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了解财产分割协议上哪儿公证,财产分割协议多久公证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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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今天辩护律师网小编为大家分享法律知识,涉及民事、婚姻、经济、合同纠纷、刑事辩护中遇到的相关问题免费帮大家提供法律咨询!这几天不少网友都在问:wWw.zhaOSheng.neT财产分割协议 公证(财产分割协议公证管辖权在哪里,需要什么证件)方

今天辩护律师网小编为大家分享法律知识,涉及民事、婚姻、经济、合同纠纷、刑事辩护中遇到的相关问题免费帮大家提供法律咨询!

这几天不少网友都在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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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分割协议 公证(财产分割协议公证管辖权在哪里,需要什么证件)方面的法律知识,小编也是查阅很多资料,整理了相关方面的答案,大家可以参考一下, 遗嘱公证、委托公证、夫妻财产约定协议公证……热点问题详解来了!

哪些事项可以办理公证?

办理公证业务有哪些方式?

公证免费事项有哪些?

……

4月6日,沈阳日报社与市政务公开办联办的《民生连线》栏目,邀请沈阳市沈阳公证处有关人士做客沈阳日报社5G直播间,就遗嘱公证、委托公证和夫妻财产约定协议公证等与百姓生活息息相关的公证类型进行详细介绍,并现场回答读者和网友提出的问题。

这些大家关心的问题

解答来啦

问:

老人去世了,有存款放在银行,但家里人不知道密码取不出钱,需要公证,如何办理?公证如何收费?

答:

先到银行查询存款余额情况,银行为你出具存款查询证明,存款查询证明上要写清楚户名、账号、余额、币种、开户日期。然后根据银行出具的存款查询证明到公证处办理公证,需要提供死者的父母、配偶、子女的相关情况,还需要提供死亡证明,需要提供死者的人事档案存放地点和电话、继承人的身份证件等。

公证收费:标的额在20万元以下部分(含20万元),按1.2%收取;20万元以上至50万元部分(含50万元),按1%收取;50万元以上至500万元部分(含500万元),按0.8%收取;500万元以上至1000万元部分(含1000万元)按0.5%收取;1000万元以上部分,按0.1%收取。按比例收费不到200元的,按200元收取。

问:

我家亲戚长期瘫痪在床,想做遗嘱公证,本人无法到公证处办理,怎么办?

答:

立遗嘱人申办遗嘱公证,应当亲自到公证处提出申请。亲自到公证处有困难的,可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请求有管辖权的公证处指派公证人员,到其住所或者临时住所办理公证。

问:

我同学已嫁到国外,她父母离婚后,父亲找了个女人一起生活,她的爷爷奶奶很早就过世了。最近她父亲突发疾病去世,去世前没有交代关于财产的问题。她知道父亲肯定留有一部分现金遗产,很担心跟她父亲一起生活的女人把钱转移,她应该怎么办?她可以全部继承父亲的遗产吗?

答:

你的同学需要先到银行查询存款情况,银行为其出具存款查询证明,要写清楚户名、账号、余额、币种和开户日期,然后到公证处申请办理继承公证。

如果你同学的父亲就这笔存款留有有效遗嘱,就根据遗嘱进行遗嘱继承;如果没有有效遗嘱,则进入法定继承,法定继承的顺序是:如果有第一顺序继承人,则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一顺序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就是要看你同学的祖父祖母是否还健在,还需要提供父母离婚的材料。如果祖父祖母还健在,那么你同学和她的祖父祖母对这笔财产都有继承权。如果祖父祖母先于她父亲死亡,你同学可以继承这笔财产。如果祖父祖母后于你同学的父亲去世,那么她的祖父祖母应该继承的份额就转由她父亲的其他兄弟姐妹和她继承。如果你同学的父亲和共同生活的女人结婚登记了,那么这个女人对这笔财产也有继承权。

问:

我打算在外地购置一套房产,但目前无法自己去,想委托朋友帮忙,委托公证如何办理?

答:

委托公证应当由委托人亲自向公证机构提出,不得委托他人办理。需要提供身份证件,包括:身份证、户口簿,或者护照、台湾港澳居民提供通行证。还需要提供受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书的文本。如果自己不能提供,可以申请公证员代书,需要提供委托书所涉及的财产权利或者人身权利相关的证明材料。还有公证员认为应该提交的其他材料。

问:

我姐姐终身未婚,无儿无女,留有 50万元存款。我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先于我姐姐死亡,我还有一个哥哥也先于姐姐死亡,哥哥有一个儿子,我可以继承姐姐多少存款?

答:

根据《民法典》继承编的规定,被继承人死亡后如果生前留有有效遗嘱,要根据遗嘱进行遗嘱继承。如果没有有效遗嘱,则进入法定继承。法定继承的顺序是,如果有第一顺序继承人,则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一顺序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如果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的,则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包括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第二顺序继承中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其子女可以代位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应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来继承,因被继承人的哥哥先于被继承人死亡,哥哥有一个儿子,因此被继承人的合法继承人是你和侄子(哥哥的儿子)。

问:

我和妻子婚后一起买了房子,现在想对夫妻财产协议进行公证,同意房产归我妻子一人所有,如何办理?

答:

需要夫妻双方共同向公证处提出申请,申办此项公证应向公证处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申请人的身份证件(身份证、户口簿、护照、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等);申请人的结婚证;夫妻财产约定协议文本,可申请公证员代书;协议书涉及的财产权利证明或查档信息(当事人做概括性约定的除外);公证员认为应提交的其他材料。

问:

我现居住在美国,想将我单独所有的房产委托父亲出售,可以申请远程办理委托公证吗?

