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财产纠纷起诉后多久能判,离婚后财产纠纷诉讼时效怎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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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财产纠纷起诉的时效(离婚后财产纠纷的诉讼时效是多久,离婚后财产)方面的法律知识,小编也是查阅很多资料,整理了相关方面的答案,大家可以参考一下, 离婚后财产分割诉讼时效多久?

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判决照顾子女和妇女权益的原则。那么,离婚后多久可以要求重新分割财产,如何重新分割财产呢?徐宝同律师团队根据处理离婚财产分割的经验,并从法院裁判的角度提出了实务建议,分享给大家,希望对大家能有一些帮助。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九条: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离婚后一年内对财产分割问题的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请求。人民法院受理后,在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未发现欺诈、胁迫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一般来说,离婚后可以重新分割财产的主要情况如下:

1、离婚时,未分割婚姻续存期间的财产,离婚后双方可协议分割或通过法院诉讼分割;

2、离婚时,一方在婚姻期间隐瞒或隐瞒共同财产,离婚后被另一方查获,另一方可以通过法院诉讼重新分割:

具体来说,如果一方隐藏、转让、出售、破坏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债务,试图侵占另一方财产,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隐藏、转让、出售、破坏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对方发现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因此,只有符合上述条件,才能申请重新分割。

3、离婚时,双方已协商分割财产。离婚后,一方要求重新分割财产。如果对方同意,可以重新分割,但如果对方不同意,则不能重新分割。

徐宝同律师认为,夫妻之间的共同财产关系是基于婚姻关系的存在。婚姻关系解除时,应当分割共同财产。新婚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了离婚财产分割的原则,即:“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妇女的权益。”在农村,“夫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应当依法保护。

因此,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一般按以下原则处理:

1、男女平等原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八条规定,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平等分割;

2、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原则;

3、照顾无过错一方的原则;

4、尊重当事人意愿的原则。夫妻双方约定合法的,按照约定处理。规避法律或者无效的,按照共同财产处理;

5、有利于生产、方便生活等原则。

徐宝同律师,上海锦坤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国际律师协会(IBA)理事,亚洲代替性纠纷解决调解中心调解员,中国仲裁员,泰国国际仲裁中心(THAC)仲裁员。徐宝同律师团队专注公司、商事、股权、合同、疑难诉讼及仲裁争端解决,十余年法院审判实务及规则研究经验。本文不能视为对特定案件的法律建议或意见,仅为笔者团队在处理类似案件时法院的裁判规则。如你遇到法律问题,可以联系徐宝同律师,获取更有针对性的建议和方案。

带您玩转离婚后财产分割诉讼时效【网友提问】

离婚后,如果对财产问题有争议,多长时间内可以再起诉能够得到法律保护?

【律师解答】

情况一:夫妻一方侵犯了另一方财产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一条: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时效为两年,从当事人发现之次日起计算。

情况二:请求分割离婚时未分割的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八条:离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的,经审查该财产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分割。

此种情形中,没有诉讼时效的限制。

情况三:请求按照离婚协议的约定履行财产分割协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因履行上述财产分割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根据上述规定,一方要求另一方按照离婚协议的约定履行义务的诉讼时效为三年。

【律师提醒】

在此,提醒大家注意的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二十七条: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以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但当事人在协议离婚时已经明确表示放弃该项请求,或者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一年后提出的,不予支持。这也就是说,如果一方当事人具备提起离婚损害赔偿之诉的法定条件,应当在离婚后一年内提出,否则,经过诉讼时效的权利将不受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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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撤销离婚财产协议的期间计算有所改变

离婚,有两个途径。一个是通过法院诉讼离婚,还有一个是在民政部门办理离婚登记。在法院诉讼离婚,法院对于子女抚养及财产分割问题会一并判决。在民政部门办理离婚登记的前提是当事人对子女抚养及财产分割达成协议。

子女抚养权,可是变更。那么财产分割达成协议,双方办理离婚登记后,是否可以撤销?这就是一个法律上的问题了。实践中,这种情况并不少见。通常情况下,会出现一方当事人为了取得对方同意,而在财产分割问题上妥协。在办理离婚后,又申请撤销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分割部分。

人民法院对于此类纠纷已经形成了一套审判模式。但民法典出台后,婚姻法已经废止。相关审判模式的法律依据已经不再存在。最高人民法院新出台的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对此进行了专门的调整。

一、撤销离婚协议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

1、离婚未成,对离婚财产约定反悔的,协议不生效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六十九条明确规定,当事双方就离婚协议产生的纠纷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但对于此类案件的受理程序,根据不同情况适用不同的程序。

对于离婚未成,当事人对相关协议产生纠纷的,不论是双方自愿达成的离婚协议,还是人民法院调解的以离婚为条件的财产性质协议,均认定相关协议未生效。

人民法院可直接依据民法典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离婚共同债务分担的相关规定进行判决。

2、已经登记离婚,对离婚协议财产部分反悔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七十条规定,当事人已登记离婚。但离婚后,对离婚协议财产部分反悔,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这一规定的前身为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9条规定。本次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对该条规定吸收,重新确认该类纠纷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为人民法院受理此类案件,明确了法律依据。

