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下岗安置,即将下岗的教师

辩护律师网 341 人看过
核心提示:今天辩护律师网小编为大家分享法律知识,涉及民事、婚姻、经济、合同纠纷、刑事辩护中遇到的相关问题免费帮大家提供法律咨询!一、是谁让教师下岗笔者所在的地区,向来以教育发达而被周边地区所推崇。但是,这里的一些教师丝毫不因为教育大气候趋好而松懈,相

今天辩护律师网小编为大家分享法律知识,涉及民事、婚姻、经济、合同纠纷、刑事辩护中遇到的相关问题免费帮大家提供法律咨询!

一、是谁让教师下岗

笔者所在的地区,向来以教育发达而被周边地区所推崇。但是,这里的一些教师丝毫不因为教育大气候趋好而松懈,相反,“下岗”这把悬在头顶上的剑,时刻警醒着每个人:

wwW.zikaoOnline.coM

不要让自己成为“下一个”。

让不合格的教师下岗是竞争的必然要求,尤其随着劳动用工制度市场化,教师捧“铁饭碗”的时代已成历史。但是,教育事业自身的特殊性,要求我们在师资队伍建设上必须审时度势。现在,在我国的很多地区,随着中小学生入学人数的减少,出现了教师略有富余的现象,如何处置这些教师?简单的做法就是让其中的一部分人下岗。在某些地区,还出现了新毕业的师范生不能进入事业单位编制的新问题,即让新毕业的师范生做“社会人”,而不是“单位人”。据介绍,让新毕业的师范生做“社会人”,其实质就是建立教师人才中心,根据教育局辖地内入学人数的变化,来决定教师的工作单位和工作量,一旦学生人数减少,教师就可能失业。

笔者认为,基础教育的重要性和特殊性决定了社会需要有一支规模庞大、队伍稳定、素质过硬的中小学教师队伍,任何按照企业化经营模式构筑起来的基础教育范式都不可能有长远的生命力,而其中的所谓创新只不过是东施效颦之举罢了,究其根源,是急功近利的产物。

基础教育对于一个国家、一个民族的重要性自不待言,因此,一支稳定的基础教师队伍就自然构成了基础教育质量的根基。在西方发达国家和地区,无论用工制度如何灵活,失业率在经济周期的低谷期如何高,中小学教师的岗位基本上是稳定的,中小学教师的就业机会不受经济周期波动的影响已得到法律保护。这样的就业保障制度,可以保证中小学教师在任何时候都能保持一种稳定的心态,也赋予了中小学教师一份为人师表的尊严,进而可以激发他们高尚、敬业、充满爱心的职业道德。试想,一个教师如果经常要为下学期能否继续就业操心的话,怎么可能全身心地投入到教书育人中去,怎么可能保持平静的心态而不浮躁,怎么可能保持高尚而不陷入庸俗。

再者,中小学教师的职业性质决定了他们的专业技能具有很强的资产专用性,这一特征也同时决定了中小学教师除了教书育人之外,其更换工作岗位的竞争力非常脆弱,如果教育主管部门也完全按照市场原则制定教师的就业政策,这将挫伤人们选择中小学教师作为终生职业的积极性,其结果将是降低教师素质,进而降低学生素质,降低国民素质。

有远见的教育主管部门不妨建立起教师职业保护制度,不要随意让合格教师下岗。

二、申请法律救济的民法基本原则

如果你问的是具体的法律依据,需要根据个案具体情况有针对性的查询法律规定或者咨询专业人士。如果你探讨的是理论问题,关于法律救济的民法基本原则,我的理解是这是请求权的发生基础,即:损害请求权,简单的讲,就是针对每一项具体的损害,在法律上(实体法)都可以找到对应的请求权确认,在法律上(程序法)都可以找到对应的救济程序予以纠正。

三、小股东权益救济有哪些具体法律机制

在很多情况下,法律保护措施是不能做到很好和完全保护小股东权利的,因此,法律有必要在事后救济方面加强规定,为小股东在权益受到侵害或正在侵害时,提起司法救济提供可能。这样,既有利于减少小股东因为控制股东滥用职权和控制权给小股东所造成的损失,维护其合法权益,又可以促进法律公平、公正价值的体现和社会经济的发展。

