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财产约定协议要什么材料,夫妻财产约定房产归一方单独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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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今天辩护律师网小编为大家分享法律知识,涉及民事、婚姻、经济、合同纠纷、刑事辩护中遇到的相关问题免费帮大家提供法律咨询!这几天不少网友都在问:wWw.zhaOSheng.neT夫妻财产约定需要什么材料(夫妻财产约定需要什么资料)方面的法律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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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几天不少网友都在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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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财产约定需要什么材料(夫妻财产约定需要什么资料)方面的法律知识,小编也是查阅很多资料,整理了相关方面的答案,大家可以参考一下, 最新婚内财产协议书范本,财产协议怎么写受法律保护,值得收藏!

有部分人认为签订婚内财产协议是一种伤感情的做法,是对对方的不信任。其实签订婚内财产协议能更好的避免日后产生纠纷的可能,是保护夫妻婚姻财产关系的方法。双方只要能协商一致沟通好就可以,那么最新婚内财产协议书范本是怎样的呢?婚内财产协议法律依据有哪些?

婚内财产协议中,约定各自财产归各自所有,并不能因此而免除夫妻间的扶助义务,若一方患病等需要救治时,另一方应积极地承担。如果对方置之不理,患病方有权要求对方支付医药费用。

一、婚内财产协议书

最新婚内财产协议书

甲方:张某某,男,汉族,身份证编号:

乙方:李某某,女,汉族,身份证编号:

甲乙双方与年月日在登记结婚,双方婚后感情尚好,并于年月日生育一子(邓某,身份证编号:)。

甲乙双方自结婚后一同共同经营,至今已经积攒如下各种财产,双方为了能够更好的经营事业和家庭,现将所有的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婚内财产划分,划分后甲乙双方从此不在有任何夫妻共同财产,任何一方在今后所得的所有各种财产均为各自的婚内个人财产,由所得方自行处理;

任何一方所欠下的任何债务(包括自己私有和为子女或家庭使用),为夫妻一方的个人债务,均由欠债方个人进行偿还。同时如因一方自身原因致使第三方让另一方受到经济和其他方面的损害,则责任方应双倍赔偿另一方的损失。

第一、首先下列财产归乙方所有:

(1)、乙方从甲乙共同实物财产和存款中分得现金共计112万元人民币。 具体的支付方式为协议签定后一周内一次性支付乙方现金30万元,剩余部分每月支付5万元(也可用价值5万元的货品冲抵,具体方式由乙方决定),支付时间为签定协议后的16个月内完成。如在该期间乙方要求购买房屋,则甲方在乙方购买房屋时在每月支付5万元的基础上,在提前先行支付12万元人民币给己方,作为其购房的前期款。

(2)、甲乙双方共有的某某市场二楼1号门市的经营使用权归乙方所有,该门市自本协议签字之日起,所有收益(包括已交押金)归乙方个人所有。所产生的各种费用有乙方个人负担。

(3)、甲乙双方共同经营的商品品牌中,“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归乙方继续经营。经营所得收益归乙方个人所有。所产生的各种费用有乙方个人负担。

(4)、甲乙双方共同经营的客户中,原812及客户归乙方所有,另外乙方拥有餐饮、八一路、东三街的经营权,双方本着为家庭为子女的原则,在今后的经营过程中不得恶意杀价,不正当竞争。

(5)、在双方共同的房产中,乙方可免费使用一间作为仓库,面积为350个平方。同时在共同的办公设备中由乙方挑选三张办公桌、一台传真机、两台电脑及铁柜一套归乙方所有。

(6)、乙方现驾驶的轿车一部归乙方个人所有。

(7)、乙方自本协议签字之日起运用所分得的财产所得的所有收益归乙方个人所有。

第二、甲方拥有下列财产:

(1)、甲方拥有建北8号门市一套(面积:1400平方、价值约)、东村4社厂房一套(面积:五亩价值:)、住房一套(价值)及门市一个,作为个人财产。

(2)、重庆四海有限公司归甲方所有。同时现有的台送货车辆及公司的办公设备也归甲方所有。

(3)、甲乙双方共同经营的商品品牌中,甲方拥有“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的继续经营权。