二、离婚协议具备法律效力,除特定原因,不得撤销。

1、离婚协议在办理离婚登记后,对双方产生法律上的约束力

不论是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还是已经废止的婚姻法,对于离婚协议的效力均是承认的。离婚协议在完成登记离婚后,对当事人具备法律上的约束力。因此,若对协议的财产内容反悔,行使的是撤销权。

2、离婚协议财产部分只有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才能依法撤销

离婚协议产生法律效力,原则上当事人应当尊重协议的效力,诚实履行相关协议。但实践中,确实存在离婚协议财产部分有欺诈、胁迫等情形,导致协议权利义务极端不对等,不能体现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这种情况下,若不予以纠正,对当事人的正当权利影响严重,也不符合民法典公平正义的基本价值。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七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当事人对离婚协议财产部分反悔,请求撤销的。人民法院未发现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故离婚协议财产部分原则上发生效力,若存在民法典规定的欺诈、胁迫等可撤销的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撤销相关协议内容。

三、撤销离婚协议财产部分的时效计算,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中有重大调整。

民法典施行之前,婚姻法解释二对于撤销离婚协议的期间有特别的规定。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九条规定,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这里的一年,为起算点离婚之日。

民法典施行后,婚姻法已经废止。因此除婚姻家庭编有特殊规定外,应适用民法典总则编关于撤销权行使的期间规定。根据民法典总则编的规定,撤销权行使期间性质为除斥期,并且起算点也不相同。

根据民法典总则编的规定,因受欺诈而行使撤销权,除斥期的起算点自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因受胁迫行使撤销权的除斥期起算点为胁迫行为终止之日;故对离婚协议财产部分反悔行使撤销权的除斥期的起算点也应根据民法典总则编的规定进行相应调整。

同时根据总则编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在离婚协议财产部分撤销权行使期间计算时,也应根据总则编规定进行相应调整,自离婚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撤销权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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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有两个途径。一个是通过法院诉讼离婚,还有一个是在民政部门办理离婚登记。在法院诉讼离婚,法院对于子女抚养及财产分割问题会一并判决。在民政部门办理离婚登记的前提是当事人对子女抚养及财产分割达成协议。

子女抚养权,可是变更。那么财产分割达成协议,双方办理离婚登记后,是否可以撤销?这就是一个法律上的问题了。实践中,这种情况并不少见。通常情况下,会出现一方当事人为了取得对方同意,而在财产分割问题上妥协。在办理离婚后,又申请撤销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分割部分。

人民法院对于此类纠纷已经形成了一套审判模式。但民法典出台后,婚姻法已经废止。相关审判模式的法律依据已经不再存在。最高人民法院新出台的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对此进行了专门的调整。

一、撤销离婚协议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

1、离婚未成,对离婚财产约定反悔的,协议不生效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六十九条明确规定,当事双方就离婚协议产生的纠纷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但对于此类案件的受理程序,根据不同情况适用不同的程序。

对于离婚未成,当事人对相关协议产生纠纷的,不论是双方自愿达成的离婚协议,还是人民法院调解的以离婚为条件的财产性质协议,均认定相关协议未生效。

人民法院可直接依据民法典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离婚共同债务分担的相关规定进行判决。

2、已经登记离婚,对离婚协议财产部分反悔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七十条规定,当事人已登记离婚。但离婚后,对离婚协议财产部分反悔,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这一规定的前身为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9条规定。本次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对该条规定吸收,重新确认该类纠纷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为人民法院受理此类案件,明确了法律依据。

二、离婚协议具备法律效力,除特定原因,不得撤销。

1、离婚协议在办理离婚登记后,对双方产生法律上的约束力

不论是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还是已经废止的婚姻法,对于离婚协议的效力均是承认的。离婚协议在完成登记离婚后,对当事人具备法律上的约束力。因此,若对协议的财产内容反悔,行使的是撤销权。

2、离婚协议财产部分只有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才能依法撤销

离婚协议产生法律效力,原则上当事人应当尊重协议的效力,诚实履行相关协议。但实践中,确实存在离婚协议财产部分有欺诈、胁迫等情形,导致协议权利义务极端不对等,不能体现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这种情况下,若不予以纠正,对当事人的正当权利影响严重,也不符合民法典公平正义的基本价值。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七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当事人对离婚协议财产部分反悔,请求撤销的。人民法院未发现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故离婚协议财产部分原则上发生效力,若存在民法典规定的欺诈、胁迫等可撤销的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撤销相关协议内容。

三、撤销离婚协议财产部分的时效计算,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中有重大调整。

民法典施行之前,婚姻法解释二对于撤销离婚协议的期间有特别的规定。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九条规定,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这里的一年,为起算点离婚之日。

民法典施行后,婚姻法已经废止。因此除婚姻家庭编有特殊规定外,应适用民法典总则编关于撤销权行使的期间规定。根据民法典总则编的规定,撤销权行使期间性质为除斥期,并且起算点也不相同。

根据民法典总则编的规定,因受欺诈而行使撤销权,除斥期的起算点自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因受胁迫行使撤销权的除斥期起算点为胁迫行为终止之日;故对离婚协议财产部分反悔行使撤销权的除斥期的起算点也应根据民法典总则编的规定进行相应调整。

同时根据总则编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在离婚协议财产部分撤销权行使期间计算时,也应根据总则编规定进行相应调整,自离婚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撤销权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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