答:

可以申请远程办理委托公证。当事人可以向沈阳市沈阳公证处提出公证申请,并由公证处通过公证综合业务系统“零接触”平台,采用电子签名的方式办理远程视频委托公证,并不需要本人亲自回沈阳办理。可以由委托人的父亲提供申请人的身份证件(身份证、户口簿、护照、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等);委托人的房证、契证;受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4.公证员认为应提交的其他材料。

问:

我母亲死亡,我姥姥先于母亲死亡,我姥爷后于母亲死亡,留下了三套房产,姥姥、姥爷共有三名子女,我还有两个舅舅,我父亲健在,我父母只有我一名子女,哪些人可以继承这些房产?

答:

根据《民法典》规定,被继承人死亡后,如果生前留有有效遗嘱,要根据遗嘱进行遗嘱继承。如果没有有效遗嘱,则进入法定继承。法定继承的顺序是,如果有第一顺序继承人,则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一顺序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继承开始后,继承人于遗产分割前死亡,并没有放弃继承的,该继承人应当继承的遗产转给其继承人。合法继承人的子女又先于其死亡的,先于其死亡的子女份额由先死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被继承人的合法继承人是:你父亲、你、你的两个舅舅。

关于公证

这些你了解吗?

遗嘱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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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公证是公证机构按照法定程序证明遗嘱人设立遗嘱行为真实、合法的活动。经公证证明的遗嘱为公证遗嘱。

办理方式:立遗嘱人申办遗嘱公证应当亲自到公证处提出申请。亲自到公证处有困难的,可以书面或口头形式请求有管辖权的公证处指派公证人员到其住所或临时处所办理。

收费标准:800元/每人。80岁及以上老人首次办理免收公证费,60岁以上老年残疾人首次办理免收公证费,军人军属首次办理免收公证费。

所需材料:遗嘱人的身份证、户口簿、婚姻状况证明、财产证明、受益人身份证件、公证员认为应提交的其他材料。

委托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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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公证是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申请,依法证明其授权他人以自己的名义实施法律行为的意思表示的真实性、合法性的活动。

办理方式:委托人应当亲自向公证机构提出,不得委托他人代理。

收费标准:涉及财产的每件公证费500元; 涉及人身关系的每件公证费300元。

所需材料:

(1)委托人为自然人的,需提供身份证件(身份证、户口簿、护照、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等);

(2)委托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副本)、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身份证件等;

(3)受托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4)委托书文本,可申请公证员代书;

(5)委托书所涉及的财产权利或人身权利相关的证明材料;

(6)公证员认为应提交的其他材料。

夫妻财产

约定协议公证

(或婚前财产约定协议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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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财产约定协议公证(或婚前财产约定协议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根据已登记结婚(或拟结婚前)男女双方的申请,依法证明夫妻双方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或各自婚前财产)的归属等事宜达成的财产约定行为的真实性、合法性的活动。

夫妻财产约定协议公证(或婚前财产约定协议公证)可以就所涉及的财产约定为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有;约定共有的,可以约定为按份共有、共同共有,或者部分按份共有、部分共同共有。

办理方式:需双方共同申请办理。

收费标准:公证费600元。

所需材料:

(1)申请人为自然人的,需提供身份证件(身份证、户口簿、护照、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等);

(2)申请人的婚姻状况证明;

(3)财产约定协议文本,可申请公证员代书;

(4)协议书涉及的财产权利证明;

(5)公证员认为应提交的其他材料。

公证免费事项

有哪些?

?80岁及以上老人首次办理遗嘱公证,60岁以上老年残疾人首次办理遗嘱公证,军人军属首次办理遗嘱公证。

?办理遗体、眼组织捐赠公证。

?不超过10000元的小额继承公证,同一被继承人首次办理。

?一般性的法律咨询。

?办理与给付社会保险待遇或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有关的公证事项等。

哪些事项

可以办理公证?

公证是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规定,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

公证机构可以办理下列公证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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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同;

(2)继承;

(3)委托、声明、赠与、遗嘱;

(4)财产分割;

(5)招标投标、拍卖;

(6)婚姻状况、亲属关系、收养关系;

(7)出生、生存、死亡、身份、经历、学历、学位、职务、职称、有无违法犯罪记录;

(8)公司章程;

(9)保全证据;

(10)文书上的签名、印鉴、日期,文书的副本、影印本与原本相符;

(11)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愿申请办理的其他公证事项。

公证机构还可以办理下列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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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公证机构登记的事务;

(2)提存;

(3)保管遗嘱、遗产或者其他与公证事项有关的财产、物品、文书;

(4)代写与公证事项有关的法律事务文书;

(5)提供公证法律咨询。

办理公证业务

有线下和线上两种方式

线下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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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到辽宁省沈阳市沈阳公证处现场办理,地点:沈阳市和平区和平北大街44号。

线上方式有6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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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注“辽宁省沈阳市沈阳公证处”微信公众号(微信号:syssygzc),关注后点击“微受理”即可线上申请办理公证业务。

(2)使用微信“城市服务”业务,我-服务-城市服务-办事大厅-政务综合-公证服务-公证在线申办-辽宁省沈阳市沈阳公证处申办公证。

(3)电脑公证云在线平台,登录“辽宁省沈阳市沈阳公证处在线公证平台”(sydy.egongzheng.com)即可线上申请办理公证。

(4)手机“公证云”App办理,线上申请办理公证。

(5)12348辽宁法网:登录网址 ln.12348.gov.cn,实名注册,点击公证服务,在线申办,即可线上申请办理公证。

(6)沈阳市政务服务网(zwfw.shenyang.gov.cn/)跨省通办专区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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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逄菲

仲裁案件该向哪个法院申请执行?能申请财产保全吗?一文说清!

