委托、信托的财产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2.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多次擅自运用客户资金或者其他委托、信托的财产,或者擅自运用多个客户资金或者其他委托、信托的财产的;3.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监察公安

76

违法运用资金罪(第185条之一第2款)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三万以上三十万以下罚金:1.违反国家规定运用资金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2.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多次违反国家规定运用资金的;3.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监察公安

77

违法发放贷款罪(第186条第1款)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以上十万以下罚金:1.违法发放贷款,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2.违法发放贷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

监察公安

78

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第187条)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以上二十万以下罚金:1.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2.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

监察公安

79

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第188条)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1.违反规定为他人出具信用证或者其他保函、票据、存单、资信证明,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2.违反规定为他人出具信用证或者其他保函、票据、存单、资信证明,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3.多次违规出具信用证或者其他保函、票据、存单、资信证明的;4.接受贿赂违规出具信用证或者其他保函、票据、存单、资信证明的;5.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监察公安

80

对违法票据承兑、付款、保证罪(第189条)

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监察公安

81

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第228条)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1.非法转让、倒卖基本农田5亩以上的;2.非法转让、倒卖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10亩以上的;3.非法转让、倒卖其他土地20亩以上的;4.违法所得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5.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因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受过行政处罚,又非法转让、倒卖土地的;6.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监察公安

82

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罪(第253条第1款)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1.私拆或者隐匿、毁弃邮件、电报、次数较多或数量较大的;2.私拆或者隐匿、毁弃邮件,并从中窃取财物的;3.私拆或者隐匿、毁弃邮件、电报,虽然次数不多,数量不大,但给国家、集体利益以及公民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4.私拆或者隐匿、毁弃邮件、电报,造成其他危害后果的。

监察公安

83

职务侵占罪(第271条第1款)

①6万元以上,应予立案,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②100万元以上,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监察公安

84

挪用资金罪(第272条第1款)

①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1.挪用资金10万元以上,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进行营利活动的;2.挪用资金6万元以上,进行非法活动的。

②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1.挪用资金400万元以上,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进行营利活动的;2.挪用资金200万元以上,进行非法活动的。

监察公安

85

故意延误投递邮件罪(第304条)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1.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万元以上的;2.延误高校录取通知书或者其他重要邮件投递,致使他人失去高校录取资格或者造成其他无法挽回的重大损失的;3.严重损害国家声誉或者造成其他恶劣社会影响的;4.其他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监察公安

86

泄露不应公开的案件信息罪(第308条之一第1款)

造成信息公开传播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监察公安

87

披露、报道不应公开的案件信息罪(第308条之一第3款)

造成信息公开传播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监察公安

88

接送不合格兵员罪(第374条)

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监察

七、可由检察机关管辖罪名(12个罪名)

89

徇私枉法罪(刑法第399条第1款)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1.对明知是没有犯罪事实或者其他依法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人,采取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其他隐瞒事实、违反法律的手段,以追究刑事责任为目的立案、侦查、起诉、审判的;2.对明知是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人,采取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其他隐瞒事实、违反法律的手段,故意包庇使其不受立案、侦查、起诉、审判的;3.采取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其他隐瞒事实、违反法律的手段,故意使罪重的人受较轻的追诉,或者使罪轻的人受较重的追诉的;4.在立案后,采取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其他隐瞒事实、违反法律的手段,应当采取强制措施而不采取强制措施,或者虽然采取强制措施,但中断侦查或者超过法定期限不采取任何措施,实际放任不管,以及违法撤销、变更强制措施,致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际脱离司法机关侦控的;5.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出枉法判决、裁定,即有罪判无罪、无罪判有罪,或者重罪轻判、轻罪重判的;6.其他徇私枉法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检察监察

90

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第399条第2款)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应予立案,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1.枉法裁判,致使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自杀、自残造成重伤、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的;2.枉法裁判,造成个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10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的;3.枉法裁判,造成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财产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20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4.伪造、变造有关材料、证据,制造假案枉法裁判的;5.串通当事人制造伪证,毁灭证据或者篡改庭审笔录而枉法裁判的;6.徇私情、私利,明知是伪造、变造的证据予以采信,或者故意对应当采信的证据不予采信,或者故意违反法定程序,或者故意错误适用法律而枉法裁判的;7.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检察监察

