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女成年了可追讨抚养费吗,子女成年后可以追诉抚养费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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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离婚后

小曹一直随父亲生活

为支付大学学费

她向母亲追索拖欠的抚养费

但小曹的母亲表示生活困难

无法帮助

无奈之下

小曹向检察机关求助……

“小曹,你最近的生活和学习还顺利吗?”

“我挺好的,在学校参加了感兴趣的社团,还交了很多新朋友!”

近日,湖北省公安县检察院第四检察部检察官对一起追索抚养费检察监督案的当事人小曹进行回访时,得知她的生活和学习都已步入正轨后,感到十分欣慰。

成年子女追索未支付的抚养费

2016年,小曹13岁那年,父母经法院调解离婚。之后,小曹一直随父亲生活。按照调解协议,小曹的母亲应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至小曹年满十八周岁,但曹母并未按约履行支付义务。

2022年8月,小曹收到了大学录取通知书,欣喜万分。然而,上大学每年需要支付2万余元的学费,再加上每月必要的生活费等开支,让小曹犯了难。小曹的父亲平时以打零工为生,收入微薄,仅靠一己之力无法承担女儿大学期间的各种费用。小曹找到母亲沟通,希望母亲能够给付多年来拖欠的抚养费以供其大学期间的各项开支。但小曹的母亲表示,自己生活也比较困难,无力帮助小曹。无奈之下,小曹向检察机关求助,请求检察机关帮助其通过提起诉讼,让法院判令其母亲给付2016年3月至2022年8月期间未支付的抚养费及2022年9月开始,其上大学期间所需的教育费、生活费、医疗费等,共计8万余元。

“我国宪法规定,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小曹的父母离异时,达成了对子女抚养的调解协议,其母亲应当按照协议约定给付抚养费。”受理该案后,对于小曹是否为适格原告,办案检察官经依法审查认为,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扶养费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小曹虽已成年,但法律无明文禁止成年子女行使追索未支付抚养费的请求权,调解协议中约定的抚养费,权利主体应为小曹。现小曹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依法独立行使抚养费请求权。

“大学所需的费用”的诉求

于法无据

对于小曹要求给付大学期间所需费用的诉讼请求,办案检察官认为不合理。民法典规定,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法院作出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而“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

“大学期间各种费用仅靠我父亲承担确实挺难的,我希望用法律手段让母亲也承担一部分。”小曹向办案检察官表明了自己的想法。

“根据法律规定,你现已成年,要求母亲给付大学期间所需的教育费、生活费、医疗费是不合理的。”办案检察官多次向小曹释法说理,促使其提出于法有据的诉讼请求,对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诉讼请求进行纠正。

支持起诉助大学生

拿回被拖欠的抚养费

2022年8月31日,公安县检察院出具《支持起诉意见书》并向法院送达,同时联系县司法局,向小曹提供法律援助。因开学在即,办案检察官主动联系小曹的父亲,建议其以女儿的学业为重,想办法先解决孩子的入学费用问题。经曹父多方筹措,小曹顺利步入大学校园。同年10月,公安县检察院联合县法院召开“家事课堂”,邀请双方当事人参与庭前调解。

“父母与子女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母任何一方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父母对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经过耐心引导,曹母意识到抚养子女是其应尽的责任,并承诺尽快给付所欠抚养费。

庭前调解不久,小曹告诉检察官,已收到母亲转来的4万余元,并提供了汇款凭证。小曹说,经过这件事之后,她与母亲已重拾亲情。

当事人向公安县检察院递交支持起诉申请书

“支持起诉不是目的,而是手段。我们注重将实现申请人合理诉求和化解家庭纠纷相结合,一方面依法能动履职,为申请人提供法律咨询,引导收集证据,提出支持起诉意见,减轻申请人诉讼负担;另一方面与法院、援助律师和双方当事人积极沟通,共同协商解决问题。”办案检察官在总结案情时说道。

法条链接·民法典

第一百九十六条 下列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一)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二)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三)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扶养费;(四)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的其他请求权。

第一千零六十七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一条 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规定的“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检察日报 明镜周刊 蒋长顺 刘慧 全早)

子女成年后能向抚养义务人追讨抚养费吗

1、子女成年后追讨抚养费是合理的。追索抚养费是不受诉讼时效限制的,所以子女成年后,对于未成年时拖欠的抚养费,可以起诉追索。

2、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七条 的规定,父母的抚养义务和子女的赡养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以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

