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动行使代位权和撤销权,代位权撤销权的行使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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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合同法地其实四条的规定,本案中,甲公司放弃对某单位的到期债权,使其履行乙公司债务义务的能力不能得到补充,使自己的债权人乙公司的债权有完全不能实现之虞,从而损害乙公司的利益。乙公司可以先请求人民法院撤销甲公司放弃的某单位的债权,但需以甲公司欠乙公司的15万元为限,不撤销剩余的五万元。撤销权的行使应当自乙公司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根据《合同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在本案中,仅仅撤销甲公司放弃到期债权的行为尚不足以平衡各方利益,甲公司对某单位债权的消极态度使乙公司的债权债务关系仍处于不稳定状态。乙公司可向法院请求直接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甲公司对某单位的到期债权。也不损害任何一方的利益。

重大误解的构成和撤销权行使方式有哪些

你说的撤销权究竟是哪一种呢?请你对照以下两种情况的具体规定,从而选择正确的渠道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一、可撤销合同之撤销权的行使《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了可撤销合同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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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是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二、财产保全之撤销权的行使 此撤销权的法律依据是我国《合同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因此,前者可以仲裁,但前提是有仲裁条款或是仲裁协议的存在,后者只能通过向法院提起诉讼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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