91

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第399条第3款)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应予立案,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1.致使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自杀、自残造成重伤、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的;2.造成个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15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15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75万元以上的;3.造成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财产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30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150万元以上的;4.造成公司、企业等单位停业、停产1年以上,或者破产的;5.其他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检察监察

92

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第399条第3款)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应予立案,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1.致使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自杀、自残造成重伤、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的;2.造成个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10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的;3.造成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财产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20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4.造成公司、企业等单位停业、停产6个月以上,或者破产的;5.其他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检察监察

93

私放在押人员罪(第400条第1款)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1.私自将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放走,或者授意、指使、强迫他人将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放走的;2.伪造、变造有关法律文书、证明材料,以使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逃跑或者被释放的;3.为私放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故意向其通风报信、提供条件,致使该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脱逃的;4.其他私放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检察监察

94

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第400条第2款)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造成严重后果”,应予立案,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1.致使依法可能判处或者已经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脱逃的;2.致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脱逃3人次以上的;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脱逃以后,打击报复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被害人、证人和司法工作人员等,或者继续犯罪的;4.其他致使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脱逃,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检察监察

95

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第401条)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1.刑罚执行机关的工作人员对不符合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捏造事实,伪造材料,违法报请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2.审判人员对不符合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徇私舞弊,违法裁定减刑、假释或者违法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3.监狱管理机关、公安机关的工作人员对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徇私舞弊,违法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4.不具有报请、裁定、决定或者批准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权的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伪造有关材料,导致不符合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被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5.其他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检察监察

96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罪(第238条)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1.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24小时以上的;2.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并使用械具或者捆绑等恶劣手段,或者实施殴打、侮辱、虐待行为的;3.非法拘禁,造成被拘禁人轻伤、重伤、死亡的;4.非法拘禁,情节严重,导致被拘禁人自杀、自残造成重伤、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的;5.非法拘禁3人次以上的;6.司法工作人员对明知是没有违法犯罪事实的人而非法拘禁的;7.其他非法拘禁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检察监察

97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搜查罪(第245条)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1.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并实施殴打、侮辱等行为的;2.非法搜查,情节严重,导致被搜查人或者其近亲属自杀、自残造成重伤、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的;3.非法搜查,造成财物严重损坏的;4.非法搜查3人(户)次以上的;5.司法工作人员对明知是与涉嫌犯罪无关的人身、住宅非法搜查的;6.其他非法搜查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检察监察

98

刑讯逼供罪(第247条)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1.以殴打、捆绑、违法使用械具等恶劣手段逼取口供的;2.以较长时间冻、饿、晒、烤等手段逼取口供,严重损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身体健康的;3.刑讯逼供造成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轻伤、重伤、死亡的;4.刑讯逼供,情节严重,导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杀、自残造成重伤、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的;5.刑讯逼供,造成错案的;6.刑讯逼供3人次以上的;7.纵容、授意、指使、强迫他人刑讯逼供,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8.其他刑讯逼供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检察监察

99

暴力取证罪(第247条)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1.以殴打、捆绑、违法使用械具等恶劣手段逼取证人证言的;2.暴力取证造成证人轻伤、重伤、死亡的;3.暴力取证,情节严重,导致证人自杀、自残造成重伤、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的;4.暴力取证,造成错案的;5.暴力取证3人次以上的;6.纵容、授意、指使、强迫他人暴力取证,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7.其他暴力取证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检察监察

100

虐待被监管人罪(第248条)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应予立案,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1.以殴打、捆绑、违法使用械具等恶劣手段虐待被监管人的;2.以较长时间冻、饿、晒、烤等手段虐待被监管人,严重损害其身体健康的;3.虐待造成被监管人轻伤、重伤、死亡的;4.虐待被监管人,情节严重,导致被监管人自杀、自残造成重伤、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的;5.殴打或者体罚虐待3人次以上的;6.指使被监管人殴打、体罚虐待其他被监管人,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7.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检察监察

