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同居财产如何分割,离婚后又同居财产怎样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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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又同居的财产如何分割呢(婚后同居怎么分割财产)方面的法律知识,小编也是查阅很多资料,整理了相关方面的答案,大家可以参考一下, 民法典施行后,解除同居关系如何处理同居期间的财产与子女抚养问题

人民法院受理解除同居关系案件,多数是为解决基于这种同居关系所附带产生的财产分割及子女抚养纠纷。虽然同居关系的解除问题人民法院不再受理,但当事人对于同居关系导致的财产分割及子女抚养问题的争议,按一般普通民事案件审理即可。同居期间,由于双方共同生活,各自有收入所得或者共同购置财产,在双方同居关系终 止时,需要对双方各自所有的财产予以明确,相关的纠纷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范围,并无争议。但是,对于如何处理,则非常复杂。

从法律规定看,《民法典》仅就婚姻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后,之前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处理进行了规定,即"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民法典》并未对其他情况同居期间的财产处理作出明确规定。而如 上所述。同居双方不具有配偶的身份关系,不能如同对合法婚姻的保护一样处理。

因此,对于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在双方无特别约定的情况下,不能简单地适用法定共同所有制进行认定。是按照各自所得各自所有还是有条件的共同所有,对同居期间共同购置的财产如何处理等问题,仍需司法实践继续探索,故此次暂未作规定,留待以后专门立项制定新的司法解释予以解决。

由于此次司法解释清理过程中,《同居案件若干意见》已整体予以废止,相关规定不能再直接引用。但是,在新的司法解释未颁布前,相关条文规定的精神可以参考,比如该意见第 8 条规定的"具体分割财产时,应照顾妇女、儿童利益,考虑财产的实际情况和双方的过错程度,妥善分割"。再比如按照该意见第 10 条,第 12 条规定的精神,同居生活期间共同购置的财产,可以根据各自的出资额认定为共有。对同居期间为共同生产、生活而形成的债权、债务,可按共同债权债务处理。如果一方在共同生活期间患有严重疾病未治愈的,分割财产时,应予以适当照顾。

关于同居期间所生子女的抚养问题。《民法典》第 1071 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应当负担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抚养费。可见,非婚生子女与父母间具有法定的权利义务关系,对于同居关系所生的非婚生子女抚养问题,理应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案件范围。因此,本条第 2 款保留了《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的相关规定。对于该非婚生子女具有确定由哪一方直接抚养发生争议的,可以根据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比照离婚时子女抚养的原则进行处理。

编辑:傅德慧

同居关系期间的财产应如何分割?

随着社会生活的发展,人们的观念发生了很大的变化。越来越多的单身男女选择同居,而不是办理结婚登记。虽然单身适婚男女同居是当事人的自主选择,不再被认为违法,但法律对这种行为的保护弱于婚姻登记。主要表现在未登记结婚的双方不存在夫妻间的权利义务,其赡养、继承等权益无法得到法律保障。法律提倡有结婚意愿的男女,通过婚姻登记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尚未登记结婚的,应当重新登记结婚。

一、同居、结婚和事实婚姻的区别

同居是指没有婚姻关系,但长期连续稳定地生活在一起的男女之间的一种关系。

一、同居和结婚的区别。

目前我国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同居,同居本身没有法律上的权利义务,而我国法律对婚姻有相应的明确规定。《民法典》第1049条规定:;想结婚的男女双方应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婚姻登记,即确定婚姻关系。未登记结婚的,应当重新登记。;。

可见,法律主张愿意结婚的男女应当通过办理结婚登记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虽然男女同居是当事人的自主选择,但法律并没有针对这种行为制定专门的保护制度。如果双方未登记结婚,夫妻之间就没有权利义务,赡养、继承等身份权也无法得到法律保障。法律只规定了同居期间的财产关系。《民法典婚姻家庭司法解释一》第三条规定:;仅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一方提起的诉讼,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驳回起诉。当事人因同居期间的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第二,同居和事实婚姻的区别。

