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婚同居分手后女友能分割房产吗,未婚同居关系离婚财产如何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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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今天辩护律师网小编为大家分享法律知识,涉及民事、婚姻、经济、合同纠纷、刑事辩护中遇到的相关问题免费帮大家提供法律咨询!这几天不少网友都在问:wWw.zhaOSheng.neT夫妻未婚同居可以分割财产吗?(同居能不能分割财产)方面的法律知识,

今天辩护律师网小编为大家分享法律知识,涉及民事、婚姻、经济、合同纠纷、刑事辩护中遇到的相关问题免费帮大家提供法律咨询!

这几天不少网友都在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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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未婚同居可以分割财产吗?(同居能不能分割财产)方面的法律知识,小编也是查阅很多资料,整理了相关方面的答案,大家可以参考一下, 呼和浩特律师为您讲解:男女未婚同居,分手后财产怎样处理?

法律咨询

我和曹某2009年于网上相识,2010年开始同居。同居后我们共同经营了一家小餐馆,我负责买菜、做饭等,曹某负责收钱。我要求结婚,曹某却一直拖延。既然曹某不肯和我结婚,现在我想和她分手,并分割这几年来经营餐馆获得的共同收益。可是,曹某既不同意和我分手也不想分割同居期间的财产。我想咨询一下,如果我和曹某分手,解除同居关系,法院会受理吗?我们同居期间的财产怎么分割?

律师答疑

由于同居关系不属于我国《民法典》保护的范围,故您和曹某的同居关系并不受我国《民法典》保护,您二人同居期间的财产也不能比照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性质予以处理。而根据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法院不予受理。但当事人请求解除的同居关系,属于民法典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法院应当受理并依法予以解除。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法院应当受理。”鉴于您所说的情况,您二人是未婚同居,不属于“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况,如果您单纯地向法院起诉要求解除同居关系的,法院是不予受理的。

但是,您如果要求分割同居期间的财产或者涉及子女抚养问题,法院应当受理。至于您二人同居期间的财产分割问题,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应当按照约定的方式分割;没有约定的,法院会在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上进行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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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池两人未婚同居30年分手,财产分割理不清,看看法官如何化解纠纷?

未婚同居

作为一种婚姻的“超前消费”

越来越多的人以夫妻的名义共同生活

但却没有登记结婚

很多人认为有证跟没证区别不大

但真的是这样子吗?

同居双方一旦分手

财产是谁的也说不清了

“没想到法官真的大老远的上门办案,这么快就给我们解决了纠纷,太感谢你们了”。

10月18日,凤山县人民法院法官进村入户开展诉前调解,充分运用“一村一法官” “无讼村屯” “家事少审”三级诉源治理机制,促成双方当事人达成了调解协议,妥善化解了一起同居关系财产纠纷。

事件回顾

罗女士、龙先生自1992年10月份起同居生活,至今未办理结婚登记,期间生育一儿一女均已成年。

罗女士、龙先生生儿育女后,发现双方性格差异极大,无共同语言,经常吵架,此后也未登记结婚。在同居期间,双方共同财产中有价值约12万元的杉木及茶油树林,且共同自建三间三层半楼房,无共同债务。经双方当事人协商同居期间自建三间房屋留给儿子,但对同居期间共同财产分割无法达成一致意见。

法官您好,我跟他同居三十年了,现在我们分居了,因为同居期间的共同财产闹得不可开交,可是我们也一直没有领结婚证,这可怎么办呀?

请放心,我们会帮您解决问题的。

凤山法院受理该案件后,及时了解当事人家庭基本情况并深入了解了双方当事人“婚姻”状况。

经了解得知,双方当事人居住的村子交通不便且离法庭路程遥远,考虑到当事人出行不便,为最大程度方便当事人,切实将便民利民落到实处,工作人员们驱车几十公里来到当事人家中,与当事人就共同财产分割问题进行了沟通协调。

在当事人家中,法官耐心倾听双方各自的诉求,并细心研判,并就双方的共同财产分割问题进行法律解释,引导双方换位思考。经过法官一番动之以情、晓之以理,双方逐步敞开心扉。

最终,在法官的调解下,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认同了共同财产的分配方案。

法官寄语

未婚同居是人们对自己生活状态的选择,未婚同居关系本身归属于道德评价范畴,法律并不介入其中。但是,因未婚同居而产生的非婚生子女抚养及财产分割问题属于法律调整的范畴。

建议大家首选合法有效的婚姻方式,才能充分地保护自己以及家人的权益。不过如果要选择非婚同居的结合方式,那么双方在同居之前,必须考虑清楚同居的理由及利弊,最好能签订“非婚同居协议”,以契约的方式约定同居期间双方的权利义务,以便在产生纠纷时有据可依。

未婚同居是否违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五条 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之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之后,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证),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一条 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当事人请求解除的同居关系,属于《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依法予以解除。

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五条 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之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之后,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证),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一条 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当事人请求解除的同居关系,属于《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依法予以解除。

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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