【注1】六种情形:

1.贪污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防疫、社会捐助等特定款物的;2.曾因贪污、受贿、挪用公款受过党纪、行政处分的;3.曾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追究的;4.赃款赃物用于非法活动的;5.拒不交待赃款赃物去向或者拒不配合追缴工作,致使无法追缴的;6.造成恶劣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注2】四种情形:

1.多次索贿的;2.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损失的;3.为他人谋取职务提拔、调整的;4.具有以上六种情形(2-6)的。

【注3】六种情形: 1.向3人以上行贿的;2.将违法所得用于行贿的;3.通过行贿谋取职务提拔、调整的;4.向负有食品、药品、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行贿,实施非法活动的;5.向司法工作人员行贿,影响司法公正的;6.造成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

【注4】两种特殊情况:

(一)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盗窃、抢劫、诈骗、抢夺的机动车被办理登记手续,数量达到3辆以上或者价值总额达到30万元以上的,以滥用职权罪定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1.明知是登记手续不全或者不符合规定的机动车而办理登记手续的;2.指使他人为明知是登记手续不全或者不符合规定的机动车办理登记手续的;3.违规或者指使他人违规更改、调换车辆档案的;4.其他滥用职权的行为。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施前款行为,致使盗窃、抢劫、诈骗、抢夺的机动车被办理登记手续,达到前款规定数量、数额标准5倍以上的,或者明知是盗窃、抢劫、诈骗、抢夺的机动车而办理登记手续的,属于“情节特别严重”,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实施上述行为,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林业主管部门工作人员之外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用职权,致使林木被滥伐40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被滥伐2000株以上,或者致使防护林、特种用途林被滥伐10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被滥伐400株以上,或者致使珍贵树木被采伐、毁坏4立方米或者4株以上,或者致使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被采伐、毁坏后果严重的,或者致使国家严禁采伐的林木被采伐、毁坏情节恶劣的,按照刑法第397条的规定以滥用职权罪追究刑事责任。

对非法集资犯罪统一单位和自然人定罪量刑标准的思考

原标题:对非法集资犯罪统一单位和自然人定罪量刑标准的思考

一、经济犯罪中单位与自然人定罪量刑标准日趋统一的现状

经济犯罪中,过去的价值传统是对单位犯罪适用比自然人更高的定罪量刑标准,一般按照单位犯罪数额是自然人犯罪数额的三至五倍来执行。但近年来,单位和自然人的定罪量刑标准日趋统一。2010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及其补充规定将单位犯罪和自然人犯罪采用不同追诉标准的罪名限缩到8个,分别是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对外国公职人员、国际公共组织官员行贿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票据诈骗罪,金融凭证诈骗罪,保险诈骗罪,非法经营罪。2022年最高检联合公安部印发修订后《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进一步取消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票据诈骗罪、金融凭证诈骗罪、保险诈骗罪中单位犯罪和自然人犯罪不一致的追诉标准,对二者采用同一入罪标准。据此,单位与自然人犯罪入罪标准不同的罪名仅剩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对外国公职人员、国际公共组织官员行贿罪,非法经营罪3个。在同一部刑法之中,为什么对有些单位犯罪实行与自然人犯罪相同的定罪标准,而对有些单位犯罪实行与自然人犯罪不同的定罪量刑标准,其各自的理论依据是什么?笔者认为,在本身实行差异化标准的罪名已然很少的情况下,若要进行进一步限缩,应当持更为谨慎的态度。特别是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这两个以单位犯罪为典型、自然人犯罪为例外的涉众型犯罪中若要推行同一标准,需要有更为充分的理由。