转自:山东高法

特别提示:凡本号注明“

仲裁裁决执行案件,是指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执行仲裁机构依据仲裁法作出的仲裁裁决或者仲裁调解书的案件。

为便于大家充分了解仲裁这一具有保密性、灵活性、自主性、一裁终局等诸多优势的纠纷解决机制,本文现对仲裁案件的财产保全、申请执行、异议救济等常见问题予以解答。

7问7答帮你了解仲裁裁决执行

Q1

我作为申请人在某仲裁委提起了一起仲裁案件,现在被申请人可能要转移财产,为保障胜诉权益的及时兑现,我应向哪个法院申请财产保全呢?

A

要区分是国内仲裁还是涉外仲裁的财产保全,对应向不同级别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九条、第十条规定,在国内仲裁过程中,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经仲裁机构提交人民法院的,由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被申请保全的财产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裁定并执行;申请证据保全的,由证据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裁定并执行。

在涉外仲裁过程中,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经仲裁机构提交人民法院的,由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被申请保全的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并执行;申请证据保全的,由证据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并执行。

Q2

我的仲裁案件胜诉了,但是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没有履行仲裁裁决,应当向哪个法院申请执行?

A

中级人民法院对于仲裁案件的执行有管辖权,如符合一定条件,经上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依法指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规定,当事人对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或者仲裁调解书申请执行的,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符合下列条件的,经上级人民法院批准,中级人民法院可以参照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指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一)执行标的额符合基层人民法院一审民商事案件级别管辖受理范围;(二)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在被指定的基层人民法院辖区内;

......

Q3

我以生效的仲裁裁决为依据向法院申请执行,但是法院为什么驳回了我的执行申请?我不服,要怎么维护我的合法权益呢?

A

人民法院认为个别仲裁裁决确实存在执行内容不明确不具体的问题,可以驳回申请。申请执行人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第五条规定,仲裁裁决或者仲裁调解书执行内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无法执行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驳回执行申请;导致部分无法执行的,可以裁定驳回该部分的执行申请;导致部分无法执行且该部分与其他部分不可分的,可以裁定驳回执行申请。

(一)权利义务主体不明确;

(二)金钱给付具体数额不明确或者计算方法不明确导致无法计算出具体数额;

(三)交付的特定物不明确或者无法确定;

(四)行为履行的标准、对象、范围不明确;

仲裁裁决或者仲裁调解书仅确定继续履行合同,但对继续履行的权利义务,以及履行的方式、期限等具体内容不明确,导致无法执行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申请执行人对人民法院作出的驳回执行申请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特别注意:对仲裁裁决主文或者仲裁调解书中的文字、计算错误以及仲裁庭已经认定但在裁决主文中遗漏的事项,可以补正或说明的,人民法院应当书面告知仲裁庭补正或说明,或者向仲裁机构调阅仲裁案卷查明。仲裁庭不补正也不说明,且人民法院调阅仲裁案卷后执行内容仍然不明确具体无法执行的,可以裁定驳回执行申请。

Q4

仲裁案件申请执行后,被执行人提出异议认为申请人向仲裁机构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法院是否应当裁定不予执行?

A

一方当事人申请强制执行仲裁裁决后,被申请人、案外人有异议认为该仲裁裁决符合法律规定的不予执行的情形,可申请人民法院不予执行。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异议,符合法定情形的,应当裁定不予执行。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不予执行:

(一)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

(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

(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五)对方当事人向仲裁机构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人民法院认定执行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裁定不予执行。

裁定书应当送达双方当事人和仲裁机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规定,案外人向人民法院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或者仲裁调解书的,应当提交申请书以及证明其请求成立的证据材料,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证据证明仲裁案件当事人恶意申请仲裁或者虚假仲裁,损害其合法权益;

(二)案外人主张的合法权益所涉及的执行标的尚未执行终结;

(三)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人民法院对该标的采取执行措施之日起三十日内提出。

特别注意: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可以根据双方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重新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基于案外人申请裁定不予执行仲裁裁决或者仲裁调解书,当事人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人民法院裁定驳回或者不予受理案外人提出的不予执行仲裁裁决、仲裁调解书申请,案外人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Q5

我的仲裁案件申请执行后,被执行人认为仲裁庭的裁决违反法定程序,向法院提出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法院会支持被执行人的诉请吗?

A

人民法院对终局仲裁裁决具有司法监督权,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对已经生效的但确有错误的裁决,符合法定情形的,应当裁定撤销仲裁裁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一)没有仲裁协议的;

(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

(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

人民法院认定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裁定撤销。

特别注意:人民法院撤销仲裁裁决或者驳回撤销仲裁裁决申请的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申请复议、提出上诉或者申请再审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Q6

仲裁案件执行后,被执行人认为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依据法律规定,既可申请撤销,也可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二者有什么区别吗?

A

申请撤销和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事由基本一致,但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在申请主体、管辖法院、法律效果、申请期限、审限等方面区别较大:

(一)提出申请的当事人不同。仲裁案件中的双方当事人,均可以申请撤销仲裁裁决;而有权提出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当事人是被执行人、案外人。

(二)管辖法院不同。当事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应当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提出;被执行人、案外人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向执行仲裁裁决的法院提出,执行仲裁裁决的法院不一定是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且不限于中级人民法院。

(三)法律效果不同。撤销后的仲裁裁决为自始无效,已经执行了的可能出现执行回转等情况;而不予执行并不对仲裁裁决自身的效力作肯定或者否定评价。

(四)提出申请的期限不同。当事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应当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出;而被执行人、案外人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则是在对方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之后,其中被执行人是在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或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有关事实或案件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书面申请,案外人是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人民法院对该标的采取执行措施之日起三十日内提出书面申请。

(五)审理期限不尽相同。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撤销裁决或者驳回申请的裁定;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两个月内审查完毕并作出裁定,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一个月。

(六)具体程序有所不同。人民法院受理撤销裁决的申请后,认为可以由仲裁庭重新仲裁的,通知仲裁庭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仲裁,并裁定中止撤销程序,仲裁庭拒绝重新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恢复撤销程序;而在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程序中,法院经审查后对是否不予执行仲裁裁决作出裁定,不能要求仲裁庭重新仲裁。

特别注意: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被驳回后,又在执行程序中以相同事由提出不予执行申请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不予执行被驳回后,又以相同事由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Q7

我的仲裁案件申请执行后,被执行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法院为什么中止执行,什么情况下才能恢复执行?

