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男方出首付买房夫妻共同还贷,首付男方付婚后夫妻双方共同还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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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今天辩护律师网小编为大家分享法律知识,涉及民事、婚姻、经济、合同纠纷、刑事辩护中遇到的相关问题免费帮大家提供法律咨询!这几天不少网友都在问:Www.ziLiaoPan.coM婚后买房夫妻共同财产(男方父母出首付婚后夫妻共同还贷)方面的法律知

今天辩护律师网小编为大家分享法律知识,涉及民事、婚姻、经济、合同纠纷、刑事辩护中遇到的相关问题免费帮大家提供法律咨询!

这几天不少网友都在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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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后买房夫妻共同财产(男方父母出首付婚后夫妻共同还贷)方面的法律知识,小编也是查阅很多资料,整理了相关方面的答案,大家可以参考一下, 离婚房屋分割之婚后全款购买

离婚房屋分割,婚后全款购买(贷款已还清)之婚后全款购买。这类房屋是典型的夫妻共同财产,不管是以一方名义购买还是以夫妻共同名义购买,因为是婚后购买的,没有证据证明是以一方财产出资,那么就应当认定为是夫妻共同财产。

一般情况下,我们只需要提供购房合同房屋购房发票和房产证作为证据提交。再对照结婚证,确定房屋购买于婚后,那就完成了举证责任。分割的方式也最为简单。双方确定房屋市场价值,要房子的一方给另一方折价即可。

如果双方对房屋价值不能达成一致的,可有一方申请评估。实践中最多的是一人一半,即一方要房子,另一方给对方50%的市场折价。

婚前与父母共有的房产,离婚时配偶能否来分?

以下文章

婚姻和房产是很多人眼中的人生大事,婚姻是成家,而房产是这个家得以安居的依托。当一段婚姻难以为继的时候,判断房屋的归属、对其进行分割是离婚诉讼中常见的问题。在越来越多的离婚纠纷案件中,房产如何分割成为争议的焦点之一。那么,一方婚前贷款购买的、登记为自己与父母共同共有的房产,离婚时配偶能否要求分割呢?

能不能分

首先,需要明确离婚时配偶能否要求分割一方婚前贷款购买、登记为自己与父母共同共有的房产?——答案是肯定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八条规定,一方婚前贷款购置房产登记在该方名下,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还贷的,配偶一方可以获得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以及相应财产增值部分的补偿。一方婚前所购房屋登记为与他人共同共有的,也存在婚后由夫妻双方以夫妻共同财产偿还贷款的情形。因此,可以类推适用前述规定,即,婚前购房这一方的配偶,可以就其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以及相应财产增值的部分受偿。

婚前贷款购买房产、婚后继续归还贷款的,一旦还贷的资金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就意味着配偶对于该婚前房产是存在贡献的。婚姻将两个人结合成利益共同的整体。因此,为了维护婚内双方的平等,促进共同创造财富以及美好生活的意愿,对于该婚前财产因共同还贷而产生的利益,就应当由夫妻二人分享。房产上登记有父母的名字,不影响夫妻应当具有的上述权益。

怎么分

其次,解决了能不能分,为什么分的问题后,还需要解决如何分的问题。

实践中,有观点认为,一方婚前购房,无论是登记在自己名下还是自己与父母名下,婚内还贷的金额并不受影响。因此,两种登记情形下,配偶可以得到的相应增值部分的补偿金额也是相同的。

房产登记在一人名下,婚内房产的增值都划归婚前购房方一人所有,其配偶的利益也从中分取;而房产登记在一方与其父母名下,基于对物权登记制度的遵循,不宜将婚内房产的增值全部划归婚前购房一方,其配偶分取利益,也就应当仅限于以购房方的共有份额为限。毕竟,在这样一个参与还贷的过程中,配偶的被动还贷行为仅仅是基于二人之间的夫妻法律关系而作出的,并没有和婚前购房一方的父母产生财产法律关系。

所以,在如何分的问题上可以参考以下步骤:

第一步,考量登记在房产证上的夫妻一方可得的增值利益。

根据房产登记的人数情况、相互之间的特殊身份关系以及实际出资等情况,确定登记在房产证上的夫妻一方能够在房产上享有多少增值利益。考量这一问题时,要尽量降低夫妻关系这一因素的影响,不能因为要离婚了,怕另一方配偶分走财产,就降低登记一方应当享有的增值利益。