二、对非法集资犯罪统一定罪量刑标准的反向思考

1.立法层面,“区别对待”更加契合单位犯罪的特殊构成要件。首先,单位犯罪的犯罪主体是单位而非个人。根据刑法总则第三十条和刑法分则中各罪名的规定,单位犯罪的犯罪主体只能是单位,而不是单位相关责任人员。单位作为单位犯罪的犯罪主体,应当承担主要的刑事责任,相关责任人员作为非犯罪主体却要承担刑事责任的主要逻辑是因为单位仅能承担财产刑,无法承担自由刑,所以自由刑就由单位相关责任人员替代单位承担。这种刑罚的替代性,决定了单位犯罪中相关责任人员承担的刑罚理应比自然人犯罪中作为犯罪主体的个人要轻。其次,单位犯罪中实施具体犯罪行为的个人可能是单位的代表人或者高级职员,也可能是单位一般的雇员,但无论行为实施者是谁,其所实施的犯罪活动都是在其业务范围之内,都是其职务行为,受到单位最高决策机构的批准或默许,体现单位意志。如果犯罪行为受个人意志支配,即使借用单位的名义甚至为了单位利益,都不能认为是单位犯罪。因此,单位犯罪的犯罪故意是单位意志的体现,而不是某个自然人的犯罪故意,故对单位犯罪而言,责任人员的主观恶性确实小于单个的自然人犯罪,甚至没有明显的犯罪故意。最后,所得利益归属于单位也是构成单位犯罪的前提条件,属于犯罪构成的要素。单位犯罪中的有些责任人员只是随大流或者为了保住工作不敢违抗领导的指令而实施了相关行为。既然所得利益归属于单位,相关责任人员自身不能获得单位犯罪带来的直接经济利益,仅获得相关工资或提成,不像自然人犯罪中的个人那样对犯罪收益具有占有和支配的绝对权利,那么让他们承担与自然人犯罪中的个人相同的刑事责任,显然有失公平。

2.理论层面,“区别对待”更能体现罪责刑相适应的法律原则。对于单位犯罪相关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是否应与自然人犯罪的刑事责任进行统一,理论界一直存在“一致说”和“区别说”的争议。“一致说”表面上是提倡将单位与自然人作为刑事责任上的平等主体对待,但由于我国单位犯罪普遍实行双罚制,对单位犯罪而言,既要对相关责任人员处以与自然人犯罪标准同一的自由刑和财产刑,又要对单位处以额外的财产刑,那么“一致说”实际上体现的是对单位犯罪从重处罚的思想,并未真正将单位和自然人作为平等主体对待。相反,“区别说”更能体现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第一,定罪量刑应主要依据犯罪行为对合法权益的侵犯程度。对于损害同等法益的单位犯罪和自然人犯罪,在刑事责任上应保持整体的统一和平衡。单位犯罪中作为犯罪主体的单位与非犯罪主体的相关责任人员共同承担单位犯罪的整体责任,其中相关责任人员只承担整体责任中的一部分,而自然人犯罪的刑事责任则由自然人全部承担。就此而言,正因为有单位自身刑罚的存在,其相关责任人员的刑罚应轻于自然人,才能实现单位犯罪与自然人犯罪刑事责任的整体平衡,才能体现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第二,单位犯罪相关负责人员的主客观方面均轻于自然人犯罪。客观方面,虽然刑法仅规定了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但特别是在涉众型单位犯罪中,实际参与犯罪活动的单位成员往往不仅限于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是所有参与人员的共同行为造成了犯罪的危害结果;主观方面,相关责任人员一般是为了单位的利益实施犯罪,而不是为了个人私利,主观故意要么不明显,要么恶性较小,这些在定罪量刑时均应予以体现,才是对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正确适用。第三,对单位相关责任人员定罪量刑适当从宽不会放纵犯罪。因为对于个人为了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单位实施犯罪的,或者单位设立后以实施犯罪活动为主要活动的,或者盗用单位名义实施犯罪且违法所得由实施犯罪的个人私分的,或者“一人公司”“挂名股东公司”等公司财产与个人财产混同的公司以及资本金严重不足等公司实施的犯罪,依据相关司法解释或司法实践,都不能认为是单位犯罪,而只能按照自然人犯罪论处。所以,对单位相关责任人员从宽处罚,不会形成法律漏洞。