A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或者不予执行的,符合一定条件,人民法院应当中止执行,中止执行期间,处分性措施停止,但控制性措施不停止;裁定驳回撤销仲裁裁决或者不予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恢复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第二十一条规定,被执行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并已由人民法院受理的,或者被执行人、案外人对仲裁裁决执行案件提出不予执行申请并提供适当担保的,执行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中止执行期间,人民法院应当停止处分性措施,但申请执行人提供充分、有效的担保请求继续执行的除外;执行标的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申请或者依职权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

人民法院裁定驳回撤销仲裁裁决申请或者驳回不予执行仲裁裁决、仲裁调解书申请的,执行法院应当恢复执行。

特别注意:人民法院裁定撤销仲裁裁决或者基于被执行人申请裁定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原被执行人申请执行回转或者解除强制执行措施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人民法院基于案外人申请裁定不予执行仲裁裁决或者仲裁调解书,案外人申请执行回转或者解除强制执行措施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案件管辖——打官司应该到哪个法院?超详解答

民事诉讼

1、原告应到哪个法院起诉?

人民法院在受理第一审案件时,各级别的人民法院和同级人民法院之间依法进行分工,原告应到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一般来说,先确定自己的民事纠纷属于基层、中级、还是高级人民法院受理,再确定该级别的人民法院中哪个地区的人民法院有权受理。

2、哪些是基层、中级、高级人民法院?

全省基层人民法院是指市辖区、县和县级市所在地人民法院。根据实际需要,基层人民法院可以设置人民法庭。中级人民法院是指13个市所在地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是指江苏省所在地人民法院,即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3、如何确定自己的纠纷属于哪个级别的人民法院受理?

一般根据双方争议金额大小,案情繁简,在当地影响等情况,确定哪个级别的法院有权受理。

4、高级人民法院及中级人民法院分别按什么标准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文件要求(法发[2019]14号),高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50亿元(人民币)以上(包含本数)或者其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1亿元以上第一审民事案件。

5、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受理法院所处省级行政辖区,按什么标准受理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北京、上海、江苏、浙江、广东高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3亿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所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5000万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

6、基层人民法院受理哪些第一审普通民事、商事案件?

基层人民法院受理不属于省高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普通民事、商事案件。

7、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受理哪些第一审涉外商事案件?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明确第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级别管辖标准以及归口办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法[2017]359号)关于第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的级别管辖标准,北京、上海、江苏、浙江、广东高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人民币2亿元以上的第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

8、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哪些第一审涉外商事案件?

直辖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及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人民币2000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其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人民币1000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

9、哪些基层人民法院受理涉外商事案件?

苏州市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昆山市人民法院、张家港市人民法院、太仓市人民法院、虎丘区人民法院,无锡市高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受理争议金额不满200万元的第一审涉外商事纠纷案件。常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南通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受理争议金额不满100万元的第一审涉外商事纠纷案件。其他基层法院不能受理涉外商事案件。

10、如何确定哪个地区的人民法院可以受理自己的纠纷?

一般来讲,被告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有权受理案件。特殊情况下,由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对特殊案件,当事人所在地、合同履行地、侵权行为地等法院也可以受理。

11、哪些民事纠纷可以由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受理?

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对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诉讼,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由原告住所地法院受理;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法院受理。追索赡养费案件的几个被告住所地不在同一法院辖区的,可以由原告住所地法院受理。非军人对军人提出的离婚诉讼,如果军人一方为非文职军人,由原告住所地法院受理。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可以由原告住所地法院受理。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均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且被告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法院受理。

12、合同纠纷应到哪个人民法院起诉?

合同纠纷案件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受理。如果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又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法院受理。

13、保险合同纠纷应到哪个人民法院起诉?

保险合同纠纷案件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法院受理。如果保险标的物是运输工具或者运输中的货物,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运输工具登记注册地、运输目的地、保险事故发生地的法院受理。

14、票据纠纷应到哪个人民法院起诉?

票据纠纷案件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受理。

15、侵权纠纷应到哪个人民法院起诉?

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受理。

16、两个人民法院都有权受理的,当事人应到哪个人民法院起诉?

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权受理的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受理。

17、哪些纠纷必须到指定的人民法院起诉?

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受理;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受理;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受理。

18、当事人是否可以协商选择到哪个人民法院起诉?

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约定,若因合同纠纷引起诉讼,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定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受理。但不得违反我国民事诉讼法对不同级别法院受理案件范围和专属管辖的相关规定。

19、对人民法院受理自己的民事纠纷有不同意见怎么办?

如果被告提出管辖权异议(即不同意人民法院受理自己的纠纷),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经审查,异议成立的,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审理期限——案件审理需要多长时间?

1、民事案件第一审人民法院会在多长时间内审理结束?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审结。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6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2、民事案件第二审人民法院会在多长时间内审理结束?

人民法院审理对民事判决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决定。人民法院审理对民事裁定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30日内作出终审裁定。

收集、提交证据——您有责任向法院提供证据当事人陈述

1、什么是证据?

证据是指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各种材料。证据具有以下特点:证据是客观存在的真实情况;证据与待证事实具有内在联系;证据的形成和取得必须符合法律规定。

2、民事诉讼证据有哪些种类?

