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有财产分割有什么法律效力,共有物分割和遗产分割一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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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割共有财产的诉讼程序是什么?(分割共有财产的诉讼程序是什么?)方面的法律知识,小编也是查阅很多资料,整理了相关方面的答案,大家可以参考一下, 按份共有人为被执行人,法院能否拍卖共有财产?裁判要旨:
在按份共有人作为被执行人时,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执行被执行人在共有财产中的份额,不可分割的再整体处理。
一、相关法条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2021.01.01 实施 现行有效
第三百零四条共有人可以协商确定分割方式。达不成协议,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分割且不会因分割减损价值的,应当对实物予以分割;难以分割或者因分割会减损价值的,应当对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取得的价款予以分割。
共有人分割所得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有瑕疵的,其他共有人应当分担损失。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2021.01.01 实施 现行有效
第十二条对被执行人与其他人共有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并及时通知共有人。
共有人协议分割共有财产,并经债权人认可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有效。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及于协议分割后被执行人享有份额内的财产;对其他共有人享有份额内的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予以解除。
共有人提起析产诉讼或者申请执行人代位提起析产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诉讼期间中止对该财产的执行。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2020修正) 2021.01.01 实施 现行有效
第一条在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的财产被查封、扣押、冻结后,人民法院应当及时进行拍卖、变卖或者采取其他执行措施。
二、相关案例
(一)陈健、阳艳琼等民事执行复议执行裁定书 (2021)桂03执复46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涉案房屋的所有权及土地使用权,被执行人郭晓劼与复议申请人陈健、阳艳琼、刘亚林、杨英明、张连明、文艳萍六人各占50%的份额,该房屋现状没有物理分割,使用目的及范围亦不可分,执行法院将其认定为不可分割的共有财产,符合房屋的现状及使用现实。执行法院本着最大限度实现财产价值、减损共有物变现损失的价值考量,对不可分割的涉案房屋进行整体拍卖,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零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复议申请人陈健、阳艳琼、刘亚林、杨英明、张连明、文艳萍对执行法院整体拍卖执行措施的异议,本院不予支持。主张对涉案房产按份拍卖的异议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二)上海康大橡胶制品制造有限公司与上海江语贸易有限公司、马玄飞等财产损害赔偿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2017)沪02执复11号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本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在执行中,可以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与其他人共有的财产中属于被执行人的份额。未确定份额内的,经债权人认可,共有人可以协议分割共有财产,也可以由共有人提起析产诉讼或者由申请执行人代位提起析产诉讼解决。在析产诉讼审理期间,人民法院应中止对共有财产的执行。本案中,被执行人是马玄飞,其与郑云、马俊共同享有涉案房产的产权,但未明析其在涉案房产中所占的份额。目前,马玄飞、郑云、马俊并未协议分割涉案房产,亦未提起析产诉讼,申请执行人也未代位提起析产诉讼。故在尚未确定马玄飞在涉案房产中所占份额的情况下,青浦法院径行拍卖共有房产不当,本院予以纠正,青浦法院应在确定马玄飞在涉案房产中的所占份额后再进行处分变现。郑云、马俊的复议请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青浦法院裁定驳回郑云、马俊的异议请求不当,本院予以纠正。
三、总结
执行中关于按份共有房产的查封方式,及对共有物能否整体处置,其根本是债权人和其他共有人之间利益冲突的问题。按份共有的处置方式,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并未明确规定,仅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在《关于执行共有财产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中规定对于按份共有财产可整体处置。根据实务中的不同观点,建议债权人在处置程序中可先申请拍卖被执行人持有共有物中的份额,若流派再申请将共有物整体处置,以便最大程度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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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再犹豫!离婚诉讼基本流程和法律要点由扬州离婚律师支招随着社会的进步和人们观念的变化,离婚已成为一种越来越普遍的现象。然而,离婚诉讼是一项复杂的法律程序,需要双方当事人了解基本流程和法律要点,以便在诉讼过程中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本文将介绍离婚诉讼的基本流程、法律要点以及扬州离婚律师的相关信息。
