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购房产权在一方名下怎么分配,一方婚前买房登记在另一方名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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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几天不少网友都在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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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婚前买房登记在双方名下(夫妻一方婚前买房,产权登记在另一方名下,离)方面的法律知识,小编也是查阅很多资料,整理了相关方面的答案,大家可以参考一下, 婚前购房,产权登记在一方名下,离婚如何分割?

前言:先买房后结婚已经成了常态,而婚前购买房屋,又由于限购政策等原因登记在一方名下的情况也很多。而一旦双方离婚,婚前购买的房产如何分割,就成了一个争议问题。以下通过一个真实的案例来讨论这个问题。

一、案例简介(真实案例改编,有删改,所涉人物为化名)

李女士和王先生2011年5月结婚,婚前3个月购买了一套二手房,房屋登记在李女士名下。婚后2年,两人生了一个女儿小王。有了孩子之后,两人开始因为生活琐事争吵,并开始分居。孩子满一周岁之后,李女士向法院起诉离婚,王先生也同意离婚,主要争议为房屋的分割。

关于房屋的争议问题:

李女士认为房屋为婚前购买,且登记在其一人名下,婚后贷款也是李女士及其父亲老李在偿还,故该房产与王先生无关。

王先生辩称:房屋系双方共同购买,且买房前曾向李女士汇款80万。房屋登记在李女士一人名下,只是限于当时的房贷政策,房屋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二、法院对事实的认定

1、王先生汇款80万给李女士

对于王先生汇款80万给李女士一事,李女士回应称该80万元为聘礼和结婚的花费,但没有提供相应的证据。对此,法院查明该笔款汇款的时间为购房合同签订的前三天,且该笔款进入李女士账户两天后就分别由李女士的父亲老李代李女士开出本票取出。法院结合双方举办婚礼的情形以及该笔款的支取方式,对李女士的有关80万元去向的表述不予采信,该笔款应该认定为购房款。

2、李女士用婚前及婚后的公积金的认定

李女士用婚前公积金还贷部分,视为其个人财产偿还;用婚后公积金还贷部分,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偿还。

3、李女士的父亲老王帮助还贷行为认定

对于该行为,李女士认为老李的行为是属于帮助其个人偿还贷款;而王先生却表示应属于对双方的赠与。

而法院认为,根据李女士及老李的陈述,老李一直不认可房产系夫妻二人的共同财产,而是李女士一人的房产,故老李还贷部分并非对双方的赠与,而应视作对系争房屋的贡献。

4、李女士一次性还贷434,600元的认定

对此,法院认为,当时双方结婚时间仅一个月,应认定该笔款项中无夫妻共同财产。

三、法院对房产分割的法律适用意见

关于该房产分割,法院认为综合考虑房屋的

注:为了便于理解法院酌定折价款的思路,附本案与房产有关的其他相关信息如下:房屋购买合同价210万元;首付90万元;商业贷款90万元,公积金贷款30万元。审理时,系争房屋评估价为330万元,总共归还贷款本息1,034,804.54元,还剩余贷款本金262,706.09元。

结语:司法实践中,针对婚前购房但出资不一的房屋,房屋分割的方式一般存在以下三种情形: 一是对于婚姻存续时间以及共同生活时间比较长且出资差不多的情形,多不考虑购房的时的各自出资情况,均等分割;二是对于婚姻存续时间较长,但购房时使用一方婚前财产较多的情况,以分割时房屋的市场价扣除各自双方婚前财产部分,余额再均等分割;三是对于婚姻关系存续时间较短的情形,按照双方的出资比例进行分割。本案就是按照第三者情形进行分割的。

文/上海杜继业律师团队(转载请注明

附相关案例参考:

1、夫妻离婚,房产分割方式有哪些?

2、婚前一方出资购房,婚后加上配偶的名字,离婚时一定平分吗?

3、警惕离婚协议中的“其他财产归各自所有”条款可能带来的隐患

婚前对象名下有房 婚后需要退出共有产权房

关于买房,你是否有很多“疑问”?

