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财产的投资及收益离婚怎么办,夫妻一方投资失败离婚财产怎么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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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今天辩护律师网小编为大家分享法律知识,涉及民事、婚姻、经济、合同纠纷、刑事辩护中遇到的相关问题免费帮大家提供法律咨询!这几天不少网友都在问:www.shengxueli.com投资出去的钱离婚怎么判(离婚时投资性财产如何分割)方面的法律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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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几天不少网友都在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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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出去的钱离婚怎么判(离婚时投资性财产如何分割)方面的法律知识,小编也是查阅很多资料,整理了相关方面的答案,大家可以参考一下, 夫妻存续期投资经营所得,离婚时如何分配?

夫妻共同经营所得,如果离婚归谁?

案情回放:遵义的陈涛在县里办了个印刷厂,生意比较好,少年多金,认识了漂亮大方的李湘,相爱相识,半年后,两个人结婚了,婚后,陈涛经营印刷厂,李湘在家操持家务。由于两个人认识的时间较短。后来陈涛以婚前了解不够,感情不和,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双方对财产分割,尤其是婚后财产分割发生争议。陈涛经营的印刷厂,李湘认为对于印刷厂的所有权资产,她也有权分割。而陈涛则认为印刷厂是婚前的个人财产。婚后,李湘不参与经营。因此无权分割。经过整体核算,印刷厂的总资产大约有300万,婚后增值有100万。于是,法院根据这个情况做出调解,双方就财产分割,形成一致意见。法院最后出具离婚调解书。印刷厂的资产归陈涛所有,但是陈涛要补偿60万现金给李湘。

法律分析:就本案陈涛投资的经营印刷厂,结婚前收益,非夫妻存续期间所得,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属于陈涛的个人财产,李湘要求分割依据不足,该资产属于婚前个人财产,另外根据婚姻法,如果约定某资产为婚前个人财产,可以为个人财产,不能分割。但是,在陈涛和李湘结婚后。印刷厂生产经营增资的100万则属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经营收益。虽然李湘没有参与经营,但是两人为夫妻,分工不同,操持家务,也是对家庭的贡献,按照我国法律规定,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因此,李湘是有权分割的,所以法院判决,从照顾女方权益,给付60万于李湘是法律确认结果。相关法律链接民法典规定,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是指夫妻存续期间,包括工资,奖金,生产经营收益、知识产权收益、继承赠与所得财产,(但明确规定为一方的除外),还有其他收益,如夫妻存续期间,以个人投资取得的收益应该属于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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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对夫妻共同财产如何分割

(一)夫妻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

1、夫妻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1)工资、资金;

(2)生产、经营的收益;

(3)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除外;

(4)知识产权的收益;

(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①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②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③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④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房屋权属证书登记在一方名下的房屋;

⑤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1)一方的婚前财产;

(2)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5)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①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

②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③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个人财产因物质形态变化所得财产,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为个人财产;

④复婚、再婚前的财产符合《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的,为个人财产;

⑤房屋系一方婚前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且房屋权属证书登记在一方名下,为个人婚前财产。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共同支付按揭贷款的,离婚时,由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返还对方相当于已付按揭贷款一半的款项,并计同期银行存款利息。

(二)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一般原则

1、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2、夫妻以书面形式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的,离婚时应按约定处理。

3、夫妻分居两地分别管理、使用的婚后财产,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在分割财产时,各自分别管理、使用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双方所分财产相差悬殊的,差额部分,由多得财产的一方以与差额相当的财产抵偿另一方。

4、已登记结婚,尚未共同生活,一方或双方受赠的礼金、礼物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具体处理时应考虑财产

5、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

前款所称年平均值,是指将发放到军人名下的上述费用总额按具体年限均分得出的数额。其具体年限为人均寿命七十岁与军人入伍时实际年龄的差额。

6、夫妻双方分割共同财产中的股票、债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以及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时,协商不成或者按市价分配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数量按比例分配。

(三)分割财产时,如何处理在有限责任公司、合伙企业组织等中的出资问题

1、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的,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1)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过半数股东同意、其他股东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2)夫妻双方就出资额转让份额和转让价格等事项协商一致后,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进行分割。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也不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视为其同意转让,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用于证明前款规定的过半数股东同意的证据,可以是股东会决议,也可以是当事人通过其他合法途径取得的股东的书面声明材料。

2、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合伙企业中的出资,另一方不是该企业合伙人的,当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其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对方时,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1)合伙人一致同意的,该配偶依法取得合伙人地位;

(2)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转让,在同等条件下行使优先受让权的,可以对转让所得的财产进行分割;

