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起诉离婚夫妻共同财产怎么分,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怎么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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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诉讼中,怎样认定夫妻共同财产呢(离婚份子钱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方面的法律知识,小编也是查阅很多资料,整理了相关方面的答案,大家可以参考一下, 以案说法丨夫妻离婚后,共同财产如何分割?共同债务如何认定?律师解读→

夫妻离婚后,共同财产应如何分配?夫妻一方在婚姻存续期间欠下债务,另一方是否应当共同承担?下面的2起诉讼可以告诉你答案。 (记者 吴佳穗)

离婚后,他和前妻为两套房产权分割打起官司

刘莉与张强于2006年1月登记结婚。后刘莉起诉离婚,2018年9月26日,上海市浦东区法院作出民事判决,判决刘莉与张强离婚,双方3名婚生子女由原告刘莉抚养。被告张强不服该判决,提起上诉。2019年1月28日,上海市一中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院判决离婚后,刘莉向澄迈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确认刘莉与张强婚后购买的澄迈老城开发区美桃岭某小区7A号楼两套房屋的产权分割处理。

澄迈法院查明,涉案两套房屋的产权所有人登记为刘莉、张强、张明(儿子),两套房屋总房款为330000元。该案审理中,原被告双方均同意张强应分得的份额由刘莉以折价款的方式支付给张强。因双方就诉争房屋的市场价值不能达成一致,刘莉申请司法评估。经法院对外委托,海南信长盛土地房地产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25日出具《房地产估价鉴定报告》,评估结果为:1011房鉴定价值408600元,1012房鉴定价值为394100元,合计802700元。原告、被告双方对该评估结果均无异议。刘莉、张强均主张由张明享有三分之一的份额,剩余三分之二的份额,原告刘莉主张张强存在故意转移财产的行为,应由原告刘莉分得其中的70%份额。另查明,已生效的民事判决认定,被告张强在婚姻存续期间转移、隐匿夫妻共同财产。

澄迈法院认为,本案诉争房屋系原告刘莉、被告张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并登记为刘莉、张强、张明3人共有,未区分份额。现原告刘莉与被告张强已离婚,原告刘莉与被告张强均同意张明享有三分之一的份额,法院予以确认。

经评估,涉案两套房屋的价值为802700元,其中三分之二的份额由刘莉、张强进行分割。据前述认定,被告张强存在转移、隐匿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形,且双方离婚后由原告刘莉抚养3名婚生子女,综合考虑原告、被告双方的利益及子女的成长因素,法院确认诉争房产剩余三分之二的份额,原告刘莉、被告张强按七比三的比例予以分割。双方均同意被告应分得的份额由刘莉以折价款的方式支付给张强,故原告刘莉应向被告张强支付房产折价款160539.96元(802700元×2÷3×30%)。

据此,澄迈法院依法作出判决,老城开发区美桃岭某小区7A号楼1011房、1012房归原告刘莉、张明按份所有(其中刘莉占三分之二份额,张明占三分之一份额),原告刘莉应向被告张强支付房屋折价款160539.96元。

张强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海南一中院二审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裁判结果正确,应予以维持。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前夫欠121万元工程款,法院判她承担偿还责任

张峰与李华于1999年6月8日登记结婚。婚后,李华所在单位集资建房,李华夫妇购买了五指山市某局宿舍102房的产权,并于2001年1月15日取得该房的产权证,房屋所有权人为张峰。

之后,张峰夫妇共同贷款购买了位于海口市美兰区某小区D栋802房,并于2010年9月27日取得该房产权证。张峰、李华婚后还购买了宝马牌普通小型客车。2017年6月2日,张峰、李华在海口市美兰区民政局协议离婚。离婚协议载明,离婚时李华已怀孕9个月。离婚协议将上述两套房产及宝马汽车等家庭主要财产归李华所有,将包括银行贷款800000元及其他可能存在的一切债务等家庭债务均由张峰承担。依据该离婚协议,五指山市某宿舍102房、海口市美兰区某小区D栋8层802房的房屋所有权人先后变更为李华。

2017年,李三诉张峰、海南某股份有限公司、第三人某房地产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案开庭审理。一审法院于2018年6月11日作出判决,张峰应向李三支付工程款1213018元及利息。张峰不服判决,提出上诉,海南一中院于2018年10月19日维持原判。2019年1月9日,李三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在该案执行过程中发现张峰无财产可供执行,于2019年6月26日终结本次执行。

为此,李三将李华告上法庭,请求法院确认李华和张峰于2017年6月2日签订的《离婚协议书》中的财产约定内容为无效,不具有法律效力;认定上述财产属于李华和张峰夫妻共同财产,两被告各占50%份额产权;确认张峰所欠李三工程款1213018元及利息为夫妻共同债务,李华对该债务的履行承担连带责任。

五指山市法院一审认为,上述两套房屋的产权取得时间是张峰、李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宝马牌普通型小客车的购买时间也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因此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李三所主张的工程欠款,发生在张峰、李华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此,张峰、李华夫妻双方在此期间在生产经营时所产生的债务应当属于共同债务。虽然张峰、李华已协议离婚,但在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离婚协议中关于债务由张峰负担的约定,仅对张峰、李华双方产生效力,二人对外仍应承担共同偿还责任。

