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议离婚后财产分割有法律效力吗,离婚时财产协议分割有法律效力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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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的财产分割条款受法律保护吗?(婚内财产协议离婚后有效吗)方面的法律知识,小编也是查阅很多资料,整理了相关方面的答案,大家可以参考一下, 诉讼离婚前的财产分割协议是否有效

  【案情】  1997年10月,余某和刘某经人介绍相识,并于1998年10月1日按农村习俗举行了婚礼,随后便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2000年6月11日,余某和刘某在奉新县民政局补办了结婚登记手续。婚前,原、被告感情一般。婚后自长子出生后,双方便经常为家庭琐事吵架,甚至打架。2009年,余某欲与刘某协议离婚并就财产分割签订了协议,但在亲友的劝说下,余某放弃了离婚的念头。此后余某和刘某的夫妻感情并无好转,特别是2010年上半年,双方争吵更加激烈。2010年7月,余某诉至法院刘某要求与刘某离婚。  【分歧】  对诉讼离婚前的财产分割协议效力,存在两种不同的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余某与刘某向婚姻登记机关提交的离婚协议中涉及财产问题的协议对于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二种意见认为:离婚协议的目的是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协议可视为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实际情况是余某与刘某未协议离婚,财产分割协议缺乏前提基础而不再具有约束力。  【评析】  协议离婚是指夫妻双方自愿离婚,并对离婚后子女抚养及财产分割等达成协议,而依一定行政程序,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并办理离婚手续。由于离婚协议既涉及夫妻身份关系的解除,又涉及有关财产分割、子女直接抚养人及抚养费承担、探视权等,除夫妻双方同意离婚的合意之外,还必须到婚姻登记管理机关进行登记或由法院以民事调解书的形式赋予其效力。否则,即使当事人具有离婚的合意,也不发生解除婚姻关系的法律后果。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第一款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余某与刘某在诉讼前所达成的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约定,是以双方协议离婚为前提,一方或者双方为了达到离婚的目的,可能在财产分割等方面作出有条件地让步。《民法通则》第六十二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在符合所附条件时生效。”因此,如果夫妻双方在诉讼离婚前签订的财产分割协议是对双方在离婚之后财产的处理,那么在婚姻登记机关协议离婚之前,该协议将不能生效,对双方不产生法律上的约束力,自然而然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约定,不能作为人民法院处理离婚案件的直接依据。但是,该协议在处理离婚案件时可将之作为财产处理的参考。  人民法院不按离婚新协议而依据婚姻法的相关规定分割财产不会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值得注意地是,如果离婚协议中对财产进行了平均分割,最后人民法院也可照此进行了判决。这种情形并不表明协议对于离婚的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恰恰能说明一般情况下诉讼离婚处理夫妻财产时应依据婚姻法的相关规定分割财产。综上,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离婚时财产分割协议是否能对抗债权人,能否阻却法院执行?

法院在准备拍卖被执行人的房屋时,被执行人的前妻跳出来说:“我和他已经离婚了,房屋全部分给我了,他的债务找他还,你们不能拍卖房屋。”此时法院还能拍卖房屋吗?南宁市邕宁区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遇到了这样一个案件。

基本案情

苏某通过融资租赁方式向广西某机械制造公司购买了9台包括施工升降机在内的机械设备,合同款380多万元,苏某偿还了一部分,但尚欠330多万元。2019年3月,某机械公司起诉了苏某,在诉讼的过程中,某机械公司申请财产保全,查封了苏某及其妻子张某某名下的三处房屋,并判决由苏某偿还货款及融资垫付款330多万元。

判决生效之后,苏某仍未履行债务,某机械公司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法院裁定拍卖三处房屋用于偿还债务。但是,张某某以案外人身份向法院提出了执行异议,张某某称三处房屋的确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登记为二人共有,但是,其与苏某已经于2019年11月离婚,离婚时财产分割协议约定三处房屋均归其所有,由其支付50万元给苏某。因三处房屋皆被法院查封,暂时还没有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因此,请求法院停止拍卖三处房屋。

法院裁决

驳回案外人张某某的异议请求。

周 湘 ZHOUXIANG

南宁市邕宁区人民法院

党组成员、副院长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第一款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

其一,本案中上述三处房屋是苏某与张某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且登记为苏某和张某某共有,属夫妻共同财产,三处房屋的所有权有苏某的财产份额。

其二,在诉讼保全时,法院对三处房屋进行了查封,双方离婚时已经不能进行变更登记,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

