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婚后买的房子算夫妻共同财产吗,结婚前买房子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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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今天辩护律师网小编为大家分享法律知识,涉及民事、婚姻、经济、合同纠纷、刑事辩护中遇到的相关问题免费帮大家提供法律咨询!这几天不少网友都在问:wwW.peiXunjia.CoM结婚以后买房子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结婚之后买房算夫妻共同财产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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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婚以后买房子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结婚之后买房算夫妻共同财产吗?)方面的法律知识,小编也是查阅很多资料,整理了相关方面的答案,大家可以参考一下, 婚内买房就是夫妻共同财产?这还得看情况

近日,无锡市梁溪法院审理了一起离婚纠纷,女方提出离婚并要求分割男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一套房产,但法院判决该房产系男方个人财产,不予“分割”。同时认为,男方应给予女方一定补偿,二审亦维持了相关判决。具体咋回事,记者就此采访了法官。

丈夫婚内购房

妻子要求“分割”不成

吴某(女)与杨某系再婚夫妻,婚后十几年间,双方共同居住在杨某婚前购买的房屋内。后吴某回老家照顾孙辈,返锡后发现原先居住的房屋被杨某出售,杨某还另购房屋,其遂提出离婚并要求将新购置的房屋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法院审理查明,杨某在与吴某结婚前花费2万多元购买了房改房,后与吴某共同居住在该房屋内。2021年,杨某将上述房屋以79万元的价格出售,同时以62万元的价格购置了新房。吴某认为,其婚后出资对房改房进行过装修并添置了家电,如今房屋增值至79万元,因此应该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其应该享有房屋增值的权益。

法院认为,杨某婚前购买的房屋系其个人财产,虽然该房屋出售时价格较其购买时的价格有了大幅上涨,但这种价格差异原因一是房屋是房改售房,决定价格的因素与当时的房改房售房政策相关,二是二十年来房地产市场行情所致,因此房屋出售价格上涨系自然增值,因此所得的收益系杨某的个人财产。

而从杨某提供的银行明细反映,房屋出售收取的定金和房款均在入账后立即支付了新购房屋的购房款,且新购置的房屋购买价格低于出售的房屋的价格,因此杨某所有的婚前个人财产只是在形式上发生了变化,新购买房屋价值取得始于婚前,故应当认定为杨某的个人财产。

吴某所称装修出资等并未提供相应证据予以佐证,但吴某离婚后没有住房,杨某作为有负担能力的一方,应给予适当的帮助。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酌定杨某支付吴某补偿款8万元。

新房系婚前财产收益

但对方有困难应适当补偿

案件承办法官称,《民法典》第1063条明确规定夫妻婚前财产归个人所有,《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26条亦明确了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孳息和自然增值的收益,应认定为一方个人财产。

该案中,杨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房屋,表面上看该房屋应属夫妻共同财产,但究其款项

但考虑到双方结婚近二十年,离婚后吴某无住所,杨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未告知吴某即将原共同居住房屋出售等实际情况,依据《民法典》第1090条 “离婚时,如果一方生活困难,有负担能力的另一方应当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的规定,法院酌定杨某向吴某支付了一定的补偿款。(文中均为化名)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 张建波

校对 陶善工

买房必看 | 婚后买房,也不一定是夫妻共同财产

很多情侣买房时,经常会说“得先领证,然后再买房,这样就是夫妻共同财产了呀!”“婚后取得的房产一定是夫妻共同财产”已经成了大家认同的常识,那么一定是这样的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下列房产为夫妻一方所有:

(1)一方婚前的房地产。婚前房地产是指一方于婚姻登记前,购买并登记于自己一人名下的房地产。 若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房地产增值部分,法院可判决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房屋归产权登记方所有。

(2)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房地产。

(3)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登记在出资人子女个人名下,认定为个人财产。

结合实际情况,为了更加明确夫妻之间的房产归属问题,最高人民法院作出了司法解释,具体如下:

(1)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2)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3)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4)婚后由双方父母出资,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5)婚姻法规定属于夫妻一方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6)夫妻一方婚前购买,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 还贷,登记在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不能达成协议的,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 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所以,婚后买房也不一定是夫妻共同财产呦!这次你读懂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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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房产网【官网】--二手房_新房_租房_本土找房大平台婚后取得的房产,一定是夫妻共同财产吗?