(4)、甲乙双方共同经营的客户中的客户归甲方所有。

(5)、甲方自本协议签字之日起运用所分得的财产所得的所有收益归甲方个人所有。

第三、甲乙双方签字之日前,甲乙双方所有的债务均由甲方负责偿还。

第四、双方共同的子女邓某由甲方承担主要抚养义务同时甲方用个人财产承担邓宇所有的抚养费用。

第五、协议生效后乙方在3个月内将重庆四海有限公司法人资格转让给甲方。

第六、建北门市在甲方没有支付乙方112万元人民币完毕前,甲方不得抵押或变卖。

第七、如甲方不按上述约定支付乙方112万元,或违反上述约定,则建北门市归乙方所有。

第八、本协议一式两份,自双方签字之日起产生法律效力 自本协议生效后,甲乙双方均有义务在今后的交往中告之第三人,甲乙双方在婚姻存续期间双方已进行婚内财产划分的事实,以保证另一方的合法权益

甲方:

日期:

乙方:

日期:

手在响块上敲槌

二、婚内财产协议法律依据

《婚姻法》第十九条

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一)怎么写受法律保护

1、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贯、工作单位、职业、住址、身份证号、结婚时间、生育子女时间个数、离婚原因。

2、必须双方同意离婚,不离婚的离婚财产分割协议无效。

3、对夫妻共同财产和债务的分割。

4、夫妻财产分割后,如何转移给对方,如,房产过户。

5、夫妻财产分割后,共有的不易分割的财产处理的具体方式。

6、财产分割后,在一定的时间范围内履行约定。

7、违反协议的责任。

(二)婚内财产的法律规定

婚姻法第十七条对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应归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范围作出了规定,即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1、工资、奖金,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的工资、奖金收入及各种福利性政策性收入、补贴;

2、生产、经营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或双方从事生产、经营的收益;

3、知识产权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或双方拥有的知识产权的收益;

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是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因继承遗产和接受赠与所得的财产。对于继承遗产的所得,指的是财产权利的取得,而不是对财产的实际占有。即使婚姻关系终止前并未实际占有,但只要继承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继承的财产也是夫妻共同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婚内财产协议书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所以签署时一定要仔细、谨慎。

转自: 法律屋

学习一下,夫妻财产约定,怎样签才有效

俗话说谈钱伤感情

夫妻俩感情好的时候不分你我

一旦感情破裂就可能撕破脸打破头

甚至对簿公堂

离婚时夫妻争执最多的

就是财产分割问题了

很多夫妻为了

不因财产问题产生纠纷

会提前签好一份财产协议

双方通过财产协议约定

财产到底归谁所有

一经签字立马生效

但是你知道吗?

夫妻间财产约定要注意以下六点

否则就是废纸一张!

1

不要出现限制人身权的条款

比如约定

“谁主动提离婚就直接净身出户”

提醒

结婚自由,离婚也自由

以财产为由限制另一方提离婚

这份协议自然是无效的

2

不要出现附加条件的条款

比如约定

“一方出轨或家暴就要净身出户”

提醒

这就是一个典型的附带条件的离婚协议

必须同时满足

“出轨或家暴”且“双方协议离婚”

这份财产协议才会生效

一旦有一方不同意协议离婚

这份财产协议就是一张废纸!

3

不要出现

“离婚时按照该协议分割”的条款

有的夫妻会在协议中注明

“一旦出现离婚纠纷

就按照该协议分割财产”

提醒

这种情况下

法院往往会认定

以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协议

等同于离婚协议

如果起诉到法院整个协议无效

4

不要出现显失公平的协议

比如约定

“财产归一方所有

债务归另一方所有”

提醒

这样的财产协议明显有失公平

不利的一方完全可以

申请法院撤销协议

5

约定房产归属必须要过户

比如约定

“一方婚前财产

归另一方所有”

提醒

这种情况属于赠与

而不是财产约定

想要生效一定要过户

否则一旦赠与方反悔

可以申请法院撤销

6

财产约定必须是书面文件

提醒

任何协议的签订

口说无凭

切记要

白纸黑字写清楚

签字画押才有效

婚姻不易

且行且珍惜

财产协议一定要约定清楚

才是合法有效的!

“夫妻赠与”与“夫妻财产约定”有啥区别?最最重要的一点要记牢!