关于单身买了共产房,听说如果结婚前,结婚对象名下有房,结婚后就需要卖掉对象的房子或者自己的共产房让政府回购,如是这样,那这规定很不合理且限制婚姻自由,买个共产房谈个对象还得首先问问对方有没有房子,建议修订,请转达相关部门,谢谢。

您好,来信收悉,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支持。现就您所提问题回复如下:您的意见我们将在今后工作中予以参考,感谢您对住房保障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北京户籍申请共有产权房有连续社保或纳税要求么?

您好,来信收悉,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支持。现就您所提问题回复如下:没有要求

我名下有一套还在还贷的房子,现想把房子通过赠予的方式给母亲,母亲是外地户口,已退休,不具备购房资质,如何办理相关手续,需要缴纳的费用有哪些?

您好,来信收悉!赠与方式,受让方需要购房资质。

公租房有房产证吗?还是只是有租赁合同。

您好,来信收悉,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支持。现就您所提问题回复如下:公租房只租不售,承租人与产权人签订房屋租赁合同。

外地户口,因换工作造成6月社保断缴一个月,7月已经及时补缴6月社保,请问这种情况社保是否视作连续?谢谢!

您好,来信收悉,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支持。现就您所提问题回复如下:因单位注册地址发生变更、扣款失败等确因单位原因造成单位所有员工社保断缴,单位为个人完成补缴不超过3个月的,在购房资格审核中会视为正常缴纳。因工作调动造成个人社保补缴的,单位为职员完成补缴,且不超过3个月的,视为正常缴纳。以上两种情形补缴累计不得超过3个月。

我是河北人,我媳妇是通州的,因为家庭原因我们在北京生活,但是没有住房,她是北京农户,我是河北城镇户口,这种条件可不可以申请公租房?

您好,来信收悉,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支持。现就您所提问题回复如下:您好,公租房申请须为我市城镇户籍家庭。

承租人直接跟房主签的租房合同,不经过中介,这种情况备案怎么办理?

您好,来信收悉,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支持。现就您所提问题回复如下:根据市住建委有关规定,住房租赁合同订立后3日内,当事人应当办理登记备案。登记备案途径主要有以下几种: 1、通过链家、我爱我家、自如成交的房屋租赁:由链家、我爱我家、自如等现有住房租赁服务平台直接申请登记备案; 2、通过房地产中介行业协会其他会员单位成交的房屋租赁:由中介行业协会服务平台直接申请登记备案; 3、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由市住建委安居北京住房保障服务平台直接向北京市住房租赁监管平台备案; 4、通过住建委安居北京住房保障服务平台:租赁双方可以到各区房屋租赁服务窗口,或到中介行业协会租赁备案便民服务点申请登记备案。需要提交的材料有: 1、房屋权属证明文件,包括房本,购房合同,拆迁安置协议等可以证明房屋权属相关材料原件; (1)属于新建商品住房的,应提供新建商品房网签合同以及该房屋所在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备案证明复印件; (2)属于安置房的,应提供征收拆迁安置协议以及乡(镇)政府出具的证明该房屋已经竣工验收备案、交付使用的书面材料。 2、双方身份证明文件,身份证,护照等原件; 3、房屋租赁合同原件。 4、北京市住房租赁备案申请表且双方签字确认(登录界面-资料下载里第一个表格)。 5、租赁当事人不能到现场办理登记备案申请的,可以委托他人办理,但必须提供相关材料(如房东不能到场,委托代理人办理,代理人也要提供房东的房本和身份证)以及授权委托书原件(详见附件2)。

您好,共有产权房申购条件中有一条是“有住房家庭夫妻离异,单独一方提出申请的,离婚年限不满三年的不得提出申请”,可是我没离婚时候也没住房啊,请问这种情况我能否申请,目前我独自一人带着孩子租房住,每个月租金好几千,希望政府早日回复,考虑这种情况。

您好,来信收悉,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支持。现就您所提问题回复如下:离婚前夫妻双方均无住房的,不受离婚三年限制。

共有产权房申请户籍要求夫妻必须在一个户口本吗?