长期以来,大家都有一个朴素的财产观念,认为婚后所取得的财物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然而法律意义上对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结果却经常令人意想不到,很多情况下婚后所取得的房产却不一定是夫妻共同财产,本文将列举10种情形:

一、婚后一方用其婚前存款全款购买的房产,为其个人财产

婚前存款属于婚前个人财产,这个本质并不因财产的外在表现形式而有所变化;个人财产从存款变成房子、车辆、股票、基金、股权等等,只是外在形式上的转换,并不会影响个人财产的本质。

律师注:财产所有者需事先保留相关证据,证明该财产系婚前个人所有,避免与婚后共同财产发生混同。如果婚后购入的房产不是全款,双方共同承担了部分贷款,则共同还贷部分的财产归属需另议。

二、婚后共同财产全款购房,双方协议约定所购房产归一方所有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规定,男女双方可以通过协议约定婚姻存续期间财产的归属。因此,婚后共同财产全款所购买的房屋,双方约定为一方所有并登记在一方名下的,为登记一方的个人财产。

律师注:夫妻财产约定协议必须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书面的形式进行约定;涉及不动产权属变更登记的,应当及时办理登记手续。

三、婚后一方受赠取得的房产,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所有

夫妻存续期间,一方通过赠与所取得的房产(大多数情况是父母赠与子女),如果赠与合同中明确表示该赠与房产只赠与一方所有,与配偶无关,则该赠与房产系一方的婚后个人财产,与配偶无关。

律师注:如果赠与合同中没有明确表示“房产单独赠与一方个人、与其配偶无关”,则法律默认该房产是赠与给受赠人及其配偶双方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因此应当重视赠与合同的关键条款。

四、婚后一方继承取得的房产,遗嘱中确定只归一方所有

一方的亲属过世,逝者生前留下遗嘱将房产指定由一方继承,且明确表示该房产与继承人配偶无关,此时该房产为一方的婚后个人财产,与配偶无关。

律师注:如果遗嘱中未明确表示“遗产只归继承人单独所有,与其配偶无关”,则法律默认遗产系继承人的婚后共同财产。因此应当重视遗嘱的内容表述。

五、婚后一方用婚内个人财产所购买的房产,为其个人财产

假如一方将前述第三项获赠的房产卖出,取得的售房款依旧是个人财产,再使用该笔售房款购入其他房产,则新购入房产依旧属于个人财产。如果新购入财产不是全款,双方共同承担了部分贷款,则共同还贷部分的财产归属需另议。

婚内个人财产的范畴很广,比如婚内通过受赠和继承而取得的明确与配偶无关的现金、财物、不动产;另外,婚前个人财产在婚后自然产生的收益与孳息,也算婚内个人财产,常见的如房屋租金、股权投资收益、保险收益、信托收益等。

律师注:如果婚前财产的收益中包含了婚后的劳动成果,则该收益可能被认定为婚后共同财产,建议采取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代管的方式,避免与婚后财产混同。

六、夫妻实施财产独立制,各自取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

双方可以通过协议约定,在婚姻存续期间采取财产独立制度,各自所得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通过劳动所得、投资收益、赠与、继承等方式所获得的财产,与另一方无关,包括但不限于房产、车辆、投资股权、其他全部财物等。实施财产独立制度的夫妻,一方婚后所购买的房产,为其个人财产。

与前述第二项对于单个财物所有权归属的约定不同,本项约定是对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全部财产及负债的约定,适用于经济水平势均力敌的夫妻。

律师注:该项约定涉及双方现有的、未来将可能会有的所有的财产及债务,需采取书面形式进行严谨的约定。且该协议的效力不得对抗第三方。

七、民法典实施之前,一方父母全额出资购房登记在一方名下

《民法典》于2021年1月1日起实施,这是一个重要的时间节点。在民法典实施之前,根据我国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七条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一方的个人财产,而不是夫妻共同财产。

