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朝制度有哪些,唐朝选官制度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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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今天辩护律师网小编为大家分享法律知识,涉及民事、婚姻、经济、合同纠纷、刑事辩护中遇到的相关问题免费帮大家提供法律咨询!唐朝制度有哪些?唐初,中央的主要机构为三省、六部、一台、五监、九寺。地方上实行州县两级制。太宗时,又在州之上设道,作为监察

今天辩护律师网小编为大家分享法律知识,涉及民事、婚姻、经济、合同纠纷、刑事辩护中遇到的相关问题免费帮大家提供法律咨询!

唐朝制度有哪些?

唐初,中央的主要机构为三省、六部、一台、五监、九寺。地方上实行州县两级制。太宗时,又在州之上设道,作为监察区。三省六部制三省为尚书省、门下省和中书省(隋称内史省),职掌与隋制同。尚书省下设吏、户(隋称民部)、礼、兵、刑、工六部,职掌亦与隋制相同。中央还另有殿中省和秘书省,但在中枢政治中的作用不大,故习称唐代是三省六部。

2、府兵制

府兵是唐初的主要军事力量。其编制的基本单位是折冲府(又称军府)。府分三等,上府一千二百人,中府一千人,下府八百人。军府长官为折冲都尉,副职为左右果毅都尉。府兵称卫士或侍官。军府分别隶属于十二卫和六率。十二卫各设大将军一人,直接听命于皇帝。六率各设率一人,隶属于太子。军府最多时有六百三十四个,约百分之四十分布在京师所在的关中,以便中央政府手握重兵,控制四方。府兵必须凭尚书省兵部的兵符才能调拨。战时由皇帝命将率军出征,战争结束,将领回朝,士卒归府,将无常兵,难以干预国政。

3、科举制

科举制始创于隋朝。至唐朝进一步发展、完善,成为选拔官僚的主要方法。随着科举制的推行,学校教育也日益发展。中央设国子监,下辖国子学、太学、四门学、律学、书学、算学等六学。地方上设有州、县学。学生称生徒,学习成绩好的,由学校保送参加科举考试。

4、土地与赋役制度

唐继隋末大乱之后,人口死散很多,土地大量荒芜,社会经济凋弊。唐朝为稳定社会秩序,恢复、发展农业生产,保证赋税收入和徭役调发,采取了许多措施,其中最主要的是武德七年(624年)四月颁布了均田令和租庸调法。

5、法律

唐代法律分为律、令、格、式四种。律是刑法典。令是关于国家各种制度的规定,如《户令》、《田令》等。式是各项行政法规,办事细则,如《水部式》等。格是对律、令、式所做的补充和修改。律、令、格、式互为补充,以律为主,同时并行。

唐朝的法律形式主要有哪些?

唐代行用实施的法规有律、令、格、式、敕、典、例等多 重法律格式,其中以律、令、格、式四种为最基本的法律形式,如 唐高宗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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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令格式,天下通规」。

如唐高宗说:「律令格式, 天下通规」(《旧唐书。刑法志》);睿宗下敕说:「律令格式, 天下之本」(《唐会要。定格令》);《唐六典。尚书刑部》记载 :「凡文法之名有四,一曰律,二曰令,三曰格,四曰式。」,充 分说明律令格式是法定的四种最基本的法律形式,此外还有敕、典 、例为补充形式。

律是唐代最主要的法律形式,狭义的「唐律」即专指它。 据《太平御览》引杜预〈律序〉:「律以正罪名」。唐代律的主要作用也正是「正刑定罪」。律在各种法律形中最为稳定,地位也最高。内容规定了各种刑 法原则,和各种犯罪的认定与科刑的标准,也以说是一部刑律或是 称作刑法典。

令的作用是「设范之制」,是有关国家组织制度方面的规 定,所谓「令者,尊卑贵贱之等数,国家之制度也」(《新唐书。 刑法志》)。令所涉及内容包括官员的设置、品秩、俸禄、选举、考课,国家际祀的礼仪,及户口、田制、赋役、仓库、厩牧、关市 、医疾等制度方面的规定。可以说,唐代的令就是规定国家制度的 政管理条例。唐前期在武德、贞观、永徽及开元年间都曾修令。

格的作用是「禁违止邪」。唐代各皇帝十分重视格的编纂 、删定。格是本朝及前朝皇帝临时颁布的针对具体违法、违令行为 进行刑事镇压或行政处罚的制敕,经有关部门整理,加工修改,去 掉重复及相抵触的内容,按尚书省二十四曹分目,分门别类汇编而 成单行法规,在某种程度上具有刑事特别法或行政特别法的性质, 其效力往往大于唐律本身。这些按部门分类的条格,留于本司行用 的,叫「留司格」;颁行于天下诸州县共享的,叫「散颁格」。唐 太宗贞观时删格敕三千余件,定留七百条,为格十八卷。高宗永徽 定《留司格》十八卷,《散颁格》七卷。

式的作用是「轨物程事」。唐初武德定式十四卷。贞观修 律,定式三十三卷。垂拱删式为二十卷,其后《神龙式》、《开元 式》并为二十卷,但其篇目为三十三篇,「亦以尚书省列曹及秘书 、太常、司农、光禄、太仆、太府、少府及监门、宿卫、计帐名其 篇目」(《旧唐书。刑法志》)。唐式今亦散佚,古藉中仍可见些 条文,如《唐律疏议》的疏文中有多处引用《式》文,计有〈刑部式〉、〈职方式〉、〈监门式〉、〈兵部式〉、〈礼部式〉、〈户部式〉等。

唐朝的主要法律形式是律、令、格、式四种,构成了唐代前期立法的整体,它们处理着国家社会生活中各个方面的问题。

(一)律

据《唐六典》的解释:“律以正刑定罪”,主要是刑事镇压的法律条文,其中也包括民法、婚姻法及诉讼法的规范,涉及的领域和所调整的内容极为广泛,几乎囊括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律作为国家的基本法典,具有较大的稳定性和确定性。

(二)令

据《唐六典》的解释:“令以设范立制”,是国家的组织制度方面的有关规定,涉及范围比较广泛。一般偏重于某个领域中的有关事务,如户令、狱官令等。

(三)格

据《唐六典》的解释:“格以禁违止邪”,是皇帝临时颁布的各种单行敕令、指示的汇编,主要是皇帝针对某一事项制定的,内容具体、庞杂,效力最高,是法律法令的重要来源。

(四)式

据《唐六典》的解释:“式以轨物程事”,是国家机关的公文程式和行政活动的细则,具有行政法规的性质。

唐朝创制的多种法律形式,标志着我国封建法律制度的系统化和周密性。统治者通过律、令、格、式四种法律形式,把各个方面的社会关系都纳入法律调整的范围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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