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财产纠纷起诉需要什么手续,离婚后财产纠纷在哪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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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今天辩护律师网小编为大家分享法律知识,涉及民事、婚姻、经济、合同纠纷、刑事辩护中遇到的相关问题免费帮大家提供法律咨询!这几天不少网友都在问:wWw.bianhulvShi.coM离婚后财产纠纷去哪起诉(离婚财产纠纷,哪个法院管辖)方面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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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财产纠纷去哪起诉(离婚财产纠纷,哪个法院管辖)方面的法律知识,小编也是查阅很多资料,整理了相关方面的答案,大家可以参考一下, 想上法院离婚 财产先讲清楚

本报讯(记者 郭剑烽)日前,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在一起离婚案件中,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这是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以下简称《妇女权益保障法》)自2023年1月1日正式施行后,宝山法院发出的首份《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

原告黎某与被告余某因琐事导致夫妻感情不和,无法继续共同生活,原告黎某请求法院判决与被告余某离婚并依法分割共同财产。

审理中,双方均表示要求对方提供名下财产情况并同意如实陈述自己名下财产状况。

根据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离婚诉讼期间,夫妻双方均有向人民法院申报全部夫妻共同财产的义务。

为保障当事人正当诉讼权益,确定离婚双方的财产分割范围,更好地审理离婚纠纷案件,宝山法院向当事人发出了《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明确要求当事人在收到此令十五日内,如实向法院报告夫妻共同财产情况并提供相应的证据。

宝山法院将夫妻共同财产申报告知书、承诺书、申报表等,及时送达了双方当事人,详细告知相关注意事项、敦促当事人依法如实向法院申报全部夫妻共同财产。

原告黎某与被告余某收到相关材料后,均在规定期限内向法院申报了夫妻共同财产。

法官说法

长期以来的离婚案件中,一方当事人隐瞒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况十分常见,导致法院的财产调查工作难以顺利开展,当事人合法权益亦无法得到有效保障。由于受调查令适用范围的限制,后续法院在依职权调查过程中也是阻力重重。

离婚案件当事人夫妻共同财产申报制度是本次《妇女权益保障法》修改的一大亮点,有助于切实维护妇女合法权益。如果案件审理中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双方当事人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法院补充报告。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将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少分或不分财产,并根据情节轻重采取罚款、拘留等措施。

宝山法院发出的《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是根据这一新规所实施的一项重要举措,将有效推动解决长久以来在离婚诉讼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难题,有助于法院最大限度查实离婚纠纷当事人的财产状况,有利于依法公正地处理离婚案件中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问题。

城市进行时 | 离婚时产生财产纠纷怎么办?

2月23日大理市委政法委、大理市融媒体中心 ? 大理人民广播电台综合广播FM99.9本期《城市进行时·政法篇》节目嘉宾:大理州律师协会法治宣讲团成员、云南法阳律师事务所律师黄莎,和您一起关注:离婚时产生财产纠纷怎么办?

在离婚诉讼中,夫妻在进行财产分割时,会通过隐匿、转移财产来达到侵占对方财产的目的。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从2023年1月1日施行,这部法律的规定对审理离婚时发生财产争议的案件有了新的影响。

黄莎

大理州律师协会法治宣讲团成员、云南法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生活在北京的陈女士因为与丈夫感情不和,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然而双方对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分配存在分歧。本案中,双方当事人陈女士与刘先生2010年登记离婚,由于种种原因两人无法再维持婚姻生活。

2022年,陈女士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令解除婚姻关系。然而两人在离婚过程中,对夫妻共同财产的明细与数额存在较大争议。男方主张女方在村里有入股的股权,因为涉及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利益,对于财产的数量双方争议比较大,且由于当事人自身取证困难,朝阳区法院的法官就向双方当事人出示了一份《离婚案件当事人夫妻财产申报表》,要求双方按照申报表的内容填写,并如实申报名下的夫妻共同财产。

在以往的离婚纠纷案件审理中,人民法院也会告知当事人如实陈述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况,但当事人瞒报、拒绝申报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况仍时有发生,当事人的行为被发现后,往往会以“记不清”“忘记了”等理由搪塞过去,也没有相应的法律后果。现在人民法院发出《离婚案件当事人夫妻财产申报表》,要求双方如实申报夫妻共同财产,会不会和之前一样如同虚设呢?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对保护夫妻双方对于共同财产的知情权,预防在离婚过程中夫妻一方转移隐匿共同财产,作出了明确规定。在《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就明确规定:“离婚诉讼期间,夫妻双方均有向人民法院申报全部夫妻共同财产的义务。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损毁、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财产。”这是首次将离婚诉讼期间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义务明确为法定义务,人民法院要求当事人如实申报夫妻共同财产有了确切的法律依据。

因此,一旦发现一方存在隐藏、转移、变卖、损毁、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的情况,在分割财产时会倾向于无过错方。

《妇女权益保障法》的相关规定是给双方施加了法定义务,让双方向法院如实申报财产,虽然规定在《妇女权益保障法》中,但这个权利、义务是施加给双方的,双方都有向法院如实申报的义务。法院通过发送申报告知书,相当于给双方都加了“紧箍咒”,给双方施加了法定的告知义务。作为法律义务,最重要的特点是如果不履行,就应该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一方一旦存有心存侥幸或者耍小聪明,最后只会是坑了自己。

什么情况下,离婚诉讼的当事人需要申报共同财产?

首先我们要明确,不是所有涉及财产分割的离婚诉讼都适用夫妻共同财产申报制度。对于在离婚诉讼中一些案件事实比较清楚的、简单的,夫妻双方对于财产状况都是清楚的、争议不大的、能够协商一致的,这样的案件是没有必要适用夫妻共同财产申报制度的。一般来说,夫妻共同财产申报制度一般在财产争议较大、构成复杂、双方无法协商一致的情况下进行适用。

《离婚案件财产申报表》一般需要填报哪些内容?