现实生活中,夫妻一方承诺将房产赠与给另一方后,因各种原因并未办理变更手续。当离婚时,受赠方要求继续履行,赠与方主张撤销赠与。或者获益方主张该协议不是赠与,而是夫妻财产约定。那么什么是夫妻赠与,什么是夫妻约定,二者的法律后果有什么区别呢?本文通过两个案例以对比方式予以说明。【案例1】郭靖婚前有N套房产,价值相当不菲。郭靖与黄蓉苦恋多年,但因黄老邪横加阻挡,二人无法登记结婚。后,郭靖为表示其对黄蓉的感情忠贞不二,写下血书,二人才得以登记结婚,步入婚姻殿堂。血书上写:现郭靖将名下的所有房产(详见清单)都无偿赠与给黄蓉,均归黄蓉个人所有。署名郭靖,并注明了年月日。黄蓉被感动得痛哭流涕,以至于忘记做房产变更登记。后,郭靖移情别恋,爱上成吉思汗之女华筝。郭靖为与华筝能长相厮守,将黄蓉诉至法院,请求离婚。黄蓉特别生气,同意离婚,但要求郭靖履行赠与协议,协助办理变更手续。【案例2】杨过与小龙女相爱多年,不顾世俗之偏见,登记结婚。二人白手起家,通过辛辛苦苦地养蜂卖蜜,终于积攒了丰厚家业,有豪宅N 1套,登记在杨过和小龙女名下。杨过念于小龙女的一片痴情,于是也写下血书。血书上写:所有家产(详见清单)是杨过与小龙女婚后共同财产。现,双方约定N 1套房产归小龙女个人所有。署名:杨过、小龙女,并注明了年月日。小龙女也被感动得痛哭流涕,以至于也忘记做房产变更登记。后,小龙女因移情别恋尹志平,将杨过诉至法院,请求离婚,并要求确认该N 1套房产为其个人财产。上述两个小案例都是涉及房屋所有权变更的问题,且都没办理变更登记手续。但是,仔细研究一下,就会发现二者具有本质上的区别。案例1的情形属于“夫妻赠与”、案例2的情形属于“夫妻约定”。“夫妻赠与”、“夫妻约定”两者主要区别如下:1. 法律性质不同。我国现行婚姻法实行的是以“法定财产制为主,约定财产制为辅”的夫妻财产制度。婚姻法第19条规定了三种夫妻财产约定的模式,即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因此,夫妻财产约定属于约定财产制。夫妻赠与是指夫妻一方将个人财产赠与对方的行为。在法律性质上,应当理解为以婚姻为基础的赠与,既不同于一般赠与,也有别于夫妻约定财产制。2. 适用法律不同。夫妻双方因约定财产的所有权问题发生争议的,应适用婚姻法第19条之规定。夫妻双方因赠与财产的所有权发生争议的,应适用婚姻法解释三第6条之规定。3. 法律后果不同。经查明,夫妻双方争议的财产属于约定财产性质的,并且签订了书面协议,并明确约定了财产的归属,则该协议对双方都具有约束力,双方均应履行。经查明,夫妻双方争议的财产属于赠与性质的,如果受赠方还没办理房产过户手续,则赠与方可依据合同法第186条之规定,行使任意撤销权。

根据上述法律分析,我们再看案例1、案例2的法律后果是否相同。

案例1属于“夫妻赠与”的情形,因此应适用婚姻法解释三第6条的规定。郭靖将N套房产全部赠与给黄蓉,但因黄蓉并未办理房产变更手续,因此,郭靖可依据婚姻法解释三第6条、合同法第186条的规定,行使撤销权,撤销该赠与。

案例2属于“夫妻约定”的情形,因此应适用婚姻法第19条的规定。杨过与小龙女约定将N 1套房产全归小龙女所有,尽管小龙女也没办理房产变更手续,但因属于夫妻财产约定性质,所以杨过尽管觉得很受伤,但也必须依据该协议履行。

说明:在实际生活中,夫妻财产约定、夫妻财产赠与非常复杂,本文只是就比较简单的、争议不大的夫妻约定、夫妻赠与予以阐述。郑重提示:对获益方来说,不管是属于夫妻约定还是属于夫妻赠与,尽快办理变更手续,才是王道!▌附:《婚姻法》第十九条

第十九条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第六条 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