二、离婚孩子的抚养费如何规定

一般对方有固定收入的,是对方固定收入的百分之二十到三十,有两个子女的,比例可以提高;无固定收入的,可依据年总收入或者同行业平均收入,按照百分之二十到三十给付。《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子女成年后追讨抚养费是合理的。追索抚养费是不受诉讼时效限制的,所以子女成年后,对于未成年时拖欠的抚养费,可以起诉追索。

编辑:青海普法融媒体中心

投稿邮箱:qinghaipufa@163.com

子女已成年,还可以继续要求对方支付抚养费!

【以案说法】唐某与黄某离婚时,签订协议约定:女儿教育费、医疗费凭发票由双方各承担50%,支付到女儿完成学业为止,小唐成年后读大学期间,黄某却拒绝支付该期间的生活、教育等费用,于是唐某将黄某起诉至法院,法院审理后判决黄某向唐某支付女儿小唐上大学期间的教育费用10850元,驳回了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子女成年后,是否还能要求对方支付相应的抚养费呢?

首先,根据我国《民法典》第1084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可知,我国法律明文规定,离婚后父母双方仍有对子女抚养的义务。又根据第143条“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之规定,该《离婚协议》在签署时黄某与唐某均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同时该协议并不违背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所以该协议具有相应的法律效力,协议内容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双方均应遵照履行。

其次,《离婚协议》中明确约定“女儿教育费、医疗费凭发票由双方各承担50%,支付到女儿完成学业为止”,只是双方对“完成学业”的理解出现偏差,黄某认为“完成学业”即女儿年满18周岁高中毕业,而唐某则认为“完成学业”是指大学毕业,根据《民法典》第1067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之规定,就本案案例来说,小唐虽然已成年,但是仍在校,并无独立生活的能力,而且根据当前社会生活现状,接受大学教育属于合乎情理的选择,且也在双方签订协议时的可预见范围之内,因此,小唐进入大学学习并不超出双方《离婚协议》约定的“完成学业”范围,黄某应当按照协议约定对小唐大学期间的教育费、医疗费承担相应的支付义务。

最后,双方的《离婚协议》中仅约定了“教育费、医疗费”,并未对“生活费”进行约定,因此唐某针对“生活费”提起诉讼,要求黄某承担支付义务没有相应的法律法规作支撑依据,不属于黄某的法定义务,同时也不属于约定义务,不能得到法院支持。

【以案说法】唐某与黄某离婚时,签订协议约定:女儿教育费、医疗费凭发票由双方各承担50%,支付到女儿完成学业为止,小唐成年后读大学期间,黄某却拒绝支付该期间的生活、教育等费用,于是唐某将黄某起诉至法院,法院审理后判决黄某向唐某支付女儿小唐上大学期间的教育费用10850元,驳回了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子女成年后,是否还能要求对方支付相应的抚养费呢?

首先,根据我国《民法典》第1084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可知,我国法律明文规定,离婚后父母双方仍有对子女抚养的义务。又根据第143条“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之规定,该《离婚协议》在签署时黄某与唐某均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同时该协议并不违背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所以该协议具有相应的法律效力,协议内容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双方均应遵照履行。

其次,《离婚协议》中明确约定“女儿教育费、医疗费凭发票由双方各承担50%,支付到女儿完成学业为止”,只是双方对“完成学业”的理解出现偏差,黄某认为“完成学业”即女儿年满18周岁高中毕业,而唐某则认为“完成学业”是指大学毕业,根据《民法典》第1067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之规定,就本案案例来说,小唐虽然已成年,但是仍在校,并无独立生活的能力,而且根据当前社会生活现状,接受大学教育属于合乎情理的选择,且也在双方签订协议时的可预见范围之内,因此,小唐进入大学学习并不超出双方《离婚协议》约定的“完成学业”范围,黄某应当按照协议约定对小唐大学期间的教育费、医疗费承担相应的支付义务。

最后,双方的《离婚协议》中仅约定了“教育费、医疗费”,并未对“生活费”进行约定,因此唐某针对“生活费”提起诉讼,要求黄某承担支付义务没有相应的法律法规作支撑依据,不属于黄某的法定义务,同时也不属于约定义务,不能得到法院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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