(3)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转让,也不行使优先受让权,但同意该合伙人退伙或者退还部分财产份额的,可以对退还的财产进行分割;

(4)其他合伙人既不同意转让,也不行使优先受让权,又不同意该合伙人退伙或者退还部分财产份额的,视为全体合伙人同意转让,该配偶依法取得合伙人地位。

3、夫妻以一方名义投资设立独资企业的,人民法院分割夫妻在该独资企业中的共同财产时,应当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1)一方主张经营该企业的,对企业资产进行评估后,由取得企业一方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2)双方均主张经营该企业的,在双方竞价基础上,由取得企业的一方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3)双方均不愿意经营该企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等有关规定办理。

(四)如何处理房屋所有权归属问题

1、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1)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

(2)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3)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

2、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

当事人就前款规定的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权后,有争议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五)关于离婚后公房承租权的处理

1、夫妻共同居住的公房,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离婚后,双方均可承租:

(1)婚前由一方承租的公房,婚姻关系存续5年以上的;

(2)婚前一方承租的本单位的房屋,离婚时,双方均为本单位职工的;

(3)一方婚前借款投资建房取得的公房承租权,婚后夫妻共同偿还借款的;

(4)婚后一方或双方申请取得公房承租权的;

(5)婚前一方承租的公房,婚后因该承租房屋拆迁而取得房屋承租权的;

(6)夫妻双方单位投资联建或联合购置的共有房屋的;

(7)一方将其承租的本单位的房屋,交回本单位或交给另一方单位后,另一方单位另给调换房屋的:

(8)婚前双方均租有公房,婚后合并调换房屋的;

(9)其他应当认定为夫妻双方均可承租的情形。

离婚时,夫妻双方均可承租的公房,如其面积较大能够隔开分室居住使用的,可由双方分别租住;对可以另调房屋分别租住或承租方给另一方解决住房的,可予准许。

2、离婚时,一方对另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房无权承租问题的处理:

(1)一方对另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房无权承租的,离婚后原则上应自行解决住房问题;

(2)离婚后确实无房居住,自行解决住房确有困难的,可以调解或判决无承租权一方暂时居住,暂住期限一般不超过二年。暂住期间,暂住方应交纳与房屋租金等额的使用费及其他必要费用;

(3)离婚时,一方对另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房无权承租而另行租房经济上确有困难的,如承租公房一方有负担能力,应给予一次性经济帮助。

3、关于调整和变更单位自管房屋租凭关系问题的处理

人民法院在调整和变更单位自管房屋(包括单位委托房地产管理部门代管的房屋)的租赁关系时,应征求自管房单位的意见。经调解或判决变更房屋租赁关系的,承租人应依照有关规定办理房屋变更登记手续。

(六)离婚时债务的清偿问题

1、下列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应当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

(1)夫妻为共同生活或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等所欠债务;

(2)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夫妻双方共同经营所欠的债务以及一方从事经营,其收入主要用于家庭共同生活的,所欠的债务为共同债务;

(3)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因家庭析产所分得的债务;

(4)夫妻一方受另一方虐待,无法共同生活而离家出走,出走方为日常生活所需开支及治疗疾病、抚养子女等所欠债务。

2、下列债务属于个人债务,应由一方以个人财产清偿:

(1)夫妻双方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但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的除外;

(2)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抚养义务的亲朋所负的债务;

(3)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4)其他应由个人承担的债务。

3、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4、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5、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6、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7、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

一方就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基于离婚协议或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向另一方主张追偿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8、夫或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应当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9、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七)离婚时的过错赔偿问题

1、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1)重婚的;

(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3)实施家庭暴力的;

(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2、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原告基于该条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

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如果被告不同意离婚也不基于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可以在离婚后1年内就此单独提起诉讼;

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一审时被告未基于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提出赔偿请求,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在离婚后1年内另行起诉;

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以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但当事人在协议离婚时已经明确表示放弃该项请求,或者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一年后提出的,不予支持。

(八)离婚时经济赔偿问题

1、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生活困难:

(1)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的;

(2)离婚后没有住处的。

夫妻离婚后商业保险和股票怎么分割?