您好,来信收悉,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支持。现就您所提问题回复如下:没有这样要求。

请问现在北京市的保障性住房具体分为哪几类?请不要用“等”字概括,请直接说一下有什么,特别是还有没有经适房?

您好,来信收悉,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支持。现就您所提问题回复如下:您好!来信收悉。关于您提出的问题,现答复如下:我市已经停止廉租房、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的申请,目前北京市保障性住房以公租房为主。

去年老伴去世了,房子在老伴名下,现在儿子要继承了,这套房,我能申请公租房吗?

您好,来信收悉,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支持。现就您所提问题回复如下:按照《关于印发的通知》(京建法[2011]25号)的规定:申请人具有本市城镇户籍,家庭人均住房使用面积15平方米(含)以下;3口及以下家庭年收入10万元(含)以下、4口及以上家庭年收入13万元(含)以下。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家庭成员包括申请人、配偶、未成年子女及已成年单身子女,申请家庭应当推举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申请地点为户籍所在地街道(乡镇)住房保障窗口,具体可向窗口人员咨询办理。住房赠与他人的,三年内不得申请。

北京市户籍,公务员,缴费区为市中心直属,我想买共有产权怎么办?哪个区都可以买吗?其他条件都符合。

您好,来信收悉,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支持。现就您所提问题回复如下:只能参加户籍所在区和工作区共有产权住房申购。在本区工作认定标准由项目所在区制定,一般养老保险无法分区的,参照医疗保险缴纳区认定。

老人投靠子女进京获得北京市户籍后是否可以申请共有产权住房?

您好,来信收悉,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支持。现就您所提问题回复如下:按照共有产权准入标准,无房及无转出记录的北京市户籍家庭可以申请。

请问共有产权房房本上房屋性质那一栏填写的是什么?共有产权房属于政府的政策福利房吗?

您好,来信收悉!您好,房屋性质为共有产权住房,不属于福利房。

共有产权房的网申入口链接是哪个?以前百度搜“共有产权房”都有显示,目前找不到 比较着急看相关信息更新。

您好,来信收悉,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支持。现就您所提问题回复如下:共有产权房申购系统网址已变更为zjw.beijing.gov.cn/enroll/home.jsp

您好,我名下有个平房,父母很早以前转到名下的,现在想咨询下我想购买商品房是否可算首套,以及首套贷款比率。

您好,来信收悉,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支持。现就您所提问题回复如下:2017年4月3日之前购买的平房不计入住宅套数,贷款问题建议咨询信贷部门。

北京工业大学的在站博士后是否可以买房在北京,可以的话需要什么材料

您好,来信收悉,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支持。现就您所提问题回复如下:集体户本人页职业栏中只要显示为“博士后”,与本市户籍家庭购房政策相同。

—END—

婚前双方出资购买的房产,房产登记在一方名下,离婚时如何分割?参考意见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恋爱期间购房处理等婚姻家庭若干争议问题指导意见》

恋爱期间,男女双方以结婚为目的购房的,尽管产权登记在一方名下,也应认定为共同财产,并根据双方贡献大小对房产进行分割。

案情简介

2000年5月,男方A与女方B于确立恋爱关系;

2000年10月,男方A与女方B共同出资,以女方B的名义与开发商签订《购房合同》;

2001年7月,A、B登记结婚;

2001年8月,女方B到房产交易中心办理房产证,房产证上只登记了女方B的名字,目的是通过购房帮助女方B获得上海市蓝印户口;

2005年6月,双方生育婚生子;

2010年,两人诉讼离婚。

案例索引

(2011)闵民五(民)初字第440号

双方观点

A诉称:房屋为双方共同共有,自己拥有房屋四分之三产权。

理由如下:

1、因为房产的总价款是198000元,己方以及自己的父母共同出资15万;

2、购房合同虽然是婚前签订的,但是办理房产证的时候已经结婚;

3、当初之所以只登记女方B的目的是通过购房帮助女方B获得上海市蓝印户口,进而取得上海常住户口;