同居不同于事实婚姻。结婚事实是对婚姻登记主义例外的确认,即在特定情况下,即使没有结婚证,也适用我国民法典中有关婚姻家庭的夫妻权利义务的规定。最明显的是,事实婚姻中的男女双方都有相互继承的权利。

但同居只是指男女双方长期共同生活,双方关系较为松散,不适用我国《婚姻家庭民法典》中关于夫妻权利义务的条款。

同居男女之间没有相互继承权。只是在一起生活的时间越长,hotchpot程度越高,分析制作相对困难。

这里的同居关系不能和事实婚姻混为一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七条的规定,1994年2月1日以前,双方以夫妻名义长期稳定共同生活的,应当认定为事实婚姻。因感情破裂产生的财产分割,按照《民法典》的规定处理。1994年2月1日以后,婚姻关系存在的正式要件是在民政局登记。没有登记的,按同居关系处理。在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颁布实施的1994年2月1日以前,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必备条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婚姻登记管理条例》颁布实施后,符合结婚必备条件并在案件受理前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按婚姻关系处理,案件受理前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按同居关系处理。

二。同居离婚的处理方法

分析同居是指同居关系解除时,同居关系的财产如何分割。如果认定当事人长期共同生活的事实,关于解除同居关系后离婚的问题,有以下几种情况:

1.无效或可撤销婚姻引起的同居关系

《民法典》第1051、1052、1053条规定了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无效婚姻和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效力。在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前的共同生活期间,累积财产分割或抚养子女属于同居纠纷。

2.离婚后同居导致的同居。

现实生活中,离婚后不离家的夫妻很多。可能是他们一时冲动选择离婚后重新生活在一起,但一直没有重新登记结婚,也可能是当初为了政策。假离婚;(注意假离婚只是当事人心中的一个情感称谓,拿到离婚证才是真离婚)。

无论如何,离婚后共同生活的,共同生活属于同居关系,不同于离婚前的婚姻关系,共同生活期间的财产不完全适用于已婚夫妻的共同财产。

3.未婚同居

一般是建立在感情基础上的。婚前或订婚后(或某些环节),男女同居,其同居不涉及他人婚姻。这期间产生的纠纷属于同居纠纷。

本文讨论的是男女双方在同居中通过共同劳动、管理或经营而取得的财产。同居毕竟不同于婚姻,同居中的共同财产并不完全等于夫妻共同财产。明确定义为个人或个人收入单方面继承、赠与的财产,管理的工资收入或一方购买的财产等。,在对方不提供辅助劳动和生活帮助时属于个人财产,不在此划分之列。因此,上述情况下同居期间的财产分割方式如下:

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

没有约定的,根据当事人长期共同生活的事实,能够确定其财产份额的,按照各自份额分割;同居期间财产已混淆,无法区分份额的,按共同共有财产处理。

摘要:

夫妻共同财产与其他共同财产的最大区别在于,夫妻共同财产关系是建立在配偶地位和夫妻特殊关系基础上的。虽然财产的形成也包含共同投资、共同劳动的内容,但法律更强调身份关系,并不要求双方付出同等的劳动和智力共同拥有。其他财产共有关系主要是基于共同投资、共同经营而形成的,如合伙共有财产、共同出资的房屋等,不是基于身份的共有关系。