商业保险的分割

禹翰解读

1.“保险属于个人财产,离婚时不能分割吗?”商业保险作为一种新型的理财投资手段,成为越来越多家庭的选择。保险经纪人员在给客户介绍保险各项好处时,经常说:“保险属于个人财产,即便将来发生经济纠纷,您的先生/太太也无权拿走您的保单强行取走保险金,就算是离婚,这笔钱也还是您的。”于是很多人误以为“保险属于个人财产,离婚时不可分割”。其实,这种说法是不准确的,只适用于婚姻期间获赔的人身保险金,不能适用于财产险。

2.不同类型的商业保险,离婚时分割方法不同。商业保险分为财产保险和人寿保险两种。财产保险属于消费型保险,分割相对简单。人寿险保单牵扯到投保人、受益人和被保险人三方,而三者可能不是同一个人,并且涉及时间较长,所以在离婚争议案件中,关于寿险保单的分割情况较为复杂。处理人寿保险时方法一般有两种:一是退保,分割现金价值;二是变更投保人。

办理退保,即提前解除与保险公司的保险合同关系,保险公司会返还保单的现金价值,夫妻双方各分得一半。但退保时,保险公司会扣除一部分费用,特别是投保时间很短的长期保险,退保返还的现金价值未必有缴纳的保费多,对于夫妻双方都有损失。因此此方法虽然简单,但不提倡,尤其是由于年龄变大等原因,退保后再各自投保,要想获得相同的保障额度可能要付出更高的保费。所以最为划算的方式是变更投保人,把保单转给被保险人。但转让后,拥有保单的一方应该将保险现金价值的50%支付给另一方。

3.为孩子购买的人身保险,如果孩子归对方抚养,是否可以要求对方补偿?为未成年子女投保,受益人往往是孩子,而不是夫妻中任何一方,无论是以夫妻共同财产投保还是以个人财产投保,即使离婚了,由于与子女的亲权关系仍然存在,已经支付的保费不能作为共同财产进行分割,无论孩子随哪一方生活,均无须补偿对方。

法律规定

《保险法》

第十二条人身保险的投保人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对被保险人应当具有保险利益。

财产保险的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

人身保险是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财产保险是以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被保险人是指其财产或者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

投保人可以为被保险人。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第四十一条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变更受益人并书面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应当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

投保人变更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股票的分割

禹翰解读

1.限制转让的股票如何分割?对于法律法规限制转让的股票或股份,比如《公司法》第141条规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法院一般不会予以分割处理,而是告知当事人在符合转让条件后,再向法院另行起诉进行分割。

2.他人代为持有的股票如何分割?生活中有请他人代为炒股即代为持有股票的情况,即夫妻一方用共同财产炒股,但不以自己名字开户,而是借他人的名义,在他人账号下用夫妻双方共有的资金炒股。这时如果代持人不承认代炒关系或户头借用关系,或对代持的资金数额、股票种类有异议,法院将很难支持夫妻一方的要求。所以在离婚协议中,可以让代持人签字,或者三方另行签署一份关于股票情况的协议,确保对股票所有权不会发生争议。

3.如何保全股票?一个完整的股票交易账户包括银行的资金账户和在证券公司的交易账户。人们在证券公司开立交易账户,然后把钱存入证券公司指定的银行,开立资金账户,资金账户和交易账户进行捆绑才可以实现银证之间的转换。所以在计算对方应分的股票账户总额时,应将当前股票总市值与当前资金账户内的数额相加,得出的就是应分的股票价值。此外,在保全股票时,一般认为是冻结证券公司的交易账户,强行冻结交易账户使其无法买卖,以防止持有者恶意转移财产。但是这种保全方式是保证了股票的不可转移,却并不能冻结股票的价值。不过股市波动大,一个民事案子往往要半年左右的时间,长时间强行冻结股票可能会给当事人带来难以估量的损失,所以可以考虑申请法院冻结银行资金账户。

4.如何查询、冻结股票?2016年3月4日,最高法院和证监会发布了《关于试点法院通过网络查询、冻结被执行人证券有关事项的通知》,进一步推动“总对总”网络执行查控工作机制建设,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完成了网络对接,查询功能已上线运行,实现了对被执行人证券信息的网络快速查询。试点法院的执行法官在办公室点击键盘就能对被执行人的证券进行快速查找,极大地提高了执行效率和质量,降低了执行成本。在离婚诉讼中,当事人可以将对方的姓名和身份证号码提供给法院,由法官查询,这样就可以查询到所有的股票交易记录。对于资金账号信息,可以申请法院向开户的证券公司进行调查,查清账户内的股票市值和资金账户余额。

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五条夫妻双方分割共同财产中的股票、债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以及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时,协商不成或者按市价分配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数量按比例分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五条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商业保险的分割