律师注:在民法典及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实施之后,如果父母没有明确约定或者声明购房款是对子女一方的赠与,则该房产默认是对夫妻二人的赠与,为夫妻共同财产。

八、一方婚前所有的房产婚后被拆迁,拆迁安置房为个人财产

婚前个人所有的房产,婚后因拆迁而获得安置房补偿或现金补偿的,无论登记在个人名下还是夫妻名下,其本质仍属于个人财产,不认为是夫妻共同财产。

律师注:依据拆迁补偿安置政策文件认定财产归属,不排除少部分情况下会以常住人口计算拆迁补偿金额,这时需明确补偿财产的份额和比例,通常仍会将绝大部分补偿所得认定为拆迁房所有者的个人财产。

九、夫妻婚后购房登记在未成年子女名下,并明确表示赠与

这种情况下视为夫妻对未成年子女的赠与,此时房产既不是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也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而是归子女所有的财产。

律师注:并非所有登记在未成年子女名下的房产都归未成年子女所有,实际生活中,夫妻双方共同出资购买房屋后,可能基于各种因素的考虑而将房屋产权登记在未成年子女名下,并不是只存在赠与这一种情形。如果夫妻确有将房产赠与子女的真实意思表示,需要完善赠与手续,通过书面形式将赠与行为确定下来。

十、婚后为他人代持房产,该房产与夫妻双方均无关系

婚后一方名下登记了房产,但该房产并非一方或双方财产所购,而是第三方借用夫妻一方名义购买的房产,购房资金也来自于第三方,此时房产归属第三方所有(不考虑房产代持无效的情形),代持房产的所有权不归夫妻双方所有。

律师注:房产代持的效力在司法实践中仍有争议,为了规避限购政策而采取房产代持手段购房的情形,目前仍存在很大的法律风险,因此尽量不要采取代持手段。如果必须进行房产代持,应事先准备好代持协议、相关人员承诺书等全套文件,避免日后在房产归属上纠缠不清。

结语:认定房产的归属,需要核实购房背景、取得房产的途径、资金

长期以来,大家都有一个朴素的财产观念,认为婚后所取得的财物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然而法律意义上对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结果却经常令人意想不到,很多情况下婚后所取得的房产却不一定是夫妻共同财产,本文将列举10种情形:

一、婚后一方用其婚前存款全款购买的房产,为其个人财产

婚前存款属于婚前个人财产,这个本质并不因财产的外在表现形式而有所变化;个人财产从存款变成房子、车辆、股票、基金、股权等等,只是外在形式上的转换,并不会影响个人财产的本质。

律师注:财产所有者需事先保留相关证据,证明该财产系婚前个人所有,避免与婚后共同财产发生混同。如果婚后购入的房产不是全款,双方共同承担了部分贷款,则共同还贷部分的财产归属需另议。

二、婚后共同财产全款购房,双方协议约定所购房产归一方所有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规定,男女双方可以通过协议约定婚姻存续期间财产的归属。因此,婚后共同财产全款所购买的房屋,双方约定为一方所有并登记在一方名下的,为登记一方的个人财产。

律师注:夫妻财产约定协议必须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书面的形式进行约定;涉及不动产权属变更登记的,应当及时办理登记手续。

三、婚后一方受赠取得的房产,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所有

夫妻存续期间,一方通过赠与所取得的房产(大多数情况是父母赠与子女),如果赠与合同中明确表示该赠与房产只赠与一方所有,与配偶无关,则该赠与房产系一方的婚后个人财产,与配偶无关。

律师注:如果赠与合同中没有明确表示“房产单独赠与一方个人、与其配偶无关”,则法律默认该房产是赠与给受赠人及其配偶双方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因此应当重视赠与合同的关键条款。