离婚诉讼的基本流程1.提起离婚诉讼的准备工作离婚诉讼的第一步是准备工作,包括收集证据、找到合适的律师等。当事人应该积极收集离婚所需的证据,如通信记录、银行对账单、房产证等,以证明离婚的事实和双方的财产状况。
2.起诉离婚当事人可以通过律师起诉离婚。离婚诉讼需要在被告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申请离婚后,法院将会受理此案件。
3.财产分割在离婚诉讼中,财产分割是一个重要的环节。夫妻共同财产应根据双方的贡献、收入、财产
4.抚养子女如果夫妻有子女,离婚后要对子女的抚养问题进行处理。通常情况下,子女的抚养权属于双方,但一方可以申请独立抚养权,需要在法院进行调解或判决。
5.判决生效当法院作出判决后,双方应当履行判决,完成离婚手续。如果一方不服判决,可以进行上诉。
离婚诉讼的法律要点1.离婚的条件根据我国婚姻法,离婚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一方有重婚行为;一方有出轨行为;双方感情破裂,分居满一年以上,或者经夫妻双方协议,可以离婚。2.财产分割的原则离婚后的财产分割应该根据以下原则进行:
公平原则:夫妻共同财产应该按照双方的贡献、收入、财产同等原则:夫妻双方应该平等地分享财产。合法原则:离婚后的财产分割应该符合法律规定。3.子女的抚养问题离婚后,子女的抚养问题是非常重要的,以下是一些关于子女抚养问题的法律要点:
子女的抚养权应该属于夫妻双方;在子女抚养问题上,法院会以子女的最佳利益为优先考虑因素;双方应该根据子女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协商达成共识;如果双方无法协商,法院会进行调解或者判决。扬州离婚律师离婚诉讼是一项复杂的法律程序,需要双方当事人了解基本流程和法律要点,以便在诉讼过程中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您面临离婚诉讼,您可以咨询扬州的离婚律师。
扬州离婚律师张云昊律师会根据您的具体情况,为您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离婚诉讼等服务,帮助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结论离婚诉讼是一项非常复杂的法律程序,需要双方当事人了解基本流程和法律要点,以便在诉讼过程中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离婚诉讼也是一个痛苦的过程,需要双方妥善处理,尽可能地减少对子女和家庭的伤害。
FAQs1.离婚需要什么条件?
根据我国婚姻法,离婚需要满足以下条件:一方有重婚行为,一方有出轨行为,或者夫妻双方感情破裂,分居满一年以上,或者经夫妻双方协议,可以离婚。2.离婚的财产分割应该遵循什么原则?
离婚后的财产分割应该遵循公平原则、同等原则和合法原则。3.离婚后子女的抚养问题怎么解决?
离婚后子女的抚养问题应该由夫妻双方协商解决,如无法协商,法院会进行调解或者判决。4.如果需要进行离婚诉讼,可以咨询哪些律师?
如果需要进行离婚诉讼,可以咨询专业的离婚律师,如扬州离婚律师等。5.离婚诉讼需要注意哪些问题?
离婚诉讼需要注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尽量减少对子女和家庭的伤害,同时遵守法律程序和法院判决。张云昊律师专注于婚姻家事法律领域,涉及离婚、婚前协议、夫妻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多个方面。张律师以其专业知识、敏锐的洞察力和高超的辩护技巧为客户提供全面的婚姻家事法律服务,确保客户权益得到最大限度的保护。
在处理婚姻家事案件时,张云昊律师注重客户利益,始终坚持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他致力于为每一位客户提供最优质的法律服务,以维护客户的合法权益为己任。张云昊律师的专业能力、诚信和信任赢得了广泛的客户群体,是扬州地区备受尊敬的婚姻家事律师之一。
法治课代表|离婚冷静期的新增财产,怎么算?新华网北京3月23日电(记者 卢俊宇)22日,“男子在离婚冷静期买房前妻要求分割”的消息冲上热搜,引发网友热议。日前,浙江宁波刘女士和陈先生度过离婚冷静期后办理离婚登记手续。随后,刘女士得知陈先生在离婚冷静期内购买了房产。刘女士认为,房产购买时使用的资金为夫妻共同财产,陈先生的这套房产理应有自己的份。那么,离婚冷静期内新增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吗?本期法治课代表采访了北京星来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杜佳虹律师,带大家一起学习。
离婚时五类情况财产不予分割
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规定:“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此外,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规定:“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因此,杜佳虹表示,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夫妻双方以约定方式确立财产归个人所有的,在离婚时不予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夫妻双方没有进行过特别约定的,则民法典一千零六十三条规定的五类情况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不应予以分割。
“值得注意的是,一方婚前财产的类型如果在婚后进行转化,如出售婚前房产所得现金,则需要注意该等转化一定要尽量避免与夫妻共有财产发生混同或杂糅,转化前后的财产应当具备对应性,转化后的财产方可被认定为个人财产。”杜佳虹建议。
离婚冷静期的新增财产并不必然属于或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根据民法典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为离婚冷静期,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而当离婚冷静期正式加入协议离婚的程序中后,也产生了与财产分割相关的法律问题。离婚冷静期内新增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吗?
