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遗产夫妻共同债务由谁偿还,夫妻共同财产一方死亡遗产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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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今天辩护律师网小编为大家分享法律知识,涉及民事、婚姻、经济、合同纠纷、刑事辩护中遇到的相关问题免费帮大家提供法律咨询!这几天不少网友都在问:www.bianhulvshi.com继承遗产是夫妻共同财产吗方面的法律知识,小编也是查阅很多资料,

今天辩护律师网小编为大家分享法律知识,涉及民事、婚姻、经济、合同纠纷、刑事辩护中遇到的相关问题免费帮大家提供法律咨询!

这几天不少网友都在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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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遗产是夫妻共同财产吗方面的法律知识,小编也是查阅很多资料,整理了相关方面的答案,大家可以参考一下, 父母留下来的遗产,配偶有份吗?

父母去世后遗产应该如何继承?父母遗产又是否算夫妻共同财产?一般来说,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内,继承的遗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如果父母在生前订立了遗嘱,遗嘱中声明遗产只给予夫妻一方的,则另一方无权要求分割。今天的文章就具体给大家讲一讲这方面的内容。

父母留下遗产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1、生前没有立下遗嘱

如果父母在生前没有立下遗嘱的,那么遗产的分配按照法定继承的规则进行,子女作为第一顺位继承人继承父母的遗产。在婚姻存续期间内,子女一方所继承的遗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继承的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2、生前订立遗嘱明确财产只归一方的

如果父母在生前订立了遗嘱,且在遗嘱中明确写明财产只归属于夫妻一方的,则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且财产在夫妻离婚的时候也不会参与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

放弃继承权需不需要配偶同意?

一般情况下,如果父母没有在遗嘱中写明留给夫妻中的一方,则该财产属夫妻共同财产。但这并不意味着,另一方享有继承权,因为另一方并不属于法定的继承人的范围之内,只是基于夫妻身份对所继承到的财产享有的夫妻共同财产的权利。因此,如果享有继承权的夫妻一方要想放弃继承遗产的,不需要经过其配偶的同意。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继承人放弃继承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

温律说法:

一般情况下,如果夫妻双方婚前或婚后未对夫妻共同财产作出过特别约定,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内,夫妻一方继承的遗产则属于夫妻共有财产,但如果父母立有遗嘱,且遗嘱中明确明确遗产只归一方的情况,则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编辑:金毅 律师

独生子女不能全部继承父母遗产?答案来了!

母亲突然去世,

父亲早已失智,

为了厘清母亲遗产的继承份额,

上海女子宋颖不得不

自己将“自己”告上了法庭。

相关消息近日冲上热搜,

引发网友对独生子女继承权的关注!

对于此事,

有不少网友表示了不解,

独生子女继承父母的遗产

是合情合理合法的事情,

为何会变得如此复杂?

独生子女难道还不能

全部继承父母的遗产吗?

答案是不一定!

以下的几种情形,

就属于独生子女

不能全部继承父母遗产的情形。

赶快和法报君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01

父母留有遗嘱或遗赠扶养协议将遗产赠与外人

遗产是父母生前的个人合法财产,所以父母对遗产有完全处置权,这也是为什么法律规定遗嘱继承、遗赠扶养协议优先于法定继承的原因。如果遗嘱中明确将遗产赠与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那么,就算是独生子女,也只能继承遗赠未处置的遗产。

你因为工作忙,又要照顾你的小家,顾不上照顾父母,结果,父母把时常照顾他们的隔壁小王视若亲生,在遗嘱中明确表示将部分财产遗赠给小王,并签署了遗赠协议。

法律依据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温馨提示:受遗赠人和继承人在权利上不同的一点在于,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否则视为放弃受遗赠;而继承人只要没有在遗产处理前书面表示放弃继承,就视为接受继承。

02

父亲先于爷爷奶奶过世或母亲先于姥姥姥爷过世

独生子女并不是唯一的第一顺序继承人。根据民法典规定,除了子女外,被继承人的父母、配偶也是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所以,如果父亲先于爷爷奶奶过世或母亲先于姥姥姥爷过世,那么,爷爷奶奶、姥姥姥爷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同样可以继承父母的遗产。

当前时期,通常爷爷奶奶辈的人往往不只有一个孩子,这就会造成爷爷奶奶、姥姥姥爷过世后,他们继承的遗产份额并不会消失,而是作为遗产被再继承,这也就使得父母的兄弟姐妹们,也享有该部分遗产的继承权。

假如,父亲不幸过世留下两套房产,而爷爷奶奶健在,那么继承开始前,母亲作为夫妻财产共有人,首先分得一半房产然后再参与继承。继承开始后,按照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作为遗产的一套房产,分为4等分,通常母亲1/4,你1/4,爷爷1/4,奶奶1/4。爷爷奶奶各分得的1/4,在他们过世后,将作为他们的遗产部分进行继承,此时你的姑姑、叔叔便成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参与继承。

法律依据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03

父母一方过世后,另一方再婚

根据民法典规定,第一顺序继承人包括父母、配偶和子女,如果父母一方过世后另一方再婚,就算再婚后没有生下孩子,你的继父(母)同样可以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再婚一方的财产。