证据有以下七种:(1)书证:指以文字、符号、图案等表示的内容来证明案件待证事实的书面材料。例如合同、遗嘱、书信、图纸等。(2)物证:指以其形状、质量、规格、受损坏的程度来证明案件事实的物品。例如购买的产品、被损害的物品等。(3)视听资料:指用录音、录像、计算机储存资料和数据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4)证人证言:指知晓案件事实的人向法院就自己亲眼看到或亲耳听到的案件事实所作的陈述。(5)当事人陈述:指当事人在诉讼中就案件事实所作的陈述。(6)鉴定结论:是指鉴定人运用专业知识对民事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进行分析、鉴别、判断后作出的鉴定意见。例如文书鉴定、医学鉴定、技术鉴定等。(7)勘验笔录:指审判人员在诉讼中对与案件争议有关的现场、物品等进行查验、拍照、测量后制作的笔录。

3、复印件是否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合同、遗嘱、书信等书证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原件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交复印件、照片、副本、节录本。无法与原件核对的复印件,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当事人应提供其他相关证据予以佐证。购买的产品等物证应当提交原物,提交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交复制品、照片。无法与原件核对的复制品,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当事人应提供其他证据予以佐证。

4、哪些人不能作为证人?

一般情况下,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人,不能作为证人。待证事实与其年龄、智力状况或者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作为证人。

5、证人必须到法院作证吗?

证人应当出庭作证,接受当事人的质询。具有下列情形,证人确有困难不能出庭的,经人民法院许可,证人可以提交书面证言或者视听资料或者通过双向视听传输技术手段作证:

6、诉讼时谁应提供证据证明相关事实?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7、哪些纠纷由被告承担提供证据证明责任?

下列情形,由被告承担提供证据证明责任,如果不能证明,则承担不利法律后果:(1)因新产品制造方法发明专利引起的专利侵权诉讼,由制造同样产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对其产品制造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承担举证责任;(2)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加害人就受害人故意造成损害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3)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由加害人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及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4)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对其无过错承担举证责任;(5)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就受害人有过错或者第三人有过错承担举证责任;(6)因缺陷产品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产品的生产者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承担举证责任;(7)因共同危险行为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实施危险行为的人就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8)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8、哪些事实当事人不需要提供证据证明?

当事人对下列事实无需举证证明:(1)众所周知的事实;(2)自然规律及定理;(3)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已知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能推定出的另一事实;(4)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5)已为仲裁机构的生效裁决所确认的事实;(6)已为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前款(1)(3)(4)(5)(6)项,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9、当事人无法调查收集证据怎么办?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1)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属于国家有关部门保存并须人民法院依职权调取的档案材料;(2)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材料;(3)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材料。

10、当事人如何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应当提交书面申请。申请书应当载明被调查人的姓名或者单位名称、住所地等基本情况、所要调查收集的证据的内容、需要由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原因及其要证明的事实。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不应迟于举证期限届满前7日。法院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申请不予准许的,应当向当事人或其诉讼代理人送达通知书。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可以在收到通知书的次日起3日内向受理申请的法院书面申请复议一次。法院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5日内作出答复。

11、什么情况下人民法院会主动调查收集证据?

涉及可能有损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事实,或者涉及依职权追加当事人、中止诉讼、终结诉讼、回避等与实体争议无关的程序事项时,法院会主动依职权调查收集证据。

12、证据可能会灭失的,当事人应采取什么措施?

在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人民法院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或依职权,可以对证据加以固定和保护。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保全证据的,应在举证期限届满前7日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书应当载明:当事人及其基本情况;申请保全证据的具体内容、范围、所在地点;请求保全的证据能够证明的对象;申请理由,包括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且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具体说明。申请人应提供证明当事人之间存在申请人主张的民事关系(如被申请人实施了侵权行为)的初步证据。人民法院责令申请人提供相应的担保的,申请人应当提供有效的担保手续。

13、证据应在何时提交给人民法院?

人民法院在送达案件受理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时,同时向当事人送达举证通知书,通知书上载明提交证据的时间及逾期提交的法律后果。如果由法院指定的,普通程序的案件举证期限不得少于30日,简易程序的案件,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确定举证期限,不受30日的限制。当事人也可以协商确定的期限,并经法院认可。

14、证据不能及时提交给人民法院怎么办?

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确有困难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延期举证,经法院准许,可以适当延长举证期限。当事人在延长的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仍有困难的,可以再次提出延期申请,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15、超过期限提交证据人民法院会接受吗?

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不提交的,视为放弃提交证据的权利。对于当事人逾期提交的证据材料,人民法院审理时不组织双方对证据发表意见,但对方当事人同意的除外。

16、在举证期限结束后才发现的证据是否可以提交给人民法院?

对下列情形的证据,虽然超过举证期限提供,但人民法院仍将证据纳入审理范畴:(1)一审中的新证据: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后新发现的证据;当事人确因客观原因无法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经法院准许,在延长的期限内仍无法提供的证据。(2)二审中的新证据:一审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前申请法院调查取证未获准许,二审法院经审查认为应当准许并依当事人申请调取的证据,(3)再审中的新证据:原审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法院将该证据纳入审理范畴。(4)视为新证据:当事人经法院准许延期举证,但因客观原因未能在准许的期限内提供,且不审理该证据可能导致裁判明显不公的,其提供的证据可视为新的证据。

诉讼时效——打官司一定要及时

民事诉讼

1、民事诉讼有无时效规定?

法律对当事人起诉是有时效规定的,权利人在法律规定的起诉时间内不行使权利的,则丧失请求人民法院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的权利。如果权利人坚持起诉,经查明,没有法定事由的,人民法院将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2、一般需要在多长时间内到人民法院起诉?