3.政策层面,“区别对待”更加符合宽严相济的政策指向。宽严相济是一项基本刑事政策,在最高人民法院历次制定的办理非法集资案件相关规定中均有体现,可以说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非法集资案件中的指向更加明显。这与非法集资案件多为单位犯罪、涉案人员众多、亟须分化瓦解、减少社会对立面等特点密不可分。如果对非法集资单位犯罪中的责任人员不加区分地适用与自然人非法集资犯罪同一的标准,势必大大提高涉案人员的入罪率和重刑率,无法实现“教育挽救大多数”的刑罚目的。

4.司法层面,“区别对待”更能做到定罪量刑的正态分布。在非法集资等典型涉众型单位犯罪中,涉案人员众多,受损群众最迫切的愿望是追赃挽损,而不是对涉案人员一律科以重刑。一旦量刑标准僵化,即便能实现对涉案人员从严从重打击的法律效果,也不能起到令人民群众满意的社会效果。一方面,单位犯罪和自然人犯罪标准同一后,等于降低了原有的单位犯罪入罪和量刑的门槛,即使立法新增了积极退赃的激励政策,与原有较低的刑罚相比,现在较高的刑罚也无法对涉案人员退赃起到有效的激励作用,受损群众追赃挽损的美好愿望可能进一步落空。另一方面,单位犯罪因其规模效应,非法集资金额一般较大,即使单位里的底层业务员也可能因为履职而构成犯罪,甚至被判重刑;一些业务员仅为刚毕业的社会经验严重不足的大学生,这种人生污点将对他们的一生造成巨大影响,这也并非立法的初衷。因此,不管从为受损群众追赃挽损的角度看,还是从教育挽救大多数的角度看,在非法集资等涉众型单位犯罪中实行单位相关责任人员与自然人犯罪中个人同一的定罪量刑标准,都无法体现良好的社会效果。相反,如果在非法集资等涉众型单位犯罪中继续实行原有的相关责任人员比自然人犯罪中个人犯罪数额和情节要求更高的定罪量刑标准,将给司法实践更大的空间,以实现更好的社会效果。

三、对标准统一后的相关建议

首先,在保持新司法解释单位犯罪定罪量刑标准的同时,适当提高单位犯罪中相关责任人员定罪量刑标准。单位作为与自然人平等的主体,新的非法集资案件司法解释对单位和自然人实施同一标准,大家是可以理解的。但毕竟如上所述,单位犯罪在立法、理论、政策、司法等层面均存在单位相关责任人员刑事责任应轻于自然人犯罪刑事责任的理由。为此,笔者建议在统一单位犯罪和自然人犯罪定罪量刑标准的同时,通过适当的方式提高单位内部相关责任人员定罪量刑标准。其次,则可在保持现有单位及相关责任人员定罪量刑标准的同时,通过实践中的案件调研,为相关责任人员制定出罪、免处、减轻及从轻处罚的具体标准。最后,在涉案人数众多的大型非法集资案件中,可以在公安立案后、检察院批捕前建立法院提前介入的个案会商机制,以免出现后期审判阶段普通业务员大量入罪、甚至大量被判重刑等因罪责刑不相适应而严重影响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情况。

(人民法院报)

原标题:对非法集资犯罪统一单位和自然人定罪量刑标准的思考

一、经济犯罪中单位与自然人定罪量刑标准日趋统一的现状

经济犯罪中,过去的价值传统是对单位犯罪适用比自然人更高的定罪量刑标准,一般按照单位犯罪数额是自然人犯罪数额的三至五倍来执行。但近年来,单位和自然人的定罪量刑标准日趋统一。2010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及其补充规定将单位犯罪和自然人犯罪采用不同追诉标准的罪名限缩到8个,分别是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对外国公职人员、国际公共组织官员行贿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票据诈骗罪,金融凭证诈骗罪,保险诈骗罪,非法经营罪。2022年最高检联合公安部印发修订后《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进一步取消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票据诈骗罪、金融凭证诈骗罪、保险诈骗罪中单位犯罪和自然人犯罪不一致的追诉标准,对二者采用同一入罪标准。据此,单位与自然人犯罪入罪标准不同的罪名仅剩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对外国公职人员、国际公共组织官员行贿罪,非法经营罪3个。在同一部刑法之中,为什么对有些单位犯罪实行与自然人犯罪相同的定罪标准,而对有些单位犯罪实行与自然人犯罪不同的定罪量刑标准,其各自的理论依据是什么?笔者认为,在本身实行差异化标准的罪名已然很少的情况下,若要进行进一步限缩,应当持更为谨慎的态度。特别是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这两个以单位犯罪为典型、自然人犯罪为例外的涉众型犯罪中若要推行同一标准,需要有更为充分的理由。

