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权代理相对人的催告权,无权代理被追认前的撤销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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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一个月期满,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

债权人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债务人的赠与合同一年内拥有撤销权,这个一年是诉讼时效还是除斥期间?

首先,请求权适用诉讼时效,而形成权适用除斥期间。根据你标题引用的法条,其出处有两种可能:1、是合同法第192条关于赠与人单方撤销权之规定。(注意法条原文是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此撤销权属于典型的形成权,仅依赠与人的单方意思表示即可发生法律效果,适用除斥期间2、如果你指的债权人是赠与合同以外的第三人,那么该出处就是合同法第74-75规定的债权人对于合同保全的规定。对于此问题,理论界、实务界至今仍有争议的,因为如果认为该撤销权属于形成权,那么由于形成权的行使使得法律关系的变动仅指在行为人与相对人之间的法律关系,而债权人的撤销权行使的后果变动的是相对人(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因此债权人的撤销权很难被称为形成权,特别是司法考试2005年卷三第58题C选项直接否定了该撤销权属于形成权,故通常不认为该撤销权是形成权,而对此性质比较流行的说法是该撤销权兼具请求权与形成权,既然司法考试不认可形成权的性质,那么其就不能适用除斥期间的规定,故应当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可中止、中断、延长。

除斥期限过后才能撤销合同不是已经没有撤销权了吗?

看错了吧?除斥期间过了撤销权就消灭了。那个应该是履行期限届满之后吧,因为如果履行其没有届满就撤销合同不利于交易的完成。民法上还是更多的希望交易可以达成,而不是一味的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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