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暂不分割财产有什么后果,离婚不分割财产能办手续吗

辩护律师网 312 人看过
核心提示:今天辩护律师网小编为大家分享法律知识,涉及民事、婚姻、经济、合同纠纷、刑事辩护中遇到的相关问题免费帮大家提供法律咨询!这几天不少网友都在问:wWw.ShengXueLi.Com离婚时个人财产可分割吗怎么办(离婚时个人财产可分割吗)方面的法律

今天辩护律师网小编为大家分享法律知识,涉及民事、婚姻、经济、合同纠纷、刑事辩护中遇到的相关问题免费帮大家提供法律咨询!

这几天不少网友都在问:

wWw.ShengXueLi.Com

离婚时个人财产可分割吗怎么办(离婚时个人财产可分割吗)方面的法律知识,小编也是查阅很多资料,整理了相关方面的答案,大家可以参考一下, 哪些财产属于个人财产,离婚时不予分割?

婚姻是一种缘分来之不易,应当要倍感珍惜,不要轻易拿婚姻说事,更不要轻易说离婚,更加不要轻易放弃婚姻生活。这里只是让人了解一下让自己懂一些,没有其他带偏的意思。

什么是个人财产?

个人财产

在我国,个人财产是指公民通过劳动或其他合法手段取得的财产。包括:公民的合法收入、房屋、储蓄、生活用品、文物、图书资料、林木、牲畜和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及其他合法财产。其所有权归公民个人。法律保护公民的合法个人财产。

夫妻个人财产

婚前购买归个人

夫妻个人财产是指依法或依当事人约定,夫妻婚后各自保留的一定范围内的个人所有财产。一般包括法定个人财产与约定个人财产,具体而言,包括婚前财产与婚后财产。

什么是夫妻共同财产?

夫妻共同财产

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所共同拥有的财产。所谓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是指夫妻结婚后到一方死亡或者离婚之前这段时间,这期间夫妻所得的财产,除约定的外,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夫妻一方对夫妻存续期间的财产的处分,需征得配偶的同意。

夫妻共同财产有哪些?

1、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工资、奖金、劳务报酬等收入;

2、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通过生产、经营、投资行为所取得的收益;

3、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通过专利、商标、出版等知识产权相关的事项所实际取得或者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收益;

4、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除外;

5、夫妻一方个人财产于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6、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7、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基本养老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夫妻共同债务?

共同债务

夫妻共同债务,是以夫妻共同财产作为一般财产担保,在夫妻共有财产的基础上设定的债务。包括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解决共同生活所需的衣、食、住、行、医、履行法定扶养义务、必要的交往应酬,因共同生产经营活动等所负之债,以及为抚育子女、赡养老人,夫妻双方同意而资助亲朋所负债务。

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规则

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共同债务与夫妻个人债务相对应,确定夫妻共同债务的规则是: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哪些财产属于个人财产,离婚时不予分割?

婚前赠予

1、一方婚前支付首付款且房屋产权登记在一方名下,为婚前个人财产

2、婚姻存续期间,赠与或者遗嘱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3、结婚之前,父母出资购置房产或者赠与财产,如果没有特别说明,认定为个人赠与

不分割的财产

4、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疗生活补助费

5、老家的宅基地

6、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比如重疾、意外险的理赔款

7.婚前个人所有的财产,如工资、奖金等其他合法收入;

了解一下让自己清楚和增加知识点,假如遇到这样的问题也能更好地解决问题。希望大家永远不要遇到这样的问题。

离婚协议中将个人财产约定为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离婚后能否撤销

龚某某、刘某于2015年9月相识,2016年1月1日确定恋爱关系,2017年1月23日登记结婚,未生育子女。2017年4月5日龚某某、刘某协议离婚,在离婚协议中自愿约定刘某婚前购买的曲阜路房屋系双方共同共有,各占一半的产权。离婚后,该房屋归刘某所有,刘某支付龚某某1,500万元的补偿款。2017年8月7日,双方签订补充协议,称因刘某未按照离婚协议的约定支付龚某某款项,为了更好地履行离婚协议,刘某决定出售该房屋并立即支付龚某某1,500万元,刘某可自行挂牌出售房屋,也授权龚某某代为出售房屋,所得房款优先、立即支付龚某某,直至1,500万元付清为止等,刘某并签署委托书给龚某某,委托龚某某代为售房。2017年8月9日,刘某给付龚某某100万元,余款1,400万元未付。龚某某催讨未果,遂诉至法院。审理中,刘某辩称:曲阜路房屋是刘某的婚前个人财产,离婚协议中将该房屋约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是刘某对龚某某的赠与。因该赠与尚未办理产权过户,刘某有权撤销赠与。