一般来讲,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3年,即权利人应在知道权利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3年内起诉,请求人民法院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超过3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3、如果权利人不知道权利被侵害的,需要在多长时间内到人民法院起诉?

权利人不知道或不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的,可以在权利被侵害之日起20年内起诉。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4、如果发生地震等自然灾害,权利人不能在法律规定的期间内到人民法院起诉怎么办?

在法律规定的有效起诉期限内的最后6个月内,如果发生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如地震,山洪等自然灾害,或者存在其他障碍的,如权利被侵害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代理权、法定代理人本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诉讼时效中止(即起诉有效期间暂时停止计算)。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剩余的有效期间。权利人应在剩余的有效期间内起诉。

5、到人民法院起诉有效期间是否可以重新计算?

权利人提起诉讼、向义务人或者其保证人、代理人、财产代管人主张权利,或者向人民调解委员会等其他有关单位提出保护民事权利请求的,或者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的,则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之前的时间不计算在内。

申诉、申请再审——不服法院生效裁判怎么办?

1、当事人认为法院作出的生效裁判有错误的,是否可以申请法院重新审理?

当事人认为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结果有错误,或者提出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再审(即申请人民法院对生效案件重新审理)。申请再审时,不停止原裁判结果的执行。

2、申请再审与上诉有什么区别?

上诉是针对第一审未生效裁判结果,申请作出第一审裁判结果人民法院的上一级法院再次审理案件。申请再审是针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结果,申请作出生效裁判结果人民法院的上一级法院重新审理案件。

3、申请法院再审应符合哪些条件?

申请法院再审应符合以下条件:(1)当事人认为生效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生效的调解书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内容违法;(2)具有法定申请事由;(3)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再审;(4)向作出该法律文书人民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4、什么情况下人民法院应当重新审理生效裁判案件?

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1)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2)原裁判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3)原裁判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4)原裁判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5)对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法院调查收集,法院未调查收集的;(6)原裁判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7)违反法律规定,管辖错误的;(8)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9)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10)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11)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12)原裁判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13)据以作出原裁判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对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情形,或者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5、什么情况下人民法院应重新审理以调解结案的案件?

当事人有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内容违反法律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6、对生效裁判不服,应在多长时间内向法院申请再审?

一般来讲,当事人对生效的民事、行政裁判不服的,应在裁判发生法律效力后6个月内向法院申请再审。如果6个月后据以作出原裁判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以及发现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3个月内向法院申请再审。

7、哪些案件当事人不能申请再审?

下列案件当事人不得申请再审:解除婚姻关系的生效判决;按照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审理、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审理的案件;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审理后维持原判的案件。

8、再审申请书应包括哪些内容?

申请书应当写明下列事项:(1)再审申请人、再审被申请人基本情况。自然人应写明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地及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写明名称、住所地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及联系方式;(2)作出生效法律文书的人民法院名称、申请重新审理的生效法律文书名称及案号;(3)申请重新审理所依据的事由;有多项事由的,应逐项列明;(4)撤销或者变更生效法律文书的具体诉讼请求;(5)申请重新审理事由以及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理由及证据;(6)受理再审申请书的法院名称;(7)再审申请人签名或者盖章;(8)递交再审申请书的日期。

9、除再审申请书外,再审申请人还应当提交哪些材料?

再审申请人还应当提交以下材料:(1)再审申请人是自然人的,应提交身份证明复印件;再审申请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和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委托他人代为申请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明;(2)申请再审的生效法律文书原件、或者经核对无误的复印件;生效法律文书系二审、再审裁判的,应同时提交一审、二审裁判文书原件,或者经核对无误的复印件;(3)在原审诉讼过程中提交的主要证据复印件;(4)支持申请再审事由和再审诉讼请求的证据材料。

民事诉讼

1、原告应到哪个法院起诉?

人民法院在受理第一审案件时,各级别的人民法院和同级人民法院之间依法进行分工,原告应到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一般来说,先确定自己的民事纠纷属于基层、中级、还是高级人民法院受理,再确定该级别的人民法院中哪个地区的人民法院有权受理。

2、哪些是基层、中级、高级人民法院?

全省基层人民法院是指市辖区、县和县级市所在地人民法院。根据实际需要,基层人民法院可以设置人民法庭。中级人民法院是指13个市所在地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是指江苏省所在地人民法院,即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3、如何确定自己的纠纷属于哪个级别的人民法院受理?

一般根据双方争议金额大小,案情繁简,在当地影响等情况,确定哪个级别的法院有权受理。

4、高级人民法院及中级人民法院分别按什么标准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文件要求(法发[2019]14号),高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50亿元(人民币)以上(包含本数)或者其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1亿元以上第一审民事案件。

5、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受理法院所处省级行政辖区,按什么标准受理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北京、上海、江苏、浙江、广东高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3亿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所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5000万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

6、基层人民法院受理哪些第一审普通民事、商事案件?

基层人民法院受理不属于省高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普通民事、商事案件。

7、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受理哪些第一审涉外商事案件?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明确第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级别管辖标准以及归口办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法[2017]359号)关于第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的级别管辖标准,北京、上海、江苏、浙江、广东高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人民币2亿元以上的第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

8、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哪些第一审涉外商事案件?

直辖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及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人民币2000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其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人民币1000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

9、哪些基层人民法院受理涉外商事案件?

苏州市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昆山市人民法院、张家港市人民法院、太仓市人民法院、虎丘区人民法院,无锡市高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受理争议金额不满200万元的第一审涉外商事纠纷案件。常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南通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受理争议金额不满100万元的第一审涉外商事纠纷案件。其他基层法院不能受理涉外商事案件。

10、如何确定哪个地区的人民法院可以受理自己的纠纷?

一般来讲,被告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有权受理案件。特殊情况下,由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对特殊案件,当事人所在地、合同履行地、侵权行为地等法院也可以受理。

11、哪些民事纠纷可以由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受理?