禹翰解读

1.“保险属于个人财产,离婚时不能分割吗?”商业保险作为一种新型的理财投资手段,成为越来越多家庭的选择。保险经纪人员在给客户介绍保险各项好处时,经常说:“保险属于个人财产,即便将来发生经济纠纷,您的先生/太太也无权拿走您的保单强行取走保险金,就算是离婚,这笔钱也还是您的。”于是很多人误以为“保险属于个人财产,离婚时不可分割”。其实,这种说法是不准确的,只适用于婚姻期间获赔的人身保险金,不能适用于财产险。

2.不同类型的商业保险,离婚时分割方法不同。商业保险分为财产保险和人寿保险两种。财产保险属于消费型保险,分割相对简单。人寿险保单牵扯到投保人、受益人和被保险人三方,而三者可能不是同一个人,并且涉及时间较长,所以在离婚争议案件中,关于寿险保单的分割情况较为复杂。处理人寿保险时方法一般有两种:一是退保,分割现金价值;二是变更投保人。

办理退保,即提前解除与保险公司的保险合同关系,保险公司会返还保单的现金价值,夫妻双方各分得一半。但退保时,保险公司会扣除一部分费用,特别是投保时间很短的长期保险,退保返还的现金价值未必有缴纳的保费多,对于夫妻双方都有损失。因此此方法虽然简单,但不提倡,尤其是由于年龄变大等原因,退保后再各自投保,要想获得相同的保障额度可能要付出更高的保费。所以最为划算的方式是变更投保人,把保单转给被保险人。但转让后,拥有保单的一方应该将保险现金价值的50%支付给另一方。

3.为孩子购买的人身保险,如果孩子归对方抚养,是否可以要求对方补偿?为未成年子女投保,受益人往往是孩子,而不是夫妻中任何一方,无论是以夫妻共同财产投保还是以个人财产投保,即使离婚了,由于与子女的亲权关系仍然存在,已经支付的保费不能作为共同财产进行分割,无论孩子随哪一方生活,均无须补偿对方。

法律规定

《保险法》

第十二条人身保险的投保人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对被保险人应当具有保险利益。

财产保险的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

人身保险是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财产保险是以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被保险人是指其财产或者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

投保人可以为被保险人。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第四十一条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变更受益人并书面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应当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

投保人变更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股票的分割

禹翰解读

1.限制转让的股票如何分割?对于法律法规限制转让的股票或股份,比如《公司法》第141条规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法院一般不会予以分割处理,而是告知当事人在符合转让条件后,再向法院另行起诉进行分割。

2.他人代为持有的股票如何分割?生活中有请他人代为炒股即代为持有股票的情况,即夫妻一方用共同财产炒股,但不以自己名字开户,而是借他人的名义,在他人账号下用夫妻双方共有的资金炒股。这时如果代持人不承认代炒关系或户头借用关系,或对代持的资金数额、股票种类有异议,法院将很难支持夫妻一方的要求。所以在离婚协议中,可以让代持人签字,或者三方另行签署一份关于股票情况的协议,确保对股票所有权不会发生争议。

3.如何保全股票?一个完整的股票交易账户包括银行的资金账户和在证券公司的交易账户。人们在证券公司开立交易账户,然后把钱存入证券公司指定的银行,开立资金账户,资金账户和交易账户进行捆绑才可以实现银证之间的转换。所以在计算对方应分的股票账户总额时,应将当前股票总市值与当前资金账户内的数额相加,得出的就是应分的股票价值。此外,在保全股票时,一般认为是冻结证券公司的交易账户,强行冻结交易账户使其无法买卖,以防止持有者恶意转移财产。但是这种保全方式是保证了股票的不可转移,却并不能冻结股票的价值。不过股市波动大,一个民事案子往往要半年左右的时间,长时间强行冻结股票可能会给当事人带来难以估量的损失,所以可以考虑申请法院冻结银行资金账户。

4.如何查询、冻结股票?2016年3月4日,最高法院和证监会发布了《关于试点法院通过网络查询、冻结被执行人证券有关事项的通知》,进一步推动“总对总”网络执行查控工作机制建设,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完成了网络对接,查询功能已上线运行,实现了对被执行人证券信息的网络快速查询。试点法院的执行法官在办公室点击键盘就能对被执行人的证券进行快速查找,极大地提高了执行效率和质量,降低了执行成本。在离婚诉讼中,当事人可以将对方的姓名和身份证号码提供给法院,由法官查询,这样就可以查询到所有的股票交易记录。对于资金账号信息,可以申请法院向开户的证券公司进行调查,查清账户内的股票市值和资金账户余额。

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五条夫妻双方分割共同财产中的股票、债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以及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时,协商不成或者按市价分配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数量按比例分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五条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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