一审法院未采信刘某的抗辩,判令刘某向龚某某支付余款1,400万元。理由是:

1、刘某未提供证据证明双方在签订离婚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且离婚后刘某已自愿按约定给付龚某某100万元,即刘某就该协议内容已在自愿的情况下完成部分履行。故自愿离婚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双方均应依约履行。

2、离婚协议包含夫妻双方就离婚以及财产分割等诸多事项所达成的协议,其内容具有多重复合性,包括了数个法律行为的混合,既有解除夫妻关系的协议,也有财产分割的协议等。财产分割协议的法律效力应从属于离婚协议。一旦离婚协议生效,附随的财产协议亦一并生效,对协议当事人产生拘束力。现双方已离婚,故刘某不能单独行使任意撤销权。

3、刘某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受过高等教育,应当知道自己在离婚协议以及补充协议、售房委托书上签字的法律后果。刘某提出离婚,龚某某未允,双方最终达成自愿离婚协议并就离婚后的财产分配达成了一致。现双方已离婚,基于诚信原则,刘某应当如实履行协议内容,而不应任意撤销赠与。否则即是对当事人合意的破坏,亦是对当事人人身权益和财产权益的不当侵害。

刘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维持原判,驳回上诉。

《离婚协议中将个人财产约定为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离婚后能否撤销》为方燕律师的原创文章,谢绝转载,上海离婚律师方燕感谢您的配合!

方燕律师系上海市光明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合伙人,中级职称律师并由上海市律师协会专业能力水平评定为——“婚姻家庭专业律师”。

方燕律师自2002年执业起就涉足婚姻家事法律业务领域,至今已有20年。方燕律师在查找第三者、挖掘隐匿财产、转移夫妻财产、争取子女的抚养权、缩短案件审理时限方面有着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如您有婚姻相关问题,请联系方燕律师。

离婚时夫妻财产如何分割?

在离婚率日益上升的今天,很多朋友对于离婚时,夫妻间的财产分割问题尤为关注。当爱情的最后只剩下金钱的纠纷时,没有人愿意一输再输。

那么法律上对于离婚时怎样分割财产才算公平合理呢?

通常来说,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是在离婚时的财产处理。离婚分割包括协议分割和判决分割两种方式,分割原则一般是均等分割。仅有下列情形可以不遵从“五五开”原则。

一是照顾子女原则。根据子女生活和学习需要,给直接抚养子女一方适当多分财产。

二是照顾女方原则。即离婚分割财产时给予女方一定倾斜和照顾。

三是照顾无过错方原则。《民法典》1091条规定:一方有重婚、与他人同居、家暴、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等重大过错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可请求损害赔偿。

四是经济补偿原则。《民法典》1088条规定: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可以统称为家庭义务)的,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这种经济补偿的数额和比例未作明确规定,并且必须以请求为前提,未请求法院不得自行判决。

五是经济帮助原则。《民法典》1090条规定:离婚时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有负担能力的应当给予适当帮助。

六是侵害惩罚原则。《民法典》1092条规定: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可以少分或不分。

那么夫妻的共同财产又包括什么?

根据《民法典》及《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夫妻共同财产包括以下内容:

1. 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2. 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比如夫妻共同经营一家商店,产生的收入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3.知识产权的收益,比如夫妻一方获得的稿费收入、专利权转让费用等,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4.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这部分财产不包括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5.夫妻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6.夫妻一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7.夫妻一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基本养老金、破产安置补偿费。对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双方具有平等的处理权。

因此从前述法条可以看出,婚姻期间诸如“什么自己的工资”,“自己的私房钱”,除非结婚时另行约定,否则都是不存在的。当然,这里要排除:

1.夫妻一方的婚前财产;

2.夫妻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3.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4.夫妻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5.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对于夫妻双方一方的婚前财产以及在婚内取得的共同财产是否属于个人财产也可以另行约定。