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对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诉讼,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由原告住所地法院受理;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法院受理。追索赡养费案件的几个被告住所地不在同一法院辖区的,可以由原告住所地法院受理。非军人对军人提出的离婚诉讼,如果军人一方为非文职军人,由原告住所地法院受理。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可以由原告住所地法院受理。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均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且被告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法院受理。

12、合同纠纷应到哪个人民法院起诉?

合同纠纷案件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受理。如果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又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法院受理。

13、保险合同纠纷应到哪个人民法院起诉?

保险合同纠纷案件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法院受理。如果保险标的物是运输工具或者运输中的货物,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运输工具登记注册地、运输目的地、保险事故发生地的法院受理。

14、票据纠纷应到哪个人民法院起诉?

票据纠纷案件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受理。

15、侵权纠纷应到哪个人民法院起诉?

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受理。

16、两个人民法院都有权受理的,当事人应到哪个人民法院起诉?

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权受理的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受理。

17、哪些纠纷必须到指定的人民法院起诉?

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受理;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受理;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受理。

18、当事人是否可以协商选择到哪个人民法院起诉?

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约定,若因合同纠纷引起诉讼,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定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受理。但不得违反我国民事诉讼法对不同级别法院受理案件范围和专属管辖的相关规定。

19、对人民法院受理自己的民事纠纷有不同意见怎么办?

如果被告提出管辖权异议(即不同意人民法院受理自己的纠纷),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经审查,异议成立的,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审理期限——案件审理需要多长时间?

1、民事案件第一审人民法院会在多长时间内审理结束?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审结。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6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2、民事案件第二审人民法院会在多长时间内审理结束?

人民法院审理对民事判决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决定。人民法院审理对民事裁定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30日内作出终审裁定。

收集、提交证据——您有责任向法院提供证据当事人陈述

1、什么是证据?

证据是指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各种材料。证据具有以下特点:证据是客观存在的真实情况;证据与待证事实具有内在联系;证据的形成和取得必须符合法律规定。

2、民事诉讼证据有哪些种类?

证据有以下七种:(1)书证:指以文字、符号、图案等表示的内容来证明案件待证事实的书面材料。例如合同、遗嘱、书信、图纸等。(2)物证:指以其形状、质量、规格、受损坏的程度来证明案件事实的物品。例如购买的产品、被损害的物品等。(3)视听资料:指用录音、录像、计算机储存资料和数据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4)证人证言:指知晓案件事实的人向法院就自己亲眼看到或亲耳听到的案件事实所作的陈述。(5)当事人陈述:指当事人在诉讼中就案件事实所作的陈述。(6)鉴定结论:是指鉴定人运用专业知识对民事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进行分析、鉴别、判断后作出的鉴定意见。例如文书鉴定、医学鉴定、技术鉴定等。(7)勘验笔录:指审判人员在诉讼中对与案件争议有关的现场、物品等进行查验、拍照、测量后制作的笔录。

3、复印件是否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合同、遗嘱、书信等书证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原件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交复印件、照片、副本、节录本。无法与原件核对的复印件,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当事人应提供其他相关证据予以佐证。购买的产品等物证应当提交原物,提交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交复制品、照片。无法与原件核对的复制品,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当事人应提供其他证据予以佐证。

4、哪些人不能作为证人?

一般情况下,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人,不能作为证人。待证事实与其年龄、智力状况或者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作为证人。

5、证人必须到法院作证吗?

证人应当出庭作证,接受当事人的质询。具有下列情形,证人确有困难不能出庭的,经人民法院许可,证人可以提交书面证言或者视听资料或者通过双向视听传输技术手段作证:

6、诉讼时谁应提供证据证明相关事实?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7、哪些纠纷由被告承担提供证据证明责任?

下列情形,由被告承担提供证据证明责任,如果不能证明,则承担不利法律后果:(1)因新产品制造方法发明专利引起的专利侵权诉讼,由制造同样产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对其产品制造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承担举证责任;(2)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加害人就受害人故意造成损害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3)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由加害人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及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4)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对其无过错承担举证责任;(5)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就受害人有过错或者第三人有过错承担举证责任;(6)因缺陷产品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产品的生产者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承担举证责任;(7)因共同危险行为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实施危险行为的人就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8)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8、哪些事实当事人不需要提供证据证明?

当事人对下列事实无需举证证明:(1)众所周知的事实;(2)自然规律及定理;(3)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已知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能推定出的另一事实;(4)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5)已为仲裁机构的生效裁决所确认的事实;(6)已为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前款(1)(3)(4)(5)(6)项,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9、当事人无法调查收集证据怎么办?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1)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属于国家有关部门保存并须人民法院依职权调取的档案材料;(2)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材料;(3)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材料。

10、当事人如何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应当提交书面申请。申请书应当载明被调查人的姓名或者单位名称、住所地等基本情况、所要调查收集的证据的内容、需要由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原因及其要证明的事实。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不应迟于举证期限届满前7日。法院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申请不予准许的,应当向当事人或其诉讼代理人送达通知书。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可以在收到通知书的次日起3日内向受理申请的法院书面申请复议一次。法院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5日内作出答复。

11、什么情况下人民法院会主动调查收集证据?

涉及可能有损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事实,或者涉及依职权追加当事人、中止诉讼、终结诉讼、回避等与实体争议无关的程序事项时,法院会主动依职权调查收集证据。

12、证据可能会灭失的,当事人应采取什么措施?

在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人民法院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或依职权,可以对证据加以固定和保护。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保全证据的,应在举证期限届满前7日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书应当载明:当事人及其基本情况;申请保全证据的具体内容、范围、所在地点;请求保全的证据能够证明的对象;申请理由,包括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且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具体说明。申请人应提供证明当事人之间存在申请人主张的民事关系(如被申请人实施了侵权行为)的初步证据。人民法院责令申请人提供相应的担保的,申请人应当提供有效的担保手续。

13、证据应在何时提交给人民法院?