温馨提示:再婚的定义是双方依法领取结婚证,目前我国已经不再认可所谓的事实婚姻,所以如果是双方以夫妻名义生活在一起而没有依法领取结婚证,则不属于法律上的夫妻关系。

04

父母过世未留遗嘱,且子女已经结婚

假如父母过世未留遗嘱,而身为独生子女的你已结婚,那么,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大部分的“收入”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其中就包括你从父母那里继承来的遗产。

但有一个例外,那就是父母过世时留下遗嘱特别约定,遗产由自己的子女继承与其配偶无关。

法律依据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四款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四)继承或受赠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的除外。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款的内容是,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继承:从继承开始时点看,遗产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一、基本案情

雪琴与伟华于2012年登记结婚,2020年7月2日双方达成离婚调解协议,但对于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

雪琴系母亲秀珍与父亲根宝的独生女。

父亲根宝于2013年去世,母亲秀珍于2014年去世,根宝和秀珍的父母均早于其死亡。

根宝与秀珍名下有一套房屋,2015年雪琴办理继承房产公证,并将该套房屋转移登记至其一人名下。

现,伟华认为该房产属夫妻共同财产,要求予以分割,特诉至法院。

诉讼中,双方一致确认系争房屋价值800万元。

二、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夫妻双方离婚后对于离婚时未处理的共同财产依法应当分割。系争房屋属于根宝与秀珍的遗产,由作为根宝与秀珍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的雪琴继承。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继承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故系争房屋依法属原、被告夫妻共同财产,原告主张要求分割的意见,符合法律规定。

综合考虑财产的

三、律师解读

判断继承的开始时点,意义重大。对遗产范围的确定,继承权的时效起算,对继承人范围的确定、是否存在转继承或代位继承的判断均有赖于此。

本案中双方主要争议的焦点在于系争房屋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继承所得的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当然遗嘱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除外。可见,在离婚财产分割中涉及继承得来的财产时,准确判断继承发生的时点则至关重要。

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由此我们可以大致归纳以下三种情况:

1、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继承。本案例即此种情况,继承得来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2、婚前继承。被继承人死亡于夫妻登记结婚之前,则根据法律规定,一方的婚前财产属于夫妻个人财产,在该财产未分割或未发生混同时,应当认定其归一方所有。

3、离婚后继承。被继承人死亡于夫妻离婚之后,此种情形下一方于离婚后取得的财产自然属于其个人所有。

更为复杂的是,可能发生放弃继承的情况。如果被继承人于双方夫妻存续关系内死亡,但由于各种原因,遗产一直未处理、未分割,至夫妻发生离婚纠纷之时,继承人此时称其对上述遗产已经放弃继承。由于继承开始的时点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该放弃继承是否侵犯了配偶的权益,是否有效,是否可以撤销?后续我们会与大家继续探讨。

虞美乐律师

专注房产类纠纷、合同纠纷,尤其擅长继承类案件、动拆迁、房屋买卖、婚姻等领域法律业务。

遇到相关纠纷,欢迎私信,可免费咨询一次。

如果你的亲朋好友有这方面的疑问,欢迎转发。

分享,让你我更靠近。

以案释法·继承系列

继承:忽视法律,被妹妹的儿子分走一半房产

一、基本案情

雪琴与伟华于2012年登记结婚,2020年7月2日双方达成离婚调解协议,但对于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

雪琴系母亲秀珍与父亲根宝的独生女。

父亲根宝于2013年去世,母亲秀珍于2014年去世,根宝和秀珍的父母均早于其死亡。

根宝与秀珍名下有一套房屋,2015年雪琴办理继承房产公证,并将该套房屋转移登记至其一人名下。

现,伟华认为该房产属夫妻共同财产,要求予以分割,特诉至法院。

诉讼中,双方一致确认系争房屋价值800万元。

二、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夫妻双方离婚后对于离婚时未处理的共同财产依法应当分割。系争房屋属于根宝与秀珍的遗产,由作为根宝与秀珍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的雪琴继承。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继承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故系争房屋依法属原、被告夫妻共同财产,原告主张要求分割的意见,符合法律规定。

综合考虑财产的

三、律师解读

判断继承的开始时点,意义重大。对遗产范围的确定,继承权的时效起算,对继承人范围的确定、是否存在转继承或代位继承的判断均有赖于此。

本案中双方主要争议的焦点在于系争房屋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继承所得的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当然遗嘱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除外。可见,在离婚财产分割中涉及继承得来的财产时,准确判断继承发生的时点则至关重要。

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由此我们可以大致归纳以下三种情况:

1、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继承。本案例即此种情况,继承得来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2、婚前继承。被继承人死亡于夫妻登记结婚之前,则根据法律规定,一方的婚前财产属于夫妻个人财产,在该财产未分割或未发生混同时,应当认定其归一方所有。

3、离婚后继承。被继承人死亡于夫妻离婚之后,此种情形下一方于离婚后取得的财产自然属于其个人所有。

更为复杂的是,可能发生放弃继承的情况。如果被继承人于双方夫妻存续关系内死亡,但由于各种原因,遗产一直未处理、未分割,至夫妻发生离婚纠纷之时,继承人此时称其对上述遗产已经放弃继承。由于继承开始的时点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该放弃继承是否侵犯了配偶的权益,是否有效,是否可以撤销?后续我们会与大家继续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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