虽然不同的法院对于《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离婚案件财产申报表》行文格式上会有些差异,但总体来说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财产情况:离婚案件中需要法院处理的财产及债权债务,财产既包括夫妻共同财产也包括个人财产。申报以后才能由法官来判断财产到底是个人的,还是共同的。

2.财产的具体信息:

房产:当事人应提供包括地址、登记权利人、居住人、房屋首付款出资构成、贷款总额、剩余贷款数额、现价值等信息。

车辆:当事人应提供包括车牌车型、登记权利人、车辆实际控制人、首付款出资构成、贷款总额、剩余贷款数额、现价值等信息。

现金:当事人应提供包括数额、保管人等信息。

存款:当事人应提供包括开户银行、户名、账号、余额、交易明细等信息。

理财产品:当事人应提供包括名称、金额等信息。

股票、基金:当事人应提供包括证券账户、户名、资产总额等信息。

保险:当事人应提供包括保险名称、投保金额、投保人、受益人、现金价值等信息。

3.告知当事人申报的期限:一般而言,申报期限一般和举证期限是一致的,离婚诉讼当事人应在收到本申报令之日起至举证期限届满前申报,当然根据案件的复杂情况、调查取证的难易程度等方面的因素,经人民法院同意,申报期限也可以予以延长。

4.没有如实填报产生的法律后果:

一是如未如实申报,隐瞒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人民法院依法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财产。

二是如未如实申报,构成妨碍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该当事人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是涉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离婚诉讼终结后,如一方发现另一方在本案中未申报的财产,且另一方存在隐瞒、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等行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在处理该财产时,人民法院依法对该申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财产。

四是无正当理由逾期申报或未申报,将视为未如实申报。

《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作为法律上的一项保障制度,在司法实践中会带来哪些新变化?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首次将离婚诉讼期间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义务明确为法定义务,不仅能够更好保护离婚诉讼中处于弱势的一方当事人,保护诉讼双方的知情权,更好地避免离婚后财产纠纷的发生,同时减轻财产争议给夫妻双方造成的负担。

除此之外,也为法院办案提供了依据,一旦财产申报制度完整地建立起来,相关配套措施完善了,法院或者当事人去有关部门调查夫妻共同财产的时候,有关部门必须给予配合,这样的制度建立起来,以后就会更好调查了,也会减少离婚后财产纠纷这样的案件出现,法院可能会减少这部分的工作。

城市进行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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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婚姻律师:离婚协议中约定管辖法院有效吗?

对于离婚协议中是否能约定管辖法院的问题,众说纷纭,观点不统一。李晓娟律师认为针对财产分割部分,可以约定管辖法院,对于子女抚养权、抚养费、探望权等明显带有人身关系属性的部分,约定管辖是没有法律效力的。

一般离婚协议会涉及到:离婚、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包括债务)三个部分。离婚是人身关系,子女抚养是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结合,财产分割是财产关系。所以,一份完整的离婚协议不仅涉及到人身关系,还涉及到财产关系。

根据《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34条规定,当事人因同居或者在解除婚姻、收养关系后发生财产争议,约定管辖的,可以适用民事诉讼法第35条规定确定管辖。

而《民事诉讼法》第35条规定的是,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李晓娟律师认为,离婚后双方因财产分割发生争议,以离婚后财产纠纷为案由向法院起诉的,属于上述条款中的“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适用约定管辖。

在离婚协议中约定管辖,约定是否有效,我们主要分两种情况:

第一种情况,双方签署离婚协议后,有一方反悔没有去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另一方起诉,则因该离婚协议涉及身份关系,且离婚协议未生效,因此,约定管辖无效,适用一般管辖,也就是说需要原告就被告。

第二种情况,双方签署离婚协议后,已经在民政局做了备案登记,领取了离婚证,后续因为一方不履行离婚协议财产给付义务,另一方就财产问题提起诉讼的,可以适用离婚协议中约定的管辖条款。

以上可知,离婚协议书中约定管辖,因财产分割问题引起争议的,约定管辖有效。因离婚协议引起争议的,李晓娟律师建议咨询专业离婚律师帮您解决。

对于离婚协议中是否能约定管辖法院的问题,众说纷纭,观点不统一。李晓娟律师认为针对财产分割部分,可以约定管辖法院,对于子女抚养权、抚养费、探望权等明显带有人身关系属性的部分,约定管辖是没有法律效力的。

一般离婚协议会涉及到:离婚、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包括债务)三个部分。离婚是人身关系,子女抚养是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结合,财产分割是财产关系。所以,一份完整的离婚协议不仅涉及到人身关系,还涉及到财产关系。

根据《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34条规定,当事人因同居或者在解除婚姻、收养关系后发生财产争议,约定管辖的,可以适用民事诉讼法第35条规定确定管辖。

而《民事诉讼法》第35条规定的是,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李晓娟律师认为,离婚后双方因财产分割发生争议,以离婚后财产纠纷为案由向法院起诉的,属于上述条款中的“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适用约定管辖。

在离婚协议中约定管辖,约定是否有效,我们主要分两种情况:

第一种情况,双方签署离婚协议后,有一方反悔没有去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另一方起诉,则因该离婚协议涉及身份关系,且离婚协议未生效,因此,约定管辖无效,适用一般管辖,也就是说需要原告就被告。

第二种情况,双方签署离婚协议后,已经在民政局做了备案登记,领取了离婚证,后续因为一方不履行离婚协议财产给付义务,另一方就财产问题提起诉讼的,可以适用离婚协议中约定的管辖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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