最后,对于夫妻双方的债务,也是离婚的重要关注点。

既然劳燕分飞,就得让债务清晰。简单而言,夫妻共同债务有三种:合意之债、家事之债、债权人举证之债,这三种债务都要由夫妻双方共同承担。

合意之债就是双方共同确认的债务,一般需要双方签字。

家事之债是一方以个人名义为家庭生活所负的债务,比如丈夫个人向银行贷款用来按揭家庭住房的债务。

而债权人举证之债,则是债权人来证明夫妻一方把借款用于了夫妻共同生活、生产经营或夫妻另一方已明确同意,否则不构成债权人举证之债。

如果婚姻走到了尽头,“好聚好散”或许是最好的结局,财富分配的意义在于承认夫妻双方在婚姻中所做的贡献,即使分开仍然是一个经济独立的个体。因此,希望所有恋人永远能保留一份体面,即使是最后分开的时刻。

#离婚##离婚财产分割##法律#

人间需要清醒,人间也需要温度。我是吴权,一个带点浪漫主义的武汉律师。

在离婚率日益上升的今天,很多朋友对于离婚时,夫妻间的财产分割问题尤为关注。当爱情的最后只剩下金钱的纠纷时,没有人愿意一输再输。

那么法律上对于离婚时怎样分割财产才算公平合理呢?

通常来说,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是在离婚时的财产处理。离婚分割包括协议分割和判决分割两种方式,分割原则一般是均等分割。仅有下列情形可以不遵从“五五开”原则。

一是照顾子女原则。根据子女生活和学习需要,给直接抚养子女一方适当多分财产。

二是照顾女方原则。即离婚分割财产时给予女方一定倾斜和照顾。

三是照顾无过错方原则。《民法典》1091条规定:一方有重婚、与他人同居、家暴、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等重大过错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可请求损害赔偿。

四是经济补偿原则。《民法典》1088条规定: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可以统称为家庭义务)的,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这种经济补偿的数额和比例未作明确规定,并且必须以请求为前提,未请求法院不得自行判决。

五是经济帮助原则。《民法典》1090条规定:离婚时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有负担能力的应当给予适当帮助。

六是侵害惩罚原则。《民法典》1092条规定: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可以少分或不分。

那么夫妻的共同财产又包括什么?

根据《民法典》及《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夫妻共同财产包括以下内容:

1. 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2. 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比如夫妻共同经营一家商店,产生的收入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3.知识产权的收益,比如夫妻一方获得的稿费收入、专利权转让费用等,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4.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这部分财产不包括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5.夫妻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6.夫妻一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7.夫妻一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基本养老金、破产安置补偿费。对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双方具有平等的处理权。

因此从前述法条可以看出,婚姻期间诸如“什么自己的工资”,“自己的私房钱”,除非结婚时另行约定,否则都是不存在的。当然,这里要排除:

1.夫妻一方的婚前财产;

2.夫妻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3.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4.夫妻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5.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对于夫妻双方一方的婚前财产以及在婚内取得的共同财产是否属于个人财产也可以另行约定。

最后,对于夫妻双方的债务,也是离婚的重要关注点。

既然劳燕分飞,就得让债务清晰。简单而言,夫妻共同债务有三种:合意之债、家事之债、债权人举证之债,这三种债务都要由夫妻双方共同承担。

合意之债就是双方共同确认的债务,一般需要双方签字。

家事之债是一方以个人名义为家庭生活所负的债务,比如丈夫个人向银行贷款用来按揭家庭住房的债务。

而债权人举证之债,则是债权人来证明夫妻一方把借款用于了夫妻共同生活、生产经营或夫妻另一方已明确同意,否则不构成债权人举证之债。

如果婚姻走到了尽头,“好聚好散”或许是最好的结局,财富分配的意义在于承认夫妻双方在婚姻中所做的贡献,即使分开仍然是一个经济独立的个体。因此,希望所有恋人永远能保留一份体面,即使是最后分开的时刻。

#离婚##离婚财产分割##法律#

人间需要清醒,人间也需要温度。我是吴权,一个带点浪漫主义的武汉律师。

WwW.bianhuLvshi.COM辩护律师网提供法律问题咨询,法律知识查询,律师查询,律所查询,裁判文书查询,法律法规查询,代理诉讼,文书合同范文,仲裁,公证等服务。

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