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嫖娼被拘留10天,公司消除劳动合同却赔4W
基本案情
2015年1月23日,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北京路派出所民警到甲公司向赵某投递传唤证,因赵某涉嫌嫖娼,传唤其于2015年1月23日12时到北京路派出所接受讯问,同日,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作出行政处分抉择书,抉择对于赵某行政拘留10日。
赵某称,在被拘留期间曾经用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拘留所工作人员季某的手机给自己的工作单位甲公司的主管孙某打电话请假。
2015年2月5日,甲公司以“赵某于2015年1月26日至2月2日期间无故旷工6个工作日,严重影响公司出产运营出产规划支配,致使部份产品出产效力降落”为理由,参照甲公司《背规背纪处理规定》及《员工守则》“三、劳动纪律3旷工(3)”规定“连续旷工三天或者以上或者年内旷工累计五天以上者,消除其劳动合同”的规定,作出消除劳动合同通知书。
赵某提起仲裁,要求判决甲公司支付赔偿金4万元。仲裁判决,驳回赵某的要求。赵某不服该判决书,诉至一审法院。
一审法院认为
赵某因嫖娼被公安机瓜葛从甲公司直接带走,赵某在拘留期间曾经给甲公司工作人员打过电话,因而,一审认为甲公司在消除赵某的劳动合同时应该给赵某申辩的机会,且赵某因背法行动被限制人身自由其实不属于无故旷工,因而,甲公司以旷工为由消除了赵某的劳动合同不合法,应该向赵某支付背法消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赵某于2011年4月22日到甲公司工作,至2015年2月5日被消除劳动合同,工作年限为3年零10个月,赔偿金为4万元(5000元/月×4个月×2倍)。一审法院裁决:甲公司向赵某支付背法消除劳动合同赔偿金4万元。
宣判后,甲公司不服一审讯决提起上诉,要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讯决,改判甲公司不支付赵某背法消除劳动合同赔偿金4万元。
二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问题是:甲公司消除与赵某的劳动合同是不是是背法消除。
对于此,本院认为,首先,依据《中华人民共以及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以下情景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消除劳动合同……(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的规定,赵某系被公安机关行政处分,不相符单位消除劳动动合同的法定情景。
其次,赵某于2015年1月23日从甲公司被公安机关带走,因此至2015年2月2日期间未能到甲公司上班。甲公司欲以旷工为由对于赵某作出处理,理应答赵某为什么被公安机关带走和为什么未上班进行核实。
即便甲公司当时没法核实,也应该在赵某于2015年2月5日签收消除劳动合同通知书时,向赵某了解核实相干情况,给赵某申辩的机会。
本案中,赵某未能到单位上班系因被公安机关限制人身自由,其实不属于无故旷工,而甲公司未了解核实相干情况、未给赵某申辩的机会,即以旷工为由消除了与赵某的劳动合同,根据不足。
因而,甲公司消除与赵某的劳动合同属背法消除,一审讯令甲公司支付背法消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并没有不当,本院予以保持。综上,甲公司的上诉要求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撑。
按照《中华人民共以及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决如下:驳回上诉,保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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