二、对非法集资犯罪统一定罪量刑标准的反向思考

1.立法层面,“区别对待”更加契合单位犯罪的特殊构成要件。首先,单位犯罪的犯罪主体是单位而非个人。根据刑法总则第三十条和刑法分则中各罪名的规定,单位犯罪的犯罪主体只能是单位,而不是单位相关责任人员。单位作为单位犯罪的犯罪主体,应当承担主要的刑事责任,相关责任人员作为非犯罪主体却要承担刑事责任的主要逻辑是因为单位仅能承担财产刑,无法承担自由刑,所以自由刑就由单位相关责任人员替代单位承担。这种刑罚的替代性,决定了单位犯罪中相关责任人员承担的刑罚理应比自然人犯罪中作为犯罪主体的个人要轻。其次,单位犯罪中实施具体犯罪行为的个人可能是单位的代表人或者高级职员,也可能是单位一般的雇员,但无论行为实施者是谁,其所实施的犯罪活动都是在其业务范围之内,都是其职务行为,受到单位最高决策机构的批准或默许,体现单位意志。如果犯罪行为受个人意志支配,即使借用单位的名义甚至为了单位利益,都不能认为是单位犯罪。因此,单位犯罪的犯罪故意是单位意志的体现,而不是某个自然人的犯罪故意,故对单位犯罪而言,责任人员的主观恶性确实小于单个的自然人犯罪,甚至没有明显的犯罪故意。最后,所得利益归属于单位也是构成单位犯罪的前提条件,属于犯罪构成的要素。单位犯罪中的有些责任人员只是随大流或者为了保住工作不敢违抗领导的指令而实施了相关行为。既然所得利益归属于单位,相关责任人员自身不能获得单位犯罪带来的直接经济利益,仅获得相关工资或提成,不像自然人犯罪中的个人那样对犯罪收益具有占有和支配的绝对权利,那么让他们承担与自然人犯罪中的个人相同的刑事责任,显然有失公平。

2.理论层面,“区别对待”更能体现罪责刑相适应的法律原则。对于单位犯罪相关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是否应与自然人犯罪的刑事责任进行统一,理论界一直存在“一致说”和“区别说”的争议。“一致说”表面上是提倡将单位与自然人作为刑事责任上的平等主体对待,但由于我国单位犯罪普遍实行双罚制,对单位犯罪而言,既要对相关责任人员处以与自然人犯罪标准同一的自由刑和财产刑,又要对单位处以额外的财产刑,那么“一致说”实际上体现的是对单位犯罪从重处罚的思想,并未真正将单位和自然人作为平等主体对待。相反,“区别说”更能体现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第一,定罪量刑应主要依据犯罪行为对合法权益的侵犯程度。对于损害同等法益的单位犯罪和自然人犯罪,在刑事责任上应保持整体的统一和平衡。单位犯罪中作为犯罪主体的单位与非犯罪主体的相关责任人员共同承担单位犯罪的整体责任,其中相关责任人员只承担整体责任中的一部分,而自然人犯罪的刑事责任则由自然人全部承担。就此而言,正因为有单位自身刑罚的存在,其相关责任人员的刑罚应轻于自然人,才能实现单位犯罪与自然人犯罪刑事责任的整体平衡,才能体现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第二,单位犯罪相关负责人员的主客观方面均轻于自然人犯罪。客观方面,虽然刑法仅规定了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但特别是在涉众型单位犯罪中,实际参与犯罪活动的单位成员往往不仅限于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是所有参与人员的共同行为造成了犯罪的危害结果;主观方面,相关责任人员一般是为了单位的利益实施犯罪,而不是为了个人私利,主观故意要么不明显,要么恶性较小,这些在定罪量刑时均应予以体现,才是对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正确适用。第三,对单位相关责任人员定罪量刑适当从宽不会放纵犯罪。因为对于个人为了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单位实施犯罪的,或者单位设立后以实施犯罪活动为主要活动的,或者盗用单位名义实施犯罪且违法所得由实施犯罪的个人私分的,或者“一人公司”“挂名股东公司”等公司财产与个人财产混同的公司以及资本金严重不足等公司实施的犯罪,依据相关司法解释或司法实践,都不能认为是单位犯罪,而只能按照自然人犯罪论处。所以,对单位相关责任人员从宽处罚,不会形成法律漏洞。