杜佳虹表示,离婚冷静期内,新增的财产并不必然属于或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冷静期仍属于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关于新增财产的权属认定,应该以是否符合法定条件为准,“例如,离婚冷静期内一方父母所留遗产,如未明确约定归一方所有,双方也未在《离婚协议》中对离婚冷静期中所获得的财产进行明确约定,则该部分新增资产需要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再如,双方在《离婚协议》中明确约定了现金归一方所有,则该方用相应的现金购置的房产则不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划分。”
另外,对于离婚冷静期内的财产,杜佳虹建议,为减少争议,双方应在《离婚协议》中明确约定夫妻共同财产的归属问题以及冷静期内所取得财产的归属问题。如在冷静期内,一方发现对方名下出现了《离婚协议》中未进行分割或未进行明确约定的财产,则该方应当依法保护自己的权益,与对方就该部分财产进行协商,明确分割方案。如双方争议较大,且对方已经在冷静期内出现了转移财产的情况,则应尽快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予以分割。
新华网北京3月23日电(记者 卢俊宇)22日,“男子在离婚冷静期买房前妻要求分割”的消息冲上热搜,引发网友热议。日前,浙江宁波刘女士和陈先生度过离婚冷静期后办理离婚登记手续。随后,刘女士得知陈先生在离婚冷静期内购买了房产。刘女士认为,房产购买时使用的资金为夫妻共同财产,陈先生的这套房产理应有自己的份。那么,离婚冷静期内新增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吗?本期法治课代表采访了北京星来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杜佳虹律师,带大家一起学习。
离婚时五类情况财产不予分割
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规定:“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此外,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规定:“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因此,杜佳虹表示,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夫妻双方以约定方式确立财产归个人所有的,在离婚时不予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夫妻双方没有进行过特别约定的,则民法典一千零六十三条规定的五类情况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不应予以分割。
“值得注意的是,一方婚前财产的类型如果在婚后进行转化,如出售婚前房产所得现金,则需要注意该等转化一定要尽量避免与夫妻共有财产发生混同或杂糅,转化前后的财产应当具备对应性,转化后的财产方可被认定为个人财产。”杜佳虹建议。
离婚冷静期的新增财产并不必然属于或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根据民法典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为离婚冷静期,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而当离婚冷静期正式加入协议离婚的程序中后,也产生了与财产分割相关的法律问题。离婚冷静期内新增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吗?
杜佳虹表示,离婚冷静期内,新增的财产并不必然属于或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冷静期仍属于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关于新增财产的权属认定,应该以是否符合法定条件为准,“例如,离婚冷静期内一方父母所留遗产,如未明确约定归一方所有,双方也未在《离婚协议》中对离婚冷静期中所获得的财产进行明确约定,则该部分新增资产需要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再如,双方在《离婚协议》中明确约定了现金归一方所有,则该方用相应的现金购置的房产则不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划分。”
另外,对于离婚冷静期内的财产,杜佳虹建议,为减少争议,双方应在《离婚协议》中明确约定夫妻共同财产的归属问题以及冷静期内所取得财产的归属问题。如在冷静期内,一方发现对方名下出现了《离婚协议》中未进行分割或未进行明确约定的财产,则该方应当依法保护自己的权益,与对方就该部分财产进行协商,明确分割方案。如双方争议较大,且对方已经在冷静期内出现了转移财产的情况,则应尽快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予以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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