四、婚后一方继承取得的房产,遗嘱中确定只归一方所有

一方的亲属过世,逝者生前留下遗嘱将房产指定由一方继承,且明确表示该房产与继承人配偶无关,此时该房产为一方的婚后个人财产,与配偶无关。

律师注:如果遗嘱中未明确表示“遗产只归继承人单独所有,与其配偶无关”,则法律默认遗产系继承人的婚后共同财产。因此应当重视遗嘱的内容表述。

五、婚后一方用婚内个人财产所购买的房产,为其个人财产

假如一方将前述第三项获赠的房产卖出,取得的售房款依旧是个人财产,再使用该笔售房款购入其他房产,则新购入房产依旧属于个人财产。如果新购入财产不是全款,双方共同承担了部分贷款,则共同还贷部分的财产归属需另议。

婚内个人财产的范畴很广,比如婚内通过受赠和继承而取得的明确与配偶无关的现金、财物、不动产;另外,婚前个人财产在婚后自然产生的收益与孳息,也算婚内个人财产,常见的如房屋租金、股权投资收益、保险收益、信托收益等。

律师注:如果婚前财产的收益中包含了婚后的劳动成果,则该收益可能被认定为婚后共同财产,建议采取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代管的方式,避免与婚后财产混同。

六、夫妻实施财产独立制,各自取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

双方可以通过协议约定,在婚姻存续期间采取财产独立制度,各自所得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通过劳动所得、投资收益、赠与、继承等方式所获得的财产,与另一方无关,包括但不限于房产、车辆、投资股权、其他全部财物等。实施财产独立制度的夫妻,一方婚后所购买的房产,为其个人财产。

与前述第二项对于单个财物所有权归属的约定不同,本项约定是对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全部财产及负债的约定,适用于经济水平势均力敌的夫妻。

律师注:该项约定涉及双方现有的、未来将可能会有的所有的财产及债务,需采取书面形式进行严谨的约定。且该协议的效力不得对抗第三方。

七、民法典实施之前,一方父母全额出资购房登记在一方名下

《民法典》于2021年1月1日起实施,这是一个重要的时间节点。在民法典实施之前,根据我国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七条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一方的个人财产,而不是夫妻共同财产。

律师注:在民法典及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实施之后,如果父母没有明确约定或者声明购房款是对子女一方的赠与,则该房产默认是对夫妻二人的赠与,为夫妻共同财产。

八、一方婚前所有的房产婚后被拆迁,拆迁安置房为个人财产

婚前个人所有的房产,婚后因拆迁而获得安置房补偿或现金补偿的,无论登记在个人名下还是夫妻名下,其本质仍属于个人财产,不认为是夫妻共同财产。

律师注:依据拆迁补偿安置政策文件认定财产归属,不排除少部分情况下会以常住人口计算拆迁补偿金额,这时需明确补偿财产的份额和比例,通常仍会将绝大部分补偿所得认定为拆迁房所有者的个人财产。

九、夫妻婚后购房登记在未成年子女名下,并明确表示赠与

这种情况下视为夫妻对未成年子女的赠与,此时房产既不是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也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而是归子女所有的财产。

律师注:并非所有登记在未成年子女名下的房产都归未成年子女所有,实际生活中,夫妻双方共同出资购买房屋后,可能基于各种因素的考虑而将房屋产权登记在未成年子女名下,并不是只存在赠与这一种情形。如果夫妻确有将房产赠与子女的真实意思表示,需要完善赠与手续,通过书面形式将赠与行为确定下来。

十、婚后为他人代持房产,该房产与夫妻双方均无关系

婚后一方名下登记了房产,但该房产并非一方或双方财产所购,而是第三方借用夫妻一方名义购买的房产,购房资金也来自于第三方,此时房产归属第三方所有(不考虑房产代持无效的情形),代持房产的所有权不归夫妻双方所有。

律师注:房产代持的效力在司法实践中仍有争议,为了规避限购政策而采取房产代持手段购房的情形,目前仍存在很大的法律风险,因此尽量不要采取代持手段。如果必须进行房产代持,应事先准备好代持协议、相关人员承诺书等全套文件,避免日后在房产归属上纠缠不清。

结语:认定房产的归属,需要核实购房背景、取得房产的途径、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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