3.政策层面,“区别对待”更加符合宽严相济的政策指向。宽严相济是一项基本刑事政策,在最高人民法院历次制定的办理非法集资案件相关规定中均有体现,可以说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非法集资案件中的指向更加明显。这与非法集资案件多为单位犯罪、涉案人员众多、亟须分化瓦解、减少社会对立面等特点密不可分。如果对非法集资单位犯罪中的责任人员不加区分地适用与自然人非法集资犯罪同一的标准,势必大大提高涉案人员的入罪率和重刑率,无法实现“教育挽救大多数”的刑罚目的。

4.司法层面,“区别对待”更能做到定罪量刑的正态分布。在非法集资等典型涉众型单位犯罪中,涉案人员众多,受损群众最迫切的愿望是追赃挽损,而不是对涉案人员一律科以重刑。一旦量刑标准僵化,即便能实现对涉案人员从严从重打击的法律效果,也不能起到令人民群众满意的社会效果。一方面,单位犯罪和自然人犯罪标准同一后,等于降低了原有的单位犯罪入罪和量刑的门槛,即使立法新增了积极退赃的激励政策,与原有较低的刑罚相比,现在较高的刑罚也无法对涉案人员退赃起到有效的激励作用,受损群众追赃挽损的美好愿望可能进一步落空。另一方面,单位犯罪因其规模效应,非法集资金额一般较大,即使单位里的底层业务员也可能因为履职而构成犯罪,甚至被判重刑;一些业务员仅为刚毕业的社会经验严重不足的大学生,这种人生污点将对他们的一生造成巨大影响,这也并非立法的初衷。因此,不管从为受损群众追赃挽损的角度看,还是从教育挽救大多数的角度看,在非法集资等涉众型单位犯罪中实行单位相关责任人员与自然人犯罪中个人同一的定罪量刑标准,都无法体现良好的社会效果。相反,如果在非法集资等涉众型单位犯罪中继续实行原有的相关责任人员比自然人犯罪中个人犯罪数额和情节要求更高的定罪量刑标准,将给司法实践更大的空间,以实现更好的社会效果。

三、对标准统一后的相关建议

首先,在保持新司法解释单位犯罪定罪量刑标准的同时,适当提高单位犯罪中相关责任人员定罪量刑标准。单位作为与自然人平等的主体,新的非法集资案件司法解释对单位和自然人实施同一标准,大家是可以理解的。但毕竟如上所述,单位犯罪在立法、理论、政策、司法等层面均存在单位相关责任人员刑事责任应轻于自然人犯罪刑事责任的理由。为此,笔者建议在统一单位犯罪和自然人犯罪定罪量刑标准的同时,通过适当的方式提高单位内部相关责任人员定罪量刑标准。其次,则可在保持现有单位及相关责任人员定罪量刑标准的同时,通过实践中的案件调研,为相关责任人员制定出罪、免处、减轻及从轻处罚的具体标准。最后,在涉案人数众多的大型非法集资案件中,可以在公安立案后、检察院批捕前建立法院提前介入的个案会商机制,以免出现后期审判阶段普通业务员大量入罪、甚至大量被判重刑等因罪责刑不相适应而严重影响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情况。

(人民法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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