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房产过户给孩子怎么走流程,离婚后房子过户孩子需要什么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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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今天辩护律师网小编为大家分享法律知识,涉及民事、婚姻、经济、合同纠纷、刑事辩护中遇到的相关问题免费帮大家提供法律咨询!这几天不少网友都在问:wWw.JhR.cOm.CN离婚房产过户给小孩需要什么手续和费用(离婚后孩子怎么处理最好)方面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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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几天不少网友都在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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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房产过户给小孩需要什么手续和费用(离婚后孩子怎么处理最好)方面的法律知识,小编也是查阅很多资料,整理了相关方面的答案,大家可以参考一下, 离婚如何把房子留给孩子

离婚时保证房子会留给孩子的方法是夫妻二人签订协议,协议内容是在离婚后房产归孩子所有,并且夫妻双方为房产办理过户手续,让孩子成为房产的所有权人。只要该合法有效,且夫妻双方确实也将房子过户到子女名下的,那么房产就成为孩子名下的财产,孩子对房产依法享有所有权。

一、婚后获赠房产是夫妻共同财产吗

如果是子女婚后父母赠与的房产,归谁要分情况对待:

1、如果是一方父母出资为自己孩子购买的,并且产权登记在自己孩子名下的,该房产为自己孩子的个人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2、如果是双方父母出资为孩子购买的房产,无论产权登记在哪个孩子名下,如果没有特殊约定,应认定为夫妻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

二、父母房产过户给未成年孩子怎么操作?

父母可以把房产过户给未成年孩子。

办理房屋产权过户主要有三种方法:一、按房屋产权赠与办理房屋产权过户:二、按房屋买卖办理过户:三、按继承房产办理过户:

如果房子过户到未成年人的名下,那这套房子的所有权人就是该未成年人了,没有经过其授权,监护人是无权处置该房的。另外,家长应该考虑到,如果子女成年以后没有尽到赡养义务,自己也无法收回房子。

「民法典之房产篇」离婚时可否将房屋过户到孩子名下?

特别解释:鉴于之前出版过一本大众的普法图书积攒了一些经验,在之后的律师工作中,发现大众需要的是听得懂的法律。所以萌生了要把日常工作中大家经常咨询的法律问题制作成系列文章的想法。为了尽可能地贴近生活,文章文字表述上会尽可能口语化,这多多少少会降低文章的专业度,但文章写的就是给大众看的,所以我坚持如此,另外这样书写也有利于后期制作成视频和音频方便大家查阅。如有不足,欢迎拍砖。补充说明:所筛选的法律咨询话题看起来会比较简单,但对很多对法律接触不多的人来说,一个准确的答案非常有用。

【关键词】离婚纠纷;未成年人;房屋过户

【本文导读】对于未成年人是否可以拥有自己的房屋,很多人持疑问的态度,主要是觉得孩子作为未成年人对财产没有管理权,接下来的案例我们向大家解读这个话题。

【法律咨询】王女士咨询律师:我和丈夫刘先生结婚后,感情上一直磕磕绊绊,原以为孩子出生后会好一些,结果孩子出生后,婆婆来家里照看孩子,没想到婆媳关系又增添了矛盾,孩子四岁了,家庭矛盾越来越严重,最后实在过不下去,我们打算去离婚,在离婚这件事情上我们两个人都没有争议,但在房产问题上双方争议不下,我想了一个折中的解决办法,房产过户到孩子名下,请问可以将房产过户到孩子名下吗?

【律师意见】可以将房产过户到孩子名下

【律师分析】房产作为不动产,父母如果将房产过户到孩子名下,在法律上涉及到的是赠与法律关系。赠与,是指赠与人无偿赠与给受赠与人的法律行为。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虽然孩子尚未成年,但父母作为赠与人赠与是完全自愿的处分行为,属于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民法典十九条中也提到了,八岁以上未成年人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

补充三个大家常问的问题:

1、房屋过户给孩子,孩子成年前由谁管理?

答:由孩子监护人帮助代管

2、监护人在管理房屋期间,可否销售房屋?

答:如果销售房屋是有益于被监护人时,可以销售

《民法典》第三十五条

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监护人除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

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在作出与被监护人利益有关的决定时,应当根据被监护人的年龄和智力状况,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

成年人的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应当最大程度地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保障并协助被监护人实施与其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对被监护人有能力独立处理的事务,监护人不得干涉。

3、夫妻离婚协议给孩子,办理房屋过户手续给孩子,需要哪些资料?

答:需要父母先签订赠与协议,然后前往房管局办理,孩子由监护人代为办理,具体材料为:身份证、房产证、赠与公证书、契税证明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民法典》第二十条 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民法典》第十九条 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离婚时约定房产给未成年孩子,过户费由谁承担?

离婚时约定房产给未成年孩子

父母却因为谁出过户费再次闹上法庭

那么,

离婚约定给子女的房产

到底需不需要过户?

过户费应由谁承担呢?