因此,当事人应该仔细考虑建立什么样的法律关系。即使选择共同生活,那么双方也要尽可能对财产关系做出明确约定,减少纠纷。

同居期间的财产也是共同共有财产

赵某和胡某经法院调解离婚后继续同居生活,同时购置房产,并对房屋进行装修,随后入住。双方因家庭琐事争吵再次分居。双方争论的焦点为同居期间的财产是否为共同财产。

一、原告赵某认为

2018年5月经人民法院调解,赵某和胡某协议离婚。2019年11月,胡某以和赵某和好为由,要求赵某在在县城购买房屋,并且要求购房手续要全部换成胡某的名字。赵某信以为真,全部按照胡某的要求购置房产。房屋首付款21万元由赵某交付,办理贷款时胡某和赵某又补了一份结婚证,共同办理了贷款。房屋交付后,双方共同对房屋进行了装修,花费约20余万。装修好入住后,胡某原形毕露,不让赵某进门,更不提和好复婚。胡某骗取赵某信任,占有原告财产,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二、被告胡某辩称

涉案房产未取得物权,不宜对涉案房屋分割,应驳回赵某的诉请,双方同居过程中通过公证委托(原告委托被告)共同购买的涉案房产,其中有胡某出资部分首付款,属于同居期间购买的共同财产,已发生财产混同,应当按照一般共有处理。

三、法院审理认定

1、赵某与胡某经我院调解离婚后又同居生活,但因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因此原、被告之间的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

2、赵某与胡某之间争议的房产,根据本院庭审查明的事实,证明涉案房产系二人同居期间共同共有财产,因此赵某诉请的判令胡某返还房屋首付款21万元,并依法分割房产购买后至今装修及增值部分约5万元,本院不予支持。

法院认定赵某和胡某同居期间购买的房产属于共同共有财产,因此驳回赵某的诉讼请求。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三条规定,离婚后,男女双方自愿恢复婚姻关系的,应当到婚姻登记机关重新进行结婚登记。赵某与胡某并非以复婚为目的,在同居期间购置的房产依然属于共同共有财产,按照《民法典》第二百九十九条之规定,共同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共同享有所有权。因此赵某和胡某可以通过协议分割该房产,也可以就该房产进行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取得的价款予以分割。

您觉得,赵某和徐某同居期间的房产应当如何分割?欢迎在评论区交流学习。

赵某和胡某经法院调解离婚后继续同居生活,同时购置房产,并对房屋进行装修,随后入住。双方因家庭琐事争吵再次分居。双方争论的焦点为同居期间的财产是否为共同财产。

一、原告赵某认为

2018年5月经人民法院调解,赵某和胡某协议离婚。2019年11月,胡某以和赵某和好为由,要求赵某在在县城购买房屋,并且要求购房手续要全部换成胡某的名字。赵某信以为真,全部按照胡某的要求购置房产。房屋首付款21万元由赵某交付,办理贷款时胡某和赵某又补了一份结婚证,共同办理了贷款。房屋交付后,双方共同对房屋进行了装修,花费约20余万。装修好入住后,胡某原形毕露,不让赵某进门,更不提和好复婚。胡某骗取赵某信任,占有原告财产,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二、被告胡某辩称

涉案房产未取得物权,不宜对涉案房屋分割,应驳回赵某的诉请,双方同居过程中通过公证委托(原告委托被告)共同购买的涉案房产,其中有胡某出资部分首付款,属于同居期间购买的共同财产,已发生财产混同,应当按照一般共有处理。

三、法院审理认定

1、赵某与胡某经我院调解离婚后又同居生活,但因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因此原、被告之间的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

2、赵某与胡某之间争议的房产,根据本院庭审查明的事实,证明涉案房产系二人同居期间共同共有财产,因此赵某诉请的判令胡某返还房屋首付款21万元,并依法分割房产购买后至今装修及增值部分约5万元,本院不予支持。

法院认定赵某和胡某同居期间购买的房产属于共同共有财产,因此驳回赵某的诉讼请求。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三条规定,离婚后,男女双方自愿恢复婚姻关系的,应当到婚姻登记机关重新进行结婚登记。赵某与胡某并非以复婚为目的,在同居期间购置的房产依然属于共同共有财产,按照《民法典》第二百九十九条之规定,共同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共同享有所有权。因此赵某和胡某可以通过协议分割该房产,也可以就该房产进行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取得的价款予以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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