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询问笔录格式范文,公安讯问笔录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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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辩护律师网小编为大家分享法律知识,涉及民事、婚姻、经济、合同纠纷、刑事辩护中遇到的相关问题免费帮大家提供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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询问笔录格式范文(刑事案件讯问笔录)方面的法律知识,小编也是查阅很多资料,整理了相关方面的答案,大家可以参考一下,

一、定义

询问笔录,又称“询问证人笔录”,是司法人员在刑事诉讼活动中,就询问证人、被害人的过程及内容所作的文字记录。询问笔录可以作为证据使用。法律规定,询问证人、被害人应当制作笔录。

交通执法活动中所用询问笔录借鉴了刑事询问笔录的样式和内容,在此基础上修改整理逐渐形成自己的特色。

交通执法中询问笔录使用对象为当事人或者证人以及知晓情况的第三人。

二、构成

询问笔录有统一印制的笔录纸,属于制式文书。由以下几部分组成:

一、标题。为“询问笔录”。

二、询问简况。按规定栏目,逐项记载询问时间、地点,询问人、记录人的姓名及其工作单位,被询问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家庭住址、工作单位。如询问时另有在场人,也应作出记载。

三、询问内容。采用问答式,如实记录被询问人所提供的证言。

四、核对笔录记载。询问结束后,记录人应将笔录让被询问人过目或向其宣读,如有出入应允许更正,在确认无误后,由被询问人在笔录上写上“以上记录已经我看过(或已向我宣读),没有出入”字样。

五、被询问人、询问人、记录人依次签名。

三、相关法条

执法人员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 应当主动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要求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执法人员不出示执法证件的,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检查。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拒绝或者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交通执法办案程序】 收集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询问当事人、证人,制作《询问笔录》或者由当事人、证人自行书写材料证明案件事实;

(二)询问应当个别进行,询问时可以全程录音、录像,并保持录音、录像资料的完整性;

(三)《询问笔录》应当客观、如实地记录询问过程和询问内容,对询问人提出的问题被询问人不回答或者拒绝回答的,应当注明;

(四)《询问笔录》应当交被询问人核对,对阅读有困难的,应当向其宣读。记录有误或者遗漏的,应当允许被询问人更正或者补充,并要求其在修改处签名或者盖章;

(五)被询问人确认执法人员制作的笔录无误的,应当在《询问笔录》上逐页签名或者盖章。被询问人确认自行书写的笔录无误的,应当在结尾处签名或者盖章。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执法人员应当在《询问笔录》中注明。

四、文书样本及填制规范

2024年劳动合同法实施时间(辞退无固定期限合同员工的赔偿标准)

我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

该款规定了劳动合同的生效要件,即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后,劳动合同生效。但要注意,必须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都签字或盖章后劳动合同才生效,如果有一方未签字或盖章,则表明双方还未协商一致,故劳动合同未生效。

本人在处理劳动争议的过程中,经常有劳动者口头主张其签字时,用人单位给予的是空白合同,从而主张劳动合同无效,但又无证据证明当时签订的是空白劳动合同。一般而言,双方签字或盖章的行为,在无相反证据推翻的情况下,即表明双方已经协商一致,除非能证明存在法定的使劳动合同无效或部分无效的情形,便不能随意否定已签订的劳动合同的效力。因此,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上签字时,要注意劳动合同上所载明的相关条款,如果与双方事先约定的不一致,则不要随意签名。

上述劳动合同法第十六条第一款未规定劳动合同生效时间,《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劳部发﹝1996﹞354号)第5条第一款规定:“劳动合同可以规定合同的生效时间。没有规定劳动合同生效时间的,当事人签字之日即视为该劳动合同生效时间。”即双方可以约定劳动合同生效时间,未约定的情况下,以当事人签字的时间为劳动合同生效时间。但当事人可能并不是同时签字,或者一方签署了时间而另一方未签署时间。对此,《天津市贯彻落实<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实施细则》(津人社规字〔2018〕14号)第十一条中规定:“劳动合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双方签字或盖章日期不一致的,以最后一方的签字或盖章日期,为劳动合同的生效时间。一方未署明签字日期的,以另一方签字日期为劳动合同生效时间。”笔者赞同天津市的该意见。但如果双方均未签署时间,又该如何认定劳动合同生效时间呢?笔者认为,此时可结合其他证据,比如签订合同时的录音、录像、证人证言等证据,来认定劳动合同的生效时间。如果无任何时间证明,则可以推定劳动合同期限的起始时间为劳动合同生效时间。

劳动合同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既然由双方各执一份,则表明双方当事人负有将签订好的劳动合同文本交付给对方一份的义务。但法律法规只规定了用人单位未将劳动合同文本交付给劳动者的法律责任,未规定劳动者未将劳动合同文本交付给用人单位的法律责任。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一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未将劳动合同文本交付劳动者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在劳动争议实践中,对于用人单位未依法交付劳动合同文本的,劳动者经常以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或提起诉讼的方式维护自身的权利,即要求仲裁机构或人民法院判令用人单位交付劳动合同文本。笔者认为这是一种不科学不合理的方法,因为劳动争议仲裁或诉讼的处理周期相对较长,程序较为复杂,不利于及时高效维护自身权益。而根据上述规定,用人单位未交付劳动合同文本的,劳动者可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用人单位交付。投诉程序相对于仲裁及诉讼程序而言,会简便高效一些。但如果因用人单位未交付劳动合同文本从而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则劳动者应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对仲裁结果不服的依法提起诉讼,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于这种损害赔偿争议,不属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主管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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