人民法院在送达案件受理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时,同时向当事人送达举证通知书,通知书上载明提交证据的时间及逾期提交的法律后果。如果由法院指定的,普通程序的案件举证期限不得少于30日,简易程序的案件,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确定举证期限,不受30日的限制。当事人也可以协商确定的期限,并经法院认可。

14、证据不能及时提交给人民法院怎么办?

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确有困难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延期举证,经法院准许,可以适当延长举证期限。当事人在延长的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仍有困难的,可以再次提出延期申请,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15、超过期限提交证据人民法院会接受吗?

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不提交的,视为放弃提交证据的权利。对于当事人逾期提交的证据材料,人民法院审理时不组织双方对证据发表意见,但对方当事人同意的除外。

16、在举证期限结束后才发现的证据是否可以提交给人民法院?

对下列情形的证据,虽然超过举证期限提供,但人民法院仍将证据纳入审理范畴:(1)一审中的新证据: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后新发现的证据;当事人确因客观原因无法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经法院准许,在延长的期限内仍无法提供的证据。(2)二审中的新证据:一审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前申请法院调查取证未获准许,二审法院经审查认为应当准许并依当事人申请调取的证据,(3)再审中的新证据:原审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法院将该证据纳入审理范畴。(4)视为新证据:当事人经法院准许延期举证,但因客观原因未能在准许的期限内提供,且不审理该证据可能导致裁判明显不公的,其提供的证据可视为新的证据。

诉讼时效——打官司一定要及时

民事诉讼

1、民事诉讼有无时效规定?

法律对当事人起诉是有时效规定的,权利人在法律规定的起诉时间内不行使权利的,则丧失请求人民法院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的权利。如果权利人坚持起诉,经查明,没有法定事由的,人民法院将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2、一般需要在多长时间内到人民法院起诉?

一般来讲,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3年,即权利人应在知道权利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3年内起诉,请求人民法院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超过3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3、如果权利人不知道权利被侵害的,需要在多长时间内到人民法院起诉?

权利人不知道或不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的,可以在权利被侵害之日起20年内起诉。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4、如果发生地震等自然灾害,权利人不能在法律规定的期间内到人民法院起诉怎么办?

在法律规定的有效起诉期限内的最后6个月内,如果发生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如地震,山洪等自然灾害,或者存在其他障碍的,如权利被侵害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代理权、法定代理人本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诉讼时效中止(即起诉有效期间暂时停止计算)。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剩余的有效期间。权利人应在剩余的有效期间内起诉。

5、到人民法院起诉有效期间是否可以重新计算?

权利人提起诉讼、向义务人或者其保证人、代理人、财产代管人主张权利,或者向人民调解委员会等其他有关单位提出保护民事权利请求的,或者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的,则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之前的时间不计算在内。

申诉、申请再审——不服法院生效裁判怎么办?

1、当事人认为法院作出的生效裁判有错误的,是否可以申请法院重新审理?

当事人认为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结果有错误,或者提出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再审(即申请人民法院对生效案件重新审理)。申请再审时,不停止原裁判结果的执行。

2、申请再审与上诉有什么区别?

上诉是针对第一审未生效裁判结果,申请作出第一审裁判结果人民法院的上一级法院再次审理案件。申请再审是针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结果,申请作出生效裁判结果人民法院的上一级法院重新审理案件。

3、申请法院再审应符合哪些条件?

申请法院再审应符合以下条件:(1)当事人认为生效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生效的调解书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内容违法;(2)具有法定申请事由;(3)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再审;(4)向作出该法律文书人民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4、什么情况下人民法院应当重新审理生效裁判案件?

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1)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2)原裁判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3)原裁判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4)原裁判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5)对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法院调查收集,法院未调查收集的;(6)原裁判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7)违反法律规定,管辖错误的;(8)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9)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10)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11)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12)原裁判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13)据以作出原裁判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对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情形,或者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5、什么情况下人民法院应重新审理以调解结案的案件?

当事人有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内容违反法律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6、对生效裁判不服,应在多长时间内向法院申请再审?

一般来讲,当事人对生效的民事、行政裁判不服的,应在裁判发生法律效力后6个月内向法院申请再审。如果6个月后据以作出原裁判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以及发现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3个月内向法院申请再审。

7、哪些案件当事人不能申请再审?

下列案件当事人不得申请再审:解除婚姻关系的生效判决;按照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审理、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审理的案件;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审理后维持原判的案件。

8、再审申请书应包括哪些内容?

申请书应当写明下列事项:(1)再审申请人、再审被申请人基本情况。自然人应写明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地及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写明名称、住所地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及联系方式;(2)作出生效法律文书的人民法院名称、申请重新审理的生效法律文书名称及案号;(3)申请重新审理所依据的事由;有多项事由的,应逐项列明;(4)撤销或者变更生效法律文书的具体诉讼请求;(5)申请重新审理事由以及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理由及证据;(6)受理再审申请书的法院名称;(7)再审申请人签名或者盖章;(8)递交再审申请书的日期。

9、除再审申请书外,再审申请人还应当提交哪些材料?

再审申请人还应当提交以下材料:(1)再审申请人是自然人的,应提交身份证明复印件;再审申请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和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委托他人代为申请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明;(2)申请再审的生效法律文书原件、或者经核对无误的复印件;生效法律文书系二审、再审裁判的,应同时提交一审、二审裁判文书原件,或者经核对无误的复印件;(3)在原审诉讼过程中提交的主要证据复印件;(4)支持申请再审事由和再审诉讼请求的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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