其三,二人离婚的时间发生在债务形成之后,在诉讼期间,且被法院查封房屋之后,《离婚协议》中约定共有的房屋归张某梅一人所有,只是其二人的内部约定,在二人内部有效,但不直接产生物权变更的效力,非经债权人同意,该约定不能对抗债权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

本案依据的民事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苏某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且三处房屋有苏某的财产份额。法院在对被执行人苏某进行强制执行时,据此对三处房屋采取的拍卖措施,符合法律规定。因此,案外人张某某不能排除法院对上述三处房屋的强制执行,法院驳回了张某某的异议请求。

离婚时财产分割协议是否能对抗债权人,能否阻却法院执行?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零九条第一款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一款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规定:“对案外人提出的排除执行异议,人民法院应当审查下列内容:

(一)案外人是否系权利人;

(二)该权利的合法性与真实性;

(三)该权利能否排除执行。

离婚协议,双方签字就有效?

离婚协议,双方签字就有效?

根据《民法典》第1065条,离婚时夫妻双方可以对财产分割进行书面协议约定,在司法认定中离婚协议中的财产约定被优先确认,但有一个前提,那就是离婚协议合法有效。一般情况下,大家都认为协议双方签字就生效了,那么离婚协议也是这样吗?

【案例介绍】

案例一:

裁判规则:夫妻双方签署内部财产分配协议,但未实际办理离婚登记的,不能产生对抗第三人的法律效力。

法院认为:对于王巧梅主张房屋已经由双方协议约定归其所有一节,经查,王巧梅与李东辉于2015年11月23日离婚,双方虽于2012年签署房屋分配协议,但其既未实际办理离婚手续,房屋的权属登记亦未发生变化,故其内部协议内容并不产生对抗第三人的法律效力。即便王巧梅在2014年被银行催款前不知晓该情况,其得知后亦向建行阜成路支行作出愿意拆分款项进行还款的意思表示,可视为其知晓和追认的行为。因此对王巧梅的诉讼主张不予支持。

案例(2021)京01民终159号王巧梅与李东辉等执行程序中的异议之与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例二:

裁判规则:离婚协议中对财产和补偿金额做出约定的,后双方又通过微信沟通对财产分割达成一致的,可认定成立新的协议,不违反强制性规定的合法有效。

法院认为:本院认为,成某与谭某就涉案房屋补偿款先后达成两个协议:一是书面离婚协议,补偿款数额为120万元;一是微信沟通达成的协议,补偿款数额为230万元。双方通过微信聊天记录虽然达成了补偿数额为230万元的协议,但对于过户具体事宜未最终确定。因涉案房屋银行贷款未清偿、抵押未解除双方未能办理过户,成某并不存在不履行协助过户义务的行为,补偿数额为230万元的协议处于履行中止状态,对此双方均无过错。

案例(2021)京03民终3794号成某与谭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例三:

裁判规则:离婚协议的书面补充条款,经双方签字确认且不违反强制性规定的,属合法有效的合同,若无可撤销的法定情形,双方应遵照履行。

法院认为:根据查明的事实,X1号房屋系吕某婚前个人财产,后吕某与延某于2015年3月31日办理第二次离婚时协议将X1号房屋归延某所有。2015年4月2日双方签订《离婚协议书补充条款》,其中就原《离婚协议书》中约定将X1号房屋归延某所有的原因予以明确,并约定X1号房屋实际归吕某所有,吕某提出过户时,延某无条件配合。因此,从《离婚协议书补充条款》签订的时间以及该文件的内容综合来看,属于对2015年3月31日《离婚协议书》的补充,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延某应按照《离婚协议书补充条款》的约定向吕某履行协助过户义务。

案例(2021)京01民终3433号延某与吕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律师提示】

第一,离婚协议经双方签字,无可撤销或无效情形的,应认定有效。

《民法典》第464条规定“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有关该身份关系的法律规定;没有规定的,可以根据其性质参照适用本编规定。”第1065条规定“夫妻双方可以通过书面形式,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做出约定,约定某特定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因此,夫妻双方在离婚协议中签字,认可对财产分割做出的约定,若不存在可撤销或无效情形的,应当认定为有效合同,双方应遵照履行。

第二,离婚协议需经民政部门登记备案后,方具有对外公示效力。

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分割,需以办理离婚登记手续为前提,离婚协议经民政部门登记备案后,具有对外公示的法律效力,当事人可据此办理相关财产的权属变更,若涉及债务纠纷的还需考虑是否涉嫌逃避债务,此处暂不做展开。但未办理离婚登记,仅可作为双方内部的财产分割约定,不可对抗外部第三人的权利主张。

第三, 离婚协议后双方书面达成一致意见的,可视为重新达成新协议。

根据《民法典》第469、470、471条,夫妻双方通过微信、邮件、QQ等书面形式,就财产标的、数量、价款、履行方式等具体确定的内容达成一致意思表示的,符合合同成立要件,视为合法有效的协议。因此,在民政部门备案的离婚协议登记后,双方又达成新的书面协议的,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离婚协议,双方签字就有效?