1、危害行为的停止请求权

在股份制公司,控制股东可以通过控制董事会来控制公司。而董事的行为对公司有引起不能恢复的损害的可能性。仅董事个人承担责任并不能完全弥补,还必须对这些行为加以事前控制。在公司法中赋予任何股东在他以为公司的经营不正当的侵害了部分股东(至少包括当事人)的权益时,均有权请求法院对这种行为进行干预。一旦认定多数股东,公司董事,监事或者管理人员的行为构成对少数股东权益的不公正侵害时,赋予法院有权下令禁止公司为某种行为,对公司将来的经营活动施加管制。这样,可一定程度上为小股东救济其权益提供保障。

2、反对股东的股份收买请求权制度

反对股东的股份收买请求权是指对于股东利益有重大关系的特定事项,在股东会的多数决议成立的情况下,持反对意见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以公平合理的价格收买自己所持有的股份,在公司拒绝回购时,法院可以根据股东的申请,强制公司收购该股东的股份。

根据资本多数决原则,在股东会议上,持有公司多数资本的大股东可以通过行使多数表决权,强行实施支配公司资本计划决议。而这个决议可能会损害小股东的利益,肯定有些股东对决议持有不同的意见,如果这个决议没有明显的违反公司章程或者依照商业判断的基本原则,对公司来说有时必需的,那么法院就会难以对此进行否决。而该决议的执行肯定会对持不同意见的股东产生不公。那么,在这种前提之下,赋予持异议股东的股份收买请求权,则可以使其能够免于权利遭受侵害,而切实保护了异议股东自身的投资权益。

3、对有瑕疵股东会决议的诉讼制度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可就公司的重大事项做出决议,股东应当按照法定的召集程序召开股东会,并依法定的表决方法通过决议。但是,在实践中,有时会发生实际控制公司经营的大股东基于某种非法的或者个人的目的,不将公司的重大决议事项提交股东大会进行讨论,或召开股东会时不通知其他小股东参加的情况。在股东会通过决议的程序或决议的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侵害了公司或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时,该决议即为有瑕疵的股东会决议。对此,法律有必要作出规定,赋予受到大股东侵害的受害小股东一定的司法救济途径,对公司股东会做出的有瑕疵的决议有权提起诉讼,申请法院判决撤消该决议,判定该决议无效和权利受损的赔偿诉讼请求权之诉。使大股东这种违规或者违法行为受到遏制和被诉,以维护受害小股东的权益。

4、股东申请法院质疑公司是否存在之权利

当控制股东滥用其控制力,对其他小股东进行压榨或者不公平对待时,并且严重损害了公司或者小股东的权益。则我们可以有理由认为,公司股东之间依赖信赖利益关系存在的基础已经丧失。小股东有权申请法院质疑公司是否应该继续存在。这样,当大股东利用控制权对小股东进行侵害时,小股东便可基于以上理由对公司提请法院申请解散公司或者对公司进行整顿,以便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5、股东派生诉讼制度

当公司利益受到控制股东,母公司,董事监事,管理人员等行为人的侵害行为直接侵害危害到公司利益并最终使小股东的权益受到损害时,由于这些人对公司意志的形成具有很大的影响力,把持公司机关多数股东即为公司利益侵害行为人。因此,要形成起诉他们的公司意志很困难,在公司法中,赋予股东自己委托自己对那些侵害公司利益的人的侵害行为进行诉讼,以维护公司利益,进而间接保障自己的利益,这种股东派生诉讼制度则能够有效克服侵害公司利益和小股东权益的行为的发生。以及把持公司机关导致公司机关不能提起诉讼的程序性障碍,以一种程序保障机制给予公司小股东通过司法途径保护自己的利益的机会。

WwW.bianhuLvshi.COM辩护律师网提供法律问题咨询,法律知识查询,律师查询,律所查询,裁判文书查询,法律法规查询,代理诉讼,文书合同范文,仲裁,公证等服务。

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