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三年诉讼时效和两年诉讼时效,债务的诉讼时效和债权的诉讼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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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老铁们,大家好,今天由我来为大家分享企业债权诉讼时效,以及股权确认诉讼时效是多久的相关问题知识,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如果可以帮助到大家,还望关注收藏下本站,您的支持是我们最大的动力,谢谢大家了哈,下面我们开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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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的诉讼时效有多长股权确认诉讼时效是多久连带责任保证中,主债务时效中断,为什么保证诉讼时效不中断债务确权纠纷法律规定如何借款的诉讼时效有多长“法律大大说:来来来,小兄弟,我给你一个期限,在这期限之内准许你寻求我的保护,过了这个期限再来找我,我也无能为力,所以,期限之内随时欢迎来找我!”

法律大大给的这个期限就叫作“诉讼时效”。民法上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有很多,什么普通的、特殊的、最长的等,在这里就先不说那多了,主要来说说“借款”适用的诉讼时效。

诉讼时效如何规定的在《民法总则》未颁布之前,普通的诉讼时效是两年,《民法总则》颁布施行之后,普通诉讼时效变为“三年”,国家在法律上把保护合法权益的时间做了延长,这样更有利于我们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权益,不过值得注意的是,很多不关注法律的人可能没注意到这里边的变化,在此特别提醒下。

“借条”上有无约定还款日期,则诉讼时效不同现在的借款,一般都会出具“借条”,有的会在借条上约定还款日期,有的则没有约定,对于约定了还款日期的,诉讼时效从还款之日起计算“三年”,在这三年之内不主张自己的权利,三年过后将不再受法律的保护,没有约定还款日期的,从出具借条之日起计算20年。

诉讼时效可以被中断,我们可以利用中断,来延长保护权利的期限,比如说,在还款期限届满,你可以向借款人要求其还钱,可以采用书面方式也可以采用口头方式(不过得注意录音留存证据),这样诉讼时效就会从你向借款人主张权利之日起重新计算,而且重新计算的次数没有限制,但是无论怎么计算都不得超过20年。

《诉讼时效制度》第二十二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作出同意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或者自愿履行义务后,又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那么若债权人在诉讼时效届满后,去找借款人协商,借款人也明确承诺还款并出具书面的文件,但借款人还是不还款,债权人一怒之下将其告到了法院,借款人以诉讼时效届满进行抗辩,债权人拿出了借款人承诺还款的书面文件,此时法院会支持原告吗?会判原告胜诉吗?欢迎留言讨论!

股权确认诉讼时效是多久一般债权债务纠纷的诉讼时效是两年。一般诉讼时效指在一般情况下普遍适用的时效,这类时效不是针对某一特殊情况规定的,而是普遍适用的,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的,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连带责任保证中,主债务时效中断,为什么保证诉讼时效不中断《担保法司法解释》在第三十六条中规定:“连带责任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不中断。”很显然,《担保法司法解释》第三十六条在关于连带责任保证中,是将主债务诉讼中断与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中断问题分别加以规定的。我们在理解该解释时,绝不能仅仅根据“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不中断”的字面,就简单地得出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不存在中断问题的结论。其实,在理解该解释时,只要结合民诉法的相关司法解释即可得出正确的结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法的若干意见》第53条规定:“因保证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债权人向保证人和被保证人一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将保证人和被保证人列为共同被告;债权人仅起诉保证人,除保证合同明确约定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的外,人民法院应当通知被保证人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债权人仅起诉被保证人的,可只列被保证人为被告。”从这个条文中可知,在连带责任保证的情况下,债权人可以撇开被保证人即主债务人,而单独向保证人主张权利。在此情况下,连带责任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当然引起中断。综上,在连带责任保证情况下,保证债务诉讼时效并非不存在着中断的问题,只是它中断与否与主债务诉讼时效的中断并不存在着必然的联系,即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并不必然导致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但是,若存在着诸如债权人向连带责任保证人提出要求履行义务、起诉等法定情由时,连带责任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即产生中断的法律后果。

债务确权纠纷法律规定如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8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执行案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或移送执行的法律文书已经生效;

(二)申请执行人是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执行人或其继承人、权利承受人;

(三)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申请;

(四)申请执行的法律文书有给付内容,且执行标的和被执行人明确;

(五)义务人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内未履行义务;

(六)属于受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管辖。

三、确权之诉能否强制执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8条的规定,没有给付内容或要求被执行人履行某种义务,不符合立案执行条件。

而给付之诉是指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履行一定民事义务的诉,其目的是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履行一定的民事义务以实现原告的给付请求权。给付之诉的显著特点就是具有可执行性,原告的给付请求权只有通过被告方的作为或不作为才能得以实现。

好了,文章到此结束,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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