第一百八十六条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编辑: 石慧 审核:傅德慧

现实生活中,夫妻一方承诺将房产赠与给另一方后,因各种原因并未办理变更手续。当离婚时,受赠方要求继续履行,赠与方主张撤销赠与。或者获益方主张该协议不是赠与,而是夫妻财产约定。那么什么是夫妻赠与,什么是夫妻约定,二者的法律后果有什么区别呢?本文通过两个案例以对比方式予以说明。【案例1】郭靖婚前有N套房产,价值相当不菲。郭靖与黄蓉苦恋多年,但因黄老邪横加阻挡,二人无法登记结婚。后,郭靖为表示其对黄蓉的感情忠贞不二,写下血书,二人才得以登记结婚,步入婚姻殿堂。血书上写:现郭靖将名下的所有房产(详见清单)都无偿赠与给黄蓉,均归黄蓉个人所有。署名郭靖,并注明了年月日。黄蓉被感动得痛哭流涕,以至于忘记做房产变更登记。后,郭靖移情别恋,爱上成吉思汗之女华筝。郭靖为与华筝能长相厮守,将黄蓉诉至法院,请求离婚。黄蓉特别生气,同意离婚,但要求郭靖履行赠与协议,协助办理变更手续。【案例2】杨过与小龙女相爱多年,不顾世俗之偏见,登记结婚。二人白手起家,通过辛辛苦苦地养蜂卖蜜,终于积攒了丰厚家业,有豪宅N 1套,登记在杨过和小龙女名下。杨过念于小龙女的一片痴情,于是也写下血书。血书上写:所有家产(详见清单)是杨过与小龙女婚后共同财产。现,双方约定N 1套房产归小龙女个人所有。署名:杨过、小龙女,并注明了年月日。小龙女也被感动得痛哭流涕,以至于也忘记做房产变更登记。后,小龙女因移情别恋尹志平,将杨过诉至法院,请求离婚,并要求确认该N 1套房产为其个人财产。上述两个小案例都是涉及房屋所有权变更的问题,且都没办理变更登记手续。但是,仔细研究一下,就会发现二者具有本质上的区别。案例1的情形属于“夫妻赠与”、案例2的情形属于“夫妻约定”。“夫妻赠与”、“夫妻约定”两者主要区别如下:1. 法律性质不同。我国现行婚姻法实行的是以“法定财产制为主,约定财产制为辅”的夫妻财产制度。婚姻法第19条规定了三种夫妻财产约定的模式,即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因此,夫妻财产约定属于约定财产制。夫妻赠与是指夫妻一方将个人财产赠与对方的行为。在法律性质上,应当理解为以婚姻为基础的赠与,既不同于一般赠与,也有别于夫妻约定财产制。2. 适用法律不同。夫妻双方因约定财产的所有权问题发生争议的,应适用婚姻法第19条之规定。夫妻双方因赠与财产的所有权发生争议的,应适用婚姻法解释三第6条之规定。3. 法律后果不同。经查明,夫妻双方争议的财产属于约定财产性质的,并且签订了书面协议,并明确约定了财产的归属,则该协议对双方都具有约束力,双方均应履行。经查明,夫妻双方争议的财产属于赠与性质的,如果受赠方还没办理房产过户手续,则赠与方可依据合同法第186条之规定,行使任意撤销权。

根据上述法律分析,我们再看案例1、案例2的法律后果是否相同。

案例1属于“夫妻赠与”的情形,因此应适用婚姻法解释三第6条的规定。郭靖将N套房产全部赠与给黄蓉,但因黄蓉并未办理房产变更手续,因此,郭靖可依据婚姻法解释三第6条、合同法第186条的规定,行使撤销权,撤销该赠与。

案例2属于“夫妻约定”的情形,因此应适用婚姻法第19条的规定。杨过与小龙女约定将N 1套房产全归小龙女所有,尽管小龙女也没办理房产变更手续,但因属于夫妻财产约定性质,所以杨过尽管觉得很受伤,但也必须依据该协议履行。

说明:在实际生活中,夫妻财产约定、夫妻财产赠与非常复杂,本文只是就比较简单的、争议不大的夫妻约定、夫妻赠与予以阐述。郑重提示:对获益方来说,不管是属于夫妻约定还是属于夫妻赠与,尽快办理变更手续,才是王道!▌附:《婚姻法》第十九条

第十九条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第六条 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

第一百八十六条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编辑: 石慧 审核:傅德慧

夫妻财产约定需要哪些条件和手续(夫妻财产约定需要哪些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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