据此,五指山市法院作出判决,张峰、李华2017年6月2日签订的《离婚协议书》中关于财产分割的约定无效;张峰所欠李三的工程款1213018元及利息,该债务为张峰、李华的夫妻共同债务,李华、张峰对该笔债务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李华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海南一中院二审认为,一审判决关于离婚协议中债务由张峰负担的约定,仅对张峰、李华双方产生效力,二人对外仍应承担共同偿还责任的认定正确,予以维持。据此,海南一中院依法作出判决,张峰所欠李某工程款1213018元及利息,该债务为张峰、李华的夫妻共同债务,张峰、李华对该笔债务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律师解读

夫妻共同财产、共同债务你知道多少

离婚后,夫妻之间的财产该如何分配?海南问源律师事务所律师何烨介绍,《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上述第一起案件中,由于被告张强存在转移、隐匿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形,且双方离婚后由原告刘莉抚养3名婚生子女,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法院判决多分给刘莉一些财产,为合情合理。

夫妻共同债务该如何认定?何烨介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夫妻共同债务分为三类:

一是基于共同意思表示的债务。包括双方共同签字的债务,也包括一方签字,另一方事后追认的债务。

二是婚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所负的债务,用于家庭日常生活,比如借钱用于抚养子女、赡养老人、支付教育培训、医疗费用、购置家庭住房等,都是常见的共同负债行为。婚内分居期间,缺少经济

三是婚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所负的债务,用作家庭经营。在婚姻存续期间,一方从事经营的收入是夫妻共同财产,那么因从事经营所负的债务也是共同债务。(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夫妻共同财产有哪些?离婚时该怎么分?

说完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接下来小编重点谈谈夫妻共同财产,这是离婚诉讼产生的重要原因之一,也是双方夫妻情份了断后都不愿意放弃的必争利益。轰动一时的王宝强马蓉离婚案持续几年,就是因为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异常复杂和争议巨大,造成朝阳法院不得不一次次延长审理期限,好在最终以调解方式结案。

究竟婚姻存续期间取得的哪些财产是夫妻共同所有呢?且看小编一一分解:

一、 工资、奖金、补贴等劳动收入

男女双方缔结婚姻后,如果没有书面约定实行夫妻分别财产所有制的情况下,一方取得的工资、奖金、津贴、劳务报酬、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养老保险金等。

二、 生产、经营的收益

夫妻双方共同生产、经营所得收益,毫无疑问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存在争议的是婚前购置或投资的财产,婚后产生收益,是一方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这在判断时却不能简单、粗暴的“一刀切”,一条重要的原则“婚后是否有投资、经营等付出心力、创造的行为”。

例如:婚前购置一块土地或者一处房屋,仅仅因为市场供需变化,行情走高,夫或妻一方并未投入精力进行经营,财产即发生被动增值的,这仍属于婚前财产。同理还有婚前银行存款、所购债券的利息收益,古董、字画的升值收益,婚前入股,婚后未参与公司经营而获得的分红和增值收益等。

三、 知识产权的收益

知识产权作为无形财产,在现代社会所具有的经济价值已越来越大,是夫妻共同财产的重要构成部分。婚后一方创作的作品,取得的专利,申请的商标,商业秘密,科技成果等实际或确定应当产生的财产性收益,在离婚时应当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但是一方婚前即创作完成,仅仅收益产生的时间落到婚后,此部分仍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四、 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

结婚后,夫或妻一方继承或获赠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被继承人或赠与人明确表示仅赠与夫或妻一方的除外。换句话说,即便女婿和儿媳妇不是继承人,不直接参与遗产分配,只要父母去世时在遗嘱中未限定由子女一方继承的,子女的配偶也能基于继承的事实,获得相应的一半遗产。毕竟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共同孝敬、照顾双亲,同样付出了感情和财力。

五、 特殊的共同财产

1、 军人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

军人退伍时取得的该笔费用,除以(70岁减去入伍年龄)后,平均到每年的费用乘以夫妻关系存续的年数,这样所得的数额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简言之,就是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对应的费用,同此计算原理的还有破产安置补偿费。

2、 以夫妻共同财产购置的保险

离婚时处于保险期内,作为投保人一方的夫或妻,不愿意继续投保,保险公司退还的保险单现金价值部分是夫妻共同财产;选择继续投保的一方,支付保险单现金价值的一半给另一方。但具有人身性质的健康、意外保险金,宜认定为个人财产。

小结:

一方婚前的个人财产,不会因为婚姻关系持续就转变为夫妻共同财产。同样,结婚后夫妻双方取得的共同财产,也不能因实际取得的一方对贡献大而予以多分,毕竟经营家庭是夫妻双方共同的责任,只是分工略有侧重而已。离婚纠纷中的夫妻,一定要清楚自身享有的法定财产权益喔,更多关于离婚的小常识,欢迎订阅《离婚那点事儿》专栏。

离婚案件中夫妻共有财产如何界定

离婚案件中夫妻共有财产的界定根据《婚姻法》第十七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离婚案件中夫妻共有财产的界定根据《婚姻法》第十七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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