一起看看下面的案例吧~

01 基本案情

方强与李玲曾是一对恩爱夫妻,然而在李玲连续生下三个女儿后,方强开始变的性格暴躁,夫妻间经常因琐事发生争吵,甚至拳脚相加。最终,双方在法院的主持下达成离婚协议,未成年的小女儿方悦由李玲抚养,并约定将登记在方强名下的一套楼房、车库及附属设施归方悦所有,由李玲居住使用,非经方强同意李玲不得处置该房产。

然而,方强却迟迟未按约定腾房,也不配合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李玲不得已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法院作出执行裁定,要求将涉案楼房、车库及附属设施权属变更登记至方悦名下。但由于方悦系未成年人,李玲作为其监护人代为办理房产过户手续,并支付契税、印花税等共计5.8万余元。

面对这笔不小的费用,靠打工维持生计的李玲觉得,方悦是未成年人,无财产

02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方强和李玲在人民法院的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自愿将案涉房屋、车库及附属设施赠予方悦,系双方基于离婚这一前提,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合意处分行为,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并经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予以确认,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离婚协议约定房屋归子女所有但未办理过户的,不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因调解书中关于案涉房产归方悦所有的调解内容并未附加方悦成年的过户条件,在方强未按调解书载明的内容协助办理过户手续以实现方悦对案涉房屋所有权的情况下,李玲作为直接抚养方悦的监护人,为维护方悦的合法权益,依法申请人民法院予以强制执行,并到不动产登记部门办理强制过户,具有正当性和必要性,因此产生的费用属于为维护方悦的合法权益而产生的合理且必要的费用。方悦作为不具备独立经济能力的未成年人,该过户费用应由其父母共同承担。方丽在方强、李玲离婚时早已成年,其工资系其个人财产,不属于方强、李玲的夫妻共同财产,方丽依法享有其个人财产的支配权,过户费是否使用方丽的钱,并不影响方强作为父亲对方悦应尽的抚养、教育、保护义务。

最终,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方强承担一半过户费用。判决后双方均服从判决。

03 法官说法

父母与子女之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父母对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本案中,李玲因房产过户为女儿方悦支出的过户费用,即是超出一般生活费、教育费支出的一笔额外费用,该笔费用虽未在方强、李玲的离婚协议中明确予以约定,但因系为维护方悦的合法权益产生的必要且合理的支出,父亲方强亦应予以承担。李玲作为方悦的监护人,可以以方悦的名义向方强主张。

我国对不动产的管理以登记为公示原则,所以,离婚调解书并不直接产生物权变动的法律效力。即虽然方强和李玲在离婚时约定房产归方悦所有,但在将房产变更登记到方悦名下前,不产生足以使任何第三人能够了解物权变动情况的公示效果。换言之,如果方强在此期间将该房产转让给不知情的第三人,该第三人即为善意取得,方悦将因此丧失对房产的所有权。夫妻离婚时约定房产归子女所有的,具有生活保障功能,子女可以请求将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至其名下。

(文中均为化名)

离婚时约定房产给未成年孩子

父母却因为谁出过户费再次闹上法庭

那么,

离婚约定给子女的房产

到底需不需要过户?

过户费应由谁承担呢?

一起看看下面的案例吧~

01 基本案情

方强与李玲曾是一对恩爱夫妻,然而在李玲连续生下三个女儿后,方强开始变的性格暴躁,夫妻间经常因琐事发生争吵,甚至拳脚相加。最终,双方在法院的主持下达成离婚协议,未成年的小女儿方悦由李玲抚养,并约定将登记在方强名下的一套楼房、车库及附属设施归方悦所有,由李玲居住使用,非经方强同意李玲不得处置该房产。

然而,方强却迟迟未按约定腾房,也不配合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李玲不得已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法院作出执行裁定,要求将涉案楼房、车库及附属设施权属变更登记至方悦名下。但由于方悦系未成年人,李玲作为其监护人代为办理房产过户手续,并支付契税、印花税等共计5.8万余元。

面对这笔不小的费用,靠打工维持生计的李玲觉得,方悦是未成年人,无财产

02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方强和李玲在人民法院的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自愿将案涉房屋、车库及附属设施赠予方悦,系双方基于离婚这一前提,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合意处分行为,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并经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予以确认,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离婚协议约定房屋归子女所有但未办理过户的,不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因调解书中关于案涉房产归方悦所有的调解内容并未附加方悦成年的过户条件,在方强未按调解书载明的内容协助办理过户手续以实现方悦对案涉房屋所有权的情况下,李玲作为直接抚养方悦的监护人,为维护方悦的合法权益,依法申请人民法院予以强制执行,并到不动产登记部门办理强制过户,具有正当性和必要性,因此产生的费用属于为维护方悦的合法权益而产生的合理且必要的费用。方悦作为不具备独立经济能力的未成年人,该过户费用应由其父母共同承担。方丽在方强、李玲离婚时早已成年,其工资系其个人财产,不属于方强、李玲的夫妻共同财产,方丽依法享有其个人财产的支配权,过户费是否使用方丽的钱,并不影响方强作为父亲对方悦应尽的抚养、教育、保护义务。

最终,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方强承担一半过户费用。判决后双方均服从判决。

03 法官说法

父母与子女之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父母对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本案中,李玲因房产过户为女儿方悦支出的过户费用,即是超出一般生活费、教育费支出的一笔额外费用,该笔费用虽未在方强、李玲的离婚协议中明确予以约定,但因系为维护方悦的合法权益产生的必要且合理的支出,父亲方强亦应予以承担。李玲作为方悦的监护人,可以以方悦的名义向方强主张。

我国对不动产的管理以登记为公示原则,所以,离婚调解书并不直接产生物权变动的法律效力。即虽然方强和李玲在离婚时约定房产归方悦所有,但在将房产变更登记到方悦名下前,不产生足以使任何第三人能够了解物权变动情况的公示效果。换言之,如果方强在此期间将该房产转让给不知情的第三人,该第三人即为善意取得,方悦将因此丧失对房产的所有权。夫妻离婚时约定房产归子女所有的,具有生活保障功能,子女可以请求将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至其名下。

(文中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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