第二步,考量夫妻共同财产对偿还贷款的贡献比例。

在婚前购房登记为自己与父母共有的情况下,由于该方通常是以承担贷款的方式出资,因此该方对婚前购房的全部贡献包括婚前、婚内以及未来的所有还贷。婚内夫妻共同还贷的贡献比例必须以上述全过程为分母计算,才不至于高估共同还贷行为对买房的帮助。

第三步,基于“登记一方可得增值×共同还贷贡献比例 共同还贷额”进行计算。

将共同还贷的贡献比例乘以购房一方自己能享有的房产增值利益,就可以得出婚内夫妻共同还贷对应的财产增值利益。此金额加上共同还贷本身的金额,就是核算参与还贷的配偶方可分得补偿额的基础。

在不考虑婚姻过错以及照顾妇女、(未成年)子女利益的情况下,通常应当补偿上述金额的一半。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七十八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杭州婚姻律师:用自己婚前的个人财产购买的房屋,属于共同财产吗

司法观点:婚前个人财产在婚后发生形态变化不导致所有权发生变化。杭州婚姻律师用一个案子的法院判决对这个观点加以解释。

一个离婚官司,在法官调解下即将达成调解协议时,女方突然提出增加诉讼请求,要求分割男方名下的另一处90平方米的房产。

对于这套房产,女方认为男方变卖其婚前个人所有的一套房屋又添置了部分款项购买的,但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购置,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当对半分割,由男方按该房屋现值的一半对其进行补偿。

男方认为该房屋属于其个人财产,是婚后自己变卖婚前所有的一套房改房并添加了个人婚前存款购置了90平方米的商品房供父母居住使用。

法院判决:

男方变卖其婚前所有的房屋一套,添加其婚前个人存款购置房屋一事,购房所支付的款项

其购置房屋是为了安置因病需要照顾的父母,且该房屋购入后确为其父母居住使用,男方的上述行为不属于生产经营行为。

自其购置房屋后,该房屋因房地产市场的升温而自然增值,不属于生产经营性收益,该房屋本身亦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故在离婚案件中不予分割。

李晓娟律师观点:

本案的焦点在于男方的行为是否属于一种投资经营行为。

如果属于投资经营行为,根据《民法典》第1063条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经营、投资的收益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当事人婚前个人财产不能仅仅因为形式变化而致所有权发生变化。一方面,从男方购房的资金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如果认为婚姻当事人只要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使用个人婚前财产并使之存在形式发生了变化,就属于投资经营行为,并因此改变所有权的性质或者将其自然增值认定为夫妻共有的观点,明显不利于发挥物的使用价值,不利于财富的流转。

以上,当事人以生产、经营之外的其他方式使用自己的婚前个人财产,即使该财产的形式因此发生了变化,不导致财产所有权及其自然增值归属的变化。

有婚姻房产问题,寻找专业婚姻律师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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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这套房产,女方认为男方变卖其婚前个人所有的一套房屋又添置了部分款项购买的,但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购置,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当对半分割,由男方按该房屋现值的一半对其进行补偿。

男方认为该房屋属于其个人财产,是婚后自己变卖婚前所有的一套房改房并添加了个人婚前存款购置了90平方米的商品房供父母居住使用。

法院判决:

男方变卖其婚前所有的房屋一套,添加其婚前个人存款购置房屋一事,购房所支付的款项

其购置房屋是为了安置因病需要照顾的父母,且该房屋购入后确为其父母居住使用,男方的上述行为不属于生产经营行为。

自其购置房屋后,该房屋因房地产市场的升温而自然增值,不属于生产经营性收益,该房屋本身亦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故在离婚案件中不予分割。

李晓娟律师观点:

本案的焦点在于男方的行为是否属于一种投资经营行为。

如果属于投资经营行为,根据《民法典》第1063条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经营、投资的收益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当事人婚前个人财产不能仅仅因为形式变化而致所有权发生变化。一方面,从男方购房的资金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如果认为婚姻当事人只要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使用个人婚前财产并使之存在形式发生了变化,就属于投资经营行为,并因此改变所有权的性质或者将其自然增值认定为夫妻共有的观点,明显不利于发挥物的使用价值,不利于财富的流转。

以上,当事人以生产、经营之外的其他方式使用自己的婚前个人财产,即使该财产的形式因此发生了变化,不导致财产所有权及其自然增值归属的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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