4、尽管房产证上只登记了女方B的名字,但是自从交房之后,双方都一直在居住在该房屋的,直到为了婚生子上学,才暂时搬离了此处。

B辩称:房子为自己独自购买。

理由如下:

1、房产是婚前购买的,是己方的个人婚前财产;

2、A在婚前的出资为借款,自己愿意返还出资款;

3、房子与A没有关系。

律师分析

1、从对外公示的效力看,房产是登记在女方B名下的,该房产是女方B所有的;

2、产权登记具有公示公信力,但这仅仅表明该登记的对外效力,而不影响原、被告内部对房产权属的重新确认。

3、婚前购买的房屋不能笼统的认定为个人婚前财产,还是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分析的;

首先,购买房屋时的资金

就本案而言,原、被告在婚前所购房屋是为了双方结婚之用而共同进行出资的行为,虽然因为需办理上海市蓝印户口而将产权登记在被告一人名下,但仍应认定为共同财产。

其次,当初购买房屋的目的是什么,是不是为了双方结婚而购置的婚房;

本案中A、B两人在婚前所购房屋是为了双方结婚之用而共同购房的行为,虽然将产权登记在B一人名下,但仍应认定为共同财产。

4、父母的出资应当如何认定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的理解与适用》第二十二条规定: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在本案中,涉案房屋虽于原、被告结婚前由原告父母出资与被告共同购买,但原告父母当时出资购房的目的是为了原、被告结婚而出资,这相当于是对双方的赠与,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参考意见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恋爱期间购房处理等婚姻家庭若干争议问题指导意见》

恋爱期间,男女双方以结婚为目的购房的,尽管产权登记在一方名下,也应认定为共同财产,并根据双方贡献大小对房产进行分割。

案情简介

2000年5月,男方A与女方B于确立恋爱关系;

2000年10月,男方A与女方B共同出资,以女方B的名义与开发商签订《购房合同》;

2001年7月,A、B登记结婚;

2001年8月,女方B到房产交易中心办理房产证,房产证上只登记了女方B的名字,目的是通过购房帮助女方B获得上海市蓝印户口;

2005年6月,双方生育婚生子;

2010年,两人诉讼离婚。

案例索引

(2011)闵民五(民)初字第440号

双方观点

A诉称:房屋为双方共同共有,自己拥有房屋四分之三产权。

理由如下:

1、因为房产的总价款是198000元,己方以及自己的父母共同出资15万;

2、购房合同虽然是婚前签订的,但是办理房产证的时候已经结婚;

3、当初之所以只登记女方B的目的是通过购房帮助女方B获得上海市蓝印户口,进而取得上海常住户口;

4、尽管房产证上只登记了女方B的名字,但是自从交房之后,双方都一直在居住在该房屋的,直到为了婚生子上学,才暂时搬离了此处。

B辩称:房子为自己独自购买。

理由如下:

1、房产是婚前购买的,是己方的个人婚前财产;

2、A在婚前的出资为借款,自己愿意返还出资款;

3、房子与A没有关系。

律师分析

1、从对外公示的效力看,房产是登记在女方B名下的,该房产是女方B所有的;

2、产权登记具有公示公信力,但这仅仅表明该登记的对外效力,而不影响原、被告内部对房产权属的重新确认。

3、婚前购买的房屋不能笼统的认定为个人婚前财产,还是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分析的;

首先,购买房屋时的资金

就本案而言,原、被告在婚前所购房屋是为了双方结婚之用而共同进行出资的行为,虽然因为需办理上海市蓝印户口而将产权登记在被告一人名下,但仍应认定为共同财产。

其次,当初购买房屋的目的是什么,是不是为了双方结婚而购置的婚房;

本案中A、B两人在婚前所购房屋是为了双方结婚之用而共同购房的行为,虽然将产权登记在B一人名下,但仍应认定为共同财产。

4、父母的出资应当如何认定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的理解与适用》第二十二条规定: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在本案中,涉案房屋虽于原、被告结婚前由原告父母出资与被告共同购买,但原告父母当时出资购房的目的是为了原、被告结婚而出资,这相当于是对双方的赠与,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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