根据《民法典》第1065条,离婚时夫妻双方可以对财产分割进行书面协议约定,在司法认定中离婚协议中的财产约定被优先确认,但有一个前提,那就是离婚协议合法有效。一般情况下,大家都认为协议双方签字就生效了,那么离婚协议也是这样吗?

【案例介绍】

案例一:

裁判规则:夫妻双方签署内部财产分配协议,但未实际办理离婚登记的,不能产生对抗第三人的法律效力。

法院认为:对于王巧梅主张房屋已经由双方协议约定归其所有一节,经查,王巧梅与李东辉于2015年11月23日离婚,双方虽于2012年签署房屋分配协议,但其既未实际办理离婚手续,房屋的权属登记亦未发生变化,故其内部协议内容并不产生对抗第三人的法律效力。即便王巧梅在2014年被银行催款前不知晓该情况,其得知后亦向建行阜成路支行作出愿意拆分款项进行还款的意思表示,可视为其知晓和追认的行为。因此对王巧梅的诉讼主张不予支持。

案例(2021)京01民终159号王巧梅与李东辉等执行程序中的异议之与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例二:

裁判规则:离婚协议中对财产和补偿金额做出约定的,后双方又通过微信沟通对财产分割达成一致的,可认定成立新的协议,不违反强制性规定的合法有效。

法院认为:本院认为,成某与谭某就涉案房屋补偿款先后达成两个协议:一是书面离婚协议,补偿款数额为120万元;一是微信沟通达成的协议,补偿款数额为230万元。双方通过微信聊天记录虽然达成了补偿数额为230万元的协议,但对于过户具体事宜未最终确定。因涉案房屋银行贷款未清偿、抵押未解除双方未能办理过户,成某并不存在不履行协助过户义务的行为,补偿数额为230万元的协议处于履行中止状态,对此双方均无过错。

案例(2021)京03民终3794号成某与谭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例三:

裁判规则:离婚协议的书面补充条款,经双方签字确认且不违反强制性规定的,属合法有效的合同,若无可撤销的法定情形,双方应遵照履行。

法院认为:根据查明的事实,X1号房屋系吕某婚前个人财产,后吕某与延某于2015年3月31日办理第二次离婚时协议将X1号房屋归延某所有。2015年4月2日双方签订《离婚协议书补充条款》,其中就原《离婚协议书》中约定将X1号房屋归延某所有的原因予以明确,并约定X1号房屋实际归吕某所有,吕某提出过户时,延某无条件配合。因此,从《离婚协议书补充条款》签订的时间以及该文件的内容综合来看,属于对2015年3月31日《离婚协议书》的补充,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延某应按照《离婚协议书补充条款》的约定向吕某履行协助过户义务。

案例(2021)京01民终3433号延某与吕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律师提示】

第一,离婚协议经双方签字,无可撤销或无效情形的,应认定有效。

《民法典》第464条规定“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有关该身份关系的法律规定;没有规定的,可以根据其性质参照适用本编规定。”第1065条规定“夫妻双方可以通过书面形式,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做出约定,约定某特定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因此,夫妻双方在离婚协议中签字,认可对财产分割做出的约定,若不存在可撤销或无效情形的,应当认定为有效合同,双方应遵照履行。

第二,离婚协议需经民政部门登记备案后,方具有对外公示效力。

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分割,需以办理离婚登记手续为前提,离婚协议经民政部门登记备案后,具有对外公示的法律效力,当事人可据此办理相关财产的权属变更,若涉及债务纠纷的还需考虑是否涉嫌逃避债务,此处暂不做展开。但未办理离婚登记,仅可作为双方内部的财产分割约定,不可对抗外部第三人的权利主张。

第三, 离婚协议后双方书面达成一致意见的,可视为重新达成新协议。

根据《民法典》第469、470、471条,夫妻双方通过微信、邮件、QQ等书面形式,就财产标的、数量、价款、履行方式等具体确定的内容达成一致意思表示的,符合合同成立要件,视为合法有效的协议。因此,在民政部门备案的离婚协议登